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道德发展观论争_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论文

两种道德发展观论争_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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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的前提是描述和理解人类道德发展的过程和规律。道德发展是一个跨学科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本世纪西方道德认知学派的著名代表、哈佛大学教授劳伦斯·柯尔伯格(1927—1987)从心理学和道德哲学两大领域着手研究道德的发展,提出了颇具影响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曾为他担任助手的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卡罗尔·吉利根批判性地借鉴了他的研究,并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论述了女性的道德发展,针对道德发展问题与柯尔伯格展开了争论。

一、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公正”路线

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理论包括道德心理学、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三个部分。用他自己的话说,他的道德心理学目的在于对道德发展是什么进行事实的描述;道德哲学主要探讨道德发展应当是什么;这两个部分最终都要服务于道德教育。他自1958—1981年间对84个男孩进行经验研究,设计了一套两难的道德问题让不同年龄的儿童回答,得出了著名的“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发展模式,说明了从儿童到成年道德判断的发展过程,描述了道德发展的“公正”路线。

柯尔伯格的这一道德发展理论是借鉴和汲取当代教育学、心理学和伦理学发展成果的产物。例如,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对于儿童的道德判断,尤其是对于儿童自律道德判断发展的研究构成了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皮亚杰关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是一个发展过程;个体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和人际关系对这一过程有着直接的影响;以及对道德他律、道德自律与道德行为关系等假设都给柯尔伯格很大的启示。同时,通过对本世纪30年代杜威教育思想的研究,柯尔伯格发现,人们在谈论杜威时常常忽略他的某些关键的思想:1.对社会教育和价值教育的理性思考要求有一种关于道德和道德发展的哲学概念;2.道德发展要经过各有恒定性质的不同阶段;3.同其他形式的发展一样,促进道德发展是以促进儿童的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为基础的。在伦理学领域,柯尔伯格也部分地借鉴了在本世纪初形成的,以穆尔为代表的元伦理学理论,并对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关于伦理学性质和功能的争论作出自己特有的回答。规范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家的主要任务在于系统地提出道德的基本原则,并且说明如何才能证明这些原则是合理的,这不仅包括了他们在道德证明问题上的看法,也包括了他们关于幸福生活的观点。因此,这种道德哲学具有一种实践的目的,认为道德知识不应被理解成关于道德现象的纯粹的理论知识,而应理解成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实践知识。与规范伦理学家不同,元伦理学家认为道德哲学家的本务在于分析基本价值辞的意义和用法,研究一个判断构成道德判断需要具有的性质以及探讨道德论点如何陈述才具有正当理由。穆尔认为,以往的规范伦理学家都犯了“自然主义”的错误,即没有把事实与价值区别开来,把“是”与“应当”区别开来。因此,他以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在伦理学的“是”与“应当”之间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柯尔伯格则主张用两种道德哲学来说明自己的道德发展理论,他用元伦理学对道德判断的形式特征、逻辑和语义进行认识论上的规定;用规范伦理学来设定道德发展的中心原则——公正原则,并从道德发展的角度解释了康德等人道德自主性的理论以及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基本观点。

柯尔伯格认为,道德本质上表达了对每一种文化都行之有效的一套判断和决策的理性原则。人们的道德行为总要奉行一定的道德原则,这种原则不能等同于准则,准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而原则却是绝对的责任,它不受特定文化内容的限制,它既超越、又包括了特定的社会法规,所以是普遍适用的。他相信,对人类普遍适用的、超出各种文化限制的道德判断原则就是“公正原则”。他引用苏格拉底的话说,“美德只有一个,那就是公正。”公正,在他看来,首先便是关心全人类的价值和平等以及人类关系中的互惠。那么,公正原则从何而来?“一位社会心理学家——我的一个同事和我一起收集的大量证据说明,公正概念是人类经验所固有的,而不是某种特定世界观的产物。在这里,我们遵循皮亚杰的话:‘同强加于儿童的那种来自外部的规则相反,公正是社会关系中固有的法则,或者是一种控制它们之间的平衡的法则。’”[1]在作出如此论述时,柯尔伯格不承认作为个体的人可以先验地获得公正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中获得的,这正如皮亚杰所言,“我们将会发现,随着儿童间团结的增进,公正的概念也将几乎完全自发地逐渐出现。”[2]

