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从严治党的基本做法_从严治党论文

新时期从严治党的基本做法_从严治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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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6)04-0027-07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经验。从严治党,只有按规律办事才能提高党建成效,这也是党的建设的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信息化发展所带来的政治公开与政治透明等,使我们党面临的“四大危险”“四大考验”更加凸显,使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突出。面对新形势与新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效,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建新常态业已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新常态开始形成。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法为依据,以严整“四风”为切入点、以高压反腐为突破点,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等为抓手,以坚定理想信念为精神支撑,以从严治吏为关键,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建立与完善党内规章制度为保障,可谓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进路。严字当头、真抓实干,细致入微、有的放矢,自上而下、以身作则,抓住关键、从严治吏,由表及里、标本兼治,从点到面、力求全面,严明规矩、筑牢底线,建制立规、扎紧笼子,可谓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能够取得显著成效的八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的“八项要求”,即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可谓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

       那么,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规律何在?从一定程度上说,上述所言从严治党的八条成功经验与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八项要求”,无疑体现了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些规律。规律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些管用办法、成功经验,还不等于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规律。这正如马克思主义学者陈先达教授所言:“历史规律永远胜过历史经验和教训。”[1]要深刻把握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规律,就必须立足于党的性质、宗旨与历史使命,紧密结合执政党建设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通盘考虑党的建设的历史、现在与未来,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思考。从根本上看,所谓规律,是由事物内或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与基本矛盾所在决定的;其中,事物本身的内在关系与内部矛盾决定着事物的内部运作与客观存在,外在关系与外在矛盾则影响事物的发展方向。因此,要深刻把握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规律,既要深刻分析党内关系与党内矛盾,更要深刻把握政党——国家——社会关系变化。因为,执政党建设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政党正确处理内外关系、不断解决内外矛盾的过程。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从党的自身建设、党的领导、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相统一的角度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规律,立足于执政实践,从执政主体改造客体所涉及的内外关系与内外矛盾中去把握。另一方面,要在世界政党比较中深化我们的认识。既要深刻认识世界政党治理的一般共性,也要深刻认识治理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特殊性。再一方面,政党治理规律属于社会规律,而非“1+1=2”式的自然规律,从严治党的规律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若脱离党的性质、宗旨与使命来谈从严治党规律,则很容易迷失方向。基于以上基本认识,我们认为,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基本遵循。

       一、以党的先进性为准绳全面从严治党

       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先进性是其本质特征,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是理论上的先进性、实践上的先进性、政治(价值取向)上的先进性的统一,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2]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3](P283)在价值取向方面,“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P285)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经典论述,已经被中外政党兴衰、执政成败的经验教训反复证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最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4](P442)。从执政规律角度看,永远都是人心向背决定执政成败;从政党政治规律角度看,永远都是民众选择党,而非政党选择民众;从我们党的执政与建设经验看,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在此意义上说,从严治党的根本规律就在于以先进性赢得群众的认同与支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围绕党的先进性、以党的先进性为准绳来从严治党。具体说来,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以党的先进性为主线、以党的建设目标来引领从严治党,要与时俱进,使我们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另一方面,要以理论上、实践上、政治上的先进性为标准,不断审视与检验党的建设的理论、实践与结果,三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再一方面,要以人民认同与支持作为最根本标准或最高标准来检验从严治党。这正如胡锦涛所言:“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5]对从严治党而言,也是如此,最终要靠人心向背来检验。

