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方出版管理体制的几点看法(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管理体制论文,看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由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青年研究人员魏玉山、杨贵山撰写的《西方六国出版科学管理研究》一书即将出版。所长袁亮同志在为该书所作的序中,对西方国家出版管理体制的演变、宏观管理、出版法律制度以及综合管理手段作了概括和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借鉴的思路。
因本文篇幅较长,本刊分两期刊发。
研究、参考外国出版管理体制,这是研究外国出版情况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做得比较薄弱的方面。外国的出版管理,特别是宏观管理,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不要进行出版管理?西方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是个什么样子?他们采用什么手段和方法实施出版管理?这些问题,会有不少人想了解。
西方出版管理体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一般来说,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经验、经营方法、先进技术等;一是文化思想领域的认识标准、法规和措施等。这就要求我们加以分析、研究和鉴别,既要吸收、借鉴西方出版管理体制中对我们有益的东西,又要避免一切盲目照搬的现象。
西方出版管理体制由预防制演变到追惩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西方的出版管理体制,从古到今,大体上有两种形式,即预防制(也叫预惩制)和追惩制。具体到某些国家,也有综合采取这两种形式中某些措施的。预防制或预惩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实施管理,包括检查制、特许制(批准制)、登记制、保证金制度等。各种出版物出版前要经政府检查后方可出版,出版机构要经政府批准或登记后方能成立。追惩制,即对出版物在出版前不实行干预,但在出版后发现有违法问题就要依法追究。当然,实行预防制的,也并不放弃追惩措施;实行追惩制的,也仍实行预防制中的某些措施。
英国出版管理体制演变是一个典型。在16世纪,英国当局对出版业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和特许制。1538年开始执行书刊须经枢密院或其他皇家官员的批准才能出版的规定。1559年,伊丽莎白女王发布禁令规定,未经她本人及枢密院中的某些人或教会中某些显要人物的特许,任何书刊都不得出版。1586年,星座法院规定,除牛津、剑桥各设一个出版社外,伦敦以外的任何地方都不得设立出版社,并禁止未经批准的著作出版。1558年,英当局任命12人发放出版书刊的特许证。17世纪,英国出版管理体制仍继续执行预防制。1643年,议会颁布法令:未经议会任命的官员批准,任何书刊都不能出版。这种特许制度一直延续到1694年。到18世纪以后,英国的出版管理体制才逐步有点变化,对出版的直接干预有所减少。但是,对某些出版物仍然实施检查制度。从现在情况看,英国出版管理体制主要是追惩制,并同时保留预防制中的某些措施。创办出版单位要经过登记,但不需特许。出版书报刊不经事先检查,而是事后检查。但碰到特殊情况,在出版前仍进行行政干预。
法国出版管理体制的演变也是一个例子。16世纪初,法国政府就制定了出版检查制度。17世纪中叶,法国政府开始实行对书报刊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创办出版单位的特许制度,并设立“书业总局”对出版物实施原稿审查。凡认为有颠覆之嫌的一律禁止出版,还规定各城市的印刷厂数目。18世纪末期,法国发生大革命, 1789 年公布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出版自由,从而动摇了法国对出版长期实行的预防制。然而只过了8年,拿破仑一世执政及以后几届政府, 又恢复了出版许可证制度和原稿审查制度。到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后,才逐步结束出版特许制,实行出版登记制;结束原稿审查制,实行追惩制。
其他西方国家的出版管理体制也都大体经历了这样一个演变过程。
西方各国政府无不重视对出版的宏观管理,管理体制的改变只是管理方法的改变,并非重视程度的改变。
西方国家逐步改变出版管理体制,并不是放弃对出版的管理。无论实行以预防制为主要特征的管理体制还是实行以追惩制为主要特征的管理体制,都对出版的管理给予重视。无论是设置统一的主管机构还是不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都对出版加强了管理。
第一,西方国家对出版业一般都采取中央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在法国,是由文化部主管出版,部内设图书与阅读局专管出版工作。除文化部外,外交部、海外合作部、科研部、外贸部等部门还参与管理法国图书出口工作。内政部长根据法律有权禁止向未成年人展示或销售淫秽色情读物,还有权禁止外国出版物在法国国内流通和发售。法国各省省长根据法律有权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报刊。在德国,联邦政府未设主管出版工作的专门机构,而是由有关部门组成相应机构负责。由联邦内政部主持,由政府及教育界、宗教界、报界等代表组成出版管理委员会,审定出版物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联邦政府的“青年、家庭和卫生部”内设联邦青年刊物审定局,负责监督检查刊物是否有害于青年。德国基本法规定,文化教育主管权在各州,州里制定的《新闻法》对新闻出版业的管理规定具体而明确。其他西方国家也与法、德情况大同小异。
第二,西方国家重视运用出版这一工具广泛传播政府的意图,包括文件、资料、宣传品和研究成果。
