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被告人供词的心理因素及对策研究_心理学论文

影响被告人供述的因素及其对策之心理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被告人论文,对策论文,因素论文,心理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影响被告人供述的因素复杂、繁多,促其供述的对策也多种多样。本研究运用心理学原理,对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进行问卷调查,要求被试就影响被告人是否形成供述动机、愿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之因素,以及对被告人未形成供述动机和愿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之对策建议作出评价。对问卷进行统计处理后,发现了一些颇有价值、值得研究之现象,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以就教于各位专家。

一、问题之提出

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承认有关犯罪事实、情节所作的陈述。本研究中的被告人专指有罪刑事被告人。

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遇到以下情况:有些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表现为拒供或谎供;有些被告人形成了供述动机,表现为愿意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而有些被告人形成了供述动机却不能如实供述,表现为本身愿意供述而实际上误供或不完全供述。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何解决方法与对策?对这些问题开展研究不仅对于刑事证据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而且对于刑事诉讼实践活动的指导与促进均具有重要价值。因此,长期以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分析了造成上述情况的众多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少对策建议。

然而,这些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方面,它们大多数只是一种经验性的个案总结或者理论性的分析思考,较为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这样,不仅对问题的研究深度受到相当的限制,无法从量化的角度揭示出各相关因素对被告人供述问题的影响作用的程度大小,进而通过量化得出规律性的定性结论,而且这些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普遍应用价值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限;另一方面,以往研究常常只注重于公安、司法人员一方的认识和体会,我们认为,上述被告人供述中的种种问题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在理论上,对于被告人供述受哪些因素影响及有关对策起什么作用等问题来说,具有感性认识与深刻体会或者说最具发言权的当属公安、司法人员与曾经是刑事被告人的服刑人员,而单从其中某一方所得出的认识和结论有可能因身份不同的影响而出现某些偏颇,这也就是说,要对被告人供述问题进行全面而客观的研究,应当从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双方搜集研究资料并得出结论才更有说服力,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客观规律。

鉴于以上分析,在本研究中,我们将采用心理学之问卷调查法,以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为对象,通过对所假设的可能影响因素的作用程度及对策措施的有效性的评价进行定量分析,探讨影响被告人供述因素及其对策等有关问题,以进一步加深对该问题的了解和认识,并为刑事司法工作的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二、研究之方法

(一)被试

本研究的被试样本由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组成。公安、司法人员共195人,随机选自某警察学院刑侦、预审专业和某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专业的学员,这些学员基本上都来自公安、司法机关,平均年龄为26.7岁,文化程度均在大专以上,平均从事政法工作5.7年,其中审讯工作2.1年。服刑犯人共485人,随机选自某监狱的服刑犯人,平均年龄为28.8岁,文化程度方面,小学水平40人,初中水平86人,高中及其以上水平59人,平均入监服刑时间为4.6年。

(二)问卷设计

在阅读国内外有关论著、文献(参见文末所列参考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笔者研究体会,进行问卷设计。问卷的内容由以下部分组成:(1)在案件审理中,有些被告人不愿供述。你认为下列因素对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有多大影响?(2)在案件审理中,有些被告人愿意供述。你认为下列因素对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具有多大影响?(3)在案件审理中,有些愿意供述的被告人却常常不能如实供述。对于这种情况,你认为下列因素在其中起着多大影响?(4)要解决案件审理中(a)被告人不愿供述;(b)愿意供述而不能如实供述,你认为下列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如何?在以上四个部分中,研究者分别假设了影响被告人供述的若干因素或若干对策措施,要求被试就每一因素或对策的影响力或有效性分别作出三级评价,即无影响或无效(计1分)、有一定影响或比较有效(计2分)、很有影响或很有效(计3分)。全部问卷共有55个问题。

两类被试所用问卷内容相同,仅指导语有别而已。

(三)问卷调查

除一部分文化水平低的犯人采用个别调查方式外,其他所有被试均采用集体调查方式。调查前先由主试说明指导语,待被试完全理解要求后开始作答。为了减轻被试的顾虑,不要求填写姓名。问卷作答时间约为30—40分钟。

