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地理信息再利用的有效实践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再利用论文,地理信息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地理信息市场自从谷歌地球(Google Earth)和微软虚拟地球(Microsoft Virtual Earth)问世以来,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巨大商业潜力和重要价值。据欧洲委员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欧洲公共部门信息的经济价值约为每年680亿欧元,其中与地理信息相关的产值占到一半以上[1]。可见,地理信息作为最具有价值的公共信息,对于欧盟政府的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贡献。地理信息的再利用,不仅仅是由公共部门发掘地理信息的深层价值,更多的私人部门也参与其中,开发出令消费者满意的地理信息产品,公众因此享有更多、更优质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这样的再利用不但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还增加了为公众服务的领域,促进了公共服务品质的提升。
1 地理信息再利用的内涵
早在20世纪70年代乃至更早的时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理念就开始萌芽,许多国家开始了运用公共部门信息发展业务的模式。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业务也在不断拓展,其制度也日趋成熟。2003年11月17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PSI Directive 2003/98/EG),标志着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欧盟作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兴起的主要地区,在其《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第4条中明确规定,“再利用”是指个人或法人实体出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而不是文档因公共任务而得以产生的最初目的,对公共部门机构持有文档的利用。公共部门之间如果纯粹是履行公共任务而进行的文档交换不构成再利用[2]。根据欧盟的定义,“再利用”应该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再利用”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公共部门,另一方是个人或法人实体。(2)使用目的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非商业性的,商业性的开发占据主导地位。(3)“公共任务”是区分“利用”和“再利用”的基本标志,公共部门之间纯粹为履行公共任务的文档交换不构成再利用。
地理信息又称为地理空间信息,作为公共部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描述地理环境诸要素的数量、质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文字、图像、图形信息,包括大地控制、居民地、境界、交通、水系、地貌、地名等要素[3]。地理信息可以反映出地理系统及其因素的特征、动态、节奏、韵律、周期及分布状况。现代地理学通过观察、统计、检索、航空测量、地面测量、宇宙航行器测量等手段来获取有关地球表面及空间状况的各种地理信息。目前欧盟各国主要开发的地理信息产品有地形信息、地籍资料(包括地址数据)和航拍照片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界定“地理信息再利用”即是指个人或法人实体对公共部门持有的地理信息文档(如地形信息、地籍资料和航拍照片等)的商业化利用以及非商业化利用,而由公共部门履行“公共任务”产生的文档交换不在再利用范畴之内。其中商业性再利用就是由公共部门或者是私人部门,合法获得地理信息开发权后,对于所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发掘其附加值,使得地理信息数据能够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的同时,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收益的过程。
依据MICUS管理咨询公司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评估报告》的描述,在欧盟各成员国的公共信息投入比重中,地理信息占据首要的位置[4]。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地理信息再利用提供了强大的财政保障,刺激了地理信息的深度开发,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
2 欧盟地理信息再利用的有效实践
2.1 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保障地理信息再利用的实施
欧盟制定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是欧盟致力于协调整个欧盟层面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专门的法律文件,为欧盟各国的地理信息再利用制定了基础性的原则,有效地保障了欧盟各国地理信息再利用的实施。在这项指令的支持下,欧盟开始发展以信息和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作为经济持续增长、高就业率以及高品质的生活的保证。虽然该指令是一种最基本的框架性规范,但却涉及再利用的各个方面,包括再利用的适用范围、再利用的请求、提供再利用信息的方式、收费原则、非排他性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等,指令的核心思想体现了透明性和公平竞争原则。
同时,指令还规定各国将该指令转换为本国立法的时间期限以及对指令实施效果的审查。指令中要求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在2005年7月1日以前制定相关的有利于指令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成员国的公共部门允许对其拥有的公共信息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再利用,以推动欧盟成员国的私营部门积极参与公共信息的再利用。该指令颁布后,许多欧盟成员国陆续开始制定国内法来执行该指令,截至2008年5月8日,欧盟所有27个成员国均宣告完成了PSI指令的转换。
