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义理”中的义利观_儒家论文

《易》墨“义利观”略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梁启超先生曾论儒墨的根本对立,曰:“要而论之,利之在原出于天,而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此墨学之纲领也,其与儒教之根本差异处即在于是。”又说:“儒墨之异同比较,有最明显之一语,即儒者常以仁义并称,而墨者常以爱利并称是也。曰仁曰爱,同一物也;而儒者以义为仁爱之附属物,墨者以利为仁爱之附属物。”并说,公孟子所说:“有义不义,无祥不祥”(《墨子·公孟》);孟子批评宋以“不利”说秦楚构兵为志大而号卑(《孟子·告子下》),以及董仲舒“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就是儒者重义轻利,墨者以爱利为事的明证。于是儒墨异同的根本点在义利观的尖锐对立,遂成为从事儒墨研究的基调。由此带来很大误解,仿佛儒家只重教条式的“义”,而忽视物质性的“利”;墨家反是,只迫求实在的“利”,而不讲求抽象的“义”。儒者重义轻利,墨者重利轻义,遂成为许多研究文章的共识,至今犹然,未有异议。

我们通过比较研究儒墨经典,综合分析儒墨的义利言论,发现儒墨两家在义利观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也不是绝然矛盾的,非但不对立、不矛盾,有时甚至相同、相通,足以互相发明,互相补充。

(一)以义至上

义是什么,据传统的解释,义即宜。《国语·周语》:“义,所以制断事宜也。”《礼记·中庸》引孔子曰:“义者宜也。”《释名》曰:“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后世儒者,靡不同之。朱熹《论语集注》说:“义者,天理之所宜。”《孟子集注》:“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将义的适宜原则,视为天地之理,人心之制,事物之度,将义的恰当原则客观化,无非要告诉人们:义是人类追求合理生活的原则,是合乎天心,顺乎民意,中乎物理的普遍精神。人类进入社会生活以来,无不在追求一种既能满足自己,又能稳定群体的合适原则,这种原则就是“义”,为这种原则所作的追求就是“赴义”(或“取义”)。儒墨两家都是以天下为己任的救时济世学派,“义”的追求首先就是他们的行动纲领。儒家贵义重义,似乎已是毋需证明的事实,但将义置于什么位置却是我们大可考究的,也是欲作儒墨义利观比较研究必须考虑的。孔子曰:

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又曰: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逊)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

义是人格自觉,道德高尚的“君子”至上的、首要的(“义以为上”)、本质的(“义以为质”)德行和为人处事原则。一个要想成为君子、有所作为的人,必须以义为首要修养,以义为最高原则,孔子号召人们见义勇为,徙义成德,说:“见义不为,是无勇也。”(《论语·为政》)又说:“闻义不能徙,见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述而》)不外乎要人们以义为上,以义为本,以义为基。

与之相联系的是,《周易》亦将义作为最高原则: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说卦》)阴阳是天道的主体内容,刚柔是地道的主体内容,而仁义则是人道的主体内容。这一方面表明仁义之道是对天地阴阳刚柔之道的模拟,人道具有天地之道的客观依据:另一方面,又明确告诉人们,仁与义是人道的全部内容的主宰,犹之乎阴阳产生万物,仁义即是制定人类社会其他一切道德规范的基础,犹之乎乾坤是易之门,仁义也就是人伦之门,是道德一大关键。举凡《周易》中的“吉、凶、悔、吝、利、厉、无咎”的判断,都是看其是否为义与不义来决定的,“易不可以占险”〔1〕、“易为君子谋, 不为小人谋”(张载语),即古之明训。义是《周易》断定是非、决定吉凶的最高准则。

