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论的客观性与主体间性_文学论文

文论的客观性与主体间性_文学论文

文学理论的客观性与主体间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理论论文,客观性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4)06-0102-05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从科学的意义上说,文学理论活动必然要受到经验的约束。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对文学的认识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特定的文学理论运用概念、范畴、逻辑所创立的抽象的理论系统及其所发现的文学运动规律,并不能完全把握、反映、描绘全部文学世界的图画,它的“直接的整体”,只能永远地接近这一点。由于实践具有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的双重品格,它高于理论,所以,“理论的方案需要通过实际经验的大量积累才臻于完善”[1](P417)。文学理论要在文学和社会的现实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并通过实践检验这些映象,区分它们的正确和错误,以作出调整、发展和完善。并且,文学理论中“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P60)。在实践经验的约束中,文学理论得以有机会与各种文学“事实”相协调,并能给需要,解释的“事实”以满意的解释,推进和保持理论自身的有效性,由此形成文学理论研究的客观性。

文学理论的这种实践经验约束,既包括不断深化和发展理论来适应经验事实,也包括重新解释事实以使事实与理论相协调。这类似于拉卡托斯所提出的“正面启发法”和“反面启发法”。前者是指不顾反常情况的干扰,进一步完善、深化理论,以实际的深入研究把反常变为正常;后者则是指运用既有理论应付各种问题,把反常情况推翻或进行合理化,避免理论硬核受到经验反驳。前者如我国新时期文学理论对反映论中“反映”概念的重新定位,使其从过去机械的镜子式的直观,转化为“再现”与“建构”相统一的过程,从而使其获得更强大的阐释效力。后者如文学意识形态论。在面对形式主义创作、现代大众文学内容上的非意识形态性时,它并没有轻易改变理论,而是重新审视这些文学形式、文学创作,不但从它们的内容上,而且从它们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上来考察,最终发现其意识形态本性。

通常,我们可以将文学理论的陈述系统分为“事实陈述”与“价值陈述”。首先,我们来探讨文学理论的事实陈述及其科学性的检验问题。

文学理论是对文学活动、文学现象的认知。作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文学现象、文学活动及其产品是一种客观事实。艾布拉姆斯所提出的世界、作家、作品、读者等文学要素,无论其自身是否具有主观性,一旦作为对象,它首先就是一种事实性存在。即使像作家心理这样极为主观的、难以琢磨的、甚至非理性的东西,也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这一点上,文学理论与其他科学具有一致性。文学理论的事实陈述首先就是指对文学世界客观存在事实的描述、归纳和概括。如“文学是一门语言艺术”,就是对客观文学现象的描述。我们可以把这种事实陈述称为“自然性事实陈述”。

但是,与一般科学不同,在文学理论所研究的文学活动、文学现象中,除了自然性事实之外,还有一种充满价值性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它与自然性事实相区别,它包含有价值因素,是一个以人的内在精神为基础,以文学、文化传统为负载的意义世界和价值世界。因此,文学理论必然要研究文学活动中人们的思想或行为,研究作家、读者(历史上的理论家也是读者)大众对各种文学世界的意义、价值的看法或评价。

如果撇开文化现象所固有的价值,每个文化现象都可以被看作是与自然有联系的,甚至就可以被看作是纯自然事实。韦勒克曾反复强调,“真正的文学研究关注的不是死板的事实,而是价值和质量”。譬如,文学作品就是“一种由各种价值构成的整体,这些价值并不依附于结构而是构成结构的真正本质。一切试图从文学中抽去价值的努力都已告失败并且将来也会失败,因为价值恰好就是文学的本质”[3](P276,P48)。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是“价值性事实”。这样看来,即使是对文学形式、结构作最全面的分析,也不能穷尽文学理论的任务。这里,我们可以把文学理论中关于价值性事实的陈述称为“价值性事实陈述”。

价值性事实陈述虽然描述的是人们对某事物的主观理解和评价,如作者在文本中的世界观、审美理想、价值倾向、情感意绪和读者大众(含理论家)在接受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趣味、好恶、偏向,等等,但这些主观看法、倾向一旦表露出来,就成为不可随意变更的客观事实。既然“一种现象一旦被描述下来,就有可能明显或不明显地使用一种合乎逻辑的,不以任何价值系统为转移的证明方法,建立这一现象与前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4](P594),所以,文学中这类价值性事实的发生和发展也存在着客观的规律性,它不以研究者的偏好为转移。

