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说“劳动合同法”与你无关_劳动合同论文

不要说“劳动合同法”与你无关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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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07年6月29日,一个平常的日子,也是关系到老板和打工一族的重要日子。这一天,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里程碑。

1995年,我国第一部直接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正式实施。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12年,也正是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急速上升的时期。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5倍!

在这种背景下,《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对《劳动法》作了重大完善: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二是着力改变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倾向,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平衡。

“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提醒道。

老板们不得不知的十条军规

军规一:

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企业为逃避责任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比如,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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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军规二:

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超时加班、克扣工资,是目前劳动纠纷最多发的内容。广州市劳监部门在查处中甚至发现,有的单位每月加班时间长达200多小时,每月没有一天休息。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上述新规定,有利促使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间上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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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军规三:

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在招工中,一些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工作的职业危害,按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相关内容,而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是劳动者主动询问才告知。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其中一方有虚假信息,属于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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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军规四:

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过去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关键的原因是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终止,用人单位单方要求解除,则必须支付补偿金。一些用人单位就千方百计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了重大改变,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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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军规五: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上,采用的是“双挂钩”原则,一是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二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挂钩。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则以3倍封顶,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以广州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27元算,高收入劳动者最高可获补偿10.9万元。但如果劳动者月收入不足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则以实际年限计算可能超过此数。当然,这只是“理论”数字,因为新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实施时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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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军规六: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在《劳动合同法》中,首次明确可通过“代通知金”的形式,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以上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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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军规七:

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滥用试用期,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常见手段。一些用人单位或是约定遥遥无期的。“试用期”,或是以“试用期一满即签合同买社保”为诱饵,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劳动合同期限多长,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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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军规八:

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一线生产工普遍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中曾规定,工人被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就要转为该用人单位的员工,当时上海为此曾出现“撤资风波”。当然,这一条款没有出现在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比如,在较高工资的沿海地区使用较低工资的内地劳务派遣工,社保等方面就能节约一大笔。新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堵塞了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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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军规九:

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市场情况千变万化,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能不能灵活调整职工队伍呢?

对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两种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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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军规十: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对于特殊的员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雇。这种规定过去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如《工会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

《劳动合同法》除援用了上述相关规定外,还补充了一个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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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疑难杂症诊所

话说《劳动合同法》一出,坊间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多如牛毛,有人说“该法向劳动者一边倒”,有人说“企业发展遇新枷锁”,唬得企业头头脑脑惶惶不可终日,生出许多“劳动合同疑难杂症”来,企业军心浮动。

为此,本报特请国内权威劳动法专家对此“望闻问切”。一番疏导,这些头头脑脑明白了《劳动合同法》洋洋洒洒万言,字里行间实则只有四个字——“和谐稳定”。只要守法企业,成本绝不会大增,若是为非作歹,被严加惩处亦在情理之中。于是众人无不大呼畅快,病症立马痊愈,手捧《劳动合同法》回到各自岗位,构建“双赢”劳动关系去了。

以下为四大典型病案,录以备考。

★★★

病案一:

新法实施前急急炒人——没必要

病情:某企业负责人听说,今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企业也要赔钱给劳动者,且工龄越长赔得越多。同时,劳动者干满10年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只能答应。为此,该企业想赶在新法实施前炒掉一批人,但又担心老员工“造反”,老板狂躁不安。

诊断: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已经设置了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即明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突击解雇这些员工,不仅毫无必要,由此导致“军心浮动”更是得不偿失。

本报药方:多给员工归属感,让熟练的员工更卖力地工作,更能实现“双赢”。

★★★

病案二:

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

病情:某知名大企业待遇不错,招人不成问题,对每个进来的大学生,都约定必须服务满若干年,否则就要支付数万元的违约金。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诊断:专家指出,一些企业可能没有意识到,其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共同努力,而只要为企业作贡献员工就有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如果把劳动者获得的工作经验,也当成是企业的功劳,并成为索取违约金的理由,这实际上是对人才的“掠夺性”使用。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果企业随意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也是行不通的。按照广东省高院2002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本报药方:人总是要流动的,企业不能把留住人才寄托在违约金上。

★★★

病案三:

押金、保证金——收不得

病情:某物流企业刚招来一名员工,给他配了辆新车,结果第二天车就被此人开走。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老板很“痛苦”:他看每个员工都有可能这样把车偷走,收不了押金,怎么管?

诊断:专家指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和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才提供一个工作岗位给劳动者,与其说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不如说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极端不信任。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之一。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应由掌握用人自主权和劳动力的管理和指挥权并享受经营利润分配权的一方承担,这样才能实现基本的公平。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和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的商业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因此,滥用优势地位不合理占取劳动者利益和财产的行为,法律理当于以谴责和禁止。

本报药方:收取劳动者押金,这种做法按现在的规定也是违法的,不可一错再错。

★★★

病案四:

新旧合同如何延续?

病情:《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第三次如果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企业过去长期一年一签,都不知签了多少次了,岂不是明年元旦个个人都要签“无固定期限”?老板为此夜不能寐。

诊断: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影响是全方位的,为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按照新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对于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

本报药方:过分忧虑无必要,劳动合同法设置了多项过渡性条款,保证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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