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和组建方式——谨防发展企业集团中的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集团论文,动因论文,误区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组织形式与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企业组织的高级和复杂形式。企业组织是随着社会化的分工协作关系以及生产流通的规模、方式,向着越来越复杂的形式发展的,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原始的手工业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到出现把生产者组织起来的初级阶段企业形式,主要是自然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二阶段是适应生产流通规模大、风险大而出现的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第三阶段是在生产流通社会化、国际化背景下,出现以企业联合为特征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这类“航空母舰”式的企业联合组织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地控制和调动巨额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可以组织大规模的生产、流通,可以成系列地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资源配置、生产效率、产业结构,乃至综合国力,甚至可以影响国际经济的分工和资源流动。
作为企业联合的组织形式,企业集团经历了从销售(市场)合作、技术协作、生产协作到资本联合的历史发展进程。最早是1865年德国出现的契约式垄断销售联合体“卡特尔(Cartel)”;随后是德国出现的供销联合组织“辛迪加(Syndicaet)”; 二者都是企业之间比较松散的垄断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1882年,美国出现了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组成的大型公司“托拉斯(Trust)”, 这是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巨型垄断企业,并非我们所说的企业集团。但是这种巨型企业后来发展中所遇到的困难却是企业集团产生和发展的动因之一。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最早是本世纪20年代德国出现的资本联合体“康采恩(Konzern)”, 就是把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而以其中实力最雄厚的垄断企业为核心所组成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垄断组织最复杂的一种形式。康采恩通常不仅包括不同工业部门的企业,而且包括运输业、商业、金融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康采恩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大工业企业,也可以是大银行。这些大工业公司和大银行除了经营本身的业务外,同时又是持股公司。它们通过收购股票、参加董事会和其他财务上的联系,将参加康采恩的其他所有企业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样,通过康采恩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大工业企业或大银行往往可以控制比本身的资本额大数十倍的许多企业,从而加强自身的垄断地位,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
对企业集团这种经济组织,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有许多学者认为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的以产权联合为核心的经济联合群体。即将实施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中对企业集团的规定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或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形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联合体。”
而我国企业集团一开始是在非公司化的企业之间横向联合基础上产生的,这种联合主要是在生产、销售和技术领域内进行的,实行产品、技术的联合,较少涉及产权的联合,带有很大的不规范性、不稳定性。这类企业之间的联合并非都可以冠之以“集团”之名。企业集团不是一个大型企业,而是企业群体,所以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有的地方将若干个企业(主要是同行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体化的总公司,但以“集团公司”或“公司(集团)”的名义注册并挂牌。因此,组建企业集团首先就是使企业之间形成产权联系,最终形成复杂的母子公司体系。
二、交易费用与企业集团的形成及规模
我国企业集团形成的体制背景和企业基础,以及由此决定的企业集团形成途径与西方发达国家明显不同。我们不是在充分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在发展、扩张中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要求和历史的进程组建企业集团,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要素不断增加和完善的过程中,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投资权、资本经营权仍受政府控制,或受旧体制因素的羁绊(如条块分割),产权关系不清,出资者、经营者的权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的形成路径既有“分久必合”,即通常的不同企业的聚集和联合;也有“合久必分”,即在原有总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将分公司或所属企业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分裂为企业群体,由原公司总部或行业控股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
正是在这种转轨体制的背景和形成路径,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往往是多样化的。对于政府或由政府主管部门转制的资产经营公司来说,其动因可能是对国有资产存量进行重新配置,增强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的整体实力;也可能是为了“以强带弱”,从而甩包袱、减压力,或者是为了以此争取上面的优惠政策,或者仅仅是为组建而组建,赶风头、装门面。对于总公司来说,其动因可能是降低管理成本,进行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分工,从而提高整体效益;也可能是为了将“吃大锅饭”改为“分灶吃饭”,让原所属分公司或分厂“各自为战,生产自救”。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是自主决定的联合,其动因可能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要素、技术、工艺、产品优势的互补,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某种程度的垄断,或者主要进行资本运营,通过跨行业的多角化经营实现资本增值。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集团的适度规模,如何把握经营范围。如果是由政府指令或撮合,就有两种可能:一是与企业自身的动因相通,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二是与企业的利益相矛盾,但又不得不在讨价后被动地接受政府对企业联合的安排。而后者是经常见到的现象。
