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式与意义:1919/1928年自杀烈士的追悼会_追悼会论文

仪式与意义:1919/1928年自杀烈士的追悼会_追悼会论文

仪式与意义:1919-1928年间为自杀殉国者举办的追悼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追悼会论文,年间论文,仪式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03-0125-13

近代中国一些仁人志士选择以自杀方式殉国,以其震撼性、注目性,引起媒体与社会各界关注。对这种特殊的抗议外侮与惊醒同胞的方式,媒体予以报道和评论,将他们看成以身殉国的烈士。①从1919-1928年间爱国运动②中的情况看,大多也为他们举行了追悼会。本文专就追悼仪式略作考察,看这些追悼会怎样成了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及自杀这样特殊的行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如何通过一系列象征性仪式被赋予社会意义的。

一、启事与通电:向社会宣喻自杀者是殉国烈士

从文化人类学角度来看,仪式是具有象征性、表演性、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套行为方式。③“在仪式中,生存世界与想象世界借助一套单一的符号体系混合起来,变成相同的世界,从而在人的真实感中制造出独特的转化。”仪式通常可以使情绪与动机及形而上学的概念缠绕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民族的精神意识。④追悼会就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典型仪式。

追悼会须经过发讣告、送挽联、致悼词、出殡、安葬、立碑等环节,每个环节作为一种隐喻,均具有公开、庄严、肃穆的特征。自杀在一般社会条件下通常被认为是消极的不正当行为,中西历史上都对自杀者存在某种禁忌。然而,自杀事件一旦具备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性,社会团体又大都会为自杀者开追悼会,这显然与自杀行为的价值相关。

在中国文化中,讣告作为追悼与安葬仪式的首要环节,已经蕴涵了对死者的评价。在这一时期爱国运动中,通过报道启事(未见到用“讣告”字样),向社会宣喻自杀殉国者的意义,又有一些不同于传统的新特点。媒体报道自杀者事迹时,都将追悼会启事作为报道的重要内容。五四运动中媒体报道的11位自杀者,有7位的报道有追悼会启事的内容,说明开追悼会的目的。⑤如湖北省中华大学学生李鸿儒自杀后,媒体报道他曾在演讲时被警察殴伤,忧伤悲愤,投河而死,以身殉国,“近闻武汉同学商筹为君开追悼会,以慰英灵,而彰英烈”。⑥后续报道强调开追悼会的原因:“李君于投江之前一时作绝笔书云:鄙人救国无状,徒存所耻,尚望学界同人各报爱国之忱,誓达目的为止,写毕置于卧床之上。事后为同行学友拾获,抄寄来鄂,通知各同志。该校校友接阅绝命书后,莫不悲叹涕泣。旋主张筹备开临时追悼会,定期本月二十二号假汉口辅德学校举行。并通知武汉学生联合会分达各处,俟暑假期满,各校学友返校时再补行正式追悼大会。”⑦“开追悼大会以志哀感,并拟将其绝命书刊印多份,分送各界,俾得明其致死之真相,而资永垂不朽。”⑧后来武汉学联等十八团体将李鸿儒与其他病死的学生合在一起追悼,发表启事,称他们都是以身殉国。⑨其他人的追悼会预告中也有“以志不朽”等语。校友及学生会在预告或启事中,已经将他们的自杀行动称为英烈。是为国而死。

为了使人们理解与认同自杀者的目的与献身价值,有的启事撰写者运用中国历史人物与术语,彰显感染力。如五四运动中报道的《周烈士瑞琦追悼启事》写道:国事日非,身殉者踵接;面对外侮,周“忧国积愤,投河殒命”。这样的“蹈海之节,亦固宗邦”,“信宜作顽民之气,激志士之心”。肯定其献身的社会价值与意义,及开追悼会的必要性:“效西台之恸哭,何以为生;歌宋景之招魂,将焉慰死。同人羞汗,视息人间,默想英灵,亟欲追悼。……申吾士气。神而不灭,当若苌引。”⑩有的启事用简要词语宣称他们是为国献身。如报道北京大学学生林德扬说:“林君生前热心国事,遗爱在人。故该校学生拟不日开会追悼,以表哀思”(11),后又预告追悼日期(12),说明开会追悼的必要性。

有的启事宣传报效国家的传统忠孝道德精神。如五四运动中驻湖州陆军步兵第二团第一营第一连中士宋瀛宪,因愤青岛问题失败,以刃自戕,“军界中人于十三日下午一时,在归安城隍庙开追悼会。兹录其通告于下:中士宋瀛宪,嵊县人,粗知礼义,性尤厚重。去年九月间,得伊父逝世噩耗。彼以操练新兵,事关重大,不便归里。然军人以服从为天职,只得含泪从公。近因青岛交涉失败,恒慨然曰,丈夫为国不能尽忠,为子不能尽孝,何以生为。由是愤恨填胸。竟于月之二号夜间,以刃自戕,洞腹及背。垂危之时,犹扶刀面见长官,以明心迹。同人等不忍湮没潜德,爰开会追悼云”。又录他的遗书“家父逝世,不得灵终,甚为痛切”,“近因青岛失败,和约已签。吾辈愧对同胞,怨愤胸膛。轩窃叹薄命,情愿自戕死何惜。望吾胞兄警世同胞,以谢天下。青岛问题,努力相争,且勿让步”,说他“爱国之忠,与事母之孝,实足光垂千古”。(13)尽管记者并不认同他的自杀,因为报道题目的副标题是:“驻湖州陆军中士宋瀛宪与其自戕何不拔刀杀贼”,但这样的报道与启事发出来,显然具有激励人们加入争国权队伍的作用。

1923年长沙惨案期间(14),媒体报道李益焜、陈英自杀事件,称他们是为国捐躯。“常德近发生两学生自杀殉国事。昨得常德来函,报告情形甚详。查殉国学生系常德三德中学生李益焜陈英二人。因日本抗不交还旅大,实行经济绝交。讵知停泊长沙日舰,竟敢登岸枪杀市民情形。而该县学生,又被湘江日人殴伤。迭演惨剧后,交涉已经十余日,毫无进步。北京与长沙政府当局,均一筹莫展。而徒事内争,与抑压民气而已。该生每对人提及,辄愤填胸,太息痛恨,由是遂萌以身殉国。唤醒同胞之念。竟于本月十二日,李陈二人,相率同出常德西门外,投身港中,其地甚僻。当时无人得见。迨同学得矢口往觅,已淹死矣。其后收殓时,在李生身旁,收出绝命书一纸。始悉该生等,愤恨外侮,因而殉国。此事传出,各界闻之,皆为大惊失色,莫不为之泪下。现在两生之尸,暂停校内。已函该校教职员及同学等发起开会追悼。”接着刊登三德中学致各校开追悼会的函:“迳启者,弊校学生李益焜(即汉寿厘金局长李振甫第四子一旅团一团团附李滞苍之令弟)暨陈英(即常德警察局行政科长陈赞谟之侄)于本日上午十时,相约投水身死。未死以前,二人曾对家属谈及日人此次枪杀市民,辱国丧权之处,异常愤慨。李君并有绝命书一纸,留置家中。似此舍身殉国,与长沙市民黄王二烈士,可谓后先辉映。除将该二生在校收殓外,拟定于本月十四日(即阴历五月初一日)上午十时,在本校开追悼大会。届时务祈贵校同学,前来观礼。并宠锡诔词。以发幽光,殁存均感。此致贵校各位先生暨同学公鉴。常德三德中学校全体教职员全体学生同启。六月十二日。”(14)