英国作为率先执行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的典范,在国内制定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和最佳实践指南》以及《公共部门信息规则指南解析》等重要文件,从宏观层面上,解决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保障信息再利用的实施。其后又陆续出台了《费用和收费指南》和《信息收费:时间和方式》,就再利用者和终端用户最为关心的定价问题进行了有效指导,避免了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交易中出现的一系列不公平、不公正的“高额定价”现象,减少了用户的投诉,提升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效率。此外,英国在公共部门信息授权许可方面展开了新的尝试,在国家档案局内运行着一个新的机构——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OPSI),负责对英国政府大部分知识产权的管理。其作为英国信息政策的中心,制定引导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政策;监督信息公平贸易计划的执行,提高公共部门信息交易的质量,并处理相关投诉问题;许可、指导和管理皇家版权信息的再利用;开发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模式,以促进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不止在英国,在奥地利、西班牙、德国和荷兰等国家,相关部门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入贯彻公共部门信息指令的精神。
PSI指令对于地理信息产业的影响最大,在2008年的一项PSI指令的评估报告显示,成员国对于PSI指令很满意,地理信息市场在全欧洲呈现增长的态势,66%的受访者认为,地理信息再利用者的收入在增长,同时,新兴地理信息的再利用团队通过对地理信息进行创新性应用,从而扩大了市场份额。西班牙和奥地利的国家测绘局和地籍局都对地理数据政策做出大幅调整,他们的定价和授权模式为地理信息再利用提供了很好的典范。据统计作为地理信息产业所属的欧盟制图市场在2005年其价值大约在15亿欧元,而在对“德国公司在欧洲和全球地理信息市场商业模式前景展望”分析报告中表明2007年整个德国地理信息市场的价值在12亿欧元,相比2002年增长了50%[5]。
2.2 建立共享的地理信息框架,减少地理信息再利用的障碍
为了减少地理信息再利用的障碍,欧盟在颁布《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鼓励信息增值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通过启动和建立促进地理信息再利用的相关计划和项目——如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计划(INSPIRE)和欧洲土地信息服务项目(EULIS)等,以构建共享的地理信息框架,推进欧盟各国地理信息再利用的有序开展。
INSPIRE是在欧洲空间数据基础设施(SDI)的建设受到阻碍的时候,提出的一个及时有效解决空间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障碍的框架。欧盟最初建立SDI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获取地理信息时的缝隙,同时减少数据的重复采集,防止在识别、访问或使用现有数据时出现问题。然而,根据2003年的欧洲SDI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欧洲在SDI的背景下实施的项目存在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仅表现在国与国之间,还表现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以及不同组织之间。也就是说,在各国的SDI项目之间,由于欧洲的基础地理信息元数据的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知识结构等方面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协调,导致了许多国家空间数据库的衔接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例如,虽然荷兰和葡萄牙的SDI的建设比较完善,但是,它们之间难以实现SDI数据的分享。而INSPIRE旨在建立一个欧洲地理数据基础设施,在不同的行政层级和主体之间,提供可相互交换、可共同使用的地理数据以及持续性的地理服务。INSPIRE的基本内容主要如下:(1)建立欧盟级别的成员国间的协调机构,负责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实施。(2)建立统一标准的公共部门的元数据。(3)建立一个允许任何人访问的、可以免费浏览和进行信息交易的公共部门空间数据门户网站。(4)元数据以及信息服务的标准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政策的动态。(5)建立数据政策框架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共享协议。(6)建立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监测框架。INSPIRE的实施将优先考虑采取有效的数据结构来决定未来空间数据采集中的优先程度。INSPIRE作为一个具有弹性的空间数据框架,竭力配合SDI在运作过程汇总的协调和欧盟范围内的多元空间数据的无缝集成,力保在用户和SDI之间实现充分的共享。很多的证据显示,INSPIRE的正常运转,为欧盟的SDI管理提供了更好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托,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填补了当前的数据空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完整的空间数据消费体验。通过实施INSPIRE而减少了空间数据的重复采集,每年为欧洲降低成本约2 500万~2.5亿欧元[6]。
EULIS则是由瑞典、芬兰、挪威、英国、奥地利以及荷兰等国家土地注册局和地籍机构联合瑞典的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启动的一项有关土地信息服务的合作项目。其建立的目标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各国的地籍注册信息互联,为业内人士和广大的欧洲公民提供跨国的土地信息访问服务。EULIS的核心信息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土地信息本身,包括业主的姓名、所有权的交易日期、土地的标识码等细化内容;第二类是建立起以英语为基础的欧洲土地信息框架的元数据,方便土地信息在国家间的传递,扩大信息的实用范围。在欧洲土地信息服务项目中,为了保护土地信息的个人隐私,欧盟在1998年10月25日启动了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减少在信息交易活动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此外,欧盟准则规定,EULIS可以向有能力提供个人隐私数据的国家,进行土地信息的数据传输,进而在数据的国际分享的同时,又能够保护数据的个人隐私。欧洲土地信息的消费者可以更容易进行土地信息资源的交易,打破了土地信息交易属于国家行为的僵局。EULIS减少了土地信息交易中的常规行政行为,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换而言之,建立起的EULIS可以使得国家机构更自如地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土地信息。EULIS从构想到启动,再到不断的实践,都体现出欧盟内部的共同构建的有效性,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对突发的问题和状况,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改进措施,为欧洲土地信息市场的开拓和繁荣奠定了必要的政策基础[7]。
