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科技犯罪、技术犯罪,法官在面对这种新型犯罪时,对于关乎案情的专业性问题,往往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作为辅助,提供专业知识的帮助和解答。因此,完善立法中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来讲十分必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
1.前言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相应条款在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未作任何修改,即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该条款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即被认为是“专家辅助人”,条款中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申请主体为涉案当事人,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作用,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他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笼统地将其参与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为“适用鉴定人的相关规定”。这种稀少且缺乏明确操作规范的立法是无法支撑整个专家辅助人制度的。[1]因此,完善立法中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来讲十分必要。
2.应当规范专家辅助人的资质
专家辅助人作为对鉴定意见从专业领域提出意见的人,应当具备某一领域过硬的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可以通过资格考试或专业权威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定期选拔专家辅助人,建立司法专家辅助人才库,按照专业类别,分门别类登记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人员名单,为司法活动提供专业的后备力量。
3.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证人和鉴定人。证人是仅限于陈述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特定的自然人,不能更换、代替及任意指定。[2]相比这一点而言,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的,可以是特定专业领域的不特定的人。而鉴定人,作为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从司法实践中看,更偏向于是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供起诉证据的角色,相比鉴定人而言,专家辅助人是对存在异议的鉴定意见从专业角度进行甄别,在司法实践中更侧重于对鉴定意见的一种监督,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帮助法官认定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应该赋予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证人和鉴定人的一个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且确定其在法庭上所处于的位置,避免出现庭审位置尴尬的局面。
4.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时间
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专家辅助人仅存在于审判阶段,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仅仅参与庭审阶段不足以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由于专家辅助人对于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检材等无从知晓,专家辅助人在没有充足时间了解鉴定相关信息情况下,难以有效辅助当事人在法庭进行有效质证或者向鉴定人提出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3]因此,应当在立法中完善这一部分内容,考虑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与委托鉴定时间一致,让鉴定活动从一开始就在监督下进行,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保障当事人权利。
5.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侦查参与权。有些鉴定的产生与案件内容息息相关,如果仅仅将鉴定意见呈现给专家辅助人,往往难以从片面的材料中发现问题,允许专家辅助人参与侦查,就是为了让专家辅助人了解鉴定产生的来龙去脉,这样有利于其准确地作出对鉴定意见的判断。这一项权力的产生也是建立在上述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时间问题研究之上的。
5.2 询问权。为了了解案件中的某些重要信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专家辅助人应该享有询问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的权力,询问内容必须确实与鉴定行为及鉴定内容相关,必要时应向法庭说明询问原因。
5.3 质证权。专家辅助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意见在法庭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度上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因此,应赋予其与鉴定人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权力。
5.4 中立义务。尽管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与鉴定人形成一定的对抗地位,但是专家辅助人并非辩护人,而是应当忠于事实、忠于科学知识,以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这样才能为法庭在鉴定意见的认定上提供有力帮助。
5.5 如实陈述义务。尽管不同于证人,但专家辅助人也应当负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鉴定的刑事案件,大多关乎生死,必须以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任何人提供虚假陈述,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6 接受询问义务。专家辅助人应当在庭审中接受法庭及另一方诉讼参与人针对与鉴定相关的专业问题的询问,并应作出解答。
5.7 保密义务。专家辅助人应仅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参与质证,对于因专业需要而必须了解的案件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外透露,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结语
综上所述,应当从立法层面完善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诉讼地位、启动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纳入将有效弥补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鉴定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抑制“鉴定独大”的证据局面,也能减少因鉴定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从而平衡控辩双方的对抗,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杨希.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立法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05).
[2]张行悦.浅析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J].法制与社会.2016(03).
[3]郭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国模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128-129.
作者简介:蔡思雨(1992.12-),女,辽宁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蔡思雨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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