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与价值的统一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论真理与价值的统一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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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伦理学等现代社会科学学科都为一个问题所困惑,即它们无法基于自己有关社会 事实“是怎样”的判断而合乎逻辑的推导出现实生活“应当怎样”的判断。这就是真理与价 值 的对立问题。自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以“是”与“应当”划分真理与价值的界限,说明人 们不能从事实判断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相应的价值判断,这个问题就一直是哲学研究中的重 要问题。

一、真理与价值相对立的客观原因

从表面上看,真理与价值的对立根源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以至一些现代学者强 调社会科学只能描述经验事实,而不能判断其价值。但是,这并不能使社会科学避免真理与 价 值的对立,因为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事实的原意是指其“真实性在经验中表现出来或从必然性中推断出来的事件、性质或关系 ”[1],也就是说,事实是客观存在,这种存在或者可以在经验中得到证明,或者可以从某 种因果联系或必然规律中得到证明,而无论哪种情形,都同人的主观愿望无关,都是人的主 观意志所不能改变的客观存在。

就“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用途而言,主要包括两类基本意思。一类是指物的价值, 即物满足人的需要的那种特定性质,大体包括三种略有区别的含义:(1)物满足于人的需要 的特殊性质,即使用价值。(2)重要、重要性等,指物在人类某一生活领域的特有价值,如 考古价值、学术价值等。(3)意义,其本义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语言或文本的原有意蕴, 即英语中的“meaning”或“original meaning”;一是重要、重要性等,即英语中的“sig nificance”。其中,重要、重要性等常被用作价值的同义语,如历史意义与历史价值、社 会意义与社会价值等。另一类指确定、衡量、判断、评价物的价值的尺度或标准。主要有两 种:(1)交换价值,即衡量、判断、确定商品价值的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2)社会的、政治 的、道德的标准或准则,指确定、衡量、判断、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性质的标准,如善、正 义、美等。对价值的这层意思,汉语词典很少涉及,但多种英语词典都有所论述。如我国《 简明英汉词典》注释“价值”时,就说明该词具有“社会准则、道德准则”的意思。[2]英 国《韦氏新世界词典》对“价值”的注解也说明该词包括这样的意思:由某个人、阶级、社 会等认可或接受的社会原则、目标或标准。[3]

“价值”的这两类不同含义在生活中表现为两种具有不同用途的价值——作为物的价值的 价值和作为价值标准的价值。前者同客观事实结合在一起,后者作为抽象化、对象化从而也 多少改变了内容的人的需要,通过人的观念表现出来。同时,由于价值标准的改变决定并导 致物的价值的相应变化——知识、财富在一般社会制度下都是有价值的,但在特定历史时期 ,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人们需要及其价值标准的特殊性,知识甚至财富则是没有价 值的;所以,价值标准又常常被人们称为“价值本身”。对于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差别,学术 界已有所认识。柏拉图在论述事物的美与美本身的时候就说过:“一种人是声色的爱好者, 喜欢美的声调、美的色彩、美的形状以及一切由此而组成的艺术作品。但是他们的思想不能 认识并喜欢美本身”[4];摩尔在论述善的时候也将善区分为“作为手段的善”和“就其本 身而言是善的”[5]。

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形成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对立。事实是惟一的。对于不同事实判断 ,人们总能以“事实为依据”辨别出谁是谁非。人们的需要不同,同一事物对于不同人具有 不同的价值。人们可以确认同一事实,却常常对这一事实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形成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与对立,却不一定导致真理与价值的 对立。其一,一些价值判断,仅仅涉及个人的爱好、兴趣,或是体现了民族文化传统、风俗 习惯之间的差异,虽然各有各的道理,但也没有必要争出谁是谁非,从而并不涉及真理问题 ,不会导致真理与价值的对立。其二,还有一类同衣、食、住、健康等人类共同需要相关的 价 值判断,由于这类需要是可以通过人体状况间接表现出来的经验事实,事物是否具有可以满 足人类这些需要的性质也是可以在经验研究中加以确证的经验事实,这类价值判断就可以从 有关这两类事实的事实判断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例如,对于人体的经验研究可以得出人 体需要钙这样的事实判断,对于大豆的经验研究可以得出这类植物含有丰富的钙的事实判断 ,以这两种事实判断为前提,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大豆对人具有价值的价值判断以及人 们“应当”怎样对待大豆这种植物的价值判断,从而实现真理与价值的统一。

