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183;塞尔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语言学转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约翰论文,国际关系论文,语言学论文,塞尔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55(2013)01-0043-48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主义理论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强调观念因素在社会事实建构过程中的作用。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观念为社会和政治事件、行为或效果的可能性提供了话语条件。①如果从理论渊源的角度来看,这种强调观念因素的建构主义又可分为两派:一派主要从语言学中汲取了养分,包括奥斯汀(J.L.Austin)和塞尔(John 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努夫和克拉托奇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另一派则主要采取科学实在论的观点,认为事物独立于个体观察者的语言而存在,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温特。但是即使是后一种建构主义,也不能完全无视语言学的影响。例如,温特在他的理论中采用了社会学符号互动理论,认为符号互动是促使国家身份和利益改变的重要因素。②事实上,符号互动就是一种交往行为,而语言是交往的必要的工具,所以符号互动也就不可避免地包含了语言的因素。由此可见,对语言作为国家间交往媒介的关注是建构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语言学转向直接促成了建构主义的发展。
一、约翰·塞尔与言语行为理论
对建构主义产生最大影响的语言学家是约翰·塞尔,而塞尔的思想则来自奥斯汀。自20世纪初,西方哲学界出现了语言学转向,即对语言研究的焦点从主要关注语言的逻辑性和工具性转向了对于语言的“意义”的研究。③所以,语言不仅仅是人们之间交往的工具,而且是具有创造力的因素;不仅可以描述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还可以建构事实、建构思想,甚至是建构人的身份。④语言的“建构”作用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所关注的重点,也是后来奥努夫明确提出“建构主义”这一概念所依据的前提。
伴随着对语言的“意义”的研究而来的是语言学的实践转向,即人们开始关注语言的“以言行事”的功能。最早提出“以言行事”一词的是奥斯汀,他将言语行为分为三类,即以言指事(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⑤通常人们所说的言语行为是以言指事,就是说出的话语中包含有确定的意义和指涉,这通常就等同于我们在传统上所说的字面意义。以言行事则表明的是语言的“述行性”,这个词来自英语的动词“行为”,它的名词则通常相当于“行动”。所谓的“述行性”,就是指说一个话语即是做出一种行动,而不能仅仅被认为是单纯地说了某些东西。⑥至于以言取效,则是说话人通过言语行为对听众达到一定的效果,如说服某人做某件事情,或者使某人相信某件事情等等。⑦
奥斯汀是以言行事理论的开创者,其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仅从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中还是不能推导出建构主义的逻辑的。首先,奥斯汀并没有明确提出语言对社会事实的建构作用。奥斯汀对以言行事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其适当性问题和分类问题,而没有关注其对社会事实的影响,更没有深入到对社会规则的讨论;所有这些后续的任务都是由塞尔来完成的。其次,奥斯汀对三种言语行为的分类比较含糊,在区分了以言指事和以言行事之后,又认为实际上这种区分是没有意义的。⑧
尽管有着些许不足,奥斯汀仍然开创了语言学的实践转向的先河,其思想被塞尔所继承。塞尔从语言是受规则支配的行为这一点入手,引出了他对规则的两点推论:第一,说一种语言就是从事言语行为,当我们做出论断、提出要求、阐述问题、做出承诺以及更为抽象的指涉和预测等时都是在从事言语行为;第二,通过与使用语言要素的特定规则相一致,这些行为成为可能并得以施行。⑨塞尔随后进一步指出,一个以言行事行为的完整形式是命题内容再加上以言行事力,用公式表示就是F(p)。这里F代表以言行事力,而P则代表命题内容。⑩