2.3 探索新的有效方法,解决地理信息再利用过程中的难题
在地理信息再利用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影响因素,如定价、版权许可、隐私权、数据传输模式、信息的质量以及门户网站的访问品质等。这些问题能否获得有效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地理信息再利用的效果。据2008年12月发布的MICUS管理咨询公司《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评估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当受访的来自20个国家的再利用者被问及不愿意从公共部门获得更多公共数据的原因时,在6个备选答案以及受访者给出的其他答案中表明,67%是版权的原因,61%是由于定价不合理,44%是由于数据的质量以及更新受到限制,33%表示市场不公平,28%是由于数据传输速度堪忧。而对私人用户的调查反应显示,尽管有89%的私人用户希望得到更多的公共部门信息,但是出于限制性的版权和高额的定价,很多人就此打消念头。这个结果清楚地表明了版权问题和定价问题是地理信息再利用的主要障碍。
2.3.1 版权问题
对政府所持有的地理信息,尤其是数字地理信息,是否应该拥有版权,这个问题在各国仍然意见不一。即使在欧盟内部,关于政府信息版权问题的立法和惯例也各式各样,在大多数国家,公共部门地理信息的版权由政府拥有。德国是个值得注意的例外,德国的版权规则只适用于私有个体或个人。在比利时,地理信息受到保护,版权规则的应用根据信息的独创性不同而不同。而在荷兰,虽然政府对政府信息拥有版权,政策却根据时间而变化。
支持对地理数据实施版权法的一个普遍的论点是建设和维护数据库需要成本,所以必须回收成本以持续下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种保护信息版权的方法可能会降低信息再利用率。因为从公共部门获得相应的版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会降低信息市场的活跃程度,但对于版权保护的出发点是积极的。实际上,版权问题在多数争论中并非中心议题,而由版权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产生回报的控制能力则是一个重要议题。欧盟的信息再利用需要更多灵活多变的版权许可模式,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流程,这可以将对地理信息再利用的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
英国在处理地理信息再利用的版权许可问题方面最具典型性。他们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解决再利用过程中的版权许可认证的问题。他们推出的授权许可模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由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OPSI)所管理的在线点击许可,其颁发的许可证为“点击—使用”(Click-Use)许可证;另一种为部分公共部门与再利用者进行协商的许可模式,其颁发的许可证由公共部门所制定和管理。“点击—使用”(Click-Use)许可证主要是一种针对英国皇家版权信息、公共部门信息、议会版权信息的在线许可。“点击—使用”许可证挂靠在OPSI网站上,由OPSI统一进行管理。“点击—使用”许可证具有如下的特征:(1)许可条款公平和公开地适用于所有的申请者;(2)许可条款不能违背竞争法;(3)许可条款透明,可以通过在线的形式获取;(4)一般来说,该许可证能够以数字形式被利用,并且能够进行电子化处理[8]。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已经有17 934个“点击—使用”许可证被投入使用,其中涵盖了1 495个英国议会版权信息的“点击—使用”许可证[9]。
英国的版权许可授权模式也可以应用到其他的国家,通过引入新的技术力量,在降低公共部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满足更广阔的信息市场的需求,保障信息再利用者的开发权利,维护公共部门的公平、民主的形象,提高信息再利用者使用公共部门信息的信心,充分实践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PSI Directive)的相关精神。
2.3.2 定价问题
定价因素往往是由公共部门信息持有人所决定的,因为他们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并且他们期望从这样的信息交易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如政府机构希望借此可以提高财政收入,收回开发信息的成本,为信息资源的正常运营赢得资金,以便能进一步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
在地理信息再利用的过程中,很多的再利用用户(Re-user)就公共部门信息持有人(PSI Holders)的高额定价策略给出了许多投诉性的意见。他们认为,采用“高额定价”模式会阻碍地理数据的拓展应用范围,降低信息的再利用率。同时,高价数据也阻碍了私有部门在新的、有创意的发展中投资,对私有部门构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公共部门信息持有人有必要对定价模式进行改革。根据2008年英国剑桥大学发布的《贸易基金公共部门信息供给模式》报告表明,为了促进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应该鼓励免费或以边际成本收取的原则去获取或再利用信息。这也正是PSI指令所倡导的精神,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的公共部门将PSI再利用的收费控制在边际成本以内。而且公共部门对最终收费价格的计算方式应予以公开化和透明化,且应该遵守指令所规定的收费上限。如奥地利国家制图和地籍局(Bundesamt für Eich-und Vermessungswesen,BEV)采取新型定价模式,将边际成本的概念引入地理信息市场,所形成的透明及合理的价格模型对整个地理信息部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奥地利测量法》作为PSI指令转化为奥地利本国的法规,现已被修订,该部门于2006年改变了原有的以“成本收回”为主的价格许可模式,其结果导致了某一类型数据费用大幅减少了97%。