真理与价值相对立的客观原因,在于社会共同利益的二重性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责任。自原 始社会解体以来,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生产资料的生产方式就同时也是产生出人们之间社会冲 突的“对抗形式”[6],文明社会一直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对抗与冲突之上的。于是,社会 共同利益具有了特殊的二重性质:一方面,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社会制度、社会规 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任何确定的社 会制度、社会规范又对不同人具有不同意义:对一些阶级、社会集团,是实现他们特殊利益 的社会条件;对另一些阶级、社会集团,则意味着对他们特殊利益的漠视或损害。这样,社 会 生活既需要能够正确判断某种社会现象是善还是恶、是好还是不好的价值准则,各个阶级又 对这种价值准则存在着完全不同的认识。于是,人们也就寄希望于人文社会科学,希望它能 够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人文社会科学来说,造福于社会是科学的根本宗旨,追求、确 立一种真正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准则,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但是,社会共同利益 是建立在对抗与冲突之上的社会赖以维系的根本条件。它是客观的,却又不是可以直观的经 验事实。人们通常只是在社会生活陷入困境与危机的时候,才从反面,从自己的苦难中认识 到它的存在。社会危机实际上就是人们漠视自己根本利益而不能不受到的惩罚。如美国政治 思想史专家萨拜因所说:“政治哲学著作的大量问世,是社会本身正在经历艰难困苦时期的 确实征兆。”[7]因此,即便是有人力图超越特殊利益的局限,去追求体现人们共同需要的 公共价值标准,去判断社会事实对于所有人、对于整个社会所具有的价值,可它却难以了解 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共同需要,难以确认自己的价值判断一定具有客观真理性;就是说,它 可以获得普通意义上的真理——正确判断社会事实“是”怎样的事实判断,却无法从事实判 断推导出现实社会“应当”怎样的价值判断,无法形成对于价值的真理性认识,从而导致了 真理与价值的对立。

二、真理与价值相对立的观念原因

古代社会也存在价值冲突,但古代人文—社会研究中的真理与价值却是统一的。这同古代 学 术观念有很大关系。首先,古代人没有天赋人权的观念,不承认天然合理的特殊利益,而 是相信惟有文明的教化才能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因此,在古代真理观中,人们对于真理 的追求也就是他们获得个人完善的基本途径。如孔子在《论语》中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 ,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从心所欲不愈矩”,这句话充 分说 明了这位哲人追求真理的生命过程也是他达到个人完善的过程。其次,古代人有关“客观事 实”的观念还未囿于惟有经验事实才可称为“客观事实”的狭隘范围,在他们的观念中,客 观事物分为形而上存在和形而下存在两类。可以通过直观而经验到的,是形而下存在,它是 暂时的、变动不居的。无法在经验直观中得到的形而上存在,才是永恒的、确定的。所以, 在古代真理观中,研究形而上存在的形而上学不仅并不缺乏客观性,而且是达到真理的主要 途径。如柏拉图就认为:认识有“知识”与“意见”之间的区别[8],知识的内容是真实存 在的事物,即永恒不变的形而上存在,意见的内容则是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存在,即永远流动 、变化着的经验事物。最后,古代的人文—社会研究还未形成具有独立规范的职业,古代思 想家追求社会生活的真理,是基于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是出于个人自觉承担的社会责任以 及对人类理性能力的确信,并不考虑什么学术纪律或学术规范。所以,在古代真理观中,人 文—社会研究所追求的真理,就是对人所最需要的至善的认识,就是人、人的生活、人类社 会“应当”怎样的真理,是真与善的统一。如苏格拉底认为:德行就是知识。“他从不探讨 其他人热衷于谈论的万物本性的问题:从不思考决定天体现象的规律。相反,他总是极力证 明用这些问题烦扰心灵的人是愚蠢的”;“至于他自己,则总是讨论人 的问题,研究什么是虔诚,什么是不虔诚;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 义。……他认为,对这类问题有知识的人是有价值的,善良的,而对此一无所知的人则可恰 当地被称作奴隶。”[9]柏拉图则进一步提出,善是人类认识与知识的发展所要达到的最高 目的,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能够从其演绎出来才是有用和 有益的。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依靠经验、实证的研究方式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孕育出了以现代经验 理性为核心的科学原则。现代经验理性“抵制对物理世界的元物理的释义;这一原则移植到 社会科学领域,就是对生活世界之形而上释义的拒绝。在对生活世界(历史与现实社会)的认 知中,价值评价的‘应该’正当性受到经验理性原则的限制”[10]。因此,在遵循这种科学 原则的现代社会科学中:任何判断,惟有经过公共检验才可能具有客观真理性;而惟有以经 验事实为内容的判断,才有可能通过公共检验,才能够表述真理。于是,通过认识社会共同 需要而形成的价值判断,由于无法为经验所证实,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形而上命题,被排除 于 社会科学所追求的真理的范围之外,使社会科学中真理与价值的对立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