在柯尔伯格看来,道德发展主要集中于道德判断的发展,道德判断的过程就是根据公正的道德原则对具体事件进行道德推理的过程,它体现了个体的道德认知结构、个体对公正理解水平的提高要经过一个顺序不变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具有成长性、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可分为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第一水平为前习俗水平,此时儿童为了避免惩罚而作出正当的行为,服从权威;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认识到他人中也有自己的利益,产生朴素的平等主义以及互换和对等的意识。它可以包括两个阶段,即惩罚和服从阶段和互为手段阶段。第二水平为习俗水平,此时儿童把服从和遵守规则看作是个人愿意的终结,它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人际关系的协调阶段和法律秩序阶段。第三水平为后习俗水平,此时人们试图以自己的利害关系来规定道德价值和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契约和普遍伦理原则阶段。柯尔伯格用这一过程说明了个体对公正原则的认知过程,并认为这一理论具有超越文化和性别的普遍意义。然而,他在这里似乎没有澄清的问题是:为什么唯有公正的概念才是人类经验固有的概念?为什么人们在道德判断中仅仅使用公正的原则?女性的道德如何发展?吉利根从研究这些问题着手打开了柯尔伯格理论的缺口,沿着不同路线来描述道德的发展。

二、吉利根:道德发展的“关怀”路线

吉利根认为,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不能解释道德发展的所有问题,尤其是忽视了对女性的考察和研究,柯尔伯格描述的仅仅是男性的而不是人类的道德发展。如果“按照柯尔伯格的尺度,在道德发展上似乎不足的人们首先便是妇女,妇女的判断似乎仅停留在他那六阶段序列的第三阶段上。”[3]她在80年代初开始发表论文对柯尔伯格提出批评。1980年,墨菲和吉利根发表了“青春后期与成年期的道德发展:柯尔伯格理论的批判和重建”一文,作出后习俗形式主义(POST-CONVENTIONAL FORMALISM)与后习俗情境主义(POST-CONVENTIONAL CONTEXUALISM)的区分,指出柯尔伯格为了避免相对主义,通过前者建立了一个道德体系,用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去解决所有道德问题。然而,在吉利根看来,如果不联系情境,就没有什么答案在客观上是正确的。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使她进一步认识到,女性同男性比较时低分的原因在于她们更关心情绪,更沉浸于关系和细节的描述,更关注特殊的他人,同情和移情,一旦这些特点不被看成弱点,而被看作成年人道德推理不可缺少的部分,看作道德观成熟的显示时,她们在后习俗阶段的混乱就变成了她们力量的标志。1982年,吉利根出版了在西方世界颇具影响的著作《不同声音——心理学理论与妇女发展》,报告了自己对女性的经验研究,描述出道德发展的“关怀”路线。

吉利根采取的方式是访谈,主要围绕着三项研究进行:大学生研究,其目的在于通过他们对自我的看法,对道德的思考、对道德冲突和选择的体验来考察成年早期的认同和道德发展;流产决定研究,目的在于考察经验与思考的关系以及冲突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权利与责任研究,目的在于收集自我与道德概念、道德冲突及选择的经验、对假定道德困境进行判断的数据。吉利根认为,前两方面的研究扩展了通常对道德判断的研究设计,而通过它们产生的关于道德思考方式不同的假定,以及这些思考方式与不同的自我观之间的联系,又通过第三项研究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和修正。除了第二项研究的被访谈者均为女性之外,其他研究都是针对两性进行的,第三项研究参加者的年龄跨越了整个人生周期,在一定数目的6—9岁到60岁的人们之间选取了九个年龄段。吉利根试图从这三项研究中提炼出女性的道德发展,其“目的在于通过利用现有理论建构中存在的空隙来扩展对人类发展的理解,使人们注意到在说明人类发展中丢失的东西。”[4]