(四)数据处理

研究数据的处理在计算机上完成。采用Foxbase(V2.0)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管理,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采用SPSS/PC(V3.1)软件进行数据的计算和分析。主要分析步骤如下:

1.分别计算两类被试在每一问题上三级评价结果的平均分数,该分数分别代表两类被试对各个因素影响力或各个对策有效性的平均评价水平。

2.计算出两类被试对每一问题的平均评价分数的平均值,该值代表所有被试在这一问题上的总体评价水平。

3.根据平均评价分数的大小,分别在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及所有被试三种情况下,对问卷每个部分中各个问题的评价进行排序,名次越前,表示在问卷的相应部分中,该问题所描述的因素的影响力越大或对策的有效性越好。

4.鉴于所有被试在每一问题上的心理评价是一个连续体,并且为了便于分析讨论,笔者运用三等分法(因为是三级评价)对分数的涵义重新进行界定,分数在1.67以下的,定为无影响或无效,属于Ⅰ类因素或对策;分数在1.67—2.34之间的,定为有一定影响或比较有效,属于Ⅱ类因素或对策;分数在2.34以上的为很有影响或很有效,属于Ⅲ类因素或对策。之后,分别在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及所有被试三种情况下,对每个问题上的评价进行等级归类。

三、研究之结果

(一)影响被告人能否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

首先,笔者对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结果(见图一)表明,总体情况下,所列举的十种可能影响因素均被认为对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存在影响作用,其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因素1)被认为很有影响;对于除因素1之外的各因素,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它们的影响作用都比服刑犯人所认为的影响作用要大;“审讯人员提问方法不妥,用词不当,有损被告人人格和自尊心”(因素3)是一种相当突出的影响因素,它在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各自的评价中分别位居影响最大的前三名;而在位于影响最大的前三名中的另两种因素上,公安、司法人员倾向于来自被告人方面的因素(即因素4和因素5),服刑犯人则倾向于来自公安、司法人员方面的因素(即因素1和因素2)。

图一 影响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

随后,笔者又分析了影响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结果见图二。从中可见,在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及总体情况下,除“好汉不吃眼前亏”(因素7)外的九种因素均被认为对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存在影响作用。其中,除了同样表现出与前面一致的趋势(除因素1外,公安、司法人员所认为的各个因素影响作用都比服刑犯人所认为的要大)外,在各自认为最具影响作用的前三种因素上,公安、司法人员与服刑犯人的评价之间出现了明显不同,前者认为是因素2、因素9和因素4,后者认为是因素6、因素1和因素5。此外,图二还表明,在总体情况下,因素2“出示证据,自感罪行已经暴露”被认为对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的影响达到了“很有影响”的水平。

图二 影响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

(二)影响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因素

笔者在问卷中假设了十五种影响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可能因素,统计结果(见图三)表明,在总体情况下,他们均存在影响作用。然而,无论在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还是在总体情况下,这十五种因素中没有一种因素的影响作用达到Ⅲ类,即“很有影响”的水平。

图三 影响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因素

由图三还可知,在公安、司法人员与服刑犯人各自对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评价为最具影响的前十种因素中,有八种因素是一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这八种因素(即因素3、4、8、9、10、11、13和14)确实对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有着一定的影响。其中,因素9“被告人是否过于惊慌、紧张或焦虑”、因素3“审讯人员是否善于启发回忆,方法得当”和因素8“被告人的聪明程度(如是否痴呆、思维混乱)”的影响作用比较突出。

(三)关于不愿供述和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的被告人的对策之有效性

笔者分别探讨了针对于不愿供述被告人和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的对策之有效性(结果见图四和图五)。