由于自杀者遗书中有“以身殉国,唤醒同胞”的表示,引起了李益焜、陈英所在学校三德中学的重视。学校发表的追悼会启事说他们对于辱国丧权异常愤慨,舍身殉国,将他们与惨遭日军枪杀的黄、王二烈士献身的意义相比,是为了说明举行追悼会,邀请其他校师生与社会各界参加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还说他们是当地有身份人士之子,旨在引起公众的注意与重视。从“观礼”二字,说明学校是将追悼会作为纪念为国捐躯者象征仪式进行的。请来宾赐送挽诗词,是为进一步彰显其自杀殉国的社会价值与意义,完成死者的唤醒同胞、推动正在进行的抗日斗争取得胜利的神圣使命。内容基本相同的追悼会启事又以龙腾、何继潘等28人发起的名义发表,启事中多了概括遗书内容“大意略谓誓以身殉,为国人倡”,强调其献身的社会意义与价值。(15)

后来虽然没有追悼会如何举行的报道,却因此而举行了大游行:“长沙三德中学生陈英、李益焜二君,为长沙六一案,愤而自杀,赴水毕命,当时于李益焜身畔,收出一字一哭之绝命书。痛悉后,全邑市民悲愤异常,特举行湘事大游行。参与者万人。断头流血,誓为后盾。”(16)从这个报道看,可能是在举行追悼会后举行了湘事大游行。就运动的组织者而言,追悼死者、举行大游行,完成死者遗愿,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启事对追悼会正义性与正当性的表达,能获得社会广泛的同情,动员广泛的社会民众参加,也使政府当局很难提出反对的理由。

自杀发生后,有的爱国组织用通电方式发布追悼会启事。如五卅运动(17)中:“上海学生联合会昨接严墓沪案后援会来电,报告该地俞守一投河自尽,又接沪北援助沪案联合会报告汪伟鋐投池自尽,按自尽本为懦夫之行,惟该二烈士痛外交停顿、欲以一死激励国人,其心亦弥苦也。兹录来电如次:(一)上海学生联合会转全国同胞公鉴:沪上惨案消息传到殿菓后,俞君守一悲愤异常,即发起殿木沪案后援会。从事实力援助,奔走呼号,不遗余力。近鉴沪案未了,沙案又起。交涉棘手,愤不欲生。忽于囗日投河自杀。爱国心肠,殊堪悲悯。本会除定期追悼外。特此电闻。沪案严墓后援会扣先。(二)上海学生联合会鉴:汪君伟鋐自沪案发生后,愤外侮之日烈。悲时事之益非。于六月二十七日夜半投池自尽。同人等曷胜悼痛。爰于本月七日在浒山城隍庙开追悼会,届期务希惠临,同表哀忱。如有挽联哀词等件,请先期寄浒山学校收转沪北援助沪案联合会。”(19)

在帝国主义侵略的大背景下,一些爱国志士选择自尽,本是愤激无奈之举。但因为自杀行为具有激励国人之效,亦就具有了进行社会动员的功能。余姚沪案后援会的通函对自杀者汪伟鋐与之前自杀的潘大受均称为烈士,他“见交涉停顿,以为解决无望”,“愤慨而捐躯”,“欲一死以唤醒民众”。(20)由于痛感他们先后殉国,对他们的忠肝义胆,表达悲悯之情,为他们开追悼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二、组织与筹备:开追悼会共识的达成

这一时期,对自杀殉国者的追悼活动,均由各种组织发起。各级组织为召开追悼会做了大量筹备工作。由于他们是自杀,如何看待他们的行为,认识并不一致,筹备过程中反复说明、讨论了为他们开追悼会的必要性问题。

五四运动中为李鸿儒等人开追悼会之前,“昨集合汉口总商会及各团联合会,在学生联合会中开筹备大会,讨论追悼一切进行,各为武汉各界联合追悼大会,业经各界全行赞同”(21),即“学生殉国,情宜追悼”,并征得官厅认可,各团体正式书面以作保证,要定规约,没有激进的言行。要有入场券,各商户门首悬挂白布或白纸,上书“追悼殉国学生”字样。讨论中没有人提出李鸿儒等是自杀,而是将他们与其他病逝者一样,认定是烈士,是为国捐躯,所以有开会追悼的必要性。这样,武汉的追悼会得以举行。(22)

“五卅”惨案后筹备追悼潘容百,余姚旅沪同乡会,“为潘烈士蹈海事,在闸北华兴路三十五号开特别会议,到职员三十余人,徐乾麟主席,略谓潘君容百为国捐躯,本会谊属同乡,应开会追悼,及办理褒扬事宜,如何进行,请详为讨论”。其蹈海价值,主席一语定音。然后讨论的是具体追悼事务,议决了追悼会场、先设筹备处附于同乡会,公推文牍、交际、会计、庶务四科干事员办理一切,追悼会所需经费、在余姚及上海两处择相当地点,刊立纪念碑等追悼办法,(23)意在广泛传扬其为国捐躯的价值与意义。后来多次开会筹备,每次开会都在报纸上发布消息,使公众不断关注追悼会问题,在关注中受到了动员。(24)如说:“余姚人潘容百,前以忧愤世事,又激于五卅惨变,强国无公理,于六月十七日,乘新江天轮赴甬时,蹈海身死,遗书数通,嘱家属勿以为念,本埠余姚同乡会宋汉章徐干麟等,以潘君足率社会,特发起追悼大会,捐集款项。昨已定九月六日,假穿心街浙绍公所举行。”(25)

追悼大会的消息重申他是因激愤于“五卅”惨案而死。这已是惨案发生两个多月后,也是潘大受去世一个多月后,然而当时抗议活动仍在继续,因此抗议的话语还要借助发布召开追悼会的消息来宣讲。这个通告最重要的是说“潘君足率社会”,以此说明他们发起追悼大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天在发布刘潘二烈士的追悼会消息时,再次称刘光权、潘大受是“为国牺牲者”,是愤于“国势凌夷,强权压迫”,将投海称为国殇,是献身国家。并介绍了两个追悼会的筹备情况,请社会名流、爱国群彦,撰写挽联,也是希望人们阐发其为国而死的意义,开追悼会,就是要对“烈魂”有所慰藉。(26)

在追悼会的筹备中,有的专门设立了丧葬事务所。这以“五卅”运动中刘光权追悼会最为典型。报道说:“刘光权因愤外人之惨杀同胞,蹈浦自杀后,各团体颇为哀悼,兹闻本埠沪扬州同乡会等各团体,拟发起追悼会,以为爱国者劝,案由扬州同乡会筹备进行。”(27)在筹备与追悼中,对刘光权自杀有何意义,讨论次数较多,筹备过程较长。

刘光权为国捐躯后,上海商界总联合会等均筹备开追悼会。由于刘光权是扬州八邑旅沪同乡会的会员(28),该会拟联合一致举行,由同乡会出面在北京路顾家弄设刘光权烈士丧葬事务所,使追悼活动成了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该会马上采取两个行动,一是征求各界各同乡共同举办,使之成为公共性的团体行动,从而增加其行动的合法性与感召力,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再就是请求政府下令褒奖,“该会拟函请廖、许两交涉使请求政府下令褒奖,昨日并推举代表吴二尊等分头往谒政府代表蔡廷干、曾宗鉴、许交涉使请从速褒扬”。希望从政府层面肯定其自杀行动的积极意义。在政府、死者之间,同乡会扮演了中介的角色(但没有查到后来政府有任何表示的报道)。同时发表刘光权丧葬事务所通告:

敬启者:本埠惨剧迭演,举国同愤。刘烈士映枢,名光权,鉴于风潮之日益扩大,交涉之无稍进步,国势之不振可危,民族之命沦亡无日,于是义愤填膺,蹈海自尽。冀以一死促国人之觉悟,救垂死之人心,读其致全国父老绝命书,有曰枪毙市民,即减吾种族之实验,禁人爱国,即瓜分我国之先声,可想见其爱时爱国之心理,其深痛沉彻,已达于极点也。吾人对于刘君之嘉言遗行,而于世道人心,有绝大关系。认为有阐扬宣传之必要。爰成立刘烈士丧葬事务所,并筹备身后一切善后事宜。拟定期召集各团体联系会议,讨论追悼及处置义骸种种各问题。夙仰贵会(校署)义声素者,对于此举,应表同情,倘蒙赐以宏词,不拘悼挽诔铭,请与五日内惠寄北京路顾家弄扬州同乡会内附设刘烈士丧葬事务所,一俟订有会期,再行专函奉告,先行布达,顺颂台绥。(29)

