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独生子女的数量与分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生子女论文,中国农村论文,数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农村地区有多少独生子女,其分布情况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杨书章等(2000)曾根据国家计生委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的有关结果,推算1997年中国农村独生子女为3200万人。郭志刚(2001)利用1990年人口普查原始数据并应用匹配方法估计出了1976~1990年出生的农村独生子女比例。此后更多的研究将视角转向农村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数量及其发展趋势(郭震威等,2005;张汉湘等,2004)。本文则利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全国以及各省农村独生子女的数量与分布,并对这一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
一、定义与数据来源
本文中的“独生子女”是相对于“双生子女”和“多生子女”而言的,从父辈的角度来看,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从子辈的角度来看,是指终身没有同胞兄弟姊妹的状况。在“农村”人口的定义上,本文考虑了按行政区域划分的“乡村人口”和按照户籍性质划分的“农业人口”两种情况。按照行政区域,全国被划分为“市”、“镇”、“县”三种类型,在统计上,“县”通常被认为是“乡村地区”。按照这一划分标准,所谓“农村”人口是指经常居住在县级地区的人口。按照户口登记制度,中国人口的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的居民指的是以从事农业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农村居民,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指的是有较大的可能性被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从事非农业劳动为主业的人口。
在普查中与生育子女数有关的数据有两类:一是活产子女数,二是存活子女数。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参考时点的不同:活产子女数也叫曾生子女数,参考时点是妇女的生育时间,提供育龄妇女曾经生育过的活产儿的数量,存活子女数也叫现有子女数,参考时点是调查时间,提供育龄妇女现在拥有的存活孩子数。从生育的角度,“独生子女”应该以妇女活产数为依据;但从家庭户构成、政策评价和实际养老资源的角度,用妇女存活子女数判断“独生子女”的数量更为合适。本文在计算中,分别考虑了活产子女和存活子女两个口径。
本文所用数据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该数据采用简单随机抽户的方法抽取,抽样比为0.95‰(样本人口为1 180 111人,实际登记人口为1 242 612 226人),未考虑1.81%的漏登率。
二、农村独生子女的数量与分布估算
本文对2000年中国农村独生子女数量进行推算的具体步骤为:(1)分别抽取活产子女数为1和存活子女数为1的15~50岁育龄妇女作为研究对象。(2)对上述育龄妇女按活产子女和存活子女的性别,分省与城乡计算比例并推算数量。其中“农村人口”分别按行政区域和户口性质两个口径计算,同时育龄妇女人数分别按照活产子女和存活子女两个口径计算。(3)计算农村独生子女数量。
由于普查时点只有一个孩子并不意味着育龄妇女终身只生育这一个孩子,因而“一孩数”并不等于“独生子女数”。考虑到政策的要求,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一般要求不再继续生育,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经过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假设农村独男育龄妇女都不再生育,独女育龄妇女均继续生育,据此可以粗略推算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即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农村独男育龄妇女人数。按照此方法,得到2000年分别按照“乡村人口”和“农业人口”口径,以及“活产子女”和“存活子女”口径估计的农村独生子女数(见表1)。
按照不同口径计算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农业人口”口径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比“乡村人口”口径的独生子女数量多出近900万人;按照“存活子女”口径计算的独生子女数量要多于按照“活产子女”口径计算的结果。
表1 2000年不同口径下中国农村独生子女估算数 万人
乡村人口口径农业人口口径
活产子女口径 3310
4207
存活子女口径 3375
4274
注: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推算得到。
农村独生子女在各省的分布①并不均匀(见表2),山东、江苏、四川等省规模高达三四百万,而海南、宁夏等地只有区区几万,各省农村独生子女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总人口规模、城镇化比例、人口的性别年龄结构及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有关。
各省按照不同口径推算的农村独生子女的数量差异,主要反映在农村人口口径差异上,一般以“农业人口”口径计算得到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更多。而农村人口口径相同情况下,大多数省份按“活产子女”和“存活子女”口径分别计算的独生子女数量相差不大。
三、结果差异:“活产子女”与“存活子女”口径