具体到规则而言,塞尔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将其分为限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两大类。(11)他认为,限制性规则规定了先前存在或独立存在的行为,而构成性规则则制造或定义了新的行为。在日常表达中,限制性规则常常表现为“做某事”(Do X)或者“如果……就做……”(If Y do X)的形式,而构成性规则则表现为“在环境C中X成为Y”(X counts as Y in context C)。(12)关于构成性规则,塞尔进一步指出,“在环境C中X成为Y”这一命题还有两点需要进一步澄清。第一,产生“X成为Y”这种效果的是整个规则体系,而不是在这个体系中的某一个规则。第二,在这个表达中的Y不仅仅是一个标签,它会产生一定的后果。(13)在塞尔看来,言语行为在本质上就是由一系列构成性规则所构成的。语言的语义结构就可以看成是一系列构成性规则的实现,言语行为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是通过与一系列构成性规则相一致的语言表达来施行的行为。(14)
从对限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的概念的理解出发,塞尔提出了他的原始事实和制度事实的概念。(15)原始事实是指物理世界的事实,关于这种事实的知识是通过经验观察而得来的。制度事实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事实,它依赖于特定的人类制度而存在。塞尔明确指出,制度事实是构成性规则体系。(16)那么,存在制度事实的假设就将我们带进了另一个假设,即一个人从事一种言语行为,如做出一个承诺,就是一个制度事实。(17)对于一个完整的以言行事行为,塞尔认为一共需要四种规则:即命题内容规则,表示了说话人表明要做某件事;预备规则,表示了说话人相信听众愿意他做某件事;真诚性规则,表明了说话人是真实想做某件事;必要规则,表明了说话人说出了某个命题就意味着承担了做该件事情的义务。(18)只有具备了这四种构成性规则,一个完整的以言行事行为才能出现。
塞尔的另一大贡献是重新对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十二个分类标准。(19)根据这些标准,塞尔将以言行事行为分为五类:即断言性行为(Assertive),强调说话人表述命题的真实性;指令性行为(Directive),它表明说话人希望听众做某件事情,如命令、要求、请求等;承诺性行为(Commissive),表明了说话人在做出某种承诺;表达性行为(Expressive),表达了说话人在真诚性条件下的关于某件事情的心理状态;宣告行为(Declaration),表达了说话人的命题内容和现实世界的一致性,即表明了命题内容与现实世界是相符合的。同对以言行事的分类相对应,塞尔还提出了话语和现实世界的“搭配方向”(direction of fit)的问题,并将其作为十二条分类标准之一。他认为,断言性言语行为的搭配方向是话语搭配世界;指令性言语行为和承诺性言语行为都是世界搭配话语;表述性言语行为由于是表达心理状态,所以没有搭配方向;宣告性行为则是话语搭配世界和世界搭配话语两种路径同时存在。(20)
塞尔通过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将以言行事运用到对社会事实的建构当中。社会事实的概念最初是由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提出来的,他认为:“一切行为方式,无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它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这类事实是由“独立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所构成的。(21)社会事实也是建构主义者常用的概念,例如克拉托奇维尔就采用了涂尔干的观点,认为规范和指导行为的规则是一种社会事实,其特点在于它们是外在的对于个体行动的约束条件。(22)塞尔则认为,要解释一个社会事实,必须具备三个理论工具,即功能的归属、集体的意向性和构成性规则。(23)也就是说,除构成性规则这一已经明确的概念之外,一个社会事实必须要由人们赋予其一定的功能,以及这种功能必须是集体赋予的,而不是单个人所赋予的。同时,塞尔还认为,之前他所提出的制度事实实际上是社会事实的一个子类别,其区别在于前者依赖于人类的制度而存在,而后者则不必依赖这种制度而存在。(24)因此,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二者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二、建构主义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借鉴:奥努夫与克拉托奇维尔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直接促成了建构主义理论的语言学转向,而这种转向的代表人物则是奥努夫和克拉托奇维尔。早在20世纪80年代,克拉托奇维尔就指出,语言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在指导性规则、习惯性规范、命令、权利、戒律等不同的约束性因素之间进行区分,并且观察各种不同规则的约束性力量的来源。(25)但是首先将言语行为理论全面引入国际关系理论的是奥努夫。总体上,奥努夫认为作为人类的我们具有用语言来造就世界的能力,而不仅仅是被动地适应所面对的世界;而且人类是有能力使其自身在这个世界发挥作用的。(26)