在丧葬事务所筹备下,追悼刘光权烈士的活动开展起来。加入事务所的团体及个人甚多。(30)当时加入的团体,基本都是工会、商会,说明追悼获得了普通工人的支持。刘光权之死引起了上海商界总联合会的重视,也派员筹备追悼事宜。6月19日,刘光权烈士丧葬事务所致函上海商界总联合会,希望在组织上理顺追悼活动,对于他们“急公好义、有扶掖世道人心之高谊,敝会逖听之余,莫名钦感。查刘烈士为敝会会员之一,此事传播后,鄙同人惋惜至深,一再召集会议,佥以同乡痛痒相关,万难自处客观地位”(31),以此为由,希望其他团体参加进来,共同完成治丧营葬各种义节。这就解决了追悼组织的问题。通过组织追悼,动员人们团结起来,共御外侮。

刘烈士丧葬事务所是由上海市商界总联合会、同乡会等社会团体组成的联合组织,虽然主要筹备追悼刘光权,在实际上起到了发动、组织群众参加抗议运动的作用。当时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任务,是如何有效动员群众参加到抗议运动中来,让群众认识到这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情,必须面对。据报道,扬州八邑旅沪同乡会,“为刘光权烈士追悼大会事,办理一切,不遗余力,连日各省区方面,如京、津、湘、鄂、鲁、豫等处各地军民长官地方公团及个人或同乡,均有来函加入,并悼辞挽幛甚多”。(32)使对刘光权的追悼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公共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刘光权烈士丧葬事务所通告开各团体联席会议讨论丧葬问题,称“五卅”惨祸,旷世罕闻,刘烈士光权愤异族之残暴,“不惜以一死促国人之觉悟,冀以尸谏,息军阀之内争”,“绝非寻常负气轻身之流所可同日而语”,直指运动中的关键及军阀纷争问题。因此,“前由各公团以烈士此举不仅足为民族光荣,实于世道人心有非常裨益,即经联合组设烈士丧葬事务所,办理烈士身后一切事宜”。通告进一步阐释与提升刘光权之死的社会价值与意义,希望社会各界推派代表出席联席会议,讨论关于丧葬各问题。(33)

通告发布后,7月18日会议如期召开,到者有市学联、商会等三十余团体五十位代表,讨论刘烈士追悼及卜葬事宜:“巢堃律师演说云,普通吊唁,无非志一时之哀悼,酬平生之情感。而素不相识者,必不预焉。今观到会之众,吾矢口与刘烈士夙无感情者必多,鄙人即其一也。夫人生不过如朝露之一瞬,事业或昭著于千秋。刘烈士尸谏全国,誉播环瀛,闻者景慕,知者为悲,决非无谓之消极轻生者比。次童理璋谓,刘烈士籍隶江都,而其死则非为江都,实为国难,故不仅扬州同乡会应开会追悼,则各团体各地方,亦均应有所表示,以慰英灵,而激来兹。”当场议决了追悼地点及日期,组成宣传、调查、文书等科办理追悼的各项事务,及负责团体。并决定每星期二五下午七时,开常会一次。(34)这个报道说明对刘光权这样的自杀者开追悼会有不同的看法,有争论,也就是如何看待他自杀行动的社会价值。上述巢堑律师的演说很好地阐明了为什么要给刘光权开追悼会。童理璋的发言则加强这一论证。

由于刘光权的遗书原迹曾在报纸上公布,所以刘光权烈士丧葬事务所,因刘烈士之父刘燊业已来沪,并随带刘烈士亲笔各种遗书,遂陈列于扬州同乡会,任人参观。并开职员会,讨论追悼大会日期及地点事宜,并由刘父报告刘烈士投江自杀详情。(35)这样既表明了刘光权遗书的真实性,又通过参观使公众对刘光权的自杀目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三、入殓与公祭:对殉国之价值的认同

对自杀殉国者的追悼活动,有组织的开展起来。最先进行的是入殓和公祭。就入殓来说,特别是投海、投河者,其尸体能否捞获是各界关心的问题。因有些自杀者找不到尸体,殡葬的一些赋予社会意义的象征仪式就没有办法举行。能查到的最详细的入殓报道是“五卅”惨案期间刘光权的入殓。刘光权1925年6月8日自杀,是五卅运动期间最先自杀者。9日开始,媒体就将他与后来的自杀者作为抗议运动的重要事件报道,有时用大半个版面。(36)刘光权尸体捞获后,由于之前报道称他为烈士,是愤于此次南京路之惨剧,以身为殉,其尸身捞获时,围观群众恸哭失声,当场易服入殓。“入殓后,移棺至狄思威路天潼路广场上,临时扎一礼堂,白帏飘拂,颇为哀静肃穆。各界欲致吊者,可径往该处。刘君丧葬筹备处,现正讨论一切,出殡期尚未定。”丧葬筹备处公布了吊唁、送挽联、捐款等注意事项。尤其特别强调,治丧所用,均为国货。刘光权死时穿的衣服是爱国衫,作为遗物保留下来,供人参观,以激励人们用国货。(37)报道中没有看到亲属出场,料理后事的是他的朋友或公司老板,而他们更以组织丧葬筹备处这样的组织,处理追悼中的各种事务,这在后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这一时期为自杀者开追悼会前,大都有公祭。虽然自杀者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但媒体、运动的组织者依然为之举行公祭。五四运动期间,全国各地很多大中城市举行追悼会,悼念为国捐躯的学生,会后举行游行示威。1919年7月3号,武汉十人团联合会追悼殉国学生郭钦光、徐曰哲、李鸿儒、周瑞琦、吴用霖五人(38),由于联合会对追悼会进行了严密、精心的组织,虽然到会者有数千人之多,但整个公祭、追悼活动井然有序。为使公祭免受当局干涉,定临时规约,无入场券者,不得擅入。但著各团或机关徽章者不在此限。虽持有入场券,若携带违禁物,或衣冠不整者,或行迹可疑者,亦不得擅入。到会者宜亲笔签名。出入场口不得拥挤。会场内不得喧哗。凡要演讲,先告知演坛员,由坛员将姓名报之于众。演讲题目不得超出追悼范围。如不依前列各项约定者,由纠察员随时纠正,不听纠正者请出会场。可见,组织者已经有很强的组织能力。追悼、公祭会场布置井然,庄严肃穆。礼堂悬挂五烈士遗像。礼堂四周以白布作幔,法团、个人的挽联哀辞,琳琅满目。场左设置一演坛,童子军露营左右维持。来宾受素花入场。二十人一排,由甬道至礼堂行鞠躬礼,军乐应拍节奏,声闻凄凉。当时各界前来致祭非常踊跃。“足知烈士之死其感人至深”。致祭礼节分四步:与祭人到会由招待员引至祭坛(作乐);由掌坛人上香三献祭酒;与祭人向灵位排立行鞠躬礼,主祭人还礼;由招待员引与祭人退位休息(乐止)。报道说,武汉追悼学生之日,各沿街商店各悬白纸旗一方,上书“追悼殉国学生”六字,说明市民对殉国者充满了崇敬之情,有的商店门上匾题“君为国死、我为君哭”(39),说明市民对死者价值的认同。

对于自杀殉国者的公祭,有的还有下半旗志哀的仪式。刘光权入殓设灵堂后,当天下午各公团前往致祭者络绎不绝。刘公治丧处,“召集各商界开临时会议,一致公决,对刘烈士先下半旗志哀”(40)。下半旗志哀,是在民国时期举行国葬时,“中华民国人民有殊勋于国家者”才享有的仪式。(41)刘光权作为一名普通职员能享受这个待遇,并由民间组成的治丧处决定与实施,即在于认为他是为国捐躯。同时,组织起来的学生为其唱追悼歌,童子军队到场服务。民众以这种吊唁形式表达对日、英帝国主义者残杀我同胞的抗议。