在人口普查问卷中,关于“活产子女数”与“存活子女数”相应的问题是:15~50周岁妇女填报“生育过(活产)男孩人数与女孩人数”,“其中现在存活男孩人数与女孩人数”。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并未特别指出,但是由于在婚姻状况项填报时,选择“未婚”的将结束调查;只有选择其他婚姻状况的才有可能继续填报其初婚年月和生育子女数量。因此,此处的数据针对的实际上是15~50岁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推算,2000年中国15~50岁妇女人数为3.77亿,其中已婚(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离婚和丧偶)人数2.99亿,已婚妇女所占比例为79.3%。实际填报了生育子女数的15~50岁妇女占该年龄段全部已婚妇女的比例为94%。
由于死亡因素的作用,妇女的平均存活子女数应该小于其平均生育(活产)子女数,“五普”数据证实2000年15~50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1.32,而其平均存活子女数为1.30(国家统计局,2002)。具体到孩次,两种口径所得结果之间的关系似乎变得复杂。根据2000年普查0.95‰。原始数据计算得到的活产子女数为1和存活子女数为1的15~50岁育龄妇女人数不仅存在差异,而且存活子女数为1的育龄妇女人数多于活产子女数为1的育龄妇女人数(见表3)。
表2 2000年不同口径下中国各省农村独生子女估算数
乡村人口口径 农业人口口径
地区活产子女 存活子女 相对差异 活产子女 存活子女 相对差异
(万人)(万人)(%)
万人) (万人) (%)
北京 20
21
5.0
39390.0
天津 18
18
0.0
33330.0
河北 197 199 1.0
219
221
0.9
山西 5453 -1.9 63630.0
内蒙古6364
1.6 76782.6
辽宁 155
155 0.0 192
193
0.5
吉林 8485
1.2 96971.0
黑龙江105
105 0.0 115
115
0.0
上海 1818
0.0 5854-6.9
江苏 317
323 1.9 409
416
1.7
浙江 174
176 1.1 280
283
1.1
安徽 179
183 2.2 202
206
2.0
福建 6868
0.0 103
104
1.0
江西 8285
3.7 91943.3
山东 345
348 0.9 456
460
0.9
河南 260
260 0.0 287
287
0.0
湖北 117
121 3.4 153
157
2.6
湖南 179
185 3.4 204
211
3.4
广东 6565
0.0 156
155
-0.6
广西 6768
1.5 79801.3
海南 7 70.0
99 0.0
重庆 100 103
3.0 133
137
3.0
四川 315 327
3.8 377
389
3.2
贵州 58
638.6 71778.5
云南 82
876.1 96101
5.2
西藏
3
3 0.0
3 30.0
陕西
72 731.4
8889
1.1
甘肃
47 482.152
54
3.8
青海
9
1011.1
11
11
0.0
宁夏
990.010
10
0.0
新疆
43
44
2.347
48
2.1
总计
33103375 2.0
4207 4274 1.6
注:(1)相对差异=(按存活子女口径计算结果—按活产子女口径计算结果)×100/按活产子女口径计算结果。(2)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推算得到。
除去抽样误差的因素之外,造成两个口径计算结果数量差异可能有以下原因。
第一,子女死亡因素。如妇女活产子女数可能大于1,但由于子女死亡因素使得存活子女数仅为1,因而按照不同口径,该妇女会被分别计入活产子女数大于1的人群或者存活子女数等于1的人群。具体来说,活产子女数为0(即从未生育过子女)的妇女,其普查时点的存活子女数应该为0;生育过活产子女人数为1的妇女,到普查时点时存活的子女人数有可能为1或0(如果孩子不幸天亡);活产子女数为2的妇女,存活子女数则有可能为2、1或者0。当从时期的角度来考察拥有同样数量“活产子女数”与“存活子女数”的育龄妇女时,她们不一定是同一批人。
表3 “活产子女”与“存活子女”口径差异
活产子女数1 存活子女数1
二者差异(%)
a b绝对差异相对差异
15~50岁育龄妇女人数(万人)11972 12085 1130.9
只有1个男孩妇女人数(万人)68916953
62 0.9
百分比57.6
57.5 -0.1 -0.2
只有1个女孩妇女人数 50815132
51 1.0
百分比42.442.5
0.10.2
注:(1)绝对差异=b-a;相对差异=(b-a)×100÷a。(2)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资料(表6-2与表6-3),利用10%抽样比推算得到的2000年15~50岁活产子女数为1孩的妇女人数为1.14亿,存活子女数为1孩的妇女人数为1.15亿,与此处计算结果不符,估计与抽样误差有关。(3)表中数据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计算得到。
表4数据部分验证了以上猜测:拥有活产男孩(或女孩)的妇女合计数均大于拥有存活男孩(或女孩)的妇女合计数;在较高孩次(2孩、3孩及以上)上,拥有活产男孩(或女孩)的妇女数量或所占比例均大于拥有存活男孩(或女孩)的妇女数量或所占比例;而在较低孩次(0孩或1孩)上,两种口径的数量差异方向是相反的。这反映了拥有较多活产子女数但子女发生夭折的妇女依次被降级计入具有较低存活子女数的妇女行列,并因此造成拥有低孩次存活子女的妇女数量的增加。
第二,子女收养因素。如果妇女将收养的子女计入存活子女数,而由于其不曾生育,因而填报的活产子女数值为0,也会造成存活子女数大于活产子女数的情况。
普查中,生育过(活产)子女数为1且存活子女数为1的15~50岁妇女(见表5),在全部活产子女数为1的妇女中所占比重超过了99%,在全部存活子女数为1的妇女中所占比重超过了98%。这意味着,即使存在以上影响两个口径所得结果数量差异的因素,这些影响也是相对微小的。毕竟,婴幼儿死亡率和儿童收养率目前都处在较低的水平。