我们不可能想当然地排除上述动因中的“非经济人”行为,因为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企业集团的现实情况,然而,我国市场经济因素正在增加和完善,在发展企业集团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都要将减少“非经济人”行为,按照十五大提出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较强竞争力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理解和掌握企业集团发展的内在动因及其规律。
既然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联合比以经营协议、技术协作等维系的企业联合具有更加稳定的内在联系,那么是什么动因将企业必然地以资产纽带联结起来?交易费用理论为此提供了一种解释。按照交易费用理论,在以价格机制为导向的市场每一笔交易(包括产品交易和生产要素交易)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有三种口径的含义,狭义的交易费用是指一次交易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广义的交易费用是指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广义的交易费用指所有生产成本之外的费用,如信息费用、谈判成本、拟定合同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制度结构变化的费用等。对于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来说,除了受交易费用的影响之外,还要受生产费用和组织费用的影响。
最早提出交易费用理论的美国学者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是由于节省市场的交易费用。因为企业和市场都被看成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二者有互替性。但是企业不能完全代替市场,也不能无限扩大,因为企业本身的组织费用的存在对企业规模及其发展起着约束作用。当合并后企业的组织费用低于所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时,人们就会以企业来代替一部分市场。当过去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分别进行交易的交易费用,高于由一个企业所进行交易的交易费用时,合并就会发生。
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这种变化的内在规律,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可以概括为:在市场竞争中,随着交易费用、生产费用、组织费用的变化,发生在市场与企业、专业化与一体化相互替代的变动中,产业组织不断自我繁殖、自我更新,自我走向更高的序列。
交易费用是通过企业对专业化、一体化的选择来影响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的。企业的专业化选择意味着采取市场交易方式,企业的一体化选择意味着采取内部交易方式。而专业化和一体化都需要费用。随着企业交易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体化边际费用和专业化边际费用会显示出不同的变化“轨迹”。一般地说,如果企业规模小,产品的基本技术操作数量少,企业内组织管理比较简单,效率比较高,而市场交易中对交易对象和价格的寻找,以及违约等现象所支付的费用相对较高,企业的一体化费用往往低于市场交易费用(即专业化费用),企业就会采取一体化的组织形式。随着技术进步,生产的操作量增加,企业规模扩大,企业内管理的复杂程度提高,效率损失也随之增大,其一体化边际费用会迅速提高。而由于进行大批量交易,其交易对象、价格寻找和谈判等费用并不同比例地增加,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即专业化边际费用)实际上是减少的,至少是不上升的,企业就会采取进一步分工的组织形式。只有这样的选择,企业才能得到一体化边际收益或分工边际收益。
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发展进程看,一体化和专业化是随着生产规模(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而相互交替发展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导致单位生产费用的下降,同时也引起交易费用的增加,当市场交易费用大于一体化费用时,发展纵向一体化(即不同产品生产之间的上下游关系)可以节约实现一定专业化程度的交易费用,因此企业在更高层次上将各个专业化的生产者集中在一起,实现进一步的一体化。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扩张,当企业内管理费用大于市场交易费用时,使企业内部的某些产品或生产环节又需要独立出来,分离出去,实现与市场扩展相适应的更大生产规模的专业化。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节约交易费用、生产费用和组织费用成为企业交替采用专业化和一体化的企业形式的根本动因。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规模也不断地扩大,而把握企业规模扩大的理论边界是:
市场交易(专业化)边际费用=高级一体化(企业)边际费用
=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要素交易的边际费用
要素交易的边际费用=市场交易(专业化)边际费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
即:当市场交易费用既定时,企业规模扩大的边界位于要素交易的边际费用与相对于市场交易的企业内交易所带来的边际节约的那一点上;在企业内交易费用既定时,要素交易的单位费用降低会导致企业规模的扩大。
如何认识市场经济要素和市场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企业集团的动因呢?我认为基本动因仍然取决于交易费用、生产费用和组织费用,所不同的是造成这些费用的既有市场因素,又有非市场因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市场因素就是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以及交易方式和交易技术的发展。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市场因素还是很不健全的,有些是被扭曲的,例如缺乏规划的不公平竞争,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先进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技术许多还处于试点或起步状态(如综合商社、商品交易所、投资银行等)。非市场因素主要是行政的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传统体制的惰性所形成的企业创新进取精神的缺乏,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由于体制原因给企业形成的各种历史包袱(债务、冗员、社会职能等),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寻租行为导致的权钱交易,等等。这些非市场因素所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减少有时是很难计量的,但它们影响企业的交易费用的确是存在的,甚至由此造成企业行为的扭曲。另外,科学技术进步的加速,代表国际大资本集团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和市场的战略性渗透,使我国的企业和政府都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这在更宏观的意义上影响着交易费用,也是我国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重要动因。