在启事与通电中,都有请社会各界送挽联的内容。挽联作为直接赋予死者社会价值和意义的载体,具有简明扼要、醒目、警世的作用。挽联摆放在追悼会的现场,使追悼、公祭现场庄严肃穆。五四时期李鸿儒追悼会上朱汉甲等的挽联:“身为青岛而死,如鲁之蹈海、屈之投江,九泉下独抱幽恨;名留碧宇犹生,于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千载后共仰英灵。”“君为青岛捐生,奴隶皮借襄水洗去,我以白纸作吊,国民魂由汉江招来。”(42)将中国传统儒家成仁取义的价值理想,与现代追求民族独立的价值诉求结合起来,说他将名留宇宙,人们会永远仰慕他的英灵。这是用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符号象征性地诠释亡者。这一时期为自杀者所撰写的挽联中,大都运用了这一修辞方法。

在刘光权追悼会的筹备过程中,丧葬事务所的通告希望社会各界送挽联。江淮同乡会所赠挽联:“国事叹飘摇,那堪风雨摧残,又警魂梦,看敌寇鸩强,据我土地,杀我同胞,念高丽印度惨痛情形,蹈海投江拼一死;先生真义烈,愿随波涛上下,唤醒愚蒙,倘豪俊奋起,泯彼私争,御彼外侮,具北美西欧富强气象,铭钟铸鼎颂三闾。”江淮公所挽联:“死闻屈大夫,魂以伍相国,五月竞波,八月观潮,父老应得三轶事;志媲陆忠烈,才拟文文山,恭读遗书,如读正气,先生不愧媲流人。”(43)挽联痛陈国家民族危难,控诉敌寇罪行,说刘光权的蹈海投江,即是为此“拼一死”,其中关键是“拼”字,内含其死具有“抗争”意义,其死就不再是消极的,而具备了更加积极的意义。同时,认为他是为唤醒民众,一致对外,抵御外侮而献身,与刘光权在《致全国父老兄弟书》说“国既没有,那里有家”,“同胞同胞,快醒快醒,大家努力,各本良心,各行其志,万万莫效那无血动物,存依赖性、无耻性”的遗书所述宗旨相同,(44)但挽联又将其义烈之举与中国历史上的屈原等忠烈人物相比,提升了刘光权自杀的社会价值与意义。

上海台州同乡会暨台州公所,“因刘烈士光权悲愤殉身事,实足以砥砺末俗、激起民众团结之坚固,洵属难能可贵”,特分赠哀挽联各一副于下:“痛痛痛是血滴子,自愿无能,惟誓死一身,天下溺不如己溺;苦苦苦与水波臣,长此终古,得唤醒群众,国家存则其人存。彼何人斯,只因热血满腔,不忍见惨杀同胞,黄浦急流拼一命;非无谓也,若得义心共激,将从此收回租界,青年烈志足千秋。”(45)上半句强调唤醒群众的作用,以身殉国的价值,“拼”的抗争意义。下半句鲜明地认为刘烈士并非无谓而死,而是能够激发人们的爱国精神。

有些挽联称自杀者为“国士”。如52岁的商人潘容百,又名大受,因“五卅”惨杀案,于1925年6月17日投海,报道称他“愤慨已极,为国殉躯”,“不愿再作亡国奴”。(46)他投海前给《申报》投三份遗书,分别写给全国同胞、妻子和效公督理,称英日“开枪惨杀无数爱国的同胞,见之泣血,闻之悲悼,我欲援无枪炮,我欲助无财钞”,自己“残老病躯,何力能为,愤从悲生,死由愤逼”,希望以死激发作为“国家干城”的军人担当救国重任。《申报》刊登了这些遗书。潘未殉国以前,在法租界辣斐德路福康里五号,开国货促进会筹备会,因刘烈士光权将开追悼会,决定以筹备会名义致送挽联,即由发起人邹改卢撰就一联:“当道尽豺狼,鬼火妖星,仅许清流容国士;九关森虎豹,腥风血雨,更无安土保人权。”当时潘君持此联把视良久,对邹说,此类挽联君不妨多撰几副,将来尚大有用处。当时与会诸人,听他说此话,都以为将来殉耻者不止刘君一人而言,因相与叹息,不知他正指己身,已怀心死之念,偶然流露于话中。促进会诸人与潘君私交甚厚,拟与余姚同乡会共同发起追悼。闻邹改卢因当时不及细味潘君语意,加以宽慰,引为至恨,复撰一联吊之曰:“胡马久临江,长城自坏空悲宋,精禽总填海,烈士于今又姓潘。”(47)这两副挽联把他们称为“国士”、“烈士”,赋予其崇高的价值与意义。

四、 追悼会:烈士精神的意义言说

经过筹备及上述的一些追悼活动,为追悼会召开奠定了基础。追悼会的各种仪式作为象征,都具有赋予死者行为社会意义与价值的功能。

当时的追悼会,一般有相当完备的仪式,这就是一个象征,是人们认为死者应该享有这些仪式。如五卅运动浙工专学校追悼钱启忠的仪式,报道说:“杭州保国寺工业专校,于二十一日上午,为忧国投江之学生钱启忠,在大礼堂开会追悼,各界男女代表与会者七十余团体,校长徐崇简主席,教员刘德襄赞礼,程光甫记录。教育厅长计宗型主祭、校邻近畿陆军第二师自动的特派全副军乐队,到会襄礼,以表哀忱,蔡禹择报告钱君历史,……来宾相继演说者,为计厅长、省议员林茂修、女蚕代表骆女士、大浙江报陈明远、之大杨端祥等二十余人。无非吊死勉生之语。兹将其秩序单录下:l、振铃开会,2、与会者各就席,3、奏乐,4、唱国歌(全体起立),5、主席致闭会词,6、报告钱君历史,7、启遗像幕,8、主祭诣灵案前,行上香礼,9、致祭(全体起立,行一鞠躬),10、读祭文,先各团体(法政等校代表),次本校教职员代表(刘戛鸣),又次本校学生代表(方以矩),11、唱追悼歌,12、闭造像幕,13、来宾演说,14、校友演说,15、家属致答词,16、奏乐,17、摄影,18、散会。时已十二点钟矣。”(48)追悼会的主席、主祭人都是学校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教员,社会各界代表,人数多,规模大,程序非常完备。

在追悼会仪式中,宣读悼词(祭文)是核心环节。在“五四”、“五卅”运动中为自杀殉国者开追悼会的报道中,很多报道都讲到有致悼词或宣读祭文的程序,但将其全文转录者不多。如五四运动中武汉各界追悼殉国学生周端琦等,祭文报纸全文登载:“维中华民国八年七月三日武昌律师公会、汉口红十字会、汉口青年会、夏口律师公会、武昌商会、夏口自治筹备会、武汉学生联合会、湖北法政学会、武昌青年会、武昌和平期成会、武昌积善堂暨各善堂、汉口公论日报馆、国民新报馆、大汉报馆、中西报馆、新闻报馆、汉口日报馆、大陆日报馆:谨以不忝之羞,致祭于殉国学生郭君钦光、徐君曰哲、周君端琦、李君鸿儒、吴君用霖之前。呜呼!胡天地之无知兮。令君等以偕亡。彼跳梁之小丑兮,犹横暴以披猖。岂忠之鲠诤言兮,于斯世而不能容。乃卖国之人兮,且负势而称雄。抱耿耿之孤忠兮,遽殉身以莫逞。苟死而有知兮,既赉志而能瞑。愧吾曹之碌碌兮,终因人而成事。愿涉长途兮,必继君主英志。叹物极而必反兮,喋血以指仁川。得好人而寸磔兮,顾含笑于九泉。既名传于史策兮,将植五人之碑碣巉巉。苟魂魄之归来兮,尚不弃而鉴旃。”祭文情绪激愤,称他们殉国的事迹必将名传史册,而导致青岛失败的卖国贼为“跳梁之小丑”。施洋宣读祭文时“泪随声堕,继则咽不成声”,在当时就“与祭者亦均呼眺痛哭,声振全场”(49),达到了群情激愤的效果。