吉利根在访谈中,首先借用柯尔伯格设计的“海因茨偷药”的道德二难考察两个同为11岁,各方面条件相当,但是性别不同的孩子的道德判断。男孩把这个道德困境建构成财产价值与生命价值的冲突,把道德困境的解决看成人类的数学问题;女孩则把世界看成关系的世界,认为道德困境的出现是由于缺少关系的对话。在男孩看来,责任意味着不能为所欲为地行为,因为那样会影响他人,责任是为了使自己的自主性不受到伤害而对自身行为的限制。女孩则认为,责任意味着去做他人希望自己所做之事,而不论自己是否想做,责任是对他人需要作出反应和行为的扩展。对男孩来说,道德发展意味着逐渐地把其他人看成与自我是平等的,发展平等是通向安全交往的途径。对女孩来说,道德发展是把自己安置在不断发展的关系网中。吉利根也根据访谈对四位女大学生的道德定义进行了总结:“贯穿这些陈述的线索是希望不去伤害他人,希望道德给出一条解决冲突的途径,以便没有人受到伤害。这是四位女性在回答最普遍的问题时,分别作为要点专门强调的东西。有道德的人是帮助他人的人,善是服务,在有可能不牺牲自己的情况下履行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5]吉利根也看到男女在身分上的差异。女性的身分是在关系的背景下定义的,她们在发展中不断地注意到身分与亲密关系的融合,她们都在一种关系中描述自己,在与做为未来的母亲、现在的妻子、以往恋人的联系中描述自己的身分。她们自我评价使用的道德标准也是关系的标准。男性的身分则具有更清晰、更直接的特点,边缘也更清楚。尽管男性在描述自我世界时也经常包括“人们”、“深切的依恋”等词句,但却没有提到特定的人或者关系,也没有在描述自我时勾画出关系的行为。因此,男性把自我看成是独立的和自主的存在,把道德视为权利的排列,奉行一种强调准则和权利的公正伦理。女性则倾向于把自我看成一种关系中的存在,把道德视为对他人的责任,奉行一种重视关系和责任的关怀伦理。她们把自己置于同他人的关系网中,以人们互相尊重、互相满足需要的努力维持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对流产决定的研究,吉利根也揭示了女性关怀伦理发展的次序:第一阶段体现为女性为了确保生存而对自己过分的关怀;当这种关怀被批判为“自私的”之后,又转向把善等同于关怀他人的第二阶段,由责任概念产生了对他人和自我关系的新理解。然而,关怀他人与排除自我的非逻辑又使女性重新思考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消除自私与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进入对他人和自我都适当关怀的第三阶段,这时关怀成了判断中自我选择的原则,女性也完成了由善到真的过渡。在吉利根看来,柯尔伯格等人得出的女性在道德上“发展不足”的问题并非出自妇女,而是由于衡量标准的局限性以及对生活真理的忽视。人们实际上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谈论道德问题,描述自我与他人的关系,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发展的高低,或者何者在发展上的失败,这两条发展路线具有相同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一种最终成熟的道德应当包括公正与关怀的对话,这种成熟定义的改革,“并不仅仅是改变了最高阶段的描述,而是重铸了对发展的理解,改变了全部的说明。”[6]但是,她不想以对关怀和责任的强调取代公正作为道德的基础,认为公正的道德原则仍具有意义;同时,男性与公正、女性与关怀的联系也不是绝对的,男性也可以采取关怀的视角进行道德判断,女性也可以采取公正的视角进行道德推理。

三、对两种道德发展观争论的分析

首先,我们通过柯尔伯格对吉利根批评的反应来进一步澄清他在这场争论中的观点。哈佛大学政治理论副教授赛勒·贝纳比(Seyla Benh-abib)认为,总起来看,柯尔伯格对批评的反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他的基础数据并不证明吉利根的理论;自己的理论可以包括新理论;新老理论模式的不同仅仅是由于对象领域的不同。[7]

1984年,柯尔伯格在“对批评大致和详细的回答”一文中指出,自己关于道德认知发展的数据并没有报告公正推理在儿童期和青春期的性别差异,只是说明了成年人在这方面的不同,而且作为配偶的妇女都是家庭妇女,因此,吉利根的发现能够与自己的理论一致,因为道德发展的第四、第五阶段取决于参与社会生活的经验,而妇女在这方面是被排除的,所以新发现的数据只是表明在评价成年人道德推论的性别差异时,要把教育、工作等因素包括进来。他也承认把关怀和关系加入进来可以扩大道德的领域,但又认为权利和关怀并不是道德发展的两条轨迹而是两个方向,这二者不是两极或者两分的,关怀、关系主要应用于对家庭和朋友关系的义务,二者的差别不是性别差异,而是对象领域的不同。