由于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交易费用往往是不确定的,使政府和企业很难直接依据交易费用的比较来决定是否组建企业集团,决定组建哪种类型的企业集团;或者组建企业集团后由于非市场因素的变化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非市场因素应该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的对象,否则就会严重干扰市场交易费用的形成和计量,从而扭曲发展企业集团的基本动因,使一批企业集团缺乏稳固的基础,甚至缺乏存在的意义,成为昙花一现的非市场因素的牺牲品。如果将这种后果置于严峻的国际竞争背景下考虑,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集团的组建方式
企业集团的组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一是通过成熟的、规范的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运作组建;二是通过政府的指令、撮合组建;三是由政府引导、协调,通过市场运作组建。
在比较完备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调整变化,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一般是通过第一种方式。政府主要通过各种法规、政策(特别是产业组织政策以及反垄断政策)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但正在向这方面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的。
第一,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主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与政府有天然的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的改革目前还处于起步状态,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往往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或国有股份的股东。在企业集团形成的过程中,国有资本的重新组合必然受到出资人的强烈关注。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人或股东缺位的情况下,只有政府行政部门才能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第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还有多种控制权力,也比较了解国有企业的分布状况,有条件引导企业适应市场要求,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国有资本和控制其他资本。第三,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但由于企业的组织和职能很大程度上被行政的条、块所分解,企业所属的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行政性樊篱是企业自身难以冲破的。同样,地方、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是企业自身难以协调的。只有通过政府的推动和协调才有可能实现企业间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联合。第四,在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制约和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企业领导者在实现企业联合中对于既得利益(如级别、位置等)的过度关注,有可能不顾企业现在和未来的发展,不顾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全局要求而拒绝加入集团,怕“被人家吃掉”。这时,有必要通过政府的干预加以解决。第五,一些企业集团是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控股公司改制的基础上组建的,这种行业性控股公司的改造实际上是政府自身转变职能的一个方面,也只有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积极主动的行动才能完成。第六,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国外大型公司(集团)和跨国公司(集团)与我国企业的竞争态势极为严峻,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是适应这种国际竞争的战略性举措。政府对此不仅要通过明确的产业组织政策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也负有直接推进、组织这一进程的责任。
现阶段政府在组建企业集团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尊重企业集团形成的内在经济动因和经济规律。当前存在的几种倾向应当引起高度注意。一是改革历史上曾多次出现的“刮风”习惯。十五大再次肯定了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一些地方为赶“新潮流”,不了解也不研究国际国内市场,不从战略上和基本动因上分析组建企业集团的客观需要,动辄就提出搞多少个“企业集团”,搞多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往往热衷于做一些形式上的文章,结果往往是“十个集团九个空,还有一个不成功”。二是出于“甩包袱”的目的,以行政手段指令强势企业去收购、兼并弱势企业。如果双方各自没有比较优势,没有互补的因素,就会使强势企业被弱势企业拖垮。三是原行业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多数没有改革到位、产权关系不顺、甚至资产底数不清的条件下,转为行业性的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形成“婆婆加老板”的关系,行业管理的功能没变,管理的内容没变,管理的方式也没变,实际上造成旧体制的回归。
为避免或减少这几种倾向,就要按照十五大提出的“通过市场形成较强竞争力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主要采取上述第三种方式,即由政府引导、协调,通过市场运作组建企业集团。这就需要:
1.在国有资产产权清晰,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鼓励和约束机制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将资产重组的决策权、运作权交给企业,由企业通过市场方式进行谈判和协议,根据各自的预期经济利益进行资产的重组。
2.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政府组建企业集团的决策和运作应由行业性的资产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承担。除关系到国民经济安全的资产重组和全局性的资产优化配置外,政府行政部门不再直接撮合企业之间的联合。
3.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为企业通过市场组建企业集团创造必要的政策和法规条件,并提供宏观信息服务,防止产权交易市场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4.发展和完善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保证集团组建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