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十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十年论文,制度论文,民族区域自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十分重视国内的民族问题,把它看作是社会总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并结合中国的国情,积极寻找解决民族问题的有效途径。经过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尝试,最终确立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是民族区域自治由理论转向实践的主要标志。1949年9月29 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律上确立为即将诞生的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并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还建立了1256个民族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0%以上。
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大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迄今为止,全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近270万人,是1949年的270倍,其中,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达到170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及历部《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对几十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的概括和总结,是《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规定的具体化,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上法制化的标志。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已公布实施的126个自治条例,209个单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的框架。这一框架的初步形成,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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