       二、以对不良政治现象“零容忍”态度全面从严治党

       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对各种不良政治现象如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四风”问题与腐败问题等,是采取“零容忍”还是“适度容忍”态度,党的建设的成效迥异。若对各种不良政治现象采取“适度容忍”态度,或者因人而异,则必然会导致“破窗效应”,全面从严治党很难做到、很难做好。只有对各种不良政治现象采取“零容忍”态度,才能克服与打破“破窗效应”,使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破窗效应”告诉我们一个基本道理:任何一种不良现象的产生与容忍,都会传递一种暗示性、诱导性信息;如果不良现象产生了但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就会导致不良现象的无限扩展与蔓延。[6]对于这一点,习近平讲得很清楚:“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7]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在信息公开、政治透明时代,必须大力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把纯洁性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来看待,正如习近平所言:“什么时候党的纯洁性保持得好,党就更加坚强有力,党的事业就能健康发展;什么时候党的纯洁性受到影响和削弱,党的战斗力就会下降,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8]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深刻表明,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底线,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前途命运;一党执政时间越长,越要倍加注意保持党的纯洁性。[6]另一方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必须对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四风”问题与腐败问题等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有效解决,而不能姑息、更不能纵容。再一方面,要保持党的纯洁性,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治本,必须完善有关制度与机制,用科学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三、以从严治吏为关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这是历史的基本定律。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干部,这是从严治党的历史经验与基本规律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深刻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对从严治党而言,更是如此;否则,治吏不力、官场不正,则虽令不从、四维不张。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要做到从严治吏,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既要求党员干部努力做到“三严三实”;更要仅仅抓住“关键少数”,自上而下、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只有从上做起、自上而下、以上带下,才能东风压倒西风、正气压倒邪气;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如此才能“正乾坤”。另一方面,既要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更要深入探讨从严治吏的基本规律,其关键是要实现选人用人的科学化、制度化。要实现选人用人的科学化,就必须对干部进行科学分类管理,正确区分“选任制干部”“委任制干部”“聘任制干部”在选拔方式、程序、条件上的差别,而不能混为一谈。其中,对于选任制干部,要实现“群众公认”与“领导公认”的统一,就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民民主相结合,实行“组织提名”与“群众民主选举”相结合;要实现领导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一致性,就必须要用科学的干部考核制度与考核标准来考核干部;要实现选人用人制度的科学化,就必须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认真落实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以健全完善的科学制度来规范与保障全面从严治党

       对从严治党而言,在一定时期,中央领导的态度、决心与信心非常重要,是有力推动力;但从根本上看,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邓小平早就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P331)要从严治党,必须建立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党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只有科学的制度才能有效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破除各种“潜规则”,才能为从严治党提高坚强保障。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适应民主政治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起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建制度体系,将制度建设贯彻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克服与避免各项具体制度的冲突,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塑造人。另一方面,要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抓住党的建设制度化的关键与要害,否则,只能泛泛而谈。党的建设制度化的关键点,简要说来至少有三:一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来有效破解“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现象。二是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选人用人”的民主化、科学化;如前文所言,关键是要对干部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该选任的实行选任制、该委任的实行委任制、该聘任的实行聘任制;否则,就无法破解“委任状”或变相的“委任制”所固有的“任人唯亲”现象。三是要建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增强制度针对性。调查研究显示,破解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的关键,在于改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与干部选拔和考核机制;破解享乐主义与奢靡之风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权力公开运行、公开“三公”经费、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四是反腐倡廉的关键,在于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实行银行卡实名制、大额消费实行刷卡消费、限制“现金流”;在于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与权力监督体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中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财产不公开、消费不实名、现金大量流动等是腐败的温床。再一方面,要实现党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必须正确处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三者之间的关系。若没有民主的充分发展,若不能充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内“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党内官僚化倾向、科学的党建制度等,都难以有效解决。

       五、在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就人与制度的关系而言,一方面,制度可以约束人的思想、规范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任何制度都要由人制定、由人运作、由人遵从。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政治制度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必须由人,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10](P7)在此意义上看,制度的制定与运作至少有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制度的制定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民主意识、问题意识与制定科学制度的智慧与能力,只有如此,才能制定出科学的制度。二是制度的执行者或运作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法治意识与责任意识,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面前没有例外。三是制度的遵从者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自律意识与现代理性;否则,再严格的制度也难以贯彻执行下去。这告诉我们,治国与治党具有同样的道理,那就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规治)、“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一方面,在全党层面,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具有根本性,至关重要;只有科学完备的制度才能规范人、纠偏差、正人心、造就人。另一方面,对党员干部个体而言,在既有的制度面前,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提高现代理性、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与底线思维、廉洁自律等对制度的贯彻执行很重要。因此,对全面从严治党而言,既要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也要以德治党、内化于心;更要实现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而不能“只及一点不及其余”。只有德法兼使、内外结合,方利于从严治党之“治”。