现代科学原则确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真理标准,但古代思想家对于人类生活的真理的认识 却更符合于事情的本来状态——人类生活中不仅需要而且确实存在着两类真理——事实真理 与价值真理。第一,人类社会是人的生活世界,其兴衰存亡同它对人所具有的价值性质有着 直接关系。马克思揭示:人们在其中进行物质交往的交往形式及社会制度形式,既可能是人 们自己“自主活动的条件”[11],也可能是束缚人们自主活动的“桎梏”[12]。在前一种社 会条件下,人们的现实生活同时也是实现其生活目的的自主活动;在后一种社会条件下,人 的生命活动被贬低为“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护他们的生命”[13]的手段,人生成为失去意 义的痛苦过程。人类社会发展、演变的客观进程,就是世世代代的人们在追求、创造自己自 主活动条件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14]。第二,人们要创造作 为自己“自主活动条件的”社会制度形式,首先就必须弄清楚自己需要怎样的社会制度形式 ,要获得现实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符合人的发展状况的人与人的关系,即作为人们自 主活动条件的社会制度形式所赖以确立的根本关系,总是相对于人的发展状况而客观存在的 ;但这种关系不会自动演变为现实社会制度。作为人们自主活动条件的社会制度,只能由人 们自己去创造。当然,人们在认识、创造自己作为自己自主活动条件的社会制度的过程中, 既可能获得真理从而获得成功,也难免会犯错误并因此而受到惩罚。历史和现实中都不乏这 样的事情:人们起初认为可以造福于自己的社会选择,结果却正是使自己陷入苦难的真正根 源。因此说,人类生活中存在着两类真理——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前者是对于经验事实的 物质性质、经验性质“是”怎样的认识,后者是对于具有形而上性质的、人们共同的社会需 要“是”怎样的认识,从而也是对于人的生活、人类社会“应当”怎样的认识;前者的性质 是无所谓善恶的真,后者则是真与善的统一,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人类,前一种真理 不可缺少,后一种真理却更为重要:如果人们不知道人应当怎样生活,不知道人与人的关系 应当怎样,他们就永远也不会获得幸福。正如柏拉图告诫古希腊人的:“如果我们不知道善 ,那么别的知识再多对我们也没有任何益处。”[15]

可见,人文社会科学中所以存在着真理与价值的对立,有着深刻的观念原因,即作为其科 学基础的、以现代经验理性为核心的科学原则。这种原则不承认人们对于公共价值准则的共 同需要——具有形而上性质的特殊存在,也是客观存在;不承认价值判断可以具有客观真理 性,不认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价值冲突也是一种真理与谬误的冲突,而简单地归结为情感冲 突、特殊利益冲突;以为只有保持价值中立才能使社会科学成为真正的科学。其实,对于价 值中立的追求并未使现代社会科学成为真正的科学,也没有使它真正摆脱价值问题的困扰。 在现代社会学中,建构主义、结构主义、功能主义、理性主义、新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等学 派对于社会现象有着不同的解释,但谁也没有在经验检验中被证明为真理或被彻底否定,而 是共存于现代社会学理论体系之中。在现代政治学中,行为主义学派强调用已观察到和可能 观察到的人的行为来阐明一切政治现象,但其客观、精确的研究却远离真实的政治,不能不 为后行为主义所清算,而它所强烈反对的规范研究、政治哲学却仍然是当代政治学不可缺少 的部分。就是在大量运用数学工具、在现代社会科学诸学科中最接近于自然科学的当代经济 学,也远远不能做到对于经济现象的准确解释与预测;其主流学派、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所赖 以确立的基本假定——“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独立的个人,每个人都受到强烈驱使去寻找他自 己的‘经济’利益,而且总是理智地行事”,在一些经济学家眼里“也仅仅是一股思潮”, 一种“世界观”[16]。

