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比较_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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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一、中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比较

所谓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就是指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法规要求建立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事务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中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由于社会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以国务院1994 年1月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基准,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进行比较。

(一)从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方面看

1、中外企业登记注册机构的设置

国外关于企业的登记注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行政机关为主管机关,设立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如美国的州务卿办公室、英国的商务部、罗马尼亚的财政部、挪威的商业运输部等。另一种是以法院为主管机关,设立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如法国的经济法院商业登记处、日本的法务局、德国、南斯拉夫的经济法庭等。

而我国是以行政机关为主管机关,设立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企业注册局。

2、中外企业登记注册的原则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企业登记注册的原则也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企业登记注册有以下几种原则:

(1)放任主义。即企业设立登记时, 政府对企业的设立不加任何干预。这种制度由于任意滥设,对社会不利,现在很少采用。

(2)特许主义。设立企业, 须有元首的命令或依国家特别法律的规定,经过特别许可,才能成立。早期英国的公司设立即采用该原则,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等。

(3)核准主义。指企业的设立, 除具备一般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才能成立。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采用该原则。

(4)准则主义。凡企业设立符合规定要件,就可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即可成立。因单纯准则主义,也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严重后果,故近代西方各国多采用严格准则主义。一方面严格规定设立要件与设立责任,另一方面加强法院及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监督。

我国的公司在设立时采用核准主义原则。

3、中外企业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要求

企业在设立时,注册资本的确认有三种原则:

一种是全额缴纳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由全部股东一次性全额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采用全额缴纳制时,注册资本等于实缴资本。采用这种缴纳制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瑞士、日本等。

另一种是授权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只需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资本或章程中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开业。此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采用这种缴纳制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第三种是认可资本制。是以上两种形式的折中,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定注册资本,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全部补足,此时,第一批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采用这种缴纳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

我国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采用全额缴纳制。

4、中外企业登记管理活动

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登记,是建立在较完善的市场机制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政府尽可能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企业,把对企业的直接管理降至最低限度;二是将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一般不受政府干扰,有固定的模式。其具体做法有:(1)实行年报制度。 年报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资本数额和经营状况。(2)实行公示主义。公司设立后, 有关公司情况的资料是向社会公开的。(3)通过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监管。(4)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经营。(5)严厉的处罚条款。 国外对违犯登记法规行为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并严格执行,如日本、新加坡的法律就有严格规定。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主要内容有:(1)监督企业是否按照登记法规的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2)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3)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4)监督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方面看

在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类似国外的中小企业。但是,由于划分标准和方法不同,还不能直接把它们完全等同,这里仅作类似地比较。

1、中外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在国外,都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日本政府设中小企业厅、美国政府设小企业管理局、英国政府设中小企业局、新加坡政府设小企业局等。

在我国,管理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2、中外中小企业规模的界定

在国外,日本的划分标准是:在制造业中,资本金为一亿日元以下或经常性雇佣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在批发业中,资本金为3000 万日元以下或雇工100人以下;在零售、服务业中,资本金在1000 万日元以下或雇工50人以下者为中小企业。美国的划分标准是:在制造业、批发业中,12个月平均雇佣的从业人员500人以下者,为中小企业; 零售业、服务业中,一般情况下过去三年平均营业额为350 万美元以下者为中小企业。英国的划分标准:制造业雇工200人以下和建筑业、 采矿业雇工25人以下,公路运输业拥有汽车5辆以下者为中小企业; 零售业和服务业年销售额18.5万英镑以下,批发业73万英镑以下者为中小企业。

在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包括两大部分,即个体经济(或个体户)和私营经济(私营企业)。财产属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下为个体户; 雇工在8人以上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

3、中外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

在西方国家,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各国都很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战后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政策是现代化政策:(1)行业整体的现代化政策;(2)企业设备、技术、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政策;(3)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协作与联合的现代化政策。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有:(1)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直接协调、保证贷款的金融政策;(2)禁止垄断,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3)推行维护和扩大政府对中小企业订货政策;(4)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指导政策;(5)对中小企业的技术革新政策。英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体现在:(1)减轻所得税、法人税;(2)政府对没有经营资历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对个人投资者提供大幅度减税政策;(4)政府对新办小企业提供一定数量补贴;(5)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指导服务。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个体和私营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因此,我国对个体和私营经济采取的政策是“鼓励发展,长期并存”。在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登记管理以及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方面,简化申办手续,发展与管理并重,以法管理,分类指导。