从各省子女数口径差异来看(见表2),就“乡村人口”而言,有10个省份(分别是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福建、河南、广东、海南、西藏、宁夏)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不存在存活子女与活产子女的口径差异,即利用两个口径估算出来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是一致的。存在口径差异的另外21个省份中,山西省表现出唯一的负差异,即利用存活子女数口径估算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高于利用活产子女口径估算的数值;其他20个省份均反映为正差异,差异最为明显的是青海省,两个口径计算数值的相对差异达到11.1%。就“农业人口”而言,则有9个省(分别是北京、天津、山西、黑龙江、河南、海南、西藏、青海、宁夏)利用存活子女与活产子女口径估算出来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是一致的,二者不存在差异。另外22个省份存在口径差异,其中表现出负差异的是上海市和广东省,利用存活子女数口径估算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分别高于利用活产子女口径估算数值的6.9%和0.6%;反映为正差异的其他20个省中,差异最为明显的是贵州省,两个口径估算数值的相对差异为8.5%。
表4 2000年中国15~50岁已婚妇女生育子女数量分布
活产男孩 活产女孩 存活男孩 存活女孩
子女数
数量(万人) 比例(%) 数量(万人)比例(%)
数量(万人)比例(%)
数量(万人)比例(%)
0孩
884331.61156141.3 899132.11170341.8
1孩
14473
51.71214743.4 14527
51.91215343.4
2孩
403114.43335 11.9 389713.93240 11.6
3孩+ 671 2.4 969 3.5 580 2.1 895
3.2
合计
28017
100.0
28012100.027996
100.0
27991100.0
注:(1)表中子女数为1孩仅表示妇女拥有1个活产(或存活)男孩(或女孩),不表明其拥有的孩子总数。(2)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计算得到。
表5 2000年活产子女数与存活子女数均为1的15~50岁妇女
活产子女数为1 存活子女数为1
活产且存活
百分比
绝对相对百分比 绝对相对
子女数均为1 差异 差异差异差异
15~50岁妇女人数11865 99.1
-107-0.998.2-220-1.82
只有1个男孩妇女人数 6834 99.2-57 -0.898.3-119-1.71
只有1个女孩妇女人数 5032 99.0-49 -1.098.1-100-1.95
注: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计算得到。
四、结果差异:“乡村人口”与“农业人口”口径
由于居住地(城市或乡村)与劳动性质或户口性质(农业或非农业)之间的密切关系,“乡村人口”与“农业人口”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但两种口径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0.95‰。原始数据,中国乡村人口比例为63.4%,而农业人口比例为75.2%;具有农业户口且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0.0%,占全部乡村人口的比重为94.8%,占全部农业人口的比重为80.4%。说明中国近95%的“乡村人口”是农业人口,但“农业人口”中的近1/5并不居住在乡村。
推算结果显示,按照“农业人口”口径估计的农村独生子女数量要高于按照“乡村人口”口径估计的结果,且两口径结果相差近900万人,哪一种口径的结果更有意义?以下分别从作为独生子女产生背景的生育政策规定和与独生子女家庭扶助有关的相关政策规定角度予以讨论。
自20世纪70年代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国家性的法律颁布之前,各地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在生育政策的规定上既有同一性,也有差异性,其中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对农业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和再婚夫妇的生育数量规定上(张维庆等,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对国家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从各地现行生育政策来看,具有普遍性的规定中与独生子女有关的是“城镇居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各地规定虽各不相同,但一般包括“农村一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情况(张维庆等,2002:62~63)。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检索可以发现,在相关条例规定中虽然对“农村”一词的使用并不规范,但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农业人口”、“农业户籍的人口”、“农村户口”或者“农民”,说明在作为独生子女产生背景的生育政策规定中,以户籍性质划分的“农业人口”口径更符合实际情况。
在与独生子女家庭有关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规定中,其中一条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适当减免义务工、统筹款、提留款。城镇职工分配住房、城镇企业招工、农村划分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等方面,给独生子女家庭予以适当优先和照顾”。在养老保障方面,则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张维庆等,2002:77~78)。从2004年起,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在全国试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从以上与独生子女家庭扶助有关的相关政策来看,所关注的对象似乎多是以地域划分的“乡村人口”,或至少是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