三、实现价值与真理的统一的条件

要实现真理与价值的统一,现代社会科学就需要反思自己的科学基础——以现代经验理性 为 核心的科学原则。理性是人类从事认识、判断、推理、想象、创造等思维活动的基本能力。 正是凭借着理性,人类才能够控制自然运动与社会运动,使人类的发展得以超越生物进化的 局限,表现为自己创造的文明的进步。理性是经验的结晶。随着人类生活领域的扩展与分 化,各个生活领域的人类经验也因背景、范围、内涵、意义、相互组合等区别而形成多角度 、多向度的发展,与之相应,人类理性也逐渐分化为包括形而上理性与分析理性、价值理性 与工具理性等在内的多元化结构。

自然科学只运用了部分人类理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人类的需要是共同的、明确的 ,不同阶级、社会集团对于这种需要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自然事物对于人的价值,在不 同国家、阶级、社会集团那里,只有量的不同而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人类对于自然界的研究 ,只要揭示自然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是”怎样的,就可以为人类提供所需要的“应当”怎样 的判断,帮助人类控制、改造自然界和满足人类的生活需要。因此,在人类认识自然、改造 自然的科学活动中,一方面,人类理性中的工具理性、技术理性、经验理性获得了充分的发 展;另一方面,人类理性中的目的理性、价值理性、形而上理性则被排斥于科学原则之外。

现代社会科学需要运用多元化的人类理性。首先,它需要目标理性。成中英先生说:“目 标理性是价值理性,其思考的方面是认定价值,使其成为理性界定的对象。它导向目标界定 和价值界定。”[17]人们对于公共价值准则的需要是客观的,必须满足的,又具有二重性, 无法获得所有人的一致认同。社会科学要造福于人类,就需要引入目标理性,以探索人类生 活所需要的公共价值准则。其次,它需要形而上理性。人类对公共价值准则的共同需要是客 观的,却无法直观;社会科学要探索人类所需要的公共价值准则,就要运用形而上理性。其 实,人的现实存在中就包含着形而上因素。如卡西尔所说:“人是存在与非存在的奇怪混合 物,他的位置在这对立的两极之间。”[18]当然,形而上理性并不是空洞无物的抽象思辨, 而是在综合人类文明历史的基础上,思考、发现“人”所应有的丰富内涵:透过异化了的、 扭曲了的人的现实生活去揭示人的“本真状态”,从而发现有关人的应有状态的真理。这种 真理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对存在者的去蔽”[19]。

现代社会科学对于多元化的人类理性的运用也是时代的要求。马克斯·韦伯提出,社会文 化的现代化过程也是社会行动在形式上的日益理性化过程,其中不仅有人类对于自然过程和 社会过程的技术性理性控制的拓展,也包含着形式理性对于价值理性的侵蚀,工具理性行为 把功利目的视为惟一目的,漠视人的内心感情和精神价值,使人们的行为方式日益常规化和 僵固化,使社会生活丧失多元价值的创造性。另一方面,人类交往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 的加速,人们对于公共价值准则的共同需要也更为迫切了,而一切终极价值反而从公共生活 逐渐淡出,结果人类社会逐渐成为贝克、卢曼等人所说的“风险社会”,即政治权利、经济 利益的冲突日益加剧,社会面临失范、失序的危机的社会。这样,现代社会科学如果不能重 新思考作为自己基础的科学原则,而仍然坚持以往对真理、对科学的理解,一味奉行以现代 经验理性为核心的科学原则,它就要走向反面,就要背离自己造福于人类的宗旨,而沦为扼 杀人类价值的工具。正如胡塞尔所说:“科学的观念被实证地简化为纯粹事实的科学。科学 的‘危机’表现为科学丧失生活意义。”[20]

对于现代社会科学基础的重新认识必将对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产生深刻影响,并带来一些新 的问题。但社会科学要有用于社会,要获得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真理,就不能回避问题。康德 说过,尽管在形而上学中“可以说任何谎话,而不用害怕谎言会被揭穿”,但这并不妨碍形 而上学是“人类理性的全部文化的顶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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