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公共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传统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位社会”迅速解体,社会资源其中也包含着社会人员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快速流动,已经打破了过去由血缘、地缘和职缘所构成的对个人的刚性限制,使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增大;同时,个人的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使我们已然开始适应了那种长期依附于某种意义上的“共同体”的生活。人们还会发现,在这种具有快速变化、无限可能性和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已经无法与一个人建立长久的联系,更无法捕捉一个人一生的生活轨迹。而在与越来越多的他者“谋面”的同时,信任的危机伴随着内心比以往更加渴望获得信任和建立信任的现代人双重“焦虑”而时刻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另外,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私人交往为主线,并不断向外呈递减规律的人际关系交往,公共性鲜有发展。而“现代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把我们抛离了所有类型的社会秩序的轨道,从而形成了其生活形态……在外延方面,它们确立了跨越全球的社会联系方式在内涵方面,它们正在改变我们日常生活中最熟悉和最带个人色彩的领域”[1](P4)。这里的现代性,是指由现代性问题所引发的社会转型问题。简言之,传统社会在走向解体并被现代社会替代的过程中,许多生活方式、价值情感、风俗习惯、伦理信仰等都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使得信任愈发成为大众所渴望并拥有的。个体在不断扩大化的社会公共交往中更彰显互有依赖性;经济社会的风险加大和生存成本的提高,使人们为了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也更加自觉和自愿地团结一致,更加要求相互信任,形成迪尔凯姆所谓的“有机团结”。这就为我们从私人交往走出来并进一步扩大公共性交往提供了初步的社会结构性背景。信任作为一种人们日常生活中最熟悉的生活态度的情感表达和交往要求,通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信任而达致对公共生活中有效性要求的共同理解,这是信任发展的可能方向。
一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中,信任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信任的悖论”。大量实证数据研究表明,信任与人们所处的社会网络和占有的资源之间有着密切关联。所谓资源,主要包含有稳定的工作、权力、收入和财富、教育、社会网络等。在这些资源中,又以教育和社会网络更具有双向性信任要素。它一方面增进信任者信任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同时促进被信任者坚持守信的信心。教育的作用是增强人们理性判断能力,使人不会盲信;社会网络作用是增进友谊与合作,从而加强信任度。照此推论,当今社会,每个公民所受教育程度、教育的自身普及度都有了质的提高和飞跃;同时,人们的社会交往早已打破地缘和血缘的限制而更具广泛性。因此,社会的信任度应该有更大程度的提高,人们彼此间的信任会增强。然而,现实中恰恰相反,人们的信任度不但未有增加,反而出现了“信任危机”。我称此为“信任悖论”。因此,如何解决和走出“信任悖论”,是现代社会要思考的重大问题。
当我们将信任研究的目光投放到历史之河中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信任这一词汇在中外前现代历史中都没有确切词语与之相对,而只是相关语义词,如诚信、友爱、信义、友谊等?为什么直到近代以后才有了关于信任的最初论述?为什么近代以前中外的思想家是分别论述信、任而未将二者合而为一论述呢?难道是他们的那个时代不需要信任,还是信任问题在他们所处的时代是毋庸讨论的问题?正如加拿大学者查尔斯·泰勒在谈论认同问题时所说,“在现代之前,人们并不谈论‘同一性’和‘认同’,并不是由于人们没有(我们称为的)同一性,也不是由于同一性不依赖于认同,而是由于那时他们根本就不成为问题,不必如此小题大作”[2](P48)。如此说来,信任问题也必然是直面我们现代人生活,只有根植于现代人生活的背景之中,我们才能够理解当代信任的问题和信任危机。现代信任结构需要追问和解决的,其实应该是究竟它的每一种信任机制中含有多少应当性和伦理价值?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现代性,对于我们人的先天信任摧毁的是什么并且残留下什么?我们的现代人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信任?怎样去获得这样的信任?我们呼唤那种保有个体的尊严,彼此相互尊重、情感敞开交流、协商和对话、共同参与并富有人的直觉和体验性的信任的回归。