同时,再利用的透明模型被引进,所采取的新型价格模型依据不同的再利用目的进行区别对待,它区分了内部再利用(私人部门、企业或者是兼具技术和行政任务的公共组织)和以商业为目的的外部再利用,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群体,其收费标准取决于数据层的内容和该领域的大小。该定价模型变化的最终效果是导致数字正射影像地图定购数量的急剧上升,其增幅达到7 000%。外部的再利用数量也在增长,由中小企业衍生出新的需求,新型的用户组出现在地理营销、保健和农业等部门。基于地理数据的新型经营模式的营业额是可观的,因此,尽管对于某些数据集的费用有了大幅度的降低,但是,BEV总的营业额同往年相比保持持平,BEV在提高数据的再利用率的同时并没有减少收入。奥地利的定价改革措施为欧盟其他国家做出了典范。他们免除了信息持有人对于过低价格引发的经济收益减少的担忧,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信息服务的同时,通过薄利多销的方式,依靠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获得可观的收益[4]。
3 欧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的实践经验值得中国关注,因为中国有着巨大的公共部门信息存量,而目前仍开发不足。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相关政策,例如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府早已意识到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性。但现实状况是,相关政策的制定仍停留在政策鼓励层面,实践工作中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公共部门信息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市场化增值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如何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地理信息开发之路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从欧盟地理信息再利用的有效实践来看,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
3.1 制定促进地理信息再利用的专项法规政策
相对于欧盟国家的地理信息开发而言,我国的地理信息再利用由于缺失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成为地理信息再利用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现阶段我国的重中之重,是要制定促进我国地理信息再利用的专项政策法规。例如,可参考欧盟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和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和最佳实践指南》以及就定价问题出台的《费用和收费指南》、《信息收费:时间和方式》等,研究制定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政策法规或管理办法,内容可包括再利用的请求、再利用的适用范围、再利用条件(格式、收费原则、透明度、许可条件、实际安排等)、再利用环境(非歧视性、禁止独占安排)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方面面,其核心思想要体现透明性和公平竞争原则。同时应针对地理信息再利用自身的行业特色,再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地理信息再利用的有序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保护地理信息再利用过程中地理信息持有者、再利用者和终端用户的合法权利,提高地理信息增值开发水平。
此外,制定的专项法规政策在吸取欧盟经验的同时,要有本国特色。可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在满足当前地理信息开发需求的同时,也要具备前瞻性,为我国地理信息再利用提供政策法律指南,解决我国地理信息再利用过程中的收费标准、版权许可问题、公平竞争问题、地理数据的容量、地理信息市场的售后服务等一系列问题,从法律上来保护地理信息再利用进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地理信息的获取、地理信息的开发、地理信息的销售的顺利推行。这样才能避免在地理信息再利用中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从而实现地理信息再利用的快速发展。
3.2 加快我国地理信息基础框架建设
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计划(INSPIRE)以及欧洲土地信息服务项目(EULIS)等一系列的信息基础框架建设,都为地理信息再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条件。欧盟各成员国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国家级别的合作,建立起欧盟最高级别的谅解备忘录,充分体现欧盟各成员国对于地理信息再利用的重视程度。在这些地理信息基础框架的建设中,不仅仅对地理数据格式和数据传输模式等技术问题有相应的规范,还重视对地理信息数据库和门户网站的建设,以及对地理信息政策的大幅调整。通过这些改善进一步提高地理信息的普及率,扩大地理信息消费群体,减少不必要的地理信息的重复采集,降低地理信息的开发成本,最终为建设一个充满活力的地理信息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我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也于2000年的5月正式提出了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基础设施框架的思路,其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通过5年至15年的努力,建立国家、省区和城市三级现代化测绘基准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体系,数据交换网络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多尺度、多分辨率、现势性好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全国覆盖,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供地理空间基础平台,为政府和全社会准确及时地提供三维空间定位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其应用服务。