       六、以科学的党建责任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对从严治党而言,即使有了完备的制度与良好的廉洁自律意识,也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要实现制度与自律的有机结合,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管党治党责任、树立正确的党建政绩观、认真制定并贯彻落实党建责任制。这正如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总结大会上所言:“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而且把“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八项要求”之首来强调。[11]具体说,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既要算好经济账、更要算好“政治账”,既要算好眼前账、更要算好长远账。这正如习近平所问:“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11]各级党组织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组织的政绩观既不同于政府的政绩观、更不同于企业的政绩观,各级党组织理应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因为,政党、政府、企业的性质不同、使命不同,各自的责任与工作重心有所不同,其政绩观自然有所不同。如果说政府侧重强调管理、服务与效率,企业侧重强调生产、效率与效益,那么,政党则要侧重讲政治、抓党建、管干部。试想,经济发展问题,若党组织不抓,还有政府、企业等来抓;党建问题,若党组织不抓、书记不抓,还有谁来抓?另一方面,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建设主线、党的建设战略布局、党的建设目标与任务”来抓党建,认真贯彻落实党建责任制,有效形成“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新格局;若脱离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主线、战略布局与目标任务,党的建设就会迷失方向、找不到抓手、看不到问题,就不可能取得应有成效。具体说来,这至少有三个层面的要求:对各级党委而言,要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对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而言,要集中精力抓党建,其政绩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对党员干部个人而言,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牢记心头、落实在行动中。再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党建责任制,必须建立科学的党建责任制清单与评价体系。若没有一个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党建责任制清单与评价体系,党建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从根本上看,科学的党建责任制清单与评价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即党建目标、党建责任清单、党建责任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党建考评机制、党建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七、在治党与理政的统一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领导党,也是唯一的执政党,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党的建设从来都不是“自转”、不是为建设而建设的,而是“公转”的,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为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服务、为党领导的伟大事业服务。[12]因此,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从“小党建”(即党的自身建设)角度来思考,还需要从“大党建”(即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党领导的现代化事业相统一)高度、从政党——国家——社会关系高度来深刻思考。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民主的统一,坚持从严治党与治国理政的统一;必须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进党的领导体制与执政体制、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正确处理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协同推进、政治体制与党的建设的互动。如果仅仅强调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若脱离政治体制改革来探讨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的建设就会陷入“自转”“空转”甚至流于形式。进一步而言,若没有党的领导体制与领导方式的改善、没有简政放权与职能转变、没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没有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与监督体系,则无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作风建设、反腐倡廉乃至整个党的建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这一点,胡锦涛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已经明确指出:“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13]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已做出科学规划:一方面强调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强调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再一方面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4]。

       八、以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他国,现代政党治理(从严治党)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都需要全面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具体说来,这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1)就党的建设内容而言,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做到内容全覆盖、对象全覆盖,既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也要全面落实到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的各个群体之中。(2)从严治党的依靠力量必须全方位,既不能单纯依靠领导干部来推动,也不能单纯依靠党自身的力量来推动,必须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来推动。这要求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既要紧紧依靠全体党员、党的各级组织来推进;也要充分调动广大民众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来推动;还要充分运用国家力量、依靠国家法治来推动,加强对党的法律监督,使党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使党员干部的公共权力行为受到法律规制。(3)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规范形式协同推进从严治党。从世界政党比较看,政党规范体系与治理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党内部规章体系,二是国家法律体系,三是社会规范体系。这三类规范体系的制定主体、行使方式、适用范围与效力有所不同,在从严治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有所不同。其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社会道德规范要求高于法律,法律乃全党及其成员的行为底线或者说“行为下限”,我们不能将三者相混同、也不能将其相互替代。我们只有将“党规党纪”当做“党规党纪”来看待,将“道德”当做“道德”来对待,将“国家法律”当做“国家法律”来对待,党规党纪、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在从严治党中才各具其意义与作用,才能形成从严治党的三维空间。否则,以党内规章制度代替国家法律,则会重蹈“党政不分”“以党治国”的覆辙;以道德代替法律必然会放纵罪犯,以道德代替党内规章制度必然会导致“人治”;以法律代替道德必然会导致滥施处罚,以法律代替党内规章制度必然会导致另一种形式的“党政不分”乃至政党行政化。总之,当代政党政治的复杂性、系统性决定了,单靠任何一种行为规范体系都无法有效地规范政党政治行为、维护政党政治秩序;只有正确处理好三者关系,使之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协同作用,方有利于政党之治与政党政治有序发展。这要求我们,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既要大力加强党内规章制度建设、“依规治党”;也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建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序衔接和协调,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党的建设;还要加强社会规范与政治伦理建设,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性与道德责任感。在此意义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明党的规矩、加强党的规矩建设,把党章、党纪、国法、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作为党的“四大基本规矩”,恰恰展现了从严治党要进行综合治理的基本理念。

       需要强调的是:执政党建设有其规律性,全面从严治党有其规律性;只有把握执政党建设的根本规律、正确处理好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按规律全面从严治党,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以科学标准检验党的建设,才能有效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与改进党的领导。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实现“全面”“从严”“科学”的三者有机统一,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来从严治党。就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规律看,文中所述的这八个方面,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是从严治党的主线与目标、态度、重点对象、制度保障、主观能动性、责任落实、制约因素、治理模式与方式的有机统一。这八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理念、制度、方式、行为、检验标准的有机统一。对此,我们必须进行系统理解,而不能顾此失彼;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规律,始终是以科学制度与方法来保持与实现党的先进性、始终赢得最广大民众的拥护与支持。

       收稿日期: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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