演说是五四运动中召开的殉国者追悼会新有的一项议程,是与传统追悼会不一样的地方。如武汉追悼殉国学生时,施洋演说“殉国五学生此次牺牲性命价值,较之黄兴蔡锷为高尚。黄蔡两君对内关系,五君捐躯对外关系。所谓外患亟于内讧。诸君因追悼而来,五君未达之志尚望同人继续进行,以竟全功云云。次邱君飞谓今天追悼会为民意追悼,要素须贯彻五君志向。抱实际爱国思想,良心一日未死,国事犹有可为。鄙人愿与诸君共勉之。……五君殉国所争代价。系保守我国土地人民主权二大要素。有一缺乏,丧失国威,耻辱人民。以后救国救贫救民,抱定宗旨,完全做到美满地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最要目标厥有两端。一铁血救国,一实业救国。同心努力洗耻救亡,使四千余年文化之古邦永存于亿万纪世矣”。肯定他们殉国的价值。(50)林德扬追悼会上,与会人士与北京大学同学相继讲演,说林君忧心国家,遂致夭折,为国丧一良材,“盖感于社会不良,不得已乃以一死而警众生”。(51)北大校长蔡元培发表演说,说林德扬“牺牲自己一身,做发展国货的广告”,现在“只要我们活着的人,努力去振兴国货,达到林君的第二层意思。追悼会虽然已经完了,我们继续去做,是没有完的。追悼是可惜的意义。我们既然可惜他,就要体谅他的志愿,去做完林君没有完的事体。这就是我的希望了”(52)。演说以其鼓动性及富有强烈的激情,能够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他们的演说说明,“国难当头引起爱国情绪的高涨,由此而产生一种集体的冲动,整个社会由于这种冲动而提出一条公理:个人利益,甚至是平时最受尊重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这条原则不仅被宣布为一种愿望,而且在必要时要不折不扣地实施”(53)。

再如潘大受的追悼会,余姚旅沪同乡会于九月六日下午为潘容百烈士开追悼大会时,天虽然下着大雨,而来宾到者仍很踊跃,各界诔挽有千余件。曲同丰、李思浩、颜惠庆、褚辅成等社会名流均有哀挽吊唁,这表明追悼会发动的广泛。徐乾麟主席在致开会词时说:“潘君之死,予吾人以觉悟及奋兴提倡国货,尤为根本救国主要图。”(54)追悼会上的一系列仪式,如由郑子褒报告潘君生前之事略,由潘家堂报告潘君蹈海情形,全体起立行三鞠躬礼,并静默三分钟,以示悲哀,由魏子祥代该同乡会及动寿慈读祭文,由少年宣讲团代表陈贤本及徐佐良、朱定一、张君灿诸君演说,未由家属致答谢词等,各个环节的仪式作为象征,都在强调他殉国的价值与意义。这个时候,已经是九月份,五卅运动的高潮已经过去,但抵抗运动仍在进行,当时国人认为最为有效的抵抗途径就是提倡国货,这也是潘大受在遗书中特别提出的,所以人们演说中对此特别强调,是为了动员更多的人都走到用国货的行列。

当时个别追悼会还有宣誓、唱追悼歌等仪式,如五四运动时的漳州追悼会,演说后,大家在郭钦光、周瑞琦、徐曰哲三位烈士遗像前宣誓,其中前九条是不要买卖日货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十条“勿为五分钟之热心”(55),这是周瑞琦遗书中的一句话,是他自杀的重要理由之一。说明他对国人的批评,已经引起注意,所以将这句话放到宣誓词中,表示不辜负烈士的遗愿。这句话在后来的自杀者遗书中还一再提及(56),警示国人,抗御外侮,贵在坚持。

五、出殡公葬:以身殉国“烈士”的再肯定

出殡、执绋送葬,是殡葬仪式的重要环节。但“五四”时期的追悼会缺乏这些环节的报道。后来见到的报道有,1922年香港罢工工人卢用有的出殡:“二十二日一时出殡。是时适逢阴雨,一若老天怜悯劳工,悲痛卢君之死,不期为之下泪也者。计海员各同志到场执绋者数达七千人,由长堤中国国民党广东支部前起马,到东园门外齐集。先由孤儿院军乐队前导,列队排行,各社团致花圈挽联,不计其数。及灵柩到永胜寺时各界来宾,即排班致祭。俱行三鞠躬礼而退。时且大雨滂沱,执绋者仍不稍露倦态。其一种沈毅肃诚之状。殊非寻常宾客送葬可比。”(57)1922年,为抗议太平洋会议自杀者褚序民的出殡仪式:“褚君死耗发表后,无不惋惜。各分部及个人函电纷纷吊唁。二号晚停棺党所,同志及亲友来吊唁者络绎不绝。是日执绋者有三百余人,车七十余辆。灵柩到坟场时,已三点余钟。由高振程君代表褚君家人,多谢来宾盛意。继有高发明君代表支部勉励各界同志等。于此足见褚君感人之深,与侨胞爱国之切也。”报道其自杀原因说,“对某君言及国事及太平洋会议案,扼腕愤恨。有不欲生之慨。某君力慰之。不知其报死志已决也。由此种种推测。褚君牺牲为国之志,隐蓄已久。不过太平洋会之噩耗。更促其决心,早日自杀耳”(58)。从报道看,这两位自杀者的安葬是国民党人组织的,在送葬之前有吊唁活动,在送葬过程中有乐队前导等程序,执绋的人数众多。报道也是赞扬他们的爱国精神,意在激励人们为坚持罢工,为打倒军阀与帝国主义而斗争。

媒体报道中这些仪式比较齐备的,是五卅运动中刘光权的殡葬。由于刘光权追悼活动连续报道,对他的追悼已经成了一个公共性事件。对于出殡的缘由,丧葬事务所25日的通告说,刘烈士光权义骸捞获之初,因事出仓卒,暂时在虹口天潼路旁空地安放,旋置棺盛殓,并搭盖明瓦数间,仅避风雨。因气候已渐炎热,该处难以久停,丧葬事务所决定本月26日移厝闸北太阳庙扬州公所,以安遗榇,并议定是日下午发引。报道列出了从天潼路到扬州公所的行进路线,希望各团体自愿光引者,请予为报名。25日加入的团体,有沪西四路商界联合会,常州旅沪同乡会、闸北学生“五卅”后援会、镇江援工协济会、杭州浙省大有利电气公司、佛教净素学者高绍棠、上海学生联合会、扬州同乡会理事季让三,又英文术校校长季沐春、扬州公所、扬州同乡会、肇嘉浜路商界联合会、鸿升号大桥镇商会,宜城聂绍煜、聂绍炜等众多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组织者将这个环节看作宣传其爱国精神、发动民众进行抗议的机会。当时闸北保卫团通令各支团说:

案奉淞沪保安司令部令,开准扬州八邑同乡会函称刘烈士光权痛五卅惨祸,愤懑填膺,投浦尸谏,现敝会公决,于本月二十六号下午一时,将烈士灵柩自胡家木桥发引,移厝太阳庙扬州八邑公所,惟恐沿途发生误会等因,所过辖境,谨恳保护等由,准此。查刘烈士光权因爱国而投浦尸谏,虽违明哲保身之道,而精诚感格,足使国人闻风兴起。本司令同深哀惜,惟现值戒严期内,地方治安,尤应严密注意,除复函并书额表扬外,合行令仰该团查照,转饬所属届期于刘烈士灵柩经过地段,沿途加派岗丁维持治安,保护通行,是为至要。此令等因奉此,该刘烈士为国牺牲,凡属国人,莫不同声痛悼,此次出殡执绋人数必多,本团负保卫地方之责,际此戒严期内,除书联致挽外,合行令仰各支团长查照,届期于经过沿途加派岗丁,维持治安,保护通行,勿稍疏忽。(59)