《墨子》怎样呢?答曰:与《周易》、孔子一般无二。墨子曰:“夫义,天下之大器也。”(《公孟》)“天下莫贵于义。”(《贵义》)天下以义为最可贵,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天意:“天欲义而恶不义。”(《天志上》)又曰:“义果自天出。”(《天志中》)墨子尊天,天是人间祸福、人世是非的最高主宰和最后裁判,天的本质是义,天的爱好也是义,义自然是天地万物最高尚的德行和原则,故墨子治世,必主“尚同一义”以为政(《尚同中》),认为一同天下之义是天下大治的首要条件。天下之义既已统一,在从政时,亦必须时时依义行事,以义定赏罚,以义定富贵,以义定亲疏:“是故古者圣王之为政也,言曰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尚贤上》)又说:“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墨子·天志上》)义就是墨子考察然否是非的绝对标准。因此他要求统治者在治理天下之前,首先把义考虑好,一旦义的准则定好,才能遇事不迷,处事不乱:“故古之知者为天下度也,必慎虑其义,而后为之行。是以动则不疑,远迩咸行其所欲,而顺天鬼百姓之利,则知者之道也。”(《非攻下》)可见,义在墨子心目中一点也不次要,一点也不含糊。不仅不次要,而且为义就可获利:“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耕柱》)怎能说他是重利而轻义的人呢?

墨子还对普遍的义和局部的义作了定性分析。墨子曰:“举公义,辟(避)私怨。”(《尚贤上》)“公义”在概念上与儒家的“大义”“通义”相同。与“公义”对待的即是私义。公义与私义之别,墨子在《尚同》三篇中有反复周致的比较: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尚同上》,中下篇略同。)人各共义,相为非义,这些“天下之异义”自然是小义、私义,与公义尖锐对立,是天下祸乱之源。为去除乱源,墨子主张“一同其义”,认为“尚同一义可以为政乎天下”(《尚同下》),使“家君总其家之义”(《尚同下》),“乡长壹同乡之义”,“国君壹同国之义”,“天子壹同天下之义”(《尚同中》)。其中家、乡、国之义是局部的义,但相对于“一人一义”又是本范围内的公义;天下之义是公义(这当然是就墨子所认识的“天下”范围而言的)。定天下之公义,后世谓之“国是”,墨子视为政治的前提条件,因为它是普遍的,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由上可知,儒墨两家、《易》《墨》二书,都重义贵义,将义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儒墨两家都是提倡和捍卫正义的义士,也都是勇于“舍身取义”的勇士,不存在重不重义,要不要义的问题,也不存在谁重谁轻的区别。

(二)利就是义

人类首先必须求得生存,为了生存,不能没有利,这是用不着多予论证的事实。一切思想家,除非是以人生为苦、以肉身为累的“外道”,未有不替人类探讨利害之源的,他们只有方式方法的不同,而无要不要利的根本区别,儒墨两家都是如此。墨子以救世济时为己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告子下》),力倡“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从来不讳言利,他说:“故古者圣王,明天鬼之所欲,而避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尚同中》)又说:“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兼爱中》)古代圣王为天下兴利除害。欲效法圣人的仁人,也必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仅圣王、仁者要如此,就是一般的君主和官员也都要以此为职志,“古者上帝鬼神之建国都、立正长也,非高其爵,厚其禄,富贵游佚而错之也,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贫众寡,安危治乱也。”(《尚同中》)天子、诸侯、各级官吏设置的本意并不是仅仅让他们享高爵之荣,食厚禄之利,让其富贵游乐而已,这些职位的设立,端在于“为万民兴利除害”。基于这样的认识,墨子讲兼爱时,常“爱利”连言,《尚贤中》言:“爱利万民”、“兼而爱之从而利之”,《兼爱中、下》言:“兼相爱交相利”、“爱人利人”,爱人必须利人,爱人自然利人,爱人就是为了利人,这是墨子的一贯思想。爱人必须利人,这不仅是墨子一人主观的提倡而已,还是上天的意志,将爱人利人赋予天意的特征:《法仪》曰:“天必欲人相爱相利”、“天之于人,兼而爱之,兼而利之”,“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等等,莫不如是。由于墨子讲爱必言利,故十分重视实利和实用;在墨子的价值学说中,举凡有利有用的就是合理的,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没有价值的。他说:“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岂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兼爱下》)有用就是善,善必然有用,有用就是真理,是真理必然有用,这就是墨子的价值观。