图四 对于不愿供述被告人的对策之有效性

从图四可知,在针对不愿供述被告人的对策中,只有对策10被服刑犯人视作无效,但即使这样,对策10仍在公安、司法人员和总体情况下被认为比较有效。除对策10外,其余九种对策被普遍认为对解决被告人不愿供述问题有效,其中很有效的对策有“适时出示证据,打消侥幸心理”、“要善于激起被告人的思想斗争,促其抗拒防线的瓦解”和“及时发现和揭露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之处”。

从图五可知,在针对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的对策中,所有10种对策均被认为有效,其中,在总体情况下,属于很有效或接近很有效的对策有二种,具体为:对策8“审讯的方式方法灵活多变,尽量做到因人施审”;对策5“允许被告人思考,不轻易打断其思路”。

综合图四、图五还可发现,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在关于对策有效性的评价上具有互补性。公安、司法人员比服刑犯人更看重那些体现审讯人员能动性、属于审讯技巧方面的对策,如针对不愿供述被告人之对策2、5、6、8、9,针对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之对策8、1、10、2、4;反过来,服刑犯人则比公安、司法人员更看重那些尊重人格,带有动之以情的对策,如针对不愿供述被告人之对策1、4、7,针对愿意供述而未参如实供述被告人之对策5、6、2、9和7。

图五 关于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的对策之有效性

四、分析与讨论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及有关文献资料,本文着重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一)影响被告人能否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

本研究中,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和审讯实践经验,笔者在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和已经形成供述动机两方面分别假设了十种影响因素。对取自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的数据资料的研究结果不仅基本证实了这一假设,而且还发现:“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和“审讯人员提问方法不妥,用词不当,有损被告人人格和自尊心”是对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影响较为突出的因素,而“出示证据,自感罪行已经暴露”则是对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很有影响的因素。这一结果符合心理学之动机形成规律。在审讯实践中,尽管有许多方面的因素可能导致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但搞刑讯逼供、人身侮辱则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这很容易造成被告人的抵触、对立、抗拒或逆反、不合作心理,直接阻碍着供述动机的萌发和形成,同时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要促使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最佳方法应该是出示有关证据,迫使被告人放弃其侥幸心理、瓦解其心理防线,进而形成供述动机。

结果还发现,对于以上各因素,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它们的影响作用基本上都比服刑犯人所认为的影响作用要大,同时,双方具有各自的倾向性。出现前一结果的原因主要在于,笔者所假设的诸影响因素就是总结大量公安、司法人员的审讯实践经验提炼出来的,因此公安、司法人员相对服刑犯人来说,对它们更易产生共鸣,评价也就相对较高一些;出现后一结果则主要由于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所获得的感受和体验及其深度存在较大差别,进而思考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所致。

至于笔者所假设的关于被告人形成供述动机的一个可能影响因素,即“好汉不吃眼前亏”,在本研究中均被视为无影响,这可能是因为该因素太抽象,容易产生歧义所致。要完全弄清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二)影响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因素

对于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这一现象,本研究发现有十五种因素被认为存在着影响作用,但均未达到“很有影响”。笔者认为,这一结果可能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现象形形色色、类型多种多样,有关的影响因素繁多而分散,在某些类型下有影响的某因素可能在另一些类型下无影响作用,这样一来,这个因素相对所有类型来说,其影响作用因平衡效应并不突出,也就是没有达到“很有影响”。

本研究还发现,公安、司法人员与服刑犯人一致认为因素3、4、8、9、10、11、13和14等八种因素处于对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最有影响的前10位,这表明,这八种因素确实对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有着一定的影响,其中,因素9“被告人是否过于惊慌、紧张或焦虑”、因素3“审讯人员是否善于启发回忆,方法得当”和因素8“被告人的聪明程度(如是否痴呆、思维混乱)”的影响较突出。对于此情况,可以结合每一因素的具体涵义来解释。这是因为,上述八种因素(特别是因素9、3、8)都与审讯过程密切相关、并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供述质量,如因素3、4是关于审讯人员审讯技巧,因素8、9、13、14是关于被告人审讯时的身心状态及有关素质,因素10、11是关于犯罪情节复杂性及延搁陈述的时间。至于另七种因素,尽管也与审讯过程相关联,但可能因为影响或者不够直接、或者不够明显、或者不够普遍,而在诸因素中处于次要位置。