因“五卅”惨案发生不久,上海正处于戒严时期,所以出殡要取得警方的支持与保护。同乡会函请警方保护,称其自杀为“尸谏”,这是原来在发布的文告中所没有的。而当时所说的出殡,并没有下葬的环节,而是称为“发引”,即将灵柩移到更安全合适的地方。由于沿途恐怕引起误会,所以才晓以大义,请求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淞沪保安司令的态度,认同刘光权是因爱国而投浦尸谏,是为国牺牲,是烈士,追悼出殡,作为警方也就有了保护的义务与责任,这样出警也就有了正当性。同时,因这一通令刊登在报纸上,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个消息,加入到追悼队伍中来。因此,“刘烈士丧葬事务所发表出殡日期以来,各团体加入追悼及愿望执绋者,更形踊跃,今日午后一时灵榇所经之处,有保安司令部及保卫团维持秩序。此次出殡除灵榇外,毫无仪仗僧道等,各界所送挽对挽轴约三百多幅”,显然与一般的出殡不同,使这次出殡很是壮观。挽联之佳者,有严秋恭的。联云:“歇浦蓦陈尸,与万顷波涛同兹浩瀚;汨罗甘步武,看千秋史乘并作标题。”又韩绍平联曰:“爱国囗捐躯,誓将公理独伸,力挽狂澜留正气;舍生能取义,恰值良辰重午,魂招歇浦弔英灵。”(60)重申其捐躯具有伸公理、留正气,舍生取义的社会价值与意义。

有的追悼会筹备会也讨论墓地选址等问题。筹备者认为应将殉国者安葬在有象征意义的地方。五四运动时的汪世卫本是汉中人(61),按说应将他安葬在老家汉中,但在北京汉中会馆举行的汪世卫烈士追悼会上,姚警蚩说他“愤外交失败,不惜牺牲一身,警告国人。举国主人,莫不仰其烈风”。这样,其家属抚恤、安葬地点、纪念碑、刊印小传等,都要与一般人不同。傅剑武提议,葬汪君遗骸于北京或西湖,并立纪念碑。追悼会上认定他是烈士,是殉国,“为国耻之纪念,为乡里之光荣。今后当以死者之心为心,以竟其未竟之志”(62)。这种地点选择可能受到了1917年4月15日、4月17日,黄兴、蔡锷国葬礼的影响。黄、蔡被安葬于湖南长沙市岳麓山风景绝佳之处。从会上讨论的一系列追悼办法看,筹备者完全是把汪世卫看作为国捐躯的烈士追悼的。从讨论看,已经有了为其进行公葬的意思。汪世卫到底安葬在何处,笔者没有查到相关资料。

对自杀殉国者是否要公葬的讨论以刘光权最为突出。上海市学联、商会等三十团体,8月5日致各团体通告说:“刘烈士以身殉国,其志纯为唤起同胞,共同救国起见,非抱消极主义,及有他种感触者可比。果尔风声所播,响应一时,观于工商学一致休业,始终不渝,团结之坚,为中国前此所未有,未始非烈士遗书警促之力,有以致之,虽交涉前途,未敢遽抱乐观。而我民气坚定,已足启对方之警悟(中略)敝团等集议择觅相当地点,醵资公葬烈士,以风后世,惟兹事体大,需费商亦不资,非请各方爱国志士,好义君子,慨任资助,殊不足隆仪式而状观瞻,如承慨然捐助,即乞迳寄事务所,所有烈士丧葬经费,概由绸商锦纶公会负责保管,以重公款。”(63)再次强调肯定刘光权是为国捐躯,并以其遗书对人们团结所起的警促之力,肯定其献身所起的现实作用,说明为其公葬以风后世的必要性。可见因是自杀,进行追悼或公葬的正当性需要反复强调与论证。但后来是如何公葬的,笔者遍查报纸而不得进一步报道,只知道后来其墓建在扬州风景秀丽的瘦西湖畔,称“五卅烈士刘光权之墓”,陵墓的塔座正面镌烈士传略,南、北两面镌烈士遗书四封。陵墓的选址、占地、规模、高度、宽度、用料、式样都是一种象征,都在代表着死者所做的贡献。陵墓的重要作用是它作为一个象征,永远树立在那里,使人永远看得见他,永远记得他的丰功伟绩。他象征着一座历史丰碑。游人经此,必瞻仰凭吊。“刘光权的爱国精神将永远铭刻在人们心中。”(64)

六、 抚恤表彰:彰显烈士精神的不朽意义

追悼会开后,对死者家属的抚恤成为各级组织重视的问题。同时,为死者树碑立传也以总统表彰、铸铜像、写传、立纪念碑等方式,表彰他们为国家捐躯。

在“五卅”惨案中,有的自杀者很贫穷,需要对其家属抚恤,但要有正当的理由。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工人陈筱福服毒身死后,当时的报道说:“昨汉壁礼路商界联合会,为请求抚恤爱国自杀工人陈筱福家属,上工商学联合会函云:工商学联合会诸先生公鉴,敬启者:日前属会据浦东杨家渡住民报告,略谓英美烟公司工人陈筱福,痛外侮日急,公理不伸,自行服毒身死。现一家七口,日惟痛苦悲啼,若不速为拯救,必致相继自毙等情前来。当由属会急派代表朱耀堂君,亲赴该处实地调查,是晚即由寡妻潘陈氏,扶老携幼,来会泣告,伊夫确系愤世自尽,遗有依婿为活之妻父潘荣华,年逾耳顺,不能再事工作。长子龙根,年仅九岁,次子三根七岁,幼子雪根生才四月,女二,长十二岁,次四岁,外无戚友,内无积粮,停柩未葬,啼饥谁怜,言已,痛哭失声,全座对此凄然泪下。除当场捐集五十余元,暂作丧葬费外,窃念该工人为国捐躯,其志可嘉,其情尤属可悯,不亟为之妥筹善后,不仅生者就死无所,死者亦难瞑目于地下。为此迫切陈词,伏维公察,不胜□企之至。”(65)从家属的表述看,是愤世自杀。而报告则称其为国捐躯,希望上海市工商学联合会抚恤家属。媒体报道此事,也是希望社会有关人士对其家属捐助。

当时从国家层面对自杀者表彰的,是南方政府的孙中山大总统。他发表《表彰易白沙函》说易白沙志在报国,“国家扬烈表忠,务有以安英灵,而资激劝”(66)。总统府秘书杨熙绩致函易培基,说易白沙是为“救世”而死。在具体措施上,通过建亭树碑,使国家的表彰作为一个具体的象征体现出来,便于后人凭吊。(67)

立传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死者主要事迹的记载,内涵了对传主的褒扬。从1919-1928年爱国运动中的自杀者来看,很多在追悼会筹备中说要为其立传,但最后真正立传的,并在报纸上能查到的,却非常少。现查到的,有章太炎为易白沙写的传。(68)