(三)从商标注册与管理方面看

1、中外商标注册机构的设置

世界各国因国情不同,对商标注册机构的设置也不同。法国设在工业产权局、英国设在专利局、美国设在专利商标局、日本设在特许厅(专利局)。

而我国商标注册机构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中外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般来讲,世界上商标注册的原则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在先原则。按照这种规定,商标谁先申请, 谁就取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个原则。如日本、德国、法国等。

(2)使用在先原则。按照这种规定,商标谁先使用, 谁就取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目前有很少几个国家采用这个原则。

(3)前两种原则的结合。 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首先注册人,但当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时候,则原先的注册就会被撤销。目前,英国、美国等国家采用这个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注册在先原则。

3、中外的商标注册制度

在国外,法国实行自愿注册和注册必须使用的制度。英国实行商标A、B两簿制。美国实行联邦商标法与州商标法并存制度。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有限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制度。

4、中外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期限:法国均为10年; 美国均为20年;英国分别为7年和14年,中国均为10年。

5、中外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

国外的商标注册机构,只管商标的注册、审批工作,不负责商标的管理工作。一旦注册商标出现纠纷或侵权时,由法院去处理。我国的商标部门则不同,既管理商标的注册工作,也负责商标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注册商标出现纠纷,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四)从广告管理方面看

1、中外广告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外的广告管理机构,英国是商业部、地方度量衡局、美国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烟酒税务局等,日本的广告管理历史较英美为短,1974年才成立广告审查机构对广告客户进行管理。

我国对广告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2、中外广告自律机构、社会管理和监督组织

英国的广告自我限制机构是广告活动标准协会(ASA)。 美国则是国家广告审查协议会和改善商业活动协议会。日本是日本广告联盟和日本广告主协会。美国广告的社会管理和监督组织是消费者联盟和各式各样的消费者团体。日本是日本消费者组织。

我国的广告自律机构是中国广告协会,广告的社会管理和监督组织是全国消费者协会。

3、中外的广告管理工作

较完善的国外广告管理始于20世纪初。在1907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广告法》,这是国外广告管理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美国是实施广告管理最典型的国家,早在1911年,在美国广告联合会的前身,广告联合俱乐部开展广告诚实化运动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闻名的“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同时,美国建立了一系列广告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广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我国对广告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在1980年以前,基本上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自己管理。之后,国务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负责广告经营审批;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五)从公平交易管理方面看

1、中外公平交易管理机构的设置

美国设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局、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等;英国设公平贸易总局;德国设卡特尔局;瑞典设质量标签局;法国设竞争委员会;日本设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2、中外的公平交易的管理工作

对于公平交易活动的保护,西方国家主要依靠法律来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主要通过政府管制和反托拉斯的立法活动进行,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德国以《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支柱,并构成了其基本的法律制度。日本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和保护竞争方面,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方面,西方国家很少采用行政管理的方法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及时进行检查、监督,如果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变更、履行而发生纠纷,则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审判或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仲裁。现代有些国家开始出现政府干预经济合同的趋势。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有些国家不仅制定了单行法规,而且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68年日本率先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基本法》,此后为其他许多国家所仿效。德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公平交易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依据,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市场交易中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看

1、中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从国外的情况看,对市场的监督管理都不专设机构,大多由商业部门承担。但对行业则设置不同的机构,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粮食局、邮政管理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等。日本大藏省设证券局,澳大利亚设羊毛局、小麦局、劳动力市场规划调查委员会,德国设联邦信贷业监督局等。

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工商局下设的市场监督管理司。它既是监督管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

2、中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西方国家对市场管理,除了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外,更多的是借助于法律手段。还特别注意发挥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国际监督和自我监督的作用。美国就是让消费者参与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德国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监督执行比赛规则、惩处违反规则的行为,而不是自己去直接参与市场比赛。

我国主要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组织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参与各类市场的培育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优势和不足

通过上面对中外工商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能、原则等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也有类似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只是具体业务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而已。与国外工商行政管理相比,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有自己的长处和优势。

1、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是由一个综合性的经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承担。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的特色。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比较完整、体系较为规范,这样,有利于国家加强统一管理、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增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

2、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经济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它通过制定经济行政管理法规,规范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经济活动,运用行政手段,组织并检查、监督经济法规的执行,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行政处罚,从而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外部,规范和干预市场经济行为,达到间接控制市场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3、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工商行政管理的体系,而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管理体制不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政干预太多, 人员供求关系失控,素质参差不齐,有时甚至出现乱执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影响工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信誉。

2、工商行政管理立法活动滞后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法律、 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有交叉和相互抵触。因此,急需要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弥补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不健全的缺陷。

3、职能设置不科学,协调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多头执法、 政令不统一,影响执法的力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统一的大市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与国际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靠近或“接轨”,肩负起确认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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