奥努夫认为,规则本身就是一个语言问题,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它的形成所建构的。(27)他采取了塞尔的“说一种语言就是从事规则支配的行为”的观点,并且认为语言是同时兼具表述性和述行性的。同时,他也采纳了哈贝马斯的观点,认为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是一个可分解的框架,在其中语言和社会的制度性秩序相互渗透。在哈贝马斯看来,以言行事和传统言语行为的不同就在于在其中添加了以第一人称单数的现在时的形式表示的述行性动词,而且可以在话语的以言行事部分之前添加“据此”一词(thereby),如“我据此命令你”等。哈贝马斯将可以添加“据此”作为以言行事的标志性特征,奥努夫接受了这一点。他的目的是要根据特定的语言特征为规则进行功能分类。(28)
关于规则,奥努夫认为,所有规则当中都包含了以言行事的内容,但不是所有的拥有以言行事力的话语都是规则,因此以言行事话语的范围要大于规则。(29)以言行事的话语是否能成为规则取决于听众的态度,也就是话语的接收方的态度。如果听众理解了说话人的意图,并且就此做出了肯定性的回应,然后接受了说话人的言语行为所做出的要求,并且就此达成了协议,那么这种以言行事的话语才能够成为规则。这种达成的协议一方面包含了言语行为中的话语内容,另一方面也包含了内在于言语行为的保证性力量和与说话人和听众之间的互动相关的责任性内容。
奥努夫随后接受了塞尔对以言行事行为的五种分类,但是他认为在塞尔的五种分类中,只有前三种即断言性、指令性和承诺性言语行为对于规则而言是有意义的,表示性和宣告性行为对于规则而言没有什么意义。(30)他认为,根据塞尔的前三种言语行为,可以相对应地产生三种规则,即指导性规则(instruction-rules)、指令性规则(directive-rules)和承诺性规则(commitment-rules)。(31)这三种规则所表示的功能基本上与塞尔的三种言语行为的功能相当,不过奥努夫认为塞尔的断言性言语行为实际上表达的是希望听众接受说话人的意图或信念,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指导,因此他用了“指导性”规则而不是“断言性”规则一词。奥努夫同时认为,指令性规则和承诺性规则有一个共性,即都要使以言取效的主体(perlocutionary subject)做某件事情。它们的区别在于以言取效的主体的身份不同:指令性规则的主体是另外的人,而承诺性规则的主体是说话人自身。(32)因此,它们的责任主体也据此而不同。由此产生的另一个后果在于,承诺性言语行为只有在听众接受了说话人的承诺时才能够成为规则,而如果仅仅是说话人做出了承诺而听众没有接受则不能成为规则。奥努夫还吸收了塞尔的“搭配方向”的思想,并认为塞尔对断言性和指令性言语行为的搭配方向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对承诺性言语行为的理解是错误的。他认为承诺性言语行为是话语搭配世界,而不是世界搭配话语。(33)另一点与塞尔的不同之处在于,奥努夫认为塞尔用“搭配”一词来描述话语和世界的关系体现了他的实证主义立场,因为“搭配”表示世界和话语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作为建构主义学者,奥努夫否认世界和话语的这种相互独立性,而是认为它们是相互建构的。(34)
三种规则的分类是奥努夫建构主义的理论基础,因此他的理论也被称为“规则建构主义”。(35)根据这三种规则,奥努夫引申出了一系列世界政治中的“三分”概念,并否认现实主义者所谓的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假说。在将言语行为和对世界的认知联系起来时,他认为言语行为就是运用推理的过程。断言性言语行为是三段论推理法,它表示了从整体到整体的关系;指令性言语行为是演绎法,表示了从整体到部分的关系;承诺性言语行为则是归纳法,表示了从部分到整体的关系。(36)随后他又围绕这三种规则,引申出了根据三种规则所形成的治理机制,即监控机制,行政机制和管理机制。(37)根据三种治理机制,奥努夫又进一步区分了世界上的三种治理形式,即霸权、等级制和他治。(38)霸权是指由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体颁布并执行了一些原则和指示,这些原则和指示的含义是由主导行为体所垄断的,而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为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原则和指示。等级制是来自马克斯·韦伯描述官僚机构的术语,它涉及确定的等级模式,也包含有上下级关系,处于等级制度中的每一个职位都是从属于它上一级的职位并且高于它下一级的职位。他治则是来自康德的术语,它描述了处于真实情境中的人们将可利用的手段同特定的目标联系起来。奥努夫认为,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他治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治理结构中国家主要关注的是“财富”。(39)具体而言,奥努夫关于言语行为、搭配方向、社会规则、推理过程、国际机制和全球治理形式的分类如下表所示:
需要指出的是,奥努夫虽然吸收了塞尔的以言行事分类的思想,但是并没有像塞尔那样将社会规则明确分为限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两类。他所说的规则实际上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定义实践的规则”,它同时兼具限制性和构成性的特点。(40)后来,奥努夫对这一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澄清。他认为规则之所以能够起到规定行为体行为的作用,就是因为它具有规范性,并且建立起了这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大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必须按照规则的要求行事。即使是行为体在本意上是用来发挥构成性效力的规则,如果要达到相关的目的,也必然会具有限制人们的相关行为的效果。(41)据此,奥努夫认为行为体对规则要发挥限制性功能或构成性功能的本意不能成为对规则进行这种区分的标准。
在奥努夫之后,另一位建构主义学者克拉托奇维尔也将言语行为理论运用到建构主义当中,并且和“实践推理”结合起来。在克拉托奇维尔来看,以言行事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表达了一个特定种类的行动词汇,如我“请求”、“声明”等,都是这种类型,它不仅仅是在指涉一个行动,而且本身就是在做这个行动;第二,它包含有一个规范性的内容;第三,它能够使我们以一种新的方式来分析有效沟通的条件:传统的对有效沟通的分析单纯关注话语的命题内容和它的“指涉”,它认为只有在信息的命题内容和经验事实搭配时,有效的沟通行为才会发生;以言行事则与外部的客体无关,仅仅是反映了说话人的心理和情感状态,如一个人的偏好或价值。(42)同奥努夫相似,克拉托奇维尔也认为以言行事的话语是构成规范的关键因素。(43)据此,他提出了关于规范的三个假设:第一,从一个抽象的,或多或少用理性选择的术语来定义的原初境况(initial situation)的基础上来研究规范的塑造决定中的角色是有意义的。规范在这种情境中的重要功能在于减少选择境况中的复杂性,充当指导工具,以及通过勾画出决策者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为境况添加理性。第二,人类行动总体上是受规则支配的,这可以通过在给予行动以意义的习俗和规则中被具体化的规范的背景来理解。规范此时就不再仅仅是指导工具了,它还使人们可以追求目标、相互交往、分享意义以及证明行动的正当性等等。第三,规则和规范是通过推理过程影响选择的,所以商议和解释的过程需要人们进一步关注。(44)
克拉托奇维尔还吸收了塞尔的原始事实和制度事实的分类的思想,将世界分为观察事实的世界、意向或意义的世界以及制度事实的世界。(45)观察世界大体等同于塞尔的原始事实,而制度事实的世界则直接采用了塞尔的术语。克拉托奇维尔在二者之间增加了一个过渡,即意向和意义的世界。这主要是指一种知识模式,在其中对行动过程的主体性解释显示了个体作为充分行动理由的动机。(46)意向和意义的世界表明了行为体的意向,但不包含有规范性和构成性的内容,也就是说没有行为体的“主体间性”。制度事实的世界则包含有规范性内容,它只有在主体间理解的环境内才是有意义的。克拉托奇维尔认为,华尔兹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行为体意向的作用,但是发现行为体的意向性不能解释国际体系中无意识产生的结果,因此他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意向和意义世界的领域。华尔兹的错误就在于他没有向前一步进入制度事实的世界,而是后退了一步回到了观察事实的世界,用一种属于观察世界的纯粹物质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国际体系的结构。相反,克拉托奇维尔认为国际关系是一个制度事实的世界,即使是像国家间的联盟和均势这些现象也是制度事实产生的结果,它们更应该像弈棋一样被理解,而不是仅仅被理解为国家间的利益计算。(47)
三、语言学转向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推动
除了奥努夫和克拉托奇维尔这两位“先驱”之外,语言学转向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推动了国际关系理论、特别是建构主义理论的发展,并使建构主义在学界成为与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并立的范式之一。
语言学转向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于交往行为的关注,二是对于规则和规范在塑造国际体系结构和国际关系现实当中所起的作用的关注。前者主要体现在托马斯·瑞斯(Thomas Risse)的争论逻辑、杰佛里·切克(Jeferry Checkel)以及舒梅尔芬宁(Frank Schimmelfennig)等人的理论方面,后者则体现在更广泛、并且是几乎所有的建构主义学者的著作中。