有些自杀者因是投水,尸体没办法捞到,无法安葬,便拟采用铸铜像、立纪念碑等形式纪念死者。在五卅运动中,杨树浦公学教员应银寿,忧国蹈海后,该“校以应君之尸,打捞十余日,仍无着落,现想必已葬鱼腹,建墓为难,事恐湮没,故拟铸铜像,现已着手集资择地”,其追悼会筹备处通告说:“为国家事,视死如归。焉可以任其湮没而不彰”,“凡国内外崇义慕侠之士,及各工会、公团、各大中学校、商会、商联会、地方机关等,如惠诔词挽联等,请直寄上海杨树浦公学,一俟筹足经费,即择华界开会讨论铸像地点”。(69)当时上海宁波旅沪学会在筹备甬籍被害同乡追悼会时,将投江之应银寿与“五卅”惨案中惨遭枪杀甬籍同乡邬金华等一起追悼,称其“激于义愤,觉悟群众,敝会既悯死者之沉冤,欲勉生者之奋斗”,发起“五卅被害甬籍同乡追悼大会”。(70)在讨论建筑“五卅”死难甬籍诸烈士纪念碑时,由汪北平宣读应银寿烈士之父应全林的意见书,愿将抚恤费改建纪念碑或石像,并表示谢意,当公决办法如下:其一,请同乡前辈撰述应邬傅三烈士传略付刻。其二,建立纪念碑地点准择宁波交通繁盛之区,由本会致函宁波各公团,请其互助。(71)将应银寿同样看成烈士,传略与纪念碑都是弘扬其事迹的象征,请同乡前辈撰写传略是为了提高权威性与公信度,将纪念碑建在市中心繁华地带,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英雄事迹,从而能激励更多的人。后来在为死难甬籍烈士开的追悼会上,将应银寿与甬籍其他烈士一起追悼,说明人们是将他与其他烈士一样看待的。正如共产党人李立三等在追悼会演说中所说,他们“为反抗帝国主义而死,虽死犹生”,“当向众烈士宣誓,各凭自己良心做去,务求达到目的”。(72)

综上所述,在抗议外侮的爱国运动背景下,组织者强调死者是为国捐躯,开追悼会既是为了悼念他们,也是希望人们共赴国难。将他们作为烈士对待,制定了一系列程序与规则,希望人们按照这些仪式行事。这样,追悼会的各种仪式不仅是表达性的,而且是规则性的、程式化的,即人们按照这些规则、程式去追悼,即是认同了含于其中的价值和意义,又认同了行动的边界和禁区。因为从围绕死亡进行的社会动员看,“把死亡当作集体行动的起因可能有些令人惊讶。其实,不是死亡本身,而是生者对死亡特别是惨死的反应,才是集体抗议的起因,死亡能触动人们强烈的情感因素,并使除悲伤和同情之外没有多少其他共同点的人走到一起。死亡为公众集会提供了合法的理由,它是官方不敢贸然冲进人群或取缔公众集会的极少数场合之一”,“死亡总是和一种制度化的集体行动形式送葬联系在一起,它使人们因为葬礼和同情而聚会在一起。在禁止合法集会的高压体制下,送葬游行常常是开始抗议的惟一时机。……在由其他目的造成的社会运动的背景下,葬礼才开始成为反权威的持续动员场合”。(73)“对于被赋予仪式价值的行动进行干涉,总被认为是一个个人或集群对另一个个人或群体不能容忍的伤害。”(74)中国文化中一般是死者为大,为死者开追悼会或送葬,一般是没有人(包括有权势者)敢干涉的。何况人们是追悼为国捐躯者,也是政府与警方不敢贸然干预,反而有所谅解、允许甚至一定程度的支持与保护,使追悼会得以举行。

有些仪式与环节是传统追悼会中所没有的。这样看来,仪式作为象征,作为赋予死者社会意义的方式,是与爱国运动高涨的进程及运动的目标分不开的。通过追悼会及媒体对追悼活动的不断报道,使自杀者的死因和自杀意图为社会各界广为了解,使公众逐渐认同自杀者“以身殉国”的事实,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自杀者的意图,即自杀者个人渴望社会承认其为国捐躯、警醒同胞等公共性价值,追悼会各个环节也是接受、放大这一公共性价值的过程。自杀事件由个人事件成为公共性事件,自杀者的个人行动开始承认为公共性行动,不再被认为是消极地轻生,而是有益于国家民族、世道人心的积极地、有价值的行动。各种追悼仪式、环节与过程,“并不只是一个意义模式;它也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形式”。(75)这些仪式既有重复性特征(基本是传统葬礼仪式),重复意味着延续过去,即对传统象征意义的价值认同,但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演说、宣誓等。实际上将街头上非常有效的动员方式引进到了追悼会,因为相比悼词(祭文)而言,演说等形式更灵活、更有激情,能使更多的人从多角度阐发他们殉国的价值和意义。在发布追悼会启事、筹备与讨论等环节,人们尽管不认同自杀这种抗议方式,但对自杀者为抵御外侮所表现出的爱国精神,表示理解、尊重,甚至予以赞扬,将他们看成以身殉国的烈士。而参加追悼会者,通过各种仪式悼念他们,在认同仪式所内含的意义中,增强了对国家共同价值的认同。同时,各种仪式作为象征,也使自杀者为国捐躯的“烈士”的价值定位获得了仪式上的肯定。将他们和其他被难烈士一起或单独为他们开追悼会,成了这一时期抗议活动中经常举行的一项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只不过为自杀殉国者开追悼会多了论证与认定他们是烈士的环节与过程。

从多数追悼会看,出席追悼会的团体与社会各界人士众多,尽管他们大多与死者并不认识。这说明外侮可以把“在其他方面毫无联系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联系起来”,并把他们带进一个公共的社会活动领域,他们是在参加一个关系到国家危亡的活动,“与其他群体的冲突能动员起群体成员的活力,进而增强群体的团结”。(76)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全面战争都会加强集体感情,激发派性与爱国主义、政治信仰与民族信仰,而且因为把各种活动集中到同一个目标而至少暂时造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77)为死者举行的追悼活动延续多天甚至数月,为人们抗议帝国主义的侵略暴行,呼吁同胞团结御侮、坚持抗争、誓雪国耻提供了契机,追悼会发挥了社会动员的功能。追悼会的召开,强化了人们对国家危难、民族命运的认识,激发了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了社会各界的团结。追悼会的各种仪式在赋予自杀行动象征性社会意义的同时,也在中国现代爱国运动进程中发挥了社会动员的功能。

注释:

①参见刘长林:《关于运动激愤式自杀社会意义赋予的探讨——以中国1919-1928年社会运动中的自杀事件为例》,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媒体建构:自杀社会意义与价值的赋予——以中国1919-1928年社会运动中的自杀事件报道为例》,载《社会》2010(3)。

②指1919年五四运动,1922年抗议华盛顿会议(太平洋会议)、香港海员大罢工,1923年抗议“长沙惨案”、1925年五卅运动、1925年省港大罢工、1928年抗议“济南惨案”。

③郭于华主编:《仪式与社会变迁》,第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④[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第138页,杨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

⑤七人为:周瑞琦、李鸿儒、宋瀛宪、刘景福、胡铁、王世仁、林德扬。另四人为:汪世衡、刘德明、马骏(未遂)、易克嶷(未遂)。

⑥《鄂学生忧愤投河记》,载《申报》,1919-06-22。

⑦《鄂学生自戕续纪》,载《申报》,1919-06-23。董耡平回忆,李鸿儒是6月2日演讲时被保安队刺伤,后痛恨交集,投河而死。(董耡平:《五四回忆散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五四运动回忆录》(下),第726-72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

⑧《武汉将追悼殉国学生》,载《民国日报》,1919-06-29。

⑨《爱国声中商民行动联合举行追悼学生大会》,载《汉口新闻报》,1919-06-28,见孔影辉、孔祥征编:《五四运动在武汉》(史料选辑),第206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

⑩《周烈士瑞琦追悼启事》,载《民国日报》,1919-06-08。

(11)均:《北大学生林德扬自杀后所闻》,载《晨报》,1919-11-19。

(12)《追悼林德扬日期》,载《晨报》,1919-12-06。

(13)《军队中之殉国自杀者》,载《民国日报》,1919-07-15。

(14)又称“六一”惨案。1923年6月1日,日军在长沙枪杀市民事件。1923年全国爆发要求“收回旅大”的反日爱国运动。湖南外交后援会发布《对日经济绝交公约》,设立日货调查员。6月1日,日本轮船运载日货到长沙大金码头。调查员前往检查,日本军舰水兵持枪上岸,打死2人,重伤9人,轻伤数十人。1日、2日、4日,外交后援会连续召开有数万人参加的群众大会、死难烈士追悼大会,后抬尸游行,宣布三罢,敦促赵恒惕与日方交涉。赵恒惕6月8日派兵武力解散湖南外交后援会。在抗议运动中有五人自杀:向体四(女、未遂)、李益焜、陈英、凌则英(女)、龚植山。报道凌则英时也说要为其开追悼会。

