宋义明[1]2003年在《论医疗法律关系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在我国,医患关系长期由伦理道德来规范,其后改由行政手段调整。近些年来,使用行政手段调整医患关系的某些弊端开始暴露,社会要求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下调整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开始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医患纠纷。但因相关立法和法学理论的缺乏,出现了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来处理医患纠纷的不公正现象。迅猛增长的医疗事故争议不仅是当前社会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已经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并成为民法上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分析医疗法律关系入手,研究了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讨论了医疗法律关系的民事性质,认为医疗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且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及构成要件、责任竞合及其处理办法等进行了讨论,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条款提出了完善的意见。
马凯丽[2]2017年在《医疗整容事故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医疗整容事故呈上升趋势,但国内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学界亦对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性质、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众说纷纭,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因素、主观和客观方面、业内和业外、体制性和非体制性等多种因素。医疗整容机构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所承担得民事责任性质如何界定,如何均衡保护整容者合法权益都是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待解决的问题。医疗整容不同于传统医疗以诊治为目的,其是在身体健康的状况下为寻求精神享乐而进行的整容手术的行为。我国卫生部出台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整容机构创设需具备的资质及职业人员需具备的资质进行规范,但对医疗整容事故产生纠纷解决仅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言以概之,造成众多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本文以医疗整容事故民事责任研究为方向,主要对医疗整容行为的基本理论、医疗整容事故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整容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医疗整容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针对医疗整容事故中出现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及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对在实践中医疗整容事故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研究目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医疗整容行为与医疗整容事故概述。通过解析传统医疗行为、普通医疗事故,以期对医疗整容行为、医疗整容事故及医疗整容事故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并就目前我国医疗整容市场乱象问题,指出医疗整容事故纠纷高发的原因。同时,通过对国外及国内现行法律的概述,评析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在处理医疗整容纠纷民事责任问题的不足。第二部分,医疗整容事故责任类型。关于责任类型,笔者较为认同医疗整容事故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不同,整容者更倾向于提出侵权之诉,以期使其损害得到最大补偿。笔者认为此种状况具有不合理之处,望能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析,而平衡此现象。第叁部分,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对于医疗整容事故责任认定,笔者认为在责任主体上应区分合法与非法医疗整容机构;归责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对于责任承担,笔者认为由于医疗整容事故的特殊性,其赔偿范围应包括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此外,精神赔偿应取得格外重视。第四部分,医疗整容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主要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合同内容的完善;建立医疗整容保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尹春华[3]2004年在《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医学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成为医疗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对医学知识教育的普及,大众知识获得的增多,公民保护自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些均使得患者就医后,如果医疗行为的后果出现与预期效果迥异的状况,即会引起患者的猜疑,而导致不满,从而形成大量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的激增,必然要求法学理论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予以理论指导,从而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 本文论证了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法律适用的冲突进行了说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对调整医疗关系,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划分,确定损害赔偿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效力,患者权利保障措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十分合理,有待今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
王康萍[4]2010年在《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类,反映了人的需求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规律,①体现在医患关系语境中,人类对自身健康的关注是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人民生活品质不断优化的自然延伸。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医学研究的深入、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金钱利益的充斥等一系列复杂、多元化社会效应,医患关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医疗事故呈逐渐上升趋势,合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已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难题。本文拟通过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法律适用及赔偿等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借鉴国外可行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医疗事故的立法及司法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概述”,首先从医疗机构与医疗行为阐述医疗事故的含义,并着重讨论了药品零售企业可否为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合法性问题,然后对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论述医疗事故违约责任构成与侵权责任构成。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有叁: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事实不是绝对要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及过失。本部分同时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错失机会理论”,提出治疗机会丧失是医疗事故的侵权损害后果,具有赔偿性。第叁部分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首先阐述民事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立法实践选择及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趋势,再结合我国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国外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论证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多元化原则。第四部分是“实务活动中处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存在的几个相关问题”,论述医疗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问题,提出医疗事故纠纷首先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之协调适用,在上述民事规定未详尽或未作规定时,才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耿甜甜[5]2007年在《医疗合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的数目正在飞速增加,医疗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日益彰显,急需法律做出更完善的调整。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医疗合同,实践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在医疗民事赔偿领域,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将医疗侵权作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国内学术界仍持医疗侵权赔偿的主流观点。由于医疗侵权的主流适用,几乎完全排斥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导致了医疗违约救济的缺位。加之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多为行政法规,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的问题。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着眼于对医疗合同的系统化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以探求更优越的医疗民事制度和趋势并为我国所用;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立足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医疗合同立法和实务的对策和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对医疗法律关系尤其是医疗合同中诸多概念的进一步认识,从医疗合同的基础问题出发,对医疗合同的一般规定作系统化研究。结合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的规制和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在参考各国成功实践和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着重对医疗合同的特殊制度进行研究和规划。2.构建医疗民事责任制度的框架,结合我国实际和世界先进立法例,在对医疗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本源性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制度的完善、甚至扩张,建立起以医疗违约责任为主、医疗侵权责任为辅、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医疗民事责任制度。在制度构建中,力求保护在医疗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权益,以维护平等为特征的医患民事法律关系。3.实现医疗合同有名化,建立完善的医疗合同立法体系,并在我国未来的合同法或民法典中得以体现。总而言之,鉴于我国医疗纠纷日益严峻的现状,且正值我国民法典编撰之时,借这契机,也顺应先进国家发展趋势,我国应对医疗合同问题做出符合趋势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调整,重新构建合理、有效的医疗民事法律制度。