面对这种独特的对象,文学理论研究不是要排除、否认文学现象的价值性,也不只是简单地体验、指出、评价文学的价值,而是要从整体上揭示文学价值生产的法则,文学价值、意义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意义与作者、读者等意义生产主体的关系,价值与文学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意义、价值如何生长于文学的形式、结构等事实性因素之中,价值的评判标准,文学价值系统内部的组成结构和变化规律,等等,即给文学价值倾向的本质规律以科学的说明,这构成了文学理论科学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可见,文学理论不仅是对文学自然性事实因素的描述、认知和阐释,也是对价值性事实因素的描述、认知、阐释;既是对一般自然性事实的抽象,也是对文学价值性事实的抽象。无论是对自然性事实的抽象,还是对价值性事实的抽象,只要其是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而非荒唐的抽象,都可以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文学现实。文学活动、文学现象的价值倾向性,并不会改变、颠覆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存在。在这种意义上说,价值性事实陈述与自然性事实陈述对于理论家而言并无本质的不同。事实陈述(包括自然性事实陈述和价值性事实陈述)需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当然,这种检验可能不同于自然科学中实验的检验和一般社会科学中的计量检验,其手段与方法自有特色。但在一定程度上,它同样可以得出带有客观性的检验结果。也就是说,它也是可检验的。

其次,文学理论的陈述系统中还包含理论家主体大量的价值陈述。文学理论的价值陈述是文学理论家主体对文学活动、文学现象作出的主观评价和实践判断,它涉及文论家主体与文学现象之间的关系,并非纯粹、单一地直接陈述客观存在的文学事实。从根本上说,它陈述的是理论家自己的文学理想、审美趣味秘价值取向等。尧斯、利(里)科尔等理论家普遍认为,“不仅文学研究的对象本身充满了价值”,而且“搞文学研究的人有责任指出什么是传统遗留给我们的文学文本价值”[5](P431)。俄国形式主义文论试图将文学情感价值因素排除在理论研究之外的接近于纯实证科学的理想,见物不见人,在现实中最终遭遇挫折。

实际上,科学的认识和知识本身,在价值上都不可能是无涉(value-free)的或中性的,对事实的观察必定要以某种理论框架为前提,存在一种“视野融合”。主体价值性内在于科学研究之中,从科学的目的到对象形成,从方法的选择到结果的表述和使用,一般的科学陈述系统也都包含某种价值倾向和价值判断。马克思曾强调,在《资本论》的写作中,“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6](P101)。他的这种鲜明的价值倾向性却丝毫没有影响《资本论》的科学性。文学理论与一般科学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主体在研究时是否有价值判断和主观评价,文学理论科学性的建构也不在于理论主体对价值的“祛除”。

一种真正的科学精神或客观态度,不是在科学研究中表现为对价值和评价的回避或“悬置”。合理评价的积极参与,甚至是认识能动性的根源之一,是认识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我们对文学活动中的事件、过程、关系和规律进行认识时,假如没有对文学活动及其结果中内在包含着的意义、价值、目的乃至审美理想等因素的判断,没有比较、对话、批判和自我批判构成的“前理解”,没有某种对“意义的意义”、“价值的价值”的评价,我们何以能够选择、发现和确立某些事实作为文学理论科学研究的对象,进而真实地描述和说明它们呢?在我们对文学事实的认识中,评价总是相伴发生。并且,在文学理论的陈述系统中,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往往是体现学术研究水平和创见的重要标志。例如在文学理论史研究中,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列举文论史实,甚至不能满足于对文论演化完整过程的描述和展开及其内在规律的揭示,我们还必须对理论家、观点、事件和过程及其功过是非,作精彩透辟的分析和恰当合理的评价、判断,以从中得到“历史的启示”。这种评价和判断直接关涉着我们总结出来的文学理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所以,一种由脱离价值判断的文学研究构成的文学理论是不可能成立的。

可见,文学理论家主体的价值判断可以是其科学性存在的有机部分,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外在的、干扰我们客观把握世界的因素。试图把文学理论定位于同任何价值倾向无关的科学研究的努力,只能是徒劳的。因此,现在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价值中立”,而是在于如何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弄清楚文学理论中价值评价与认识的实际关系是什么。

文学理论是一种有明确目的和指向的人类社会历史实践活动,是内在的合目的性和外在的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过程,产生于理论家的主体需要与现实互动过程中。价值本身具有客观性,存在着价值与真理相统一的客观基础。从总体上说,我们完全有可能作出具有客观基础的价值判断。因此,理论家的价值评价不仅仅体现为他的主观判断,也要以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描述为依据,是对客观需要的反映,它区别于日常不负责任的、随意的、充满主观喜好、私欲和偏见的倾向或评论。价值判断必须建立在事实陈述(包括自然性事实陈述和价值性事实陈述)的基础上,是研究者在对事实进行研究后作出的,有其客观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事实陈述就不可能得出恰当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和评价需要以事实规律为基础。正如T.阿多诺在谈论康德的《判断力批判》时所指出的,《判断力批判》之所以迄今仍能赢得美学界人士的尊敬,便在于它与那些审美态度论者和鉴赏趣味主义美学观不同,“康德想把审美客观性建立在主体基础之上,而不是以主体来取代客观性”[7](P284)。文学理论研究必须尊重事实,实事求是,这是任何研究者都必须尊重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把价值及其价值评判与事实割裂开来。