社会学研究表明,信任人群大致分为四种:亲人间、朋友间、熟人间、社会。信任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中国,总的来看呈现出一种“差序格局”。有关实证数据研究表明,亲人间信任度含量最高,朋友间信任度次之,熟人及社会信任度再次和最弱。另有资料证明,这种呈现“差序格局”的信任递减结构同样也适用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此应该说明的是,信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它是主体间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种建立在相互回应和彼此包含的关系之上的信任,它满足着人们相互性和亲密性的需要。现代性时空分离的特性消解着个体之间彼此的相互回应和亲密关系,信任的非个人原则,使个体想要对他人和社会表明自己值得信任的这件事变得越来越棘手和困难。应该承认,信任是基于个体的,但它必须也必然要走出个体达致公共性的信任形态。对于信任的个体性研究,外国学者积累了丰厚的思想资料,但他们通常是从“谁信任他人”及“信任谁”的角度看问题。公共性信任与其说是一种公共性最低限度的理性要求,莫如说应该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生活形态、态度和交往方式中的思维定式,从而成为习惯。信任与公共伦理的要求,必然会使人们增进对他者的信任。否则,这种公共性信任,也不外乎是基于个体信任的一种由个人交往,一而二、二而多的模式,它不外乎是私人人际交往的扩延。因此,这种由私人人际交往或扩大了人际交往并不会导致信任感的增加。因为这种“事件”或“行动”的出发点仍是带有私人领域色彩。“做事”究竟做的是什么事,是私己之事,还是公共之事,其结果是绝对不同的。做私己之事,可以增进信任,而这种信任是在自己基于个体交往的社会网络之中;做公共之事,则会使我们必然身处当我们走出传统社会的狭隘社会网络,面向更为广阔和不确定的交往空间时,而现代人更需要这种交往的公共空间中的某种公共性或共同性的支撑。这种共同性乃是主体间性的主要内容,它是信任摆脱信任悖论,建立适合于现代社会要求的信任的客观前提。
二
在人类日常语言中,与信任概念互换使用的范畴有信用、信赖、诚信、相信等。诸多概念在一起,难免会使概念相混淆的事情发生。因此,厘清这些概念,对于搞清楚究竟什么才是信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以上概念均表达一种人们对某种将要发生的事情的期望和深信,是人们对用以保证他所希望的事情能够出现的组织和个人的观念、心理与行为的确信。其次,这些概念多是从“我之信”角度来诉求“他者之信”,即便有从“他者之信”角度来诉求的情感心理,也往往是基于相信自己能够被他者所信任的这一前提出发的。简言之,这些相近概念都是从个体情感和非理性角度来表达的单一从“我之信”或“他者之信”一个方面进行互应性要求的一种心理及态度。
然而,信任一词结构性地包含着“我之信”和“他者之信”两个方面。“我之信”的对象诉求也是“信”存在的根本条件:即没有“他者之信”,“我之信”就会变成“无人之信”。既然“我之信”必然性地要求获得他者的承认和肯定,这种互应性的信任也就必然成为人之主体间交往的根本与基础。
因此,信任不仅可以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广为适用,例如,“言而有信”,“信则人任焉”,“信,德之固也”等等言辞,莫不是将“信”推到人伦规范的重要位置,而且信任由于其内在的社会性基础,它亦可能是公共理性和公民伦理的一个合理生长点。
通过对信任一词的分析,十分明了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我若要取信于他人,首先就要赢得他人相信“我之信”。如果信任一词也结构性的要求他人(信我),而一个未经谋面的他者你如何去要求他来信你?因此,“我之信”在此必须先委身退缩到“我之信”之信于自己。首先要信服于作为普遍人类交往意识中的“我之信”,然后才能要求他人相信。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如果我们以一种绝对理性的眼光来分析一个人要取信于他人,无疑是一种风险投资。因此,每一个旨在获取他者信任的行为都具有冒险的特点。