托马斯·瑞斯从争论逻辑的角度对交往行为进行了研究。在瑞斯看来,他的理论主要来自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但在其中也可以看到塞尔的影响。哈贝马斯本人就吸收了塞尔的以言行事理论,并认为社会生活关系反映了交往行为,语言中的以言行事的力量则反映了交往行为网络的结构。(48)从这个意义上说,哈贝马斯是在以言行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所谓交往行为,就需要有争论或论证,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者把他们之间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试图通过使用论据的方法对它们进行检验。(49)瑞斯则认为,建构主义不仅包括所谓的“适当性逻辑”,而且也包括“争论逻辑”,当行为体就事实进行商议的时候,它们试图在一个集体交往的过程中发现:第一,它们关于世界和因果关系的假说是否正确;第二,关于适当行为的规范能否被证明是正当的,或者说在给定的环境中哪种规范在起作用。(50)从瑞斯的观点来看,国家不再是国际规范的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会质疑和争论规范的适当性和正确性。很明显,在质疑和争论的过程中是需要语言作为媒介的。
切克和舒梅尔芬宁所关注的都是国家的“说服”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也更贴近于以言取效。但是按照塞尔的观点,即使是以言取效行为也是包含有以言行事的力量的,即所有的语言都是在从事以言行事的行为。同时,在塞尔对以言行事的五种分类当中,也有一些种类含有以言取效的含义,如指令性行为。在切克看来,国家遵守国际规范是“说服”产生的结果。切克所说的说服实际上是一种“争论性说服”,即一个互动的社会化过程,它导致在不存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行为体改变对于因果关系的态度,并且身份也发生改变。(51)切克据此认为,欧洲国家身份的变化就是这种说服的结果,是被说服者接受了说服者的观点的产物。舒梅尔芬宁则关注在东欧国家被纳入欧盟这一政治过程当中交往行为的作用,其采用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方法,将国际体系看成是由主体间认知和规范所构成的社会环境。(52)很明显,这符合塞尔的制度事实的概念。舒梅尔芬宁将“修辞行动”作为导致社会化的干预变量,而修辞行动则是以语言为基础的对规范性论点的战略性使用。同说服不同,修辞行动是一个行为体主动使它所信奉的规范、价值和偏好被社会化并且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过程。(53)
自奥努夫和克拉托奇维尔将规范问题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之后,关于规范的研究在建构主义者当中便广泛盛行起来,几乎所有的建构主义者,即使是坚持科学实在论的学者对此也都有所涉及。以戴维·德斯勒为例,他认为以科学实在论为前提的本体论给予社会规则以核心位置,无论是限制性规则还是构成性规则,无论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形成的规则都是如此。(54)伊曼纽尔·阿德勒则在他的建构主义共同体理论中指出,语言是规范扩散和制度化的媒介,是制度化的实践延续的条件,是社会事实建构的机制。(55)
四、结论
从上文可以看出,约翰·塞尔对于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他的以言行事理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规则理论、制度事实理论被后来的建构主义学者们所大量采用。但是,正如同奥斯汀一样,塞尔对言语行为的研究也不是完美的。在奥努夫和克拉托奇维尔之后的建构主义者更多的是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而不是直接从塞尔的理论当中汲取养分。从言语行为发展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塞尔是一个超越,它强调交往各方之间平等的和互动的关系,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表达具有真诚性,并将这两点作为表达的合理性的前提。(56)
同时,哈贝马斯也给予塞尔以高度的评价,认为塞尔从两个方向推动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塞尔从本体论的角度对以言行事进行了五种分类;另一方面,这种分类也是从经验主义的语用学的角度来进行的,深入分析了言语行为在日常交往中的排列顺序。(57)当前的语言学转向的一个倾向是很多学者从单纯地关注以言行事转向关注话语的接受者即“听众”,即从单纯关注以言行事转向同时关注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这点在安全研究中比较突出。例如,贾洛德·赫斯(Jarrod Hayes)认为安全化是一种政治言语行为的产物,它将一个问题或领域构建为安全领域,并同时需要安全化施动者和听众的存在。(58)这种转变是伴随着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而来的,也需要今后加以关注。
收稿日期:2012-10-18
修改日期:2012-11-14
注释:
①Andreas Go fas and Colin Hay,The Role of Ideas in Political Analysis,London:Book New Ltd.,2010,p.4.
