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性及我国的对策——以部分“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丝绸之路论文,视角论文,对策论文,性及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贸易组织于2014年11月27日宣布,在当天举行的总理事会特别会议上,有关《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议定书》最终得以通过。伴随着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2015年3月28日,我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行动》),勾画出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下简称丝路带)的具体路线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仅就“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丝绸之路经济带而言,①主要涵盖约18个国家:蒙古、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荷兰、奥地利、德国、瑞典、芬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该18个国家有关贸易便利化制度存在非一致性特点,给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带来制度上的一定负面影响。对此,本文拟以该18个国家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性为例,探讨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贸易便利化制度主要内容 贸易便利化制度,亦称贸易便利化措施。OECD于2013年发布名为《贸易便利化指标》(Trade Facilitation Indicators)的第144号贸易政策文件(OECD Trade Policy Papers No.144)。该文件对贸易便利化措施予以了界定,贸易便利化措施是指旨在通过提高国际贸易链每个阶段效率降低成本的政策与措施。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大都通过海关监管、商品检验检疫法律制度规范货物进出口及商品检验检疫便利化问题。 (一)WTO贸易便利化制度功能价值 从国家主权角度讲,基于各国现实,贸易便利化的程度在各自立法中表现出各异特点。尽管如此,大多数国家制定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对于提高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商的通关费用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如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序言所言:“期望澄清和改进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以及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的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包括过境货物。” 具体讲,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达成及实施具有两方面的“降低交易费用”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从贸易实践上讲,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600亿美元,增加2100万个就业岗位。②中国外贸成本可望降低13%以上。对于低收入国家,贸易便利化能使成本大约减少14.4%,其中,中低收入国家减少15.5%,中高收入国家减少13.2%。③ 另一方面,从制度统一上讲,依照“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④科斯认为,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⑤自二战结束后,各个主权国家均十分重视货物进出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保护各自国内产业,《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于推动各成员贸易便利化制度的统一、降低因便利化制度差异性而导致的畸高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确立的贸易便利化制度主要内容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共分为三部分、24条。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条款;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是关于制度安排与最后条款。协定所规定的便利化制度集中体现在第一部分:1.信息公开与可获得性。第1条标题即为“信息公开与可获得性”,协定要求各成员所需公开与出入境相关的10大类信息。⑥除了第1条专门规定信息公开与获取方式外,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等条款针对货物进出口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均要求予以公布。2.预裁定(advance rulings)与货物放行与清关。协定第3条对预裁定拒绝、效力、撤销与撤回、修改,以及裁定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3.经认证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协定允许成员国选择通过海关程序提供普遍适用于所有经认证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而不要求建立单独的方案。4.进出口与过境手续。协定第10条对于简化进出口和过境手续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尽量“减少和简化进出口和过境文件的要求”;二是采用国际标准;三是实行单一窗口。⑦5.过境自由与海关合作。对于过境自由,协定确定的规则是:(1)任何成员国施加的涉及过境运输的规则或手续应该被禁止;(2)应该免除关税和所有过境税或对过境征收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或与过境所必需的管理费或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费用除外;(3)各成员国给予经由其他任何成员国领土过境货物的待遇,不得低于此类货物在不经该其他成员国领土而自其原产地运至目的地的情况下所应给予的待遇。协定第12条第1.2款鼓励各成员国共享管理海关合规最佳实践的信息,包括通过委员会共享。 (三)OECD贸易便利化制度基本判断标准 OECD《贸易便利化指标》根据WTO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贸易便利化措施谈判文本,整理出16项有关进出口和运输指标:(1)可获取的信息;(2)参与贸易体;(3)预裁定;(4)上诉程序;(5)规费与手续费;(6)申报文件;(7)申报自动化;(8)申报程序;(9)内部合作;(10)外部合作;(11)领馆;(12)治理与公正;(13)运输费用与规费;(14)运输手续;(15)运输担保;(16)运输协定与合作。 