为了检验是不是善政,墨子为天下王公大人确立了“三利”的准绳,即上以利天,中以利鬼,下以利人。如果三利无不利,就是天下之善政,如果三利无所利,就是天下之恶政。他提出的“尚贤、尚同、兼爱、非攻、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十大政纲,就是本着实用的原则提出来的,也是根据是否有实利来进行检验的。他向弟子传授心法曰“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喜音湛湎,则语之以非乐非命,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以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以兼爱非攻。”(《鲁问》)就是实用主义的自白。《亲士》“虽有贤君,不爱无功之臣;虽有慈父,不爱无益之子”:《节用中》“诸加费不加民利者圣王弗为”,就是其实用主义的自白。并认为所谓天下称誉的大义,就是合乎“三利”准则的:“今天下之所誉义者。其说将何哉?……虽使下愚之人,必曰将为其上中天之利,而中中鬼之利,而下中人之利,故誉之。”(《非攻下》)在墨子眼中,举天下之事,凡有用之物,无非在于有利于人而已。故主“凡言凡动,利于天鬼百姓者为之;凡言凡动,害于天鬼百姓者舍之。”(《贵义》)劝导圣王仁人以“同利”为事,建议以利保民,以利聚民,曰:“古者明王圣人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彼其爱民谨忠,利民谨厚,忠信相连,又示之以利,是以终身不厌,殁世不卷(倦)。”(《节用中》)

那么,可不可以说墨子是唯利是图、唯利是爱的势利虫呢?曰:否也。墨子所言之“利”,非自私自利,而是公利、利他。其所为“举天下之利”,“上中天之利,中中鬼之利,下中人之利”之“利”,都是公利;其所谓“交相利”,“爱人利人”之“利”,即利他。公利、利他是墨子反复阐明,竭力提倡的利。墨子也不忽视私利,他承认私利,但不主张损人自利,而提倡互助互利。他批评“子自爱不爱其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而不爱其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而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的损人自利行为,认为是天下乱原(《兼爱上》),而提倡“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兼爱中》)的正当利益的获得。在他看来,人生存的价值在于兴公利,谋利他,而自己的私利正是在公利的兴办中得到实现,自利必待利他而后行,利己是利他的间接结果。一句话,从利他出发,到自利为归宿;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反之,如果主观为自己,或从自利出发,不管他暂时得到多大的利,最终也必然自食其果,身受其害。因为,投桃报李,“恶人者人亦从而恶之,贼人者人亦从而贼之”(《兼爱中》),一切以损人为手段的自私行为,都将以不利而报其身。墨子严分公利利他与私利自利,他是重利而又不自利的仁人高士。

墨家重利,此孟子以来固无异说,说儒家言利,恐怕众皆期期然以为不可了。孔子不明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乎?不明言“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乎?《论语》不明载“(孔)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子罕》乎?孟子不谓梁惠王:“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梁惠王上》)乎?荀子不明云“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荣辱》)乎?董仲舒不明说“夫仁人者,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乎?等等,不可枚举矣,奚不以为儒家重义而轻利!故早在三、四十年代,梁启超即谓儒者重义,墨者重利,是二教的根本分歧;方寿楚亦谓“凡儒家正统派,大率以义与利不相容也;墨子贱人,亦即小人,故不讳言利。”(方寿楚《墨学源流》页87,中华书局1934 年版,1989年重版。)似乎儒家只重义理,而忽略物质利益。可是,《乾文言》曰:“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又曰:“利贞者,性情也。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论语·颜渊》);冉有问治,子曰:“富之”(《论语·子路》);又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孟子力言“制民之产”(《梁惠王上》);荀子以“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大略》);董仲舒亦力主“限民名(占)田”,打击豪强。他们并非不关心人民的物质利益,可见儒家不言利的结论是非常片面的(下文还将具体说明,这里暂不展开)。

(三)义利合一

儒家重义亦不轻视利,墨者贵利也不忽视义,义利双修是儒墨两家的共同特点。言不言义,重不重利,还是抽象的概念,抽象地谈义利是很难作出正确判断的。儒墨以什么为“义”?追求的是什么样的“利”?儒墨对待“义”“利”关系的态度如何?这是我们从事儒墨义利观比较研究必须弄清楚的问题,从这里也才能看出两家价值观念的差异,从这种差异中才可体会出两家的优劣高下。

