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必须牢牢根植于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思路,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紧紧扼住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咽喉”。
明晰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理念
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体系首先必须符合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不仅应注重制度的实施效果,还应注重各种制度之间的协调性、整体性和系统性,形成制度的整体合力。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调不仅要对腐败现象进行治理,还要找到产生腐败的原因,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真正堵住腐败产生的制度根源、文化根源、社会根源。这是一种统筹兼顾的方法,也是一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法。只有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从根源上彻底清除产生污染的泥垢,源泉里流出的才自然而然都是清泉。正确理解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功效,便是这样一种净化水源的有效方式。将这一理念运用到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上,就是要求政府应尽可能地减少诸如审批、指令等对市场经济进行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行为,凡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便应退出,尽可能交由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强调的是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固然重要,它可以伸张社会正义,威慑心怀不轨之人,但在很多时候仅限于一种亡羊补牢式的“矫正的正义”。要真正实现标本兼治,必须构建起预防机制,在腐败尚未产生之时便铲除可能导致其产生的一切因素。治本的一个有效方式便是完善制度,堵塞制度漏洞,使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注意倾听民众的呼声,发挥民众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让腐败现象无法延续,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
权力无处不在,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必须对权力运行结构进行科学设计。笔者认为,有几种权力制衡机制尤为重要。
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制衡机制。市场和政府均有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到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均不应干预,凡是能够交给市场去调配的资源,均应交给市场调配。例如,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的高发区,是市场机制建设的重点。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还会出现,只有从根本上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改革方能真正到位。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深圳近年来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多次治理,采取了“集中管理、创新制度、强化监管”等多项措施。在管理体制上,借鉴香港做法,成立了建筑工务署,对政府工程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监管、统一竣工验收的集中专业化管理,较好地解决了投资主体缺位和超工期、超预算等问题,降低了工程造价。在工程招投标制度设计方面,针对不断出现的围标串标、恶性竞争、招标效率不高等问题,先后实行三次制度改革。第一次改革主要是公开标底,彻底杜绝“摸标底”、“泄露标底”等现象;第二次改革主要是限制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取消招标人资格预审,取消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消除招标人对评标工作的干预,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第三次改革主要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围标串标行为,建立资格后审、评标质量反馈、履约担保金、工程变更备案、计算机辅助评标等十个方面的制度,增强了制度的系统性、严密性。这一系列举措旨在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与完备的惩防体系协同构建,切断权力参与资源配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途径,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得以更有效的发挥,压缩腐败滋生的空间。
公权力机关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公民社会是由具有清醒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公民构成的社会自治体,形成对政府等公权力机关的强大监督和制约力量。公民社会最主要的载体是社会组织和媒体,单个的公民通过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形成监督公共机构的整合力量,同时进行自治;通过媒体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促使政府依法施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深圳在进行“大部门制”改革的过程中,取消、调整、转移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职责近300项,将100多项职能和事项向社会转移或委托,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这种转移,是政府认可公民社会自治体的表现,也是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迈出的很有分量的一步。
政府内部权力的制衡机制。行政权力具有无限扩张的本性,如何给其戴上既可规制又不至于影响效率的“紧箍咒”,是各国探索的核心问题。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监督、制衡政府权力,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武器。深圳市政府进行的大部门制改革,其核心是对行政权进行“三分”改革,分别设置委、局、办三种机构。其中“委”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局”是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办”是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委”与“局”之间最终将形成“行政合同制”,以此来考察绩效。改革后,进一步融合了部门职能,优化了部门内部办事流程,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制衡和监督,减少了办事环节,确保行政效能和行政廉洁程度的大幅提高。
运用现代科技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彰显了党中央推动“阳光政府”、“阳光政治”建设,在权力运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决态度,是新时期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指南。
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电子政务和阳光政府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尤其应当重视运用现代科技,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理念拓展到党务、政务、法务、医务、校务、企务、居务等多个领域。例如,可以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登记服务事项全部上网运行;通过网上执法反馈系统,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打印、处罚处理、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工作全部在网上办理,并公开办案程序、执法范围、依据、技术标准和处理结果;通过网上公共服务系统,为公众提供在线办事、咨询、投诉、批评、建议、求助等服务;通过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三个要素市场和政府采购的咨询、挂牌、申请、竞价、评标、中标、投诉等各个环节在网上处理,等等。这样,有利于实现促进政府权力行使做到公开、可控、可监督、高效率。