丁艳玲[6]2004年在《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对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对比,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和范围,将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均认定为医疗事故。并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虽造成人身损害,但未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纳入了医疗事故的范畴。阐述了医疗事故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性质的观点和理由。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的主体、医疗事故损害行为应具备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只能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具有的过错、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该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六方面解释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本文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述《办法》将医患关系这一私法关系之间的民事主体强行置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之中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限制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解决途径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叁种解决途径即自愿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解决和诉讼解决加以阐述,肯定了《条例》对该问题规定的进步与发展。民法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结果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的发展及其并存,相互补充,相互协调。论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及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极为困难,而患者的病历又由医疗机构保管或封存,在这种情况下,让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举证实际上会导致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作为个人,与医疗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起见,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结论。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个方面及医患双方不配合鉴定部门工作,造成责任无法确定而使对方加以免除责任的特殊免责事由,阐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免责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必然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文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变化,从作为诉讼的前提、结论到作为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阐释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WP=4>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人员构成的分析,指出了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人员组成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尚不完善,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民事赔偿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主要手段,关系到医疗机构的赔偿数额,承担能力及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使医疗机构在当前的体制下生存、发展,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追求的目标,通过对上述两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分析,提出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原则上应适用《条例》的规定,虽然《民法通则》和《条例》分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它们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只是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侧重点不同,绝不能理解为二者是相对立的。提出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在确立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费用的直接损失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间接损失两方面阐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具体的计算标准。我国目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尚存在缺陷与不足,如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医学会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其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进而造成在其组织下进行的鉴定之中立性、公正性值得怀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专业单一,很少有既掌握医学知识,又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在鉴定启动方式上也存在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而限制了一方当事人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权利,损害了患方利益的问题;指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法律效力有待于法院的认定,而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虽然扩大了医疗事故概念的范围,但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相矛盾,这就使得一些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违法行为并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因此而无法及时地得到有过错的医疗机构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低,与法院办理侵权案件的人身
王丹峰[7]2011年在《论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及其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医患纠纷是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是“最麻烦”的案件。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频发、高发,目前案件数处于高位运行。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每年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已达1万余件,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总数排在第四位。由于这些案件普遍存在着审限长、诉讼费用高、患者败诉率高等问题,最终迫使受害患者案结事不了,拖着病残之躯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而有些受害患者在权衡维权成本之后,直接选择了“医闹”、暴力索赔等不理性方式进行维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受害患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医患纠纷不断升级的根本原因,而造成受害患者这种境况,法律难辞其咎!本文将从患者权利设置、为患者维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论述如何加强对深陷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的保护。第一部分包括导论和第一章。导论部分论述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一章概述患者权利。其中,第一节介绍了对患者的再认识;第二节提出了患者权利的概念,根据患者权利产生的依据、效力范围、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分类,从社会层面实证层面对患者权利进行了考察,阐明了患者权利的法哲学基础,论述了保护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的必要性,即保护患者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是平衡医患关系的客观需要,顺应了世界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第二部分主要运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论述患者权利产生的依据,为下文论述患者权利奠定基础,这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叁章。第二章论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中,第一节介绍了有关医疗行为界定的几种观点,及本文对医疗行为的界定。第二节阐述了医疗行为具有的道德性、专业性、高度风险性、侵害性等特殊性,并交代了根据医疗行为每一种特性产生的患者权利,以及对与医疗行为特殊性相关问题的观点。这些问题有:医疗机构“见死不救”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医疗风险现实化后由谁来承担责任;医疗行为对患者合理侵害的范围等问题。第叁章讨论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定位。其中,第一节和第二节交代了医患关系的定义和模式;第叁节对有关医患关系性质的各种主要学说进行了讨论,并重点分析了合同关系说、侵权行为说、消费关系说等民事法律关系说。最后,本文提出,医患关系是消费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有关医患关系性质的争论远不是学理上的争论,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利益之争的观点。第四节论述了患者在医患纠纷中定位为消费者、医疗损害受害者、合同一方当事人叁种身份中哪一种更有利于其维护权利。第叁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论述患者享有哪些权利及对应的保护措施,本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阐述了在侵权损害关系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获得紧急抢救权;第五章论述了在合同关系中,患者享有强制缔约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权,以及患者创设的权利,如优生选择权。此外,还论述了患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保护,以及对医疗合同中有关患者人身伤害免责条款进行的规制;并阐明在消费关系中,患者享有“强买强卖”权、“先服务后买单”权,患者在消费关系中哪些权利应当受到限制。第四部分即第六章,运用了比较、实证等方法,研究如何加强患者在医患纠纷中的权利保护。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保护的现状。第二节分析了我国患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立法上仍存在“二元化”问题,法律法规杂乱不成体系、且多体现医疗机构利益、缺乏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患者维权成本过高、鉴定“混乱”、法官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刑民不分现象严重、患者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第叁节首先介绍了美国、德国、新西兰、日本几个代表性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及对患者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并从中归纳出四点值得我国借鉴的患者权利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加强患者权利保护的措施,具体包括:在立法上对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确立患者生命健康权至上的立法原则、制定一部《患者权利保护法》、确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建立患者权利争讼的快速解决机制、增强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切实保护患者权利。