OECD《贸易便利化指标》所提出的16项指标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所确立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基本一致。因此,作为WTO成员具有遵守《贸易便利化协定》所确立的贸易便利化制度的义务;而作为WTO非成员国家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的正当性可以参照OECD《贸易便利化指标》认定,并进而敦促国际社会帮助这些国家提高贸易便利化制度水平,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目标。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性分析 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由于其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的不平衡以及文化传统的不同,这些国家加入的国际组织存在非一致性,因而承担贸易便利化制度责任具有非一致性特点,其贸易便利化制度必然呈现明显的差异性。 (一)18国加入国际组织的概况 除中国外,蒙古、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荷兰、奥地利、德国、瑞典、芬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这18个国家可以分成四大类: 一是WTO成员。上述18个国家中14个国家为WTO成员,非WTO成员为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4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为WTO观察员国。 二是欧盟成员国。上述18个国家中欧盟成员国有:奥地利、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瑞典9国。其中,奥地利、爱沙尼亚、芬兰、德国、荷兰、波兰、瑞典7国亦为OECD成员国。 三是上合组织成员国。上述18个国家属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国家有: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观察员国:蒙古;对话伙伴:白俄罗斯;参会客人:土库曼斯坦。 四是欧亚联盟。2014年5月29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和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在阿斯塔纳签署了关于建立新的经济联盟——欧亚经济联盟的协议。同年10月10日,欧亚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在明斯克签署了关于终止欧亚经济共同体活动的协议。根据协议,从2015年1月1日起,欧亚经济共同体所有机构活动应正式停止,其功能由欧亚经济联盟代替。2015年1月2日亚美尼亚加入联盟,吉尔吉斯斯坦于5月1日正式成为联盟成员国。 (二)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现状 1.上合组织成员国贸易便利化制度 尽管从2002年起俄罗斯就制订了为期8年的“俄罗斯电子化”计划,但限于资金和技术,俄罗斯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障碍。⑧总体来讲,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5个上合组织成员国在跨境便利化制度实施方面,除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以外,其他3国的“海关效率”“进出口程序效率”以及“边境管理透明度”三类指标都比较落后,问题集中于进出口程序效率不高,海关管理效率低下。⑨ 乌兹别克斯坦(以下简称乌国)贸易便利化制度目前资料较少。该国实行的《海关法典》是2006年修订的。⑩2013年起对进口至乌国境内的商品启用提前电子报关制度,并实行电子报关程序;同时,进口商品和运输车辆海关手续办理时间从接收报关申请后10天缩短为3天,其中不含对货物和运输车辆的检查时间。(11)尽管在互联网建设方面,乌国走在了中亚其他国家的前列,但“通关在货物及运输工具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所在海关辖区,在海关机关工作时间内进行”的要求,(12)仍然会延误货物的出入境通关时间。 2.欧亚经济联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The Treaty of Eurasian Economic Union)规定,联盟建立单一关税制度、海关合作机制以及统一的装运前检验和过境运输等制度。其中,单一关税制度仍然沿用“关税同盟”采用的《关税同盟关于外国经济行为商品术语》(FEACN of the CU)分类标准与关税征收规则。(13)该单一关税制度同样步入俄白哈关税同盟为“加强海关查验力度”而“延长海关验放时间”后尘。(14) 3.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1998年欧盟出台了《海关方案——通向现代海关之路》(以下简称《海关方案》,Customs Blueprints Pathways to Modern Customs),确定了13项海关工作指导原则,2007年欧盟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15)除该《海关方案》外,欧盟还通过多项立法确立贸易便利化制度:(1)经认证经营者制度;(2)“统一清关”制度;(3)“单一窗口”及“一站式平台”制度。“一站式平台”就是将由海关、检验检疫等所有部门同时同地进行审验、检查。(16) 4.蒙古、土库曼斯坦、乌克兰贸易便利化制度 蒙古于1997年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形成较完备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蒙古国海关法》第9条要求:“海关机构应在3天内完成对货物的监管和检查,对运输工具应在其时刻表时间内结束检查,如确有必要,也可延长上述时间。”(17)但由于在蒙古的偏远地区,很多地方通讯网络仍未覆盖,(18)因而,该国通关便利化制度实施仍有一定的局限性。(19) 土库曼斯坦(以下简称土国)对本国产品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由国家统一联合经营。与土国国有企业签订供货合同,需经财政部等部门审核。2014年土国网络用户多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交机构等团体用户。(20)土国1993年《海关法典》确立了货物进出境通关制度,允许相关公司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报关权,并在其提出报关申请的15日内予以办理。(21)就上述法律规定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土国货物进出境通关便利化程度较低。 作为WTO成员,乌克兰在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一方面,乌克兰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根据乌克兰法律规定,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的1~24类商品进入其关境时,均须提供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国外品质证书的认证证明,但与其签订相互承认检验和认证国家的商品除外。