从义利的内涵看,儒家的“义”以尊贤为大,以尊尊贵贵为上,维护以尊卑贵贱为核心内容的等级秩序。墨者反对儒家“亲亲有术(杀,即差),尊贤有等”,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实现没有等级,没有差别的平等之爱。儒者爱有等差,出于对社会差别这一现实的正视和承认;墨者反对差别,出于对社会不公平的反动和对平等社会的向往。二者都希望天下和平安宁,老者安之,少者怀之。儒墨之义,都正大无私,只有差别,没有邪正。《周易》说:“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又屡言“利天下”,“利万民”,其所重者在公利,在大利。墨子亦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而反对谋私利,求小利。在义利的内涵上,儒墨二家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义利关系上,儒墨都有主张义利一致的一面。《周易》曰:“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乾文言》)“义”好比等级,“利”好比安宁,“和”好比和谐。是等级秩序(“义”)带来的和平与安宁(“利”),促成各阶级阶层的和谐相处(“和”),亦即是和平安宁的实惠(“利”)促使各阶级阶层安(“和”)于严格的等级秩序(“义”)。利是义这一原则得以顺利推行和维护的保证。苏轼《东坡易传》:“义非利,则惨冽而不和。”陈亮:“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尔。”(《习学记言·汉书三》)谓行义,必以功利为前提,都比较合乎《周易》的原意。《系辞》说“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理财”即追求经济效益,“正辞”即公平理狱,“禁民为非”即加强社会治安,明白将“理财”列入“义”的内容。如果说《周易》是“义利统一”论者,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儒家主义与利的协调,在义的前提下,从来不排斥功利的求取,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陈亮说“义利双行”,都是这个意思。关键要以义为前提,孔子要求“见得思义”,“见利思义”,赞赏“义然后取”,强调义与利的统一,以免干出见利忘义之事。在功利与大义相冲突时,儒家要求临于利害之际的人们,毫不犹豫地自拔于功利之外,超脱于物欲之表。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又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孟子云:“非其义,非其道也,禄之天下弗顾也。”(《万章上》)以及“舍鱼取熊掌”“舍身取义”妙喻,正是这一通达态度的形象说明。荀子所谓:“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荣辱》)所谓“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亦是这一人生观的哲学概括。墨子一则说“天欲义而恶不义”(《天志上》),一则说“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法仪》),天是一个天,欲是天的欲,则《天志上》所欲的义,即《法仪篇》所欲的“爱人利人”,义即爱人利人;《非攻下》又考察“天下之所誉义者”即“上中天之利,而中中鬼之利,而下中人之利”,有“三利”即是义,故《经上》曰:“义,利也。”很明显,墨子也是“义利合一”论者。不过墨子排除了以自利为目的的求利行为,认为自利必以损人为手段,损人者人必损之,终是不利,说到底算不得真正的利。他认为,个人利益只有通过利他手段来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爱人利人者,人恒爱利之;爱人父者人亦从而爱其父。投桃报李,恩恩相酬。墨家又主张视人犹己,为人犹为己,私利在公利中得到体现——“爱人不外己”(《大取》)。如果个人利益与义相冲突,墨家也会断然牺牲个人而服从公义,秦墨腹的故事是其典型。

由于儒家的义主要以等级制度为内容,故特别强调用利来和义;墨家的义就是兼爱交利,故直接将义定义为利。义和利在儒墨两家的哲学辞典中都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孔子“见得思义”(《论语·季氏》),“义然后取”(《论语·宪问》)的教诲,与墨子“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天志上》)的论断,以及他对“倍(背)禄而向义”的高石子的赞赏(《耕柱》),若合符节,说明儒墨都把义放在高于利的位置,义是利的前提条件,利与不利,首先视其义与不义。以义断利害,以义定是非。如果义与利冲突,儒家将舍身取义,墨家也不会苟且偷生。义崇于利,利从属于义,也是儒墨的共同特点。