可见,目前在独生子女相关领域,对“农村”的定义并不规范,“乡村人口”和“农业人口”两种口径都有其合理性。考虑到二者范围的交叠与差异,我们可以将按照“乡村人口”口径推算的结果视作下限,而把按照“农业人口”口径推算的结果视为上限。
五、估算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可能差异
除了定义口径的问题之外,文中关于农村独生子女数量的估算还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即农村独男育龄妇女都不再生育,独女育龄妇女均继续生育。而这一假设无疑是比较粗糙的,下列因素有可能造成估算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差异。
(一)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与一孩妇女继续生育的可能性
中国从1979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自然资源条件的差异、人口分布密度的悬殊以及民族人口状况的不同,自全国大力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就形成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张维庆等,2002:140)。
全国范围内,在普遍提倡生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下,“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地方计划生育立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村一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经鉴定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以及“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等情况,都有可能有间隔地安排生育二胎。尤其对于少数民族,其生育政策规定可概括为“一、二、三、四”的政策格局,也就是说,最多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生育4个孩子。即使是在政策要求第一孩生男即止的农村地区,也不是所有的一孩家庭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生育,独男家庭也有可能继续生育,独女家庭也有可能不再生育。这样复杂的实际政策规定与生育情况就使得本文的假设有可能过于简单,尤其是用同样的假设来推估各省农村独生子女的分布时。
(二)2000年50岁及以上妇女生育独生子女的数量
妇女的生育周期决定了50岁以上妇女的生育数量实际上就是其终身生育数,从而可以认定如果这些妇女在调查时点时只生育一孩,就意味着其终身只生了一孩,这些孩子应属于“独生子女”,但遗憾的是普查中并未涉及50岁以上妇女的生育子女数状况。由于本文所关注的“独生子女”主要是受国家生育政策影响下妇女生育的结果,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大规模普遍实施是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育龄妇女(15~50岁,1920~1955年出生)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年龄应在45~80岁之间,即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生育的妇女应包含年龄在50岁以上的妇女,因而普查数据中50岁以上妇女生育子女数信息的缺失对于推算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这一影响有多大呢?现有数据可以提供活产(或存活)子女为独生子女的15~50岁农村妇女的年龄分布(见表6),从而帮助我们判断独生子女母亲的年龄特征。
表6 活产或存活子女为独生子女的农村妇女平均年龄岁
活产子女存活子女
乡村人口口径农业人口口径乡村人口口径农业人口口径
独男独女独男独女独男独女独男独女
妇女平均年龄31.6
30.031.7
30.2
31.8
30.2
31.9 30.3
妇女的平均年龄似乎与子女口径(活产子女或存活子女)以及身份口径(乡村人口或农业人口)关系不大,细微的差别表现在所生的独生子女性别上,独生子女为男孩的母亲平均年龄略大,超过31岁;而独生子女为女孩的母亲平均年龄为30岁。与15~50岁年龄区间的一般农村妇女的平均年龄相比(乡村人口口径34.3岁;农业人口口径33.9岁),独生子女母亲的平均年龄稍微偏低。
活产子女以及存活子女为独生子女的15~50岁农村(分别按乡村人口和农业人口口径)妇女年龄分布(见图1、图2)显示了独生子女母亲在年龄上的一致性。尖耸而集中的单峰分布集中在25~35岁区间,35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母亲所占的比重迅速下降,50岁母亲所占的比重已接近于0。而且这种一致性与子女口径(活产子女或存活子女)和母亲身份口径(乡村人口或农业人口)无关,只随独生子女的性别略有差异:独生子女为男孩的母亲年龄分布较低较宽。
图1 活产子女为独生子女的15~50岁农村妇女年龄分布
图2 存活子女为独生子女的15~50岁农村妇女年龄分布
以上分析表明,即使普查数据中存在着50岁以上妇女生育子女数的缺失,但其对农村独生子女总量的影响应是微小的。
利用2000年普查原始数据,本文推算了全国以及各省农村独生子女的数量与分布,并讨论了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2000年中国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在3300万~4300万之间,各省数量分布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对现有农村独生子女数量的估计都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假设条件,估计值与真实值之间存在着种种可能的误差,因而在对未来农村独生子女发展态势进行判断时需要更为谨慎。
注释:
①由于所用原始数据的限制,数据对各省的代表性并不相同,在省级单位上所得到的数据结果需要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