至此,我们可以从柯尔伯格对道德发展的论述中,从吉利根对他的批评和关怀伦理的论述中,从柯尔伯格对批评的反应中,对两种道德发展观的主要分歧进行如下的概括分析:1.性别在道德发展中的意义。柯尔伯格同皮亚杰以及当代的其他学者一样,认为性别研究在道德发展中没有什么意义。尽管皮亚杰在研究儿童心理学时发现了男女孩的一些差异,但他对这些差异不感兴趣。柯尔伯格跟踪研究的都是男性,1987年,他曾与合作者科尔比宣称,道德发展中所存在的性别差异是微不足道的。吉利根则以当代女性主义的视角着重强调性别在道德发展研究中的意义,系统论述了女性的道德发展。在女性主义理论看来,性别系统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是社会现实被组织、被标明和被体验的方式。它意味着社会历史、符号构造以及对两性不同的解释。它是自我发展的一种有代表性的身分,一种体现于人自身之上的社会背景。受这种观点影响,吉利根也认为她所描述的男女两性在道德上的不同声音“来自把社会地位和权利因素同男女两性不同的体验,以及两性间关系的生物学因素结合起来的社会背景下。”[8]由此看来,她从性别角度对柯尔伯格等人的批评就不仅具有补充人类道德发展理论的意义,也具有女性主义的革命意义。2.道德性质问题。柯尔伯格从抽象和普遍的意义上理解道德,把道德中的自我和他人理解成超乎个人的、一般意义上的人;把道德关系看成是抽象的、一般的关系,因而在道德关系中使用的公正原则也具有适于所有境遇、所有人的普遍意义。吉利根则从具体和特殊的意义上理解道德,把道德自我看作是固定的、特有的自我,把作为道德对象的他人也理解为特殊境遇中特有的人。她拒绝了原则的普遍性,认为关怀和责任的概念允许人们说某种事情对某人来说是应当采取的“正当”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是对处于这种情况中的每个人都应采取的“正当”行为。3.道德结构问题。柯尔伯格把道德建构成一种纵向的权利、准则的等级制结构,道德选择和判断看得如同数学计算和逻辑推理。吉利根则把道德看做横向的网络性关系结构,把道德选择和判断视为关系中的理解和对话。4.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从柯尔伯格对批评的反应中,可以看出他是把公共和私人领域作了区分。认为公正和权利运用于社会公共领域;而关怀和爱、责任是个人作出决定的私人领域。他进一步又把妇女连同她们的关怀归属到私人领域。在吉利根等人认为,柯尔伯格的观点在道德发展问题上反映出西方主流文化中存在的男与女、理性与情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这种二元对立的双方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体现了一种价值等级思维和统治逻辑,女性在价值上始终劣于男性。因此,打破这种二元对立是女性主义理论建构的前提。5.公正与关怀的关系。这应当被看做柯尔伯格与吉利根之间的一个根本性的分歧。柯尔伯格主张美德是一,那就是公正,关怀能够被容纳在公正范围内。他批判西方传统道德常识教育,认为这种教育是教师交给学生一个“美德袋”,把一套规范如诚实、责任、友谊等品格特点交给学生,而不管学生对道德的理解及运用道德原则的能力。吉利根则认为存在着公正和关怀两种道德视角,她不同意用公正取代关怀,或者用关怀取代公正,认为一种最终成熟的道德应当包括公正和关怀的对话。

应当看到的是,无论是柯尔伯格还是吉利根的理论本身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二者在争论中提出的问题也引起更多学者的深思。例如柯尔伯格对女性的忽视、对公正原则的唯一推崇都明显地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但是,对于吉利根利用公正和关怀两种视角去解决所有道德问题的做法,也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两种视角是否能够囊括所有的道德现象?若不能,这两者在道德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确立?对于吉利根的理论,似乎还有一个难解的悖论:她强调了男女两性在道德发展上的不同,肯定女性的道德发展与男性具有相同的价值和意义,这无疑具有提高妇女地位的意义。然而,既然她把以往的社会看做是男权社会,那么女性在这样的社会里形成的道德发展的特点无疑打上了男权的烙印,倘若再以这些特点为妇女解放呐喊,是否有利用男权下的女性“缺点”来争取男女平等之嫌?

尽管如此,这两种道德发展观都为道德教育和伦理学研究开阔了思路,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借鉴。其提出的问题也有待于人们去思考和解决。

注释:

[1]劳伦斯·柯尔伯格:《对道德教育的认知发展的探讨》,《教育理论与实践》(太原),1985年第1期。

[2]皮亚杰:《儿童的道德判断》,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236页。

[3]CAROL 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USA1993,P18.

[4][5]CAROL 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USA1993,P3-4;P65-66.

[6]CAROL 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USA1993,P19.

[7]SEYLA BENHABIB:THE GENERALIZED AND THE CONCRETE OTHE-R,EVA FEDER KITTAY ED.WOMEN AND MORAL THEORY,ROWMAN S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USA1987,P156.

[8]CAROL GILLIGAN:IN A DIFFERENT VO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USA1993,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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