(四)儒墨义利观之分歧

儒墨之间既不存在“言义不言利”或“言利不言义”的区别,也不存在“重义轻利”或“重利轻义”的区别,儒墨在“义利观”上本无尖锐对立之处。可见梁启超和方寿楚两先生之说实难成立。但是,墨子非儒,儒者非墨,也是事实。这些分歧必然要反映到义利观上来。《淮南子》谓“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繁扰而不悦,厚葬靡财以贫民,(久)服丧生而害事,故背周道(儒者所崇)而用夏政。”(《要略》),这说到了问题的关键。儒者从周。周礼尚文,礼以义为核心;墨者用夏,夏政尚质,故直接注重物质利益。具体表现在义利观上,其差别有二:一是表现在义利观上的价值取向不同;二是将义利观运用于社会的着眼点不同。

首先看取向问题。儒者以义统利,以义生利,义是利的充分而又必要的条件。义是本,利是末;义是体,利是用。这种体用、本末关系,决定了儒家在看待义利时,首先考虑的义不义的分析,孔子“见得思义”,“义然后取”,合乎义就是利,不合乎义虽丝毫不取——“不义而富贵,于我如浮云”。正是这一价值取向决定了儒家将义视为高于一切的人生态度。同时,《文言》“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的论断,又明确表明,义和利是两个东西,或说是一个东西的体和用,义是体,是本质的、主要的东西;利是从属的、次要的东西。利是和义的手段,义是统利的灵魂;义是主体,利是服务于主体的支辅。它强调的是义无利不便于推行,在行义之时不能忽视利,但并不认为利就是义,更不认为利可以代表义,或取代义。义最终可以归结到利上来,义常常是生利的根本。《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德义,利之本也”,正是这一关系的明确表达。但义之为利仅是公利,对私利来说有时是不完全吻合的。尽管《系辞》将“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视为“义”,但是理财仅是义的一个方面,而不是义的全部。义可以为利,义也必须有利,但义不等于利;利可以和义,利有时就是义,但利不等于义。义与利的这种关系,又如禾之与米,禾可出米,但禾本身不是米;米出于禾,但米已不是禾。这就是儒家“义”与“利”的辩证法。

墨家虽然承认以义断利,义重于利。但是在定义“义”与“利”时,都是以公私公义为准则的,认为公义才是义,公利才是利。认为凡合乎义的东西必然有利,他说“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耕柱》)“天下所誉义”即上以利天,中以利鬼,下以利人,凡义必有“三利”;凡不合乎义的东西必然有害无益,“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贼人者人必从而贼之”,怨怨相报,天道好还,因此他说一切损人利己的私利,最终都是不利的,不能算着真正的利。因而形成义必有利的逻辑(《经上》“义,利也。”),从而又进行反推理:即有利即义(《天志中》“三利无不利是谓天德。”)。在墨子书中,用义不义论证问题者甚少,并常常语焉不详;而以利不利作论据者则比比皆是,不嫌辞费。翻开墨子书给人的感觉是处处言利,时时讲利,而对正义的提倡,大义的阐述反甚寥寥。因为他心目中自有一个义即利、利即义的概念,故言义与言利都是一个意思。墨子义即利、利即义的论断本是有条件的,但他却常常过分强调,就有失偏颇了。在正义无人主持,公道无人实施的社会里,善恶之报常常是不能兑现的,伯夷、叔齐义不食周粟,却饿死首阳山;孔门三千,颜回挺秀,却屡空早夭;盗跖日杀不辜,肝人之肉,横行天下,却以寿终;至于在剥削制度下,操行不轨,专犯禁忌,却终身佚乐,累世富贵者,更是不可胜数。司马迁就曾深有感慨地质问“傥所谓天道,是邪非邪?”(《史记·伯夷叔齐列传》)可见,墨子关于义利的价值观,反不如儒家的辩证和圆通。