时至今日,我国地理空间基础设施框架建设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1)基础性地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程度和开发利用水平较低,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的机制和制度尚未建立,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尚未解决,未能在国民经济信息化和各层次管理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各个领域迫切需要的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资源严重不足,更新缓慢,信息标准化程度低,从而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3)现有公用网络和网络安全基础设施还不能满足海量空间信息高速传输和基础地理信息网络共享和互操作的要求。面对21世纪国内外空间技术和应用的新形势,我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建设,大力促进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利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3.3 完善我国地理信息再利用版权许可模式
在地理信息再利用版权许可认证方面,英国推行的“点击—使用”授权许可模式,很好地解决了既尊重知识产权,又提高“再利用”效率的制度瓶颈,为全球所有的再利用者提供了简单、透明、快捷的在线解决方案。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作为管理整个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事务的专门机构,在推进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过程中担当着重要角色。
而目前我国在再利用版权许可方面,存在问题较多。一是授权许可管理机构较为分散,没有建立起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统一的许可管理机构;二是各管理机构的许可流程也各不同,繁琐的申请流程降低了再利用者开发地理信息的效率和积极性;三是许可形式还多为纸质合同方式,需要签字盖章的相关程序,从而降低了再利用者的开发效率;四是缺乏在线公共部门信息持有者的注册机制、缺乏在线标准许可机制、缺乏在线的投诉与救济机制等,整体再利用地理信息的意识较弱、执行力不够,其结果严重阻碍地理信息再利用的有效执行与实施。
因此,我国应根据自身信息市场需求状况,在条件成熟时构建类似英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的组织机构,如依托国家档案局或国家信息中心等机构成立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办公室,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的版权许可等一系列问题。建立国家统一的再利用许可证系统,调整许可方式和流程,优先采用网络在线点击许可模式,建立简单、透明、快捷的许可机制,确保地理信息再利用的高效实施。
3.4 重视地理信息再利用的定价策略
在地理信息再利用过程中,如何给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是一个极为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究竟采取何种定价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目前国际上针对地理信息再利用有三类收费政策:(1)收取边际成本。如美国完全由联邦政府财政投入,用户即纳税人原则上免费使用国家政府部门,如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所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只付一些复制和发行的边际成本费用,价格非常低。(2)收取(或试图收取)全部成本(包括信息的生产成本)。如负责英国地理空间数据生产提供的英国陆军测量局(OS)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即靠产品的终端用户而非纳税人(国家财政)获得经济支持空间数据的生产,他们的实践结果是,在特定条件下,成本回收政策效果显著,用户能够按全部成本付费方式得到实时、高质量的地理信息数据,以完全满足自身的需要。(3)介于两者之间的回收部分生产成本。如加拿大地理信息署则是以部分成本回收模式运作的,即生产地图信息“第一拷贝”的费用由公共财政拨款支付,而进一步的复制、发行和销售费用则通过用户收费来回收。实际上,对地理信息成本回收的争论在加拿大持续了很长时间,并常常以美国和英国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加拿大模式的基本出发点是:地理信息应由政府提供,资金通过税收解决。但同时政府采取了对两种观点之间的中间政策。政策贯彻的原则为:对用户收费是促进公平的一种方法,它可将一般纳税人的财政负担转移给那些直接受益最大的人。同时,通过用户愿意付费获取的相应信息品种加速了提供信息服务的商业运作,并且提高了服务效率。据统计,加拿大1996-1997年成本回收大约占全部资金的28%,而公共资金占72%[10]。
欧盟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将再利用分为两种类型,即商业性再利用和非商业性再利用,而这两种再利用的主要区别就体现在收费原则上。该指令第19条规定:“对于相同类型的再利用,再利用的条件应是非歧视性的。但这不应阻碍公共部门之间为公共任务而免费进行信息交换,同时又向其他参与方再利用相同文档收取费用,也不应阻止对商业再利用和非商业再利用采取有差别的收费政策”。英国共同服务董事会(Corporate Services Directorate)于2008年11月25日发布的《再利用许可费用政策》(Re-use Licensing Fees Policy)也对信息再利用中相关的收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其考虑对再利用行为进行收费时,该政策采取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依据不同的再利用目的进行区别对待[11]。目前我国有关公共部门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标准规定很少,而且不统一,甚至存在乱收费现象。笔者认为,我们可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根据地理信息再利用的目的和类型的不同,采取灵活的、有差别的定价策略。总的来看,应尽量采取低价格策略,通过薄利多销方式,依靠扩大用户群体,增加消费需求,获取一定的收益。奥地利的定价改革措施很值得我国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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