李坤[8]2006年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事故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出现新的特点。以前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一些患者和家属往往采取一些较为冲动和激烈的方式了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现在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的进行,人们已经开始自觉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纠纷解决关键是要有效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充分的补偿,又要保证医方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积极性。因此,加强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和会构成。首先比较了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医疗事故的概念,认为医疗事故的概念应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然后通过对医疗事故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比较,认为医疗事故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才更有利于保护患者与规范医疗行业。最后是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本文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 第二部分是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情形的研究。医疗事故作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医方和患方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人们形象的称其为“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将医患双方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合理划分,对于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缓和医患之间的冲突具有积极意义。规定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目的是对无过失的医疗行为所致的损害实行免责,以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有七种免责情形。 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事故鉴定方面,主要表现在鉴定机构独立性不够,鉴定程序规定过于简单,鉴定结论缺乏足够的权威;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限、标准太低,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性的赔付,对受害人缺乏公平;在医疗保险方面,尚未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导致患者权益不能得到实际有效的保护,也使医疗机构难以负担巨额赔付的经济压力,使医务人员动辄得咎、如履薄冰,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首先,应确立在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中具有最终鉴定效力的机构,合理设置鉴定等级,完善鉴定的回避、质证、认
罗桂华[9]2004年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其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2002年9月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重了医方的责任,进一步地维护了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对社会的进步、人权的保障意义深远。但是,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仍众说纷纭。一部分人认为鉴于医疗行为的社会公益性,医疗单位即使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也应对其赔偿的数额范围加以必要限制,即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规定上限。另一部分人则从充分保护权利和制裁与预防过错行为出发,以《民法通则》为根据,提出应对此类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全部赔偿。笔者就此发表一孔之见,希翼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尽微薄之力。 根据《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事故是由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其责任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者可选择其一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对医疗事故的构成,既照顾侵权责任,又虑及违约责任,宜以五要素为佳,具体为责任主体、主体的过失、严重损害结果、违反义务和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无需就加害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证明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法律适用,应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将范围限制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叁方面。对直接损失实行全额赔偿,对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实行限额赔偿,以均衡双方的利益。归因高额索赔与赔付,医方面临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经济压力,对医疗事业的发展不利,同时受害者的利益也需全面保护。因此,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刻不容缓。
薛利豪[10]2007年在《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医疗事故的发生,各种法律上的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也会随之产生。然而,民事责任始终是医疗事故法律责任中最基本的一项责任。对于因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始终都是最重要的环节。故本文以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题,研究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医疗事故概述。本章通过对比我国不同时期医疗事故概念以及美、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医疗事故概念,对医疗事故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自己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概念的改进看法。此外,本章还对与医疗事故易混淆的几个概念进行了比较。第二章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医疗法律关系是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其本质涉及到如何正确定性及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叁章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本章探讨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即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有过失;行为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后果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了可赔偿性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章还提出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七个免责事由。第四章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章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提出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举证方式上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第五章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问题,本章论述了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探讨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影响因素、赔偿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参考文献:
[1]. 论医疗法律关系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D]. 宋义明. 湘潭大学. 2003
[2]. 医疗整容事故民事责任研究[D]. 马凯丽.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3]. 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D]. 尹春华. 武汉大学. 2004
[4]. 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D]. 王康萍. 浙江师范大学. 2010
[5]. 医疗合同研究[D]. 耿甜甜. 四川大学. 2007
[6]. 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D]. 丁艳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7]. 论医患纠纷中患者权利及其保护[D]. 王丹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研究[D]. 李坤. 郑州大学. 2006
[9].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罗桂华. 湘潭大学. 2004
[10].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D]. 薛利豪.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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