其次看利义观的运用。孔子、墨翟所处皆天下极乱之世,

春秋礼坏,战国纷争,“国之与国相攻,家之与家相篡,人之与人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强必执弱,众必劫寡”《(兼爱中》),政治黑暗,伦常颠倒,秩序混乱,道德沦丧,从上到下,从内到外,无不处于极乱极衰之中。对春秋战国的乱世,儒墨两家都有相同的认识,也表示深刻的忧虑。但是,正如墨子所说,欲医疾必知病之所由起,欲理乱必察乱之所从生。儒墨二家在考察致乱之源时,产生了分歧。儒家认为天下之症结在秩序混乱,故有等级被冲破被打乱,也就是“名不正”:“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孔子治世,必欲从“正名”着手。正名即使社会秩序化,重建等级制度,这就是“义”。故儒者治世,首先从正其义始。义正则名正,名正则无不正,秩序正常化就是天下之大利。《系辞》所谓“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义是人道之大者首者,也就是治世首当讲究的东西。程颐曰:“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二程遗书》卷十六》)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在儒家看来,义是本,君子务本,本立而利生。《坤文言》云:好比为人,内心主敬,以义规范言行,敬义一立,就可收“不习无不利”之效〔2〕。无不利,正是敬义既立带来的客观效果,利是义之用。 义是出发点,也是目的地,利是手段,也是中转站。

墨子认为天下大乱,人间罪恶“皆起不相爱”(《兼爱上》),乱的根源在于人们相恶相贼。欲救治天下,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兼爱中》)。爱只是情感,需要实际行动,故墨子兼爱必主兼利(或交利)。情感的爱与实际的利结合是墨子治天下的法宝,墨子的爱是兼爱,即无等差的爱,爱人犹爱己身,爱人之亲若爱己亲。墨子的利即平等互利,方法是利他,然后利己。由于墨子将“义”定义为“利”,认为凡行义,必以兴利为出发点。他屡屡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相号召,以“富其国家,众其人民,治其政刑”为行动纲领,以“上中天之利,中中鬼之利,下中人之利”为客观效果。其核心内容,其主观意图,不外乎“兴利”而已。以为爱心一立,众恶立消;交利一兴,天下立治。天下的种种纷争,处处不平,都将因爱与利的实行而化干戈为玉帛,化不利为有利。故爱与利乃为政之要,政治之方。墨子兢兢以求者,欲“兴天下之利”而已。