(22) (三)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性 从上述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基于加入不同的国际组织的事实,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存在明显差异性。 1.欧盟成员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完善 由于欧盟实行统一的通关制度,因而在通关便利化制度建设和实施中,奥地利、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瑞典9国与其他9国相比均走在了前列,而其中OECD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更具有领先性。OECD《贸易便利化指标》选取了107个国家,其中96个是WTO成员,11个是WTO观察国,21个低收入国家,32个中低收入国家,39个中高收入国家,15个高收入国家。该指标认为,对于亚洲国家“手续”指标有影响的是(8)程序、(6)文件以及(7)自动化,(1)、(2)、(4)项指标对其也有重要作用。非OECD成员国的东欧,以及中亚国家,具有重大影响效果的是(8)程序、(6)文件以及(1)可获得的信息。超过2/3国家(78个国家)设立了预裁定机制,其余29个国家为低收入、中低收入与中高收入。与OECD国家不同的是,大多数样本国未建立裁定公布或请求程序。大多数中高收入和高收入样本国家在海关网页中可查询到相关费用和规费。低收入国家48%、中低收入国家44%、中高收入国家44%的受访者认为各种费用和规费(例如,港口费、机场费、公路运输费、铁路运输费、仓储或卸载费、代理费)高或很高。大多数样本国EDI所需IT系统正处于实施或发挥功能过程中。单一窗口是非常重要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样本国大多数国家在实施某类单一窗口过程中,或有计划在一定区域安排实施。已经实施单一窗口的23个国家政府,过半数是中高收入国家。 2.区域性组织重视贸易便利化制度建设 欧盟、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作为区域性组织均十分重视贸易便利化制度建设与实施,尤其是欧盟,其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既体现在其成员国之间,也反映于欧盟之外的国家与地区;而欧亚经济联盟作为新产生的区域性组织,其成员国间基于《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和“关税同盟”建立的单一关税制度,在通关、信息交换与海关执法合作方面形成强有力的联合,但在对于成员国以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方面仍采用各自的制度,贸易便利化制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并未达成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尽管作为区域性组织倡导成员国间强化贸易便利化制度完善与实施,但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仍取决于各自的国内法,因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尚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3.信息化与贸易便利化制度正相关 贸易便利化制度中的信息公开与获取、单一窗口、统一清关、授权经营者等要求往往与信息化建设相关。俄罗斯、中亚5国、蒙古等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困难,虽然与贸易便利化制度完善密切相关,但联系最密切的是信息化建设程度;而信息化建设又与信息技术、资金投入有关联。俄罗斯、中亚5国以及蒙古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局限性是与这些国家的资金、技术投入不足有关。因此,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差异性的原因之一在于信息技术发展落后和资金投入不足。 三、我国和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性以及我国的对策 尽管我国贸易便利化制度与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通过海关通关、商检等制度改革正趋于一致,但仍需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通过制度细化、机制与体制完善,以便实现“一带一路”建设宗旨。 (一)我国与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性 我国贸易便利化制度主要体现于现行《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体系中。2014年7月1日京津冀海关实施《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该方案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打造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作业平台。(23)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24)进一步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制度。 1.与欧盟成员国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缩小 尽管目前《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通关制度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具有显著差距,但是国务院和海关总署正在推动的改革措施,无疑与该协定和欧盟便利化制度距离在明显缩小,即《方案》要求:(1)机制化合作。国际层面,《方案》提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国内层面,《方案》提出以“单一窗口”为框架的口岸管理机制化合作。(2)信息联通。《方案》提出,依托电子口岸平台,以共享共用为原则,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的横向互联,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等申报信息、物流监控信息、查验信息、放行信息、企业资信信息等全面共享。(3)一体化通关。《方案》指出,强化跨部门、跨地区通关协作,实现在货物进出口岸或申报人所在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均可以办理全部报关报检手续,申报人可以自主选择通关口岸。 2.比欧盟以外9国贸易便利化制度更先进 如前所述,蒙古、土库曼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9国局限于其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背景,因而贸易便利化制度实施差异性显著。