美国设有美国政府印刷局,实际是国家出版社。局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印刷局有技术装备先进的6家印刷厂,1个主要发行部门,13个地区办事处,24家专门书店和64家代理商经销店,负责印刷出版国会、联邦政府及其各部约135家机构的出版物, 包括这些政府机构编辑的公开征订的期刊500多种,每年公开发行的新书3万多种。此外还印刷出版不公开发行的相当数量的书刊。日本大藏省也设立政府印刷局,主要印刷出版政府机关编辑的出版物,每年出几百种书和一定数量的期刊,主要出版物有《经济白皮书》、《警察白皮书》、《中小企业白皮书》、《小学校学习指导纲要》和《小学校学习指导书》等。
第三,西方国家政府重视出版法律的制定工作。
法国除在《宪法》和所附的《人权宣言》中对出版活动作了规定外,还专门制定了《出版自由法》;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也有出版部门应当遵守的规定。德国联邦政府于1952年曾起草过《出版法》草案,虽未获通过,但在德国《基本法》(即《宪法》)、《刑法》、《紧急权利法》、《传播危害青少年之文学作品法》、《反不诚实竞争法》、《产品保证法》等法律中,都有出版方面的规定。德国各州还按照一个草案样本,制定了各自的《新闻法》,其中包含了不少有关出版的规定。美国虽无专门的《出版法》,但涉及出版活动的法律很多。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反猥亵法》、《义务兵役法》、《间谍法》、《诽谤法》(通过法院判例形成的法律原则)、《国家保密法》等,此外还有一些经济法规,也有出版活动方面的规定。
第四,西方国家重视对出版业的投入,给出版业以经济上的扶持。
这是一项重要政策,是西方出版业发达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促使出版业按政府的愿望发展的一个有力措施。经济上的投入和扶持,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府拨款等。英国对出版物实行零增值税,即对其他商品征收15%的增值税而对出版物免征增值税。英国政府还拨款资助学术专著和科技书刊的出版。除了公开资助以外,还进行秘密资助。秘密资助的对象多是站在政府立场,为政府服务的出版物。美国对赢利性出版机构不给予优惠,但对非赢利性出版机构不仅不征税,还给予许多资助。如1977年, 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出版科技期刊149 种, 直接资助金额2000多万美元。又如1985年,国会给美国政府印刷局拨款达2400万美元。美国还把书刊邮资定为三级,使书刊邮资比其他物品邮资节省30%。日本也对出版业实行资助政策。文部省从1965年开始资助学术书刊的出版。如1989年,文部省资助出版活动的金额为128亿日元。 日本政府有相当庞大的宣传经费,其大部分宣传任务交由日本最大的两家广告代理公司办理。对政府持反对态度的传播机构政府拒绝给予广告,而对政府持合作态度的传播机构政府则给予广告,以此影响和引导传播机构。
第五,西方国家重视保护本国出版业,限制外资和外国出版物对本国出版业、本国文化的渗透和消极影响。
法国很重视维护法兰西文化特征。在1993年12月结束的新的世界贸易协定谈判中,法国带头提出“文化例外”、“反对美国文化帝国主义”、“维护欧洲和法兰西文化特征”等口号。这里虽然主要是指影视作品,但也包括图书、音像等出版物。法国的主张赢得了本国及欧洲知识分子的广泛支持,结果美国不得不作出让步。加拿大也重视保护本国出版业和本国文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有10多家出版公司在加拿大开办了独资出版社,1970年美国出版公司又先后收购和吞并了加拿大一家最古老的出版社和一家最大的教科书出版社。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加拿大出版业的渗透和支配已对其民族利益构成威胁,并提出“了解自己就必须了解自己的文学”的口号。1971年,加拿大出版商协会呼吁政府保护本国出版业。为解决这一问题,1985年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项出版政策规定:在加拿大的外国独资出版社在两年内须将至少50%的股份出让给加拿大出版社;禁止外资兼并加拿大出版社;限制外资对加拿大出版社新的投资。1992年加拿大政府又制定新的出版政策:外资对加拿大出版业的投资只限于合资形式,未经政府严格审批,加拿大出版社不得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这些措施,对防止外国文化入侵,保护加拿大本国出版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六,西方国家大力支持本国出版物的出口和对外传播,并使它在对外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德国政府提出要加强对外文化政策,把文化工作放在外交政策的重要支柱地位,其中包括加强与外国在出版、图书方面的交流。为鼓励德国公司在国外展销德语图书,德国外交部为有关公司提供津贴。德国政府还对出口图书、期刊免征增值税。法国对外关系部把图书置于“公共外交”的第三位,即影视、法语、图书。法国有一个半官方性质的法国出版推广协会,它的经费由文化部和对外关系部资助;它的任务是代表法国出版界在国外举办书展、展销图书、进行图书贸易、交流出版信息等。为鼓励图书出口,法国政府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出口图书提供补贴约1亿法郎。 英国政府负责向海外推广英国图书的重要机构是英国文化委员会,它在全球9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代表处,负责在国外举办英国书展、研讨会等,它还资助英国出版商参加国际大型书展。英国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为图书出口提供资助达数百万英镑。英国对图书进出口一般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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