多元化社会中现代意识形态的个体主义对他人的主体性尊重和个人意识的理解,甚或个体隐私和禁忌,这些因素似乎使我们少有机会和情景来“信于人”。而从另一个角度讲,其实这些因素反而恰恰构成了“信于人”的条件。正是由于对他者的尊重和理解,当我们和他者遭遇时,才能有一个信于人的基础条件和预设前提。否则,每个人只能囹圄于自我保护之中,交往就不会展开,沟通与理解也将无法进行,生活世界就不会向人们打开。换一种思考方式,就个体体验来讲,我们在取得他人信任的过程中,通常会有这样细微的考虑:“他会相信我吗?”可是,“我让他相信有什么意义?”以及“如果他不信任我我该怎么办?”这样的疑问则很少有人去考虑。因为在现实公共交往生活中,我们与他者的遭遇往往是“一次性博弈”、擦肩而过的瞬间,或者是短暂时间的思维驻留,就像吉登斯所说的“世俗的不经意”。这种基于对结果的理性算计上的考量与人们所处的情景和惯常思维是不相符的。也正是在这“世俗的不经意”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已经由我之来在他者面前共同谋面时的刹那,彼此也就相互“敞开”一种新的信任认知。这种信任认知更多的是源于人天生的对他者的最深层的依赖性和对类的认同。
现代与传统的断裂,使得现代人比以往历史上任何时期的人类都更加趋向孤独。这是一种存在的孤独,这种存在意义上的孤独,往往又直接会迫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世界中。“他人是我的地狱”,正是这种孤独的现代人焦虑的必然写照。而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彼此间都缺失了这种“他者之信”,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是一个缺失公共性道德伦理规范,没有任何道德秩序的无序的混乱社会。现代人蜷缩在私人领域之中,传统的美好德性被抛弃,那些具有普遍效力的伦理规范也开始受到质疑——秉持着各自的“道德碎片”不愿与他者交流,不愿付出最起码的信任,仿佛在“风险社会”中到处充满着风险。当今社会十分需要信任来维系公共性生活,但是单凭“我之信”的信任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下社会人们的需要。所以,我们需要重新诠释信任,建立广泛的社会信任,我们没有任何必要再去担心失去什么,如果你真的有所失却,那就是他者对你的信任。
构成“他者之信”的动力是在于信任之“任”字,就是说在相信对方的同时,委以责任。这种责任,就把我—他关系置入到一种伦理关系之中。我要他相信我,我必须对他负责任。责任在康德看来,是属于“应当”的范畴,而将“应当”转化成现实的力量,是德性的力量。“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3](P6) 责任是出于道德的,而不是出于目的。每个人都可以在理性的诉求中发现这种自明的普遍观念。“我之信”是否有目的,这就决定了此信是否为“真信”。如果是以对他者有种目的的诉求的“信”,他者就会成为我之实现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践踏。因而,这种相互性的带有目的性的信任,不是我们所言的“他者之信”。只有把“我之信”和“他者之信”看成信任生成的整体,信任才能够在他者之间建立。弗兰西斯·福山(F.Fukuyama)曾揭示信任的基础是“群体共有的伦理规范”,他指出,公民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至少应当有两个基本前提:存有在共识基础之上所共享且有实效的伦理规范,以及社会成员对这种伦理规范的自觉服从[4](P31)。由此可以看出,在当下的公共生活中,公民的公共性道德的生长就可以以此之“信”来提供相互交往的机制。人们之所以能够合理预期他人的行为,信任他人,就在于也同时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期盼会得到他者的信任,而他者也会在“出于责任”的有意识的过程中遵循道德规律,将对方纳入到自身的责任范畴中。这种相互需求的信任机制,恰好为公民道德的育成提供了最好的长成的合理性。
三
真正的信任,是对“我之信”和“他者之信”两方面的关照,而公共性信任是基于“他者之信”而对“我之信”予以的关照。它具有公共交往基础性的预备作用。交往实践活动,是人类个体解决自身之非自足性的唯一途径。人们只有通过关系而建立的交往,才能满足自身对物质资料的需要,同时也才能满足认知、情感和意志方面的需要。信任问题不是一个暂时性的问题,而是在现代条件下的永久性和具有强力变化的问题。因此,信任无论是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何种维度进行剖析,都是一个关乎人类共存和走向共同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已经看到,在多元化社会中,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越来越依赖于公共性的认同。因而在急速发展的当今公共生活中,急需一种公共的秩序,它需要的是不断扩大的公共性交往的支持。这种支持,来源于公共性信任。