(15)《常德两学生殉国详情与彭文超而三矣》,载《大公报》(长沙),1923-06-16。

(16)《常德学生殉国续志》,载《大公报》(长沙),1923-06-17。

(17)《常德学生愤慨湘案自杀》,载《民国日报》,1923-06-27。

(18)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据《民国日报》报道,有18人自杀:刘光权、应银寿、邓锡卿(未遂)、王秀贞(女、未遂)、林时磐、钱启忠、潘大受、杨叔云、陈筱福、愈守一、汪伟鋐、陈奎鹿、王宗培、陶英珍(女、未遂)、周春泉(未遂)、董国钧、韩清泉、洪其尧。其中有9人的报道中说要为他们开追悼会。

(19)《又有投水自尽者 俞守一 汪伟鋐》,载《民国日报》1925-07-04。文中“□”标示该字不清,无法辨认。

(20)《余姚烈士汪伟綋遗书》,载《申报》,1925-07-02。

(21)《大汉报》,1919-06-16,见孔影辉、孔祥征编:《五四运动在武汉》,第181页。

(22)《汉口新闻报》,1919-07-03,见孔影辉、孔祥征编:《五四运动在武汉》,第207页。

(23)《余姚同乡会特别会记》,载《申报》,1925-06-29。

(24)据《民国日报》1925年6月21、22日,9月7日;载《申报》6月29日,7月7日,8月7、13、14日报道,潘大受追悼会筹备会有8次。

(25)《潘容百追悼会期》,载《申报》,1925-08-13。

(26)《刘潘两烈士追悼会消息》,载《申报》,1925-08-14。

(27)《发起追悼刘光权》,载《民国日报》,1925-06-14。

(28)指高邮、宝应、兴化、泰县、东台、江都、甘泉、仪征八县。

(29)《刘光权烈士之荣哀》,载《民国日报》,1925-06-16。

(30)《筹备追悼刘烈士》,载《民国日报》,1925-06-18。

(31)《追悼刘烈士消息》,载《民国日报》,1925-06-19。

(32)《筹备中两追悼会顾正红追悼会 今日开筹备会刘光权烈士追悼会 之筹备》,载《申报》,1925-07-03。

(33)《讨论刘光权公葬问题》,载《民国日报》,1925-07-10。

(34)《刘烈士丧葬事务所开会纪》,载《申报》,1925-07-19。

(35)《刘光权丧葬事宜近讯 刘父业已来沪》,载《申报》,1925-07-28。

(36)《愤极自杀之两青年 刘光权 应银寿》、《张尔谷等致扬州同乡会函》,载《申报》,1925-06-10。

(37)《两青年自杀之续闻 刘光权君尸体捞获入殓》,载《申报》,1925-06-12。

(38)北京大学学生郭钦光,5月4日游行奋勇当先,愤然呕血,7日病逝,18日起,全国很多城市举行追悼郭钦光烈士大会和游行示威。清华大学学生徐曰哲,罢课期间往返演讲,忧劳成疾,于22日病逝,清华同学700余人穿军服,以军礼为其送殡。武汉学生吴用霖被军警打伤吐血,忧愤愈甚,6月13日病逝。李鸿儒、周瑞琦为自杀。各地多将他们五人看作殉国烈士一起追悼。

(39)《武汉追悼殉国学生讯》,载《民国日报》,1919-07-08。

(40)《刘光权昨已入殓》,载《申报》,1925-06-13。

(41)下半旗志哀,1916年12月18日,国会通过民国第一部《国葬法》,有7条规定,其中有:中华民国人民有殊勋于国家者,身故后经大总统咨请国会同意,或国会之议决,准予举行国葬典礼,由大总统亲自或派员致祭。举行国葬之日,全国官署及公共团体均下半旗。

(42)《鄂校学生忧愤自戕三志》,载《申报》,1919-06-27。

(43)《刘光权烈士之荣哀》,载《民国日报》,1925-06-16。

(44)《愤极自杀之两青年 刘光权 应银寿》,载《申报》,1925-06-10。

(45)《悼挽刘光权烈士》,载《民国日报》,1925-06-24。

(46)《发起追悼潘烈士 潘大受投海前之从容》,载《民国日报》,1925-06-22。

(47)《关于忧国自杀之消息 又有潘大受投海》,载《申报》,1925-06-21。

(48)《浙工专学校追悼钱启忠》,载《申报》,1925-06-22。

(49)《武汉追悼殉国学生讯》,载《民国日报》,1919-07-08。

(50)《武汉追悼殉国学生讯》,载《民国日报》,1919-07-08。

(51)邵十五:《昨日林德扬君追悼会情形》,载《晨报》,1919-12-15。

(52)蔡元培:《在林德扬追悼会上的演说词》,载《晨报》,1919-12-24。

(53)[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第295页,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

(54)《潘容百烈士追悼会纪》,载《民国日报》,1925-09-07。

(55)《漳州追悼三烈士纪实》,载《民国日报》,1919-07-09。

(56)参见刘长林:《1919-1928年爱国运动中的自杀者遗书解读》载《史学月刊》,2010(3)。

(57)《海员罢工殉身者生荣死哀》,载《民国日报》,1922-02-03。

(58)《褚序民自杀之哀因》,载《民国日报》,1922-04-21,1922-04-26。

(59)《刘烈士明日出殡 闸北保卫团昨通令保护》,载《民国日报》,1925-06-25。

(60)《刘烈士今日出殡》,载《民国日报》,1925-06-26。

(61)汪世卫,后来报道叫汪世衡,陕西省西乡县人,25岁。留日学生,1919年7月4日在日本投河自杀。遗书说:“行至冈山天黑地暗,时局伤心正如此也。且国耻当前,内政不修。人生世间,夫复何为。望君等誓雪大耻,以卫国难。”记者评论说:“汪君果为此次外交失败,竟能视死如归。嗟夫壮士殉名,烈士殉国,汪君是矣。”(《殉国之陕西留日学生》,载《民国日报》,1919-08-27)

(62)《汪烈士追悼会纪事》,载《民国日报》,1919-08-01。

(63)《各团体筹募刘光权烈士治丧费》,载《申报》,1925-08-06。

(64)杨振基等:《“爱国亡身,何痛之有!”——记五卅烈士刘光权》,见扬州市广陵区政协广陵春秋编委会:《广陵春秋》,载《广陵文史资料》,第1辑,第104-105页,扬州本书编委会印,1991。

(65)《汉壁礼路商联会请恤自杀工人家属》,载《申报》,1925-06-29。《工人陈筱初服毒身死》,载《民国日报》1925-06-29。

(66)《易白沙饰终之典》,载《大公报》(长沙),1921-07-14。

(67)《易白沙蹈海之真相》,载《大公报》(长沙),1921-07-05。详见刘长林:《易白沙之死的社会意义建构》,载《学术月刊》,2009(6)。

(68)章炳麟:《白沙子传》,载《大公报》(长沙),1921年9月9日至10日。

(69)《议建应银寿铜像》,载《申报》,1925-06-21。

(70)《甬籍被害同乡追悼会之筹备》,载《申报》,1919-07-01。

(71)《宁波学会》,载《民国日报》,1925-07-02;《追悼甬籍死难同乡筹备会议》,载《申报》,1925-07-04。

(72)《昨日追悼“五卅”死难甬烈士》,载《民国日报》,1925-07-12。

(73)[美]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第49页,吴庆红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

[74][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第50页,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75][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第168页。

(76)[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第133、81页,孙立平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9。

(77)[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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