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反腐保廉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立健全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在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再次明确和强调了反腐败的重要意义及任务。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要想更有效地反腐败,关键是要对当前的腐败活动有科学而清醒的认识,对症下药,有效部署,建立起具有长远意义的反腐保廉机制。
一
机制一词最初出自希腊文mechane,指机器的构造与运转原理, 即机器的各个零、部件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其运转的方式。以后又用到生理方面。我们如今常说的经济机制,则是社会经济总体中各部分、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它包括经济运行的方法、手段、环节的总和。比如价格、利率、信贷、货币、税收、工资,等等,都是一种机制。反腐保廉的机制与经济机制是既交叉又包容的关系,而且具有自身的特点。它主要指整个社会通过各种因素、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促使政府、公务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利益群体能有效地遵循廉政法律规范,从而得以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从结构上分析,它由控制对象、控制手段和控制主体三部分组成。从运行方式来看,它形成了预防、制约、监督和惩戒的综合效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反腐保廉机制具有双重义:一方面,从理论上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法制建设、监督手段和管理措施还跟不上,如果没有一套严密的机制能够行之有效地反腐防腐,就难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看,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存在着明显的机制性障碍。一是监督的主体和客体错位。现行的监督主体,包括纪检、监察等部门,都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其人事任免权、财权、物权等都受到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和监督对象的牵制,难以独立行使监督制约权,无法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二是专门机构之间不协调。现行专门机构主要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从主要职责看,它们都有权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工不甚明确,越权办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权、互相推诿以及进行惩治时党纪、政纪和刑事制裁相互脱节等情况时有发生,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腐败活动的查处。三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例如,银行中的专管信贷员集调查、审查、审批三权于一身,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制约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四是预防机制弱化。目前,许多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就像消防队一样,哪里报警哪里去,哪里冒烟哪里奔。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些问题,从中应该吸取哪些教训,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加以防范,却考虑不多。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很难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反腐保廉机制。
二
建立健全反腐保廉机制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从机制上有效地扼制腐败现象,就应当紧紧抓住惩腐与倡廉两个环节,强化预防、约束、监督和奖惩机制的功能。
(一)预防机制。这是一种积极的反腐保廉措施。它的核心内容是选人用人。因为“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把好这道关的关键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严格实行两项制度。一是考试录用制度。对一般干部要实行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从一开始就纳入法制的轨道。二是选拔任用制。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要从后备干部中考察、遴选。考察中要坚决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一贯表现与现实表现结合起来。同时,任用前还要进行廉政审计,一旦发现问题,纪检机关有权一票否决。
(二)约束机制。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权力、职责二者统一起来,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权力分解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1.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防止官员徇情朋党而设置的一种专门制度。我国是一个讲亲情、重关系的国度,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关照、相互提携历来为人们所推崇。为了防止亲属关系对行使公共权力发生影响,从制度上为干部的清正廉洁创造条件,我国在公职人员任职上,规定了职务回避和地区回避制度。职务回避,即凡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相互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时,要按照一定原则进行回避。地区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2.财产申报制度。具体要求是:(1)所有公职人员在任职前、 任职期间和离任时应自动、如实地向审计机关申报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为监督机构经常了解、掌握、审查公职人员的廉洁状况提供直接证据。(2)审计机关对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核。 查核可以主动进行,也可以根据公民的举报进行。审计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以便全社会对公职人员实行广泛的监督和控制。(3 )对不按规定进行财产申报登记或在申报时伪造证明、弄虚作假者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权力分解制度。权力分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权力的分解,即改变一个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在尽量不影响效率的前提下,把权力适当分割,使权力的运行受到应有的制约。如银行系统将信贷的“一人三查”改为“三人分查”,可对信贷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形成一种制约。又如审批基建项目,由计委一家敲定改为财政局审查资金,计委审查项目,建委规划实施三方共审,由此可控制“条子工程”。二是纵向分权,即明确规定每一级的权限、责任,不允许越权行事。这样,权力的制约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根本保障。
4.离任审计制度。主要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在公职人员退休、离休、晋升、调任、轮换时予以审计,审查其有无经济问题和其他违纪问题。通过审计,使腐败者或受到处罚,或不能异地做官,或不能正常晋升,从而保持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除此之外,还应建立职能管理交叉制度、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费开支限制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等等,以发挥约束机制的整体效用。