对于公共性,传统理解有两种路向。其一是从公共权力角度,认为公共性归结为照管公众的任务,即提供所有合法公民的利益。当作为公众意见的载体——公共领域形成后,其涉及的公共性原则——即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监控,从而确保社会各阶层的利益[5](P125)。其二,认为公共性即是世界,是主体间相互构成有效性要求的共同的生活世界,它存在于人们不同的视点和相互关系中。它由所有人共同分享的信念、价值、习俗、习惯所构成,是人们共同生活的一种有效性要求和原则。应该说,在公共性追求的背后,是人类作为“类”的生存意识的唤醒。在共同面对的生活现实中,那些带有普遍性的文化习俗、道德、法律和制度,使人人都能参与其中,从而构成公共生活。然而,人们对“公共性”的追求,则是对理性生活和公共理性的诉求及欲望。
阿仑特说,我们共同之处在于分享同一个世界。当一群人为同一件事或同一关心话题而开始讨论与商榷时,这个行动本身就构成了公共空间,形成了公共性,而不是只有我们对这件事必须有相同价值判断才是“公共”的。在这种公共空间中,人们必须假设每一个成员彼此有兴趣了解别人的想法或主张,从交互性角度讲,也即必须有彼此信任为前提。如果我们在此只是自说自画,那么这种公共性也就会随之消失。公共性信任不是关心理性沟通是否具有有限理性沟通的可能性,这也许是产生不产生“共识”这一结果的相关性的“有限性要求”。在公共性交往空间中,参与者的先决条件是他们理解相互承认彼此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意义。哈贝马斯的有效性要求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言说者能被他人理解,即说话内容的可理解性;二是言说者言说的内容是彼此相互承认的,即具有真实性;三是说话者一致同意彼此在说话和行动所遵循的规则,即真正达到相互承认的一致性并进入相互信任状态。
“被他人看见和听见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来看和听的,这就是公共性的意义。”[6](P45) 公共性与私人性无法分割,与差异性有着内在关联性。这即是说,我们所探讨的公共性是基于公众的生存、意识和行为,即人们共同的的存在、感知和实践,这是每一个人都生活于其中,都不可能完全摆脱的领域,是人们不能不关心的领域。它不追求对世界的同质性或者解释话语权的独断性,而是致力于寻求多元的主体间沟通、平等对话和理解的方式。亦即一种生活态度、一种生存智慧。它是人们共同需要的,维系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一种公共理性的要求。当公民自主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通过理性讨论和商谈而形成公共的见解,构成公共性原则时,“公民们在其中一起生活和互相交谈的这种空间以摆脱繁殖和养育生命的各种要求以及预先假定相互影响的主体间基本平等为标志,因此也是潜在的自由领域。通过说话和行动,人不仅表现出和实现他们的集体性和相互依赖性,由于像地位相等的人那样交流,所以他们也使自己个体化,为了他们自己而说话和行动”[7](P141)。作为公民间的有效性要求的公共性信任,无疑在这里起到了连接不同价值、观念及道德背景的个体公民的中介和桥梁作用。
公共性信任是作为发生在公共的、陌生人之间,达致彼此沟通、了解,并可能形成共识的一种前提性要求。这种要求是中性的,既没有如规则律令般的强制遵循,也非“有无均可”的选择性行为,而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信任恰恰由于自身蕴涵着稳定性的持续构建交往和关系的生活结构而具有的这种在公共性层面的潜能,由于“制度信任”的缺失而远远未能达到其能力的尽头。信任在充分发育的公共性交往生活中才能完全实现其潜能,反之也才能促进公共生活的健康发展。只有在公共性基础之上的信任才能使人们从生活在“社会网络”中的旁观者和冷漠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树立公民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才能在多元共存的社会中形成公共性信任机制,公民社会其完整形态也才能真正形成。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可以说,公共性信任是要求公民必须具备的品质:信任自己、信任他人、信任制度。这是一种信任范式的转换,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相适应——由以私人交往为主的社会网络和日常生活层次扩展到公共交往为主的旨在沟通他者的公共性信任层次。
四