(五)儒墨义利观之不同效果

儒家欲行正义于天下,以义治国,以义正人心,以义重整秩序;墨子欲兴天下之利,利天下之人,以兼爱为心,以互利为法,让天下之人以平等的身份备受其爱,备享其利。其主观动机,不能不说都是高尚可贵的。但是,儒墨治世方法在效果上又是有差别的,此不可不知。孔子首先注目于正名以正义,但并不反对利,一则认为正名正义之后本身就可以带来好处,就可以实现功利。二则,孔孟都主张分工,行义者“君子”之事,谋利者“小人”之事。孔子说:“君子谋道不谋食。”又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有劳心,有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人者食人,治于人者食于人。”樊迟请学稼、请学圃,孔子说他是“小人”,其言下之意,无非食、利、稼、圃,皆小人之事,非君子之为,故孔孟不予深讲。董仲舒“三年不窥园”,“意在经传”(桓谭《新论》),曰:“皇皇(惶惶)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惶惶)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汉书·董仲舒传》就是这种社会分工理论的形象说明。可见孔孟仲舒并不是反对求利,原因在于君子不当以功利为事,而应从事乎大者本者,其小者末者,自有小人谋之。其次,由于儒者以义为本为体,以利为末为用,故主张从事乎本与体,而其末其用自得。儒者讲正秩序,正人心,正世风,正根本,根本既正,何患不成?如果君子言利,君主亦利,上行下效,上下交争,天下岂有不乱之理?这正是春秋乱世致乱的教训。董仲舒曰:“及周室之衰,其卿大夫缓于谊(义)而急于利,亡推让之风而有争田之讼。故诗人疾而刺之,曰:‘节彼南山,惟石,赫赫师尹,民俱尔瞻。’尔好谊,则民乡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好邪而俗败。”(《汉书·董仲舒传》)好利是人的本性,过份提倡其害无穷。孔子以为“放于利而行多怨”;“好小利则大事不成”,故“罕言利”。梁惠王问孟子何以利吾国,孟子对“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江都王问勾践之事,董仲舒对“夫仁者正其谊(义)不谋求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3〕。都当作如是观。司马迁曰:“余读孟子书, 至梁惠王问‘何以利吾国’,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嗟呼,利诚乱之始也!夫子罕言利者,常防其原也。故曰:‘放于利而行,多怨。’自天子至于庶人,好利之弊何以异哉!”(《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不肆言利,正是恐怕启天下逐利之心,导天下致乱之源。程子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朱熹《孟子集注》引)朱熹曰:“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四书集注》)这些言论看似近迂,实为中理。后人颇以空谈性理、非议其“灭人欲,存天理”为“以理杀人”,恐怕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墨者为了“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主张尚同、尚贤、非攻、节用、节葬,“自苦为极”,“备世之急”(《庄子·天下篇》),“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告子下》),此固舍己利人,忘我救世者也。其所利,天鬼致其享、人民受其惠,堂堂正正,可歌可泣。这对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人民大众,自然是雪中送炭,因而深受欢迎,成为与儒学抗衡的一世“显学”。但是墨子过份强调实“利”,至以用是否有利来衡量是否有用,用是否有用来衡量是与不是。而其所谓利又局限在温饱冷热等起码的物质获取上,故非礼非乐,反对一切礼乐文章,连正常的音乐也要一并取消,荀子批评“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解蔽》)正是对墨子狭隘的实利观中肯的批判。除了追求饱食暖衣这种动物式的生活外,墨家没提出任何建立高尚文化设施的设想,这实际上限制了墨者建设更大实利社会的手脚,这是墨者只知小用小利,不知大大用利的严重局限。此外,墨者过份追求功利,开启了人类好利的本性,稍微偏离为天下求利的前提,或是一旦“兴天下之利”成了少数权势人物谋私利的借口,极易陷入追名逐利的泥坑。君臣言利,父子逐利,夫妇讲利,举天下一大利海,环中国一大欲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整个社会人欲横流,竟相逐利。但是人欲无限,物质有极,物不胜欲,必致争战,天下未有不陷入困境的。而且,过份强调物质利益的获取,容易造成人为宇宙中心的误识,为了填补无限的人类欲壑,不惜役使万物,乃至宇宙,暴殄天物,破坏自然和谐体系,这又必然受到大自然的报复。利欲的开启,既可能带来人类进步的巨大变革,但也可能造成人类自己的毁灭。人类物欲造成对宇宙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早已引起国际范围内有识之士的警觉,这种理论的潜在危机,恐怕是墨者当年做梦也没有想到的。

儒家的义利观大不了空疏迂阔,但却可避免这种危险。它首先强调秩序,这包括天地自然秩序,人类社会秩序,人的任何活动都以不违反秩序为前提,《乾文言》:“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顺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正是这种重视宇宙、人类秩序的崇高境界,给人欲横流的天下带来了希望的曙光。至此,我们不难分辨出儒墨两家“义利观”的高下与优劣。

注释:

〔1〕《左传》昭公十二年:南蒯将叛季氏,“南蒯枚卜之, 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黄裳元吉本为吉占。但子服惠伯认为用于忠信之事则为吉,用于叛逆之事则不可,其原因就是叛逆者非义也。

〔2〕《坤文言》释“直方大”曰:“直其正也,方其义也。 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也。”

〔3〕此见《汉书·董仲舒传》。《春秋繁露· 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篇》作:“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文句大致相同,但“不计其功”与“不急其功”,张岱年先生说“语意轻重相去甚远。”又考证说:“董子讲‘圣人积聚众善以为功’,又谓‘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则百官勤职,争进其功。’是董子未尝不重功。疑《春秋繁露》所载,乃董子原语,而《汉书》所记,乃经班固修润者。”——《中国哲学史大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8月版页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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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义理”中的义利观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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