(三)监督机制。监督是制衡权力,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监督机制应包括合理的监督体制、综合的监督功能和科学的监督形式或方法。
从监督体制来看,必须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对现行体制的内部权力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特别要适当扩大纪委的权限,纪委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得上级纪委同意和认可。二是要继续进行领导体制的改革,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纪委垂直领导的试点,使监督机关逐步从“双重领导”体制过渡到“垂直领导”体制。三是在一些重点单位设立纪检派驻员、党风巡视员,加大监督力度。
从监督功能上看,一方面,要明确界定各监督部门的职能,尽量避免互相交叉重复而界限不清,或者因互相推诿而执法疏漏。凡是属于党纪领域的,应法定由纪检部门管辖;凡是属于行政违纪或一般违法的,应法定由行政监察部门管辖;凡是属于严重违法即犯罪的,一概由司法机关管辖,以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另方面,要建立由各监督部门参加的“监督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方,形成整体合力。
从监督形式来看,特别要加强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和民主监督。党内监督主要包括党内权力机关的监督、党委内部相互监督、上级与下级的双向监督和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在当前,尤其要解决好党内权力机关的监督问题。一是在不改变党的代表大会现行一任制的情况下,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让党的代表有更多机会参与决策与监督;二是扩大党代会的知情权,除了例行听取工作报告外,还应有权指定听取党的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报告,可以进行质询、组织调查;三是设立提案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可以提出批评,作出决定,对领导干部的任免可以提出改变、撤销的决定,使党员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本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当前着重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实行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直接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从组织上解决“一线工作,二线位置”的问题。二是加速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进程,真正地实行“议政合一”。三是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如审议、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发出法律通知书、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等,以提高监督水平。
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行政监督当前处于弱化的状态,应通过理顺关系,逐步到位;司法监督要尽快实行司法独立,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机制;审计监督要加大力度、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民主监督即群众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但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他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要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必须尊重群众的知情权,给群众以知政、参政、议政的渠道和机会。对打击报复者必须惩处,以保障群众的监督真正具有威慑力量。
(四)奖惩机制。强化奖惩机制,是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是因为,只有奖罚分明,匡邪扶正,褒贬有力,才能有效地倡行廉洁,震慑腐败,使各项廉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这就要求,一方面,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对廉洁奉公的公职人员分别给予通报嘉奖,在报刊电台上报道其廉政事迹,或者给予物质奖励,其中业绩特别突出的还应予以晋升,为其他公职人员树立榜样;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惩罚制度。包括政纪惩罚、刑罚惩罚和经济惩罚等制裁手段。有效的惩罚必然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损失巨大且无可补救和挽回。
三
发达的、卓有成效的反腐保廉机制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导力量。在从惩腐和倡廉两个方面完备这一主导机制的同时,还需解决若干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才能使之在良好的外部因素影响、制约下,充分、高效地发挥防腐、治腐、监政和稳定社会的综合功能。这几个问题是: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反腐败机制的保障功能。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通过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靠,成为市场的主体;通过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完善市场规则,建立市场秩序,理顺价格关系,减少因价格“双轨制”和经济无序状态引发的腐败现象;通过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合理的社会分配和保障体系,减少因分配不公和缺乏社会保障而引发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损公肥私、侵占国有资产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按照党政分开和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党政机构进行改革;要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公平竞争、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机制,充分启动各种政治角色的原动力,更广泛地扩大群众的政治参与空间,为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工作,构建公职人员正确的社会价值体系。没有深厚的道德伦理基础和系统协调的社会价值体系,廉政建设便失去其坚实的基石。所以,应持之以恒地加强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提倡爱国、爱民、守法、勤勉、节俭等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党员和干部中树立以廉政勤政为荣、腐化滥权为耻的思想,从思想上防止贪污、渎职失职行为的出现。此外,还要加强专门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廉政工作的动态,宣传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有关廉政措施,培养全社会反腐保廉的法律意识,形成一个理直气壮的反腐败的社会环境。
(三)提高党政机关人员的工薪,以俸养廉。目前,我国公务人员工资待遇低,而生活消费指数又不断增高,以致某些公务人员把自己掌握的权力当作寻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特殊资源和手段。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发展的一条规律。有鉴于此,建议在精减机构、裁减冗员、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现有公务人员的薪资,实行以俸养廉,以安定党政人员的心理,使之避免“因贫而贪”,自觉地抵制物质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