我国现有的贸易便利化制度改革举措已经与这些国家相关制度实施拉开了“距离”,这种差距将会影响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货物贸易往来。 (二)我国的对策 由于我国通关制度反映在现行《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庞杂的体系中,仅仅以通关和商检审验时间为例,要想通过网络查询到相关进出口制度还是有难度的。因此,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有必要进一步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措施改革,同时,我国也亟须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开展双边和区域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措施空间,以消除与18国贸易便利化制度之差异性,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 1.贸易便利化措施国内制度安排的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庄严宣告:“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时间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在通关审核时间、海关与商检、交通等部门的职责协调等贸易便利化制度方面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因而完善贸易便利化国内制度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首先,确立海关、商检、交通、公安等部门职能协调制度。在《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中建立海关、商检、交通、公安等部门协调制度,形成沟通、通知、衔接的工作机制。通过规范部门职能协调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落实“依法改革”的政策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各部门行使职权衔接不畅风险,从而切实提高通关效率。其次,建立“单一窗口”和“经认证经营者”制度。(25)2008年海关总署颁布实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确立“经认证经营者”制度,其仅将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属于AA类和A类企业归属于《贸易便利化协定》和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界定的“经认证经营者”。以部门规章确立“经认证经营者”制度能及时弥补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弊端,但无法取得法律稳定、超前、周密的立法效果。“单一窗口”制度按照《方案》的要求,2015年“单一窗口”将在全国沿海各口岸建成,2017年覆盖全国所有口岸。《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规定“单一窗口”和“经认证经营者”制度,既是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也是将《贸易便利化协定》转化为国内法,以切现履行WTO规则义务目标。最后,升级“预裁定”和通关审验时间制度于法律中。2007年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确立预归类制度。尽管“预归类”(preclassification,也译为customs pre-coding of goods classified)制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确定的“预裁定”(advance rulings)制度异曲同工,然而,后者为WTO成员需要统一实施的便利化制度,前者则为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因而应当根据协定的要求使用“预裁定”制度概念。 通关审验时间是考量海关、商检等部门职能协调、配合的基本显现,虽然海关、商检等部门内部均有核准、批准时间要求,但约束力不强。因此,将海关商品预裁定和通关审验、批准时间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将有助于提高该两项制度的透明度。 2.贸易便利化措施国际法层面的强化 依据上述《方案》和《行动》规划,我国应采用双边和区域合作模式共同推进贸易便利化制度的升级,这是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负有责任参与全球治理的具体表现。“全球治理拒绝有关世界政治和世界秩序的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概念。主要的分析单元,则是制定与执行权威性规则的全球的、区域的或跨国的体系。”(26) 第一,加快建设交通、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前述18个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差异明显,通讯、网络建设参差不齐;同时,部分国家交通基础设施亦较为落后,亟须改造。对此,我国可以利用技术、设备、人才、资金等优势,对需要发展交通、通讯、网络的国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支持;或者,我国可以积极敦促交通、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落后国家采用“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丝路基金”资金改善现状,以便提高通关效率。 第二,强化执法部门沟通、合作、互认。2010年“在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期间,率先提出‘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3M国际合作理念,海关合作成为中欧合作的亮点。”(27)2014年5月16日中国与欧盟在北京签署《中欧海关2014-2017年合作战略框架——保障中欧贸易安全与便利》和《中欧海关2014~2017年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28)但其余9国与中国海关执法、信息等方面合作仍亟须进一步提高,逐步建立通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合作机制。 第三,建立相互承认认证、计量制度。2010年中国与欧盟在“经认证的经营者”方面达成合作共识,(29)2014年5月16日《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30)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我国海关应与其余9国海关展开深入、全面合作,建立“经认证经营者”相互承认机制。同时,中国与上述18国通过双边或区域合作机制,在通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领域展开认证、计量相互承认,以确保进出口商品的高效、及时、有效地进出关境。 综上,“一带一路”建设既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积极融入全球治理的现实需要。