网络的快速发展也为网上监督系统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契机。科学完善的网络监督系统,能够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全程实时监督,提高行政绩效。例如,完善电子监察系统,扩大电子监察覆盖范围,通过实时采集、数据比对、跟踪、催办、督办等方式,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信访处理等政府主要行政办公业务,实现实时电子监察和督察督办,有利于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实时监控、统一监管、指挥调度。又比如,网络有助于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有助于完善网上议政和投诉处理系统,等等。
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普通民众获得了平等而广泛的话语权。针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和违纪违法事件,选择网络曝光方式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2009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应充分认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反腐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当然,也必须看到,由于网络信息流转带有匿名性、即时性、广泛性的特点,极易导致信息的失真以及虚假信息的蔓延。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这一特点,在网上发表挑拨性言论,煽动网民情绪,以偏概全地评判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所有党政领导干部毫无例外全被贴上腐败标签,不利于形成积极的反腐倡廉网络舆论空间。应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在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收集功能的同时,建立网络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对网络信息的甄别矫正,着力引导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氛围。
以法规制度建设强化预防腐败工作
强化对法规制度的审查,避免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影响,是预防工作的重要途径。为从源头上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铲除部门立法存在着以部门利益为中心,造成法规制度设计存在漏洞和寻租空间,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工具的问题,应全面开展制度审查工作,着力防范、化解立法过程存在的腐败风险点。如建立政府法制部门的前置审查机制,将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转变为前置审查制度,着重审查制度是否存在腐败寻租空间,是否有预防腐败措施;纠正变相设定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幅度过宽、推卸管理责任、超越权限规定行政管理事项等突出问题。
制度建设应该与防范岗位风险点紧密结合起来。要把查找岗位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作为制度审查的又一重点。如通过查找每个岗位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存在可能产生腐败的风险点,建立廉情月报和廉政风险库,提出防控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跟踪监控,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还可以根据查找出来的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进行流程再造,形成风险控制手册,明确每项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岗位、风险点名称、表现形式及危害、产生风险原因、化解风险的制度措施等内容,使风险防控日常化、规范化、程序化。
建立问责制度,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安全事故,必须作为问责重点。如可规定,特别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党政领导正职责令公开道歉,对分管副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等免职。对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党政领导正职责令公开道歉,对分管副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等停职检查,对街道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免职,等等。
强化对权力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特别应该作为权力运行监督的重点。
一是“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一把手”是领导班子的核心,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一旦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更将严重伤害社会的公平公正,破坏法治根基。针对“一把手”的监督缺乏刚性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顽疾,如何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机制,切实规范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运行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首先,必须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分解,建立科学的权力配置结构。例如,确立“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要求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党政正职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行使否决权。其次,必须严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制度,规范“一把手”用人权。干部选拔任用是“一把手”的核心权力之一。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深圳,“一把手”选拔任用采取票决制,将个别酝酿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明确规定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上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经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充分酝酿。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深圳还明确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对“裸官”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
二是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许多腐败是“批”出来的,其中“含金量”最高的是限制性审批。为解决限制性审批腐败问题,可重点将限制性审批推向市场,由市场配置代替行政审批。对于非限制性审批,则可以重点在提高效率上下功夫,主要是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审批事项进行全程实时监控。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腐败问题由过去的行政审批重点转向了行政执法。主要原因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都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特别是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执法的工作量在不断增大,而目前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都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给执法人员搞“权力寻租”、“吃拿卡要”提供了空间。为此,必须将细化行政处罚的额度和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作为重点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