②Alexander Wendt,"Anarchy is What State Make of It: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46,No.3,1992,p.394.
③④秦亚青:《文化与国际社会: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2页,第12页。
⑤⑥⑦J.L.Austin,How to Do Thing with Wor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109,pp.6-7,p.109.
⑧参见顾曰国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英文版所做的《导读》,见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F25-26.
⑨⑩(11)(12)(13)(14)(15)(16)(17)(18)John Searle,Speech Act:An Issue in Philosophy of Langua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6,p.31,p.33,pp.34-35,p.36,p.37,p.50,p.51,p.52,p.63.
(19)关于十二条标准的内容,参见John Searle,Expression and Meaning: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2-8.
(20)John Searle,Expression and Meaning: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2-17.
(21)郭大水:《社会学的三种经典研究模式概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7页。
(22)(25)Friedrich Kratochwil,"Force of Prescrip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38,No.4,1984,p.699,p.686.
(23)(24)[美]约翰·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M],李步楼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3页,第35页。
(26)[美]尼古拉斯·奥努夫:《建构主义的哲学渊源探析》[J],孙吉胜译,《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9期,第58—66页。
(27)(28)(29)(30)(31)(32)(33)(34)(36)(37)(38)(39)(40)Nicholas Onuf,World of Our Making,South Carolin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89,p.78,p.83,p.84,p.87,pp.87-88,p.88,p.93,p.94,p.99,pp.145-154,pp.206-219,p.282,pp.51-52.
(35)参见秦亚青:《文化与国际社会: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M],第一章。
(41)[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努夫等:《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M],肖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42)(44)(45)(46)(47)Friedrich Kratochwil,Rules,Norms,and Decis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7,pp.10-11,p.21,p.24,p.28.
(43)克拉托奇维尔认为,规则(rule)和规范(norm)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交替使用的,他本人则更加倾向于使用“规范”一词;本文将“规则”和“规范”视为相同的含义,并且交替使用。参见Friedrich Kratochwil,Rules,Norms,and Decisions,p.10.
(48)(49)(56)(5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M],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6页,第17页,第16页,第305—306页。
(50)Thomas Risse,"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1,2000,p.7.
(51)Jeffery Checkel,"Way Comply? Social Learning and European Identity Chang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5,No.3,2001,p.562.
(52)(53)Frank Schimmelfennig,"the Community Trap:Liberal Norms,Rhetorical Action and the Eastern Enlargement of the European Un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5,No.1,2001,p.58,pp.62-63.
(54)David Dessler,"What's at Stake in the Agent-Structure Deba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3,No.3,1989,p.444.
(55)Emanuel Adler,Communitari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New York:Taylor and Francis Group,2005,p.13.
(58)Jarrod Hayes,"Securitization,Social Identity and Domestic Security:Nixon,India and the Ties that Bind",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66,No.1,2012,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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