既然理论主体的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标准存在于历史必然性中,那么,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我们仍然可以用客观事实的标准或称实践的标准来检验它们的客观性、有效性。因此,从根本上说,文学理论家的价值和评价应该是一种理性的活动,不能只是简单地被看作是主观任意的和非理性的。

如果说文学理论研究的客观性是指由绝对中立的学者如实再现了一个外在于他的社会世界的话,那么这种现象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必须看到,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学理论研究者在感知和理解客观现实时,必然会受到各种前提和偏见的干扰。研究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是其观点、立场的体现,针对同样的事实研究结果,不同的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有许多的判断和评价与事实陈述之间的联系环节确乎是非常模糊的,难以找到明确的事实性检验依据;还有些评判可能是直觉的或灵感的,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很难对其作出检验。但“并非所有人类生活中的非理性的东西都是无知、谬误、不合理的;并非所有非经验的东西都是不‘现实的’”[8](P307)。

那么,价值评判是不是像有的学者或明或暗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私人性的东西,无标准可以检验,或者说根本没有可能取得一致的、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的结果呢?这里,如果仅仅只对文学理论中的事实陈述进行事实检验,显然是不够的,还不足以确立文学理论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方面,文学理论家的这些价值判断本身也将成为价值事实,成为他人或后人进行科学研究的对象,在历史实践中最终有获得检验的可能,正如我们在研究中检验以往理论家的价值判断一样。另一方面,文学理论是一项专门的职业,存在着“科学共同体”,存在着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对话、交流、理解、沟通的关系,即主体间性。文学理论研究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植根于共同的学术实践,这不仅产生了某种协同关系,更产生了自我意识,它可以使我们从他者身上,从共同的学术活动中,也从研究的对象和结果中反观到自身,从而可能以一种超越自身或者于自身之外的客观立场,从某种普遍的角度,以一定的距离来观察、反思、批判自己的活动及其结果,观察、反思、批判自己的目的、期望、态度、行为和观念。这是认识的客观有效性之根源,也是价值评价的普遍有效性之根据。“入——出”、“参与——距离”之间的张力关系,包含了一种深厚的历史感。学者们彼此之间往往都极力渴望说服对方相信自己的发现、解释、判断是有效的。研究者的陈述虽然表现为主观的形式,但却具有客观、普遍的力量。“总而言之,他们将自己的解释交付给所有对特定主题进行研究或系统思考的人,供其在一种主体间的脉络中作出判断。”[9](P99)这样,研究者之间可以相互检验文学理论价值陈述的科学性,从而使文学理论具备科学的客观性。

可见,无信念和科学的“客观性”之间毫无内在的近似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客观性还有另外一层涵义:“客观性涉及某些种类的真理假说的地位或者某些种类的说话行为的性质。”[10](P140)客观性可以被看作是人类学习的产物,它代表着学术研究的意图,并且证明了学术研究的可能性。文学理论的知识是通过社会而形成的,这意味着更有效、更合理的知识也将只能通过社会而成为可能。这里,普遍性并不只是一种所谓的意识形态的幻想,如果用抽象的拒绝普遍性代替抽象的主张普遍性,结果会是什么也得不到的。那种一味强调文学理论研究私人性、差异性和个别性的看法,忽略了文学理论是一种社会性科学活动,从根本上取消了文学理论的存在。加拿大文学理论家弗莱特别强调文学理论知识的历史累积性和研究主体之间的相关性、统一性,他认为:“如果一个学者不把自己沉浸在他研究的题目之中,不把他的思想同他所处的时代对那个研究课题的主要想法联系在一起,那么他就不能成为一个学者。一个真正的学者,不能只为他自己思考或不着边际地思考;他只能扩展一种思想的有机整体,合乎逻辑地为他或他人已经思考的东西增加一些相关的东西。”[11](P9)

因此,虽然我们不能把文学理论科学性的判断仅仅诉诸于主体间性,但确实应该看到研究主体之间对话性和协同性的重要性与可能性,可以把它们作为一种“软的”检验标准来补充事实检验的“硬的”标准,形成综合的衡量标准。这与实践检验标准在根本上是不矛盾的。

如果我们不是把事实的确立、认知与价值的判断、评价相互对立,而是把文学理论研究作为一种包含认识、解释和评价、判断两个环节的活动,那么,此二者完全可以自然而然地相互联结。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文学理论事实陈述和价值陈述的检验方法与一般科学的检验方法虽有区别,但基本原则却是一致的,其科学性不仅需要检验,而且是可检验的。事实上,即使对那些提倡绝对多元共存、价值抹平的后现代文论而言,也存在检验标准,存在它认为不符合该检验标准的文学理论。并且,文学理论科学性的检验完全可以通过不断提高检验者主体自身各方面素质,扩大学术信息交流,尽量排除外界因素干扰,改进检验手段和方法等措施,来提高检验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标签:;  ;  ;  ;  ;  ;  ;  ;  

文论的客观性与主体间性_文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