(三)关于不愿供述和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的被告人的对策之有效性

本研究表明,除“使用激将法,激起被告人的‘荣誉感’、‘英雄气’”(对策10)之外,另九种对策被普遍认为对解决被告人不愿供述问题有效,其中很有效的对策有“适时出示证据,打消侥幸心理”、“要善于激起被告人的思想斗争,促其抗拒防线的瓦解”和“及时发现和揭露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之处”。这是因为,对策10所适用的被告人非常有限,也就是说,对相当多的被告人可能无效,而很有效的那三种对策,则是在审讯过程中,促使被告人供述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或准则,它们不仅适用面广,而且针对性强,直接解决那些对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的主要影响因素(参见上面的关部分),因此有效性也非常高。

在解决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问题上,本研究表明,所列举的十种对策均被认为有效,其中很有效的对策是“审讯的方式方法灵活多变,尽量做到因人施审”和“允许被告人思考,不轻易打断其思路”。笔者认为,对于主观上愿意供述的被告人,其客观上未能如实供述实际上是一个供述质量差的问题。而要解决供述质量的问题,审讯时至少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是考虑到供述主体——被告人的具体特点,采取因人而审的对策,使用得当的方法;二是对愿供述被告人,应注意发挥其主体性,允许其思考,不轻易打断其思路,这样,被告人就不会因过于惊慌、紧张或焦虑而导致发生误供或漏供等情况。上述这些很有效的对策与本研究前面部分所发现的影响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主要因素是基本一致、相对应的。

本研究还发现,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在关于上述对策有效性的评价上具有互补性,公安、司法人员倾向于那些体现审讯人员能动性、属于审讯技巧方面的对策,服刑犯人倾向于那些尊重人格、带有动之以情的对策。笔者认为,如前所述,出现这一趋势也是因为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的法律地位与思考角度有所不同。有趣的是,根据这一趋势我们可进一步推测,公安、司法人员的这种倾向性其实正是一种片面性,它过于重视体现审讯人员能动性、属于审讯技巧方面的对策,而忽视尊重人格、带有动之以情的对策,在实际工作中这样做的效果可能不佳,服刑犯人关于有关对策有效性的评价已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作为审讯人员,不妨根据上述互补性,在审讯工作实践中,考虑采取那些尊重人格、带有动之以情的对策,或许有助于审讯质量的提高。

五、研究之结论

(一)在影响被告人能否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中,有十种因素被认为对被告人未能形成供述动机有影响作用,其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审讯人员提问方法不妥,用词不当,有损被告人人格和自尊心”的影响较为突出;有九种因素被认为对被告人形成如实供述动机有影响作用,其中“出示证据,自感罪行已经暴露”被认为很有影响;对以上各个因素,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它们的影响作用基本上都比服刑犯人所认为的影响作用要大,同时,双方具有各自的倾向性。

(二)有十五种因素被认为对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这一现象存在影响作用,但均未达到“很有影响”,其中八种因素确实具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突出的有“被告人是否过于惊慌、紧张或焦虑”、“审讯人员是否善于启发回忆,方法得当”以及“被告人的聪明程度(如是否痴呆、思维混乱)”。

(三)有九种对策被普遍认为对解决被告人不愿供述问题有效,其中很有效的对策有“适时出示证据,打消侥幸心理”、“要善于激起被告人的思想斗争,促其抗拒防线的瓦解”和“及时发现和揭露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之处”。有十种对策均被认为对解决愿意供述的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的问题有效,其中很有效或接近很有效的对策是“审讯的方式方法灵活多变,尽量做到因人施审”和“允许被告思考,不轻易打断其思路”。同时表明,公安、司法人员和服刑犯人在关于对策有效性评价上具有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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