尽管每个国家均有权决定各自的法律制度,但是经济全球化切实需要各国采用多边和区域、双边多种模式参与全球治理,在货物贸易领域形成更加开放、包容的便利化制度。正如意大利哲学家富里奥·塞鲁蒂所言:“全球治理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或主观性的概念,关注行为体和行为规则,而不是解决‘应该进行治理’这一实质性问题。”(31) 注释: ①即从中国出发,经哈萨克斯坦,穿过俄罗斯南部,再经过乌克兰、白俄罗斯一带,最后经波兰等东欧国家,到达德国,与西欧、北欧相连。 ②参见《WTO通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国外贸成本望降13%》,http://money.163.com/15/0115/14/AG0PQDV400253B0H.html,2015年3月1日访问。 ③参见OECD Trade Policy Papers No.144,p36. ④参见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 ⑤参见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2页。 ⑥该10类信息是:(a)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口点的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b)相关进口、出口关税或国内税率;(c)由政府机构征收或与进口、出口或过境相关的费用;(d)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e)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f)有关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或禁止规定;(g)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的惩罚规定;(h)申诉程序;(i)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j)关税配额管理程序。 ⑦按照《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33号建议书》作出的解释,“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的要求。 ⑧参见刘军梅:《俄罗斯对华贸易便利化诉求》,《俄罗斯学刊》2013年第3期。 ⑨参见课题组:《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评估与前景展望》,《国际贸易》2013年第11期。 ⑩参见叶芳芳:《中亚五国海关法律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第239页。 (11)参见《乌兹别克斯坦2013年将启用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制度》,http://www.sco-ec.gov.cn/crweb/scoc/info/Article.jsp?a_no=318489&col_no=269. (12)参见叶芳芳:《中亚五国海关法律概论》,第244页。 (13)参见Common Customs Tariff of the Customs Union,http://eec.eaeunion.org/en/act/trade/catr/ett/Pages/default.aspx,2015年5月4日访问。 (14)参见课题组:《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评估与前景展望》。 (15)参见赵世璐:《欧盟海关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以欧盟〈海关方案〉为研究对象》,《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6)参见吴敏:《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及其启示》,《人民论坛》2010年第14期。 (17)《蒙古国海关法》,http://www.docin.com/p-742329230.html,2015年5月5日访问。 (18)参见商务部:《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http://fec.mofcom.gov.cn/gbzn/guobiezhinan.shtml?COLLCC=1415732725&,2015年5月5日访问。 (19)参见李豫新、郭颖慧:《边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流量的影响——基于贸易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10期。 (20)参见商务部:《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土库曼斯坦)》,http://www.mofcom.gov.cn/mofcom//yewufenlei.shtml#z03,2015年6月8日访问。 (21)参见叶芳芳:《中亚五国海关法律概论》,第308页。 (22)参见商务部:《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乌克兰)》,http://www.mofcom.gov.cn/gbzn/upload/wukelan.pdf,2015年6月8日访问。 (23)参见《海关总署解读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http://fangtan.customs.gov.cn/tabid/306/Default.aspx,2015年3月23日访问。 (24)《推进大通关畅通大通道——海关总署解读〈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34835.htm,2015年5月6日访问。 (25)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认为,“经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26)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龙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页。 (27)参见《开展国际海关合作中国海关助中国企业“走出去”》,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6391/info348654.htm,2015年5月15日访问。 (28)参见《中欧海关合作情况》,http://www.fmprc.gov.cn/ce/cebe/chn/stxw/t1200908.htm,2015年5月15日访问。 (29)参见《开展国际海关合作中国海关助中国企业“走出去”》。 (30)参见《中欧海关合作情况》。 (31)朱立群、富里奥·塞鲁蒂、卢静主编:《全球治理:挑战与趋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页。标签:丝绸之路经济带论文; 欧盟成员国论文; 单一窗口论文; 经济论文; 北京国贸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wto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学论文; 海关论文; 经合组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