通过公共性信任,公民之间的彼此同等尊重、信任度加强,不同的道德世界观在公共生活中达致多元化并存,通过互相理解、分享知识、共同协调和互相信任构成了杜威与哈贝马斯所说的有目的的公共性交往。人们正在试图强有力地回答着“我们能否共同生存”这样一个时代命题,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我们能否共同治理”的命题,公共性信任在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基础建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信任自身是种生活习惯与惯例的养成。现代性信任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个体主动构建的结果,而这种建构本身又意味着一个相互开放自我、接纳他者的开放性过程。信任的形成直接与个人在交往实践中所获得的本体性安全感相连。我们并不是简单地“在”公共生活中,而是“生活”、“实践”于公共生活中。日常的生活习惯、惯例及其有效性,对于个人行为选择、安全感、期待与信任有着重要意义。“日常的惯例是对一个人的本体安全感和本体意义上的信任赖以形成的基础,而这种本体安全感与信任又是日后种种信任赖以发育的基础。”[8](P72) 生活习惯所表达的是一种持续性和基于理性的选择的生活模式,它不仅仅是一种基于“实践”的“行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生活模式包含着社会的积极稳定性:我们不是暂时生活在瞬时性所营造的暂时和片刻的安全与确定之中,而是终究要面向未来的可能世界,因为人是具有可能性的存在物。人并非拥有某种确定事物的可能性,与其他一切创造物截然不同,他是具有无限地超越被给定者的那种存在物。人可以从一种有效的习惯、惯例的存在中获得稳定的心理—情感依存,心理—情感在习惯、惯例中免却由于面对新境遇而可能形成的紧张不安,泰然处之。因此,通过公共性信任,建立起一种现代性生活方式,确立起一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信任的社会制度性安排与制度性承诺。在这里,“公民社会被看作是以推广新的生活和行为方式准则为标志的活跃的领域”[9](P2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性信任有利于建立起基于共同意识上的公共理性精神,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多元共识。当我们寻求以利益、契约和权利为纽带的自治社会时,公共性信任规定着人们彼此间交流的方式和共同生活,既能保有个体性,同时又能与多元认同性共同生存。它可以使人们重新发现对于久已失传的深层生活意义的找寻,同时建立起或者说保持一种经久性的信任习惯的培养,在习惯中逐渐重新确立起对于安全感和逃避的泰然处之的生活态度,找回内心的保障,在公共性信任的普遍性上建立起适合于我们共同生存的社会。
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公民的所有行动都具有公共的性质。也即是说,公民的活动具有公共道德的种种规定性。而扩大化的公共性交往又结构性地要求着公民必须相互信任,服从一切“善的客观规律”和公共秩序。生活在这种公共领域,要求人们具备“共有自治理性”即公共理性,伸张公共精神。在“共有自治理性”前,公民这种无身份差别性的公共交往,必然会产生出一种普遍的规范意义。这种意义不是针对特殊的个体,而是社会全体具有公民身份的每一个人。由此看来,公共性信任的发生,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个体信任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在多大范围内存在;第二,公民教育与社会公共性的发育程度;第三,公民身份的完全获得与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法律意义上的个体成为事实上的个体;第四,日常私人生活完全从政治生活中剥离出来。
总之,公共性信任是一个自身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有效性要求。它既是客观的,又是精神的;既是与客观本体合一的境界,又是公共交往的一种本原;既是公共性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又是具体领域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既是伦理化、哲理化的制度性规约,又是公共交往基本要求。它符合人作为类的存在主体的本性和生活状态的自我明证,不仅是人的存在获得意义的一种路向,也是人作为类主体,泰然应对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前提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