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的特征与限度--兼论党执政合法性资源供给的现状_政治论文

政治合法性的特征与限度--兼论党执政合法性资源供给的现状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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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4-0058-05

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指出:“没有对系统合法性的一些适度的信奉,任何系统都不能延续,至少不能延续很久。”①“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②通俗地讲,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和拥护。合法性不是本身自生的,它一般来源于外在的物质形态或无形的价值符号,即合法性资源。马克思·韦伯将这些资源概括为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笔者根据所研究的对象以及我们党执政的实际情况,主要从历史、意识形态、绩效、制度以及政治领袖魅力五种合法性资源展开分析和论述。

一、不同合法性特性及其限度

(一)历史合法性的特性及其限度

历史合法性资源是一个政权取得民众拥护和支持的重要来源。所谓历史合法性,本文特指执政者在过往的某一历史阶段所创造的巨大功绩,所带给当今民众对政权体系的认同和拥护。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某一政治力量在特定历史阶段艰苦历程及其功绩,可称作“正面合法性”。如中国共产党人为民众艰苦决绝的斗争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乃至改革开放前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建立等,至今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合法性资源之一。二是历史“负面合法性”,即民众基于对新旧两种社会政治制度比较,而产生出对新社会政治制度下执政者的一种强烈的支持和拥护。通常是人们反对旧社会政治制度的心理越是激烈,它提供给新社会政治制度中执政者的合法性就越巨大。(法国大革命之前旧制度的腐朽之至正是民众毅然决然地走向激进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历史合法性资源具有客观性,因为无论时空移转,历史都无法改变;执政者一般都会在较长时间内(尤其执政初期)汲取到民众的极大拥护和支持。

但历史合法性资源的客观性也造成了一些大党过分倚重其历史合法性的情况,并习惯地认为自己的执政是历史选择下的一个永久的进程,而忽视了历史合法性时间限度、物质限度以及其社会化的客观性限度。1.时间的限度。所谓时间限度主要是指历史合法性在民众身上呈现出的一种代际递减现象。尽管执政党一定会将这种历史合法性资源通过各种方式灌输给民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代际的传递以及认知规律的存在,历史合法性资源所引起民众在情感上的共鸣终将呈现日渐淡化的趋势。2.物质限度,即历史合法性资源合法性供给要以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前提。历史合法性资源不仅带了民众对新社会政治制度的认同和拥护,同时也带给民众希望和期待,这就是能获得新社会下普遍实惠和利益,过上比旧社会更好的生活;如果人们在新的社会政治制度下生活的依然艰难困苦,残酷现实彻底击碎人们对新社会政治制度所寄予的美好愿望的时候,其对政治体系的政治认同和支持便会逐渐消退。3.历史合法性资源社会化的客观性限度。把握好历史合法性资源社会化的客观性限度,往往能带来稳定持续的合法性供给;相反,超越客观性限度,过度扩大自身的历史地位、作用,在一个开放社会背景下,当人民得到的历史信息与宣教的大相径庭的话,最终反而会带来削减执政合法性的后果。

(二)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特性及其限度

意识形态最主要的政治功能就是为统治秩序提供一种合法性辩护。其作为一套认知、信仰价值体系,一旦为人们所接受,便不会轻易改变或抛弃,因此意识形态供给的合法性也便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不仅如此,高效性也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一个特性。意识形态合法性通常是人们对既有政治秩序的发自内心的认同、支持与服从,这种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可以大幅度降低政治统治的成本,正如阿尔蒙德所言:“如果在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就将减少。”③

意识形态合法性具有本身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其限度:其一,它必须对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始终保持一种有说服力的解释,或者说它不能僵化教条,必须坚持不断创新;否则,他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就会因为与现实太远而日渐枯竭,苏共意识形态创新上的欠缺可以说是意识形态合法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二,意识形态合法性供给必须伴以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因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基于实质性合理性的诉求,它天然要求政绩的支撑。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一旦“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④意识形态对统治合法性的辩护,离开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开了民众的幸福感,即使其真理性的部分也会黯然失色,其凝聚力、号召力自然随着历史而流失掉。其三,开放社会中意识形态的宣教不能扭曲客观现实而处于被滥用的状态,否则其提供的合法性就会因封闭社会的开放而迅速瓦解。苏共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苏共意识形态部门组织力量极力宣扬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过度丑化资本主义制度,存在严重脱离客观实际的情况;而当民众更多地直接或间接了解到现实中的情况后,他们对苏共执政的信任和支持也便迅速流失了。

(三)绩效合法性的特性和限度

绩效合法性属于合法性当中的有效性维度,即指一个政治体系统治的有效性状态。李普塞特指出,“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⑤本文所指的政绩合法性也主要是指通过经济的发展或者军事的胜利,所带给一个政治体系的政治认同或支持。绩效合法性资源因受到外部制约因素较多而具有明显的波动性。

合法性与绩效(有效性)并不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一方面,绩效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物质性来源,任何政治体系在任何时刻都客观地需要绩效以证明其是有效的;但另一方面,绩效又不必然带来一个政治体系的合法性,甚至有可能削减执政者的合法性存量。这是由政绩合法性的限度所决定的:1.绩效合法性绝不能长期作为唯一或主导的合法性来支撑政治体系的运行。这是因为经济不会处于一种永久持续的增长状态,当经济发展处于下行状态时,这一政权体系就会因为单一性的合法性资源消逝而失去存在的理由;军事的胜利也是取决于双方实力的对比并呈现偶然性,无法实现永远地提供合法性。1973—1974年的石油危机时代,西班牙、葡萄牙等威权政府因经济衰退而垮台,以及阿根廷军政权在英阿战争中失利而倒台都证明了这一限度的存在。因此,单纯依靠绩效来维持政权合法性是不长久,也是不现实的。2.绩效合法性的第二个限度就是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性。如果经济发展成果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民众所共享,人们就会高度认同该政治体系;相反,只是由一部分人来享有繁荣发展的成果或者用于国家的扩大再投资,绩效往往也会在一段较长时间供给合法性,但随着民众对美好生活希望的落空,他们对于政治体系提供的认同和支持就会逐渐减少,甚至这种绩效会成为一种负面的合法性资源。前菲律宾威权政府的垮台就是一个例证。马科斯独裁下威权政府曾经在经济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经济发展的成果却为少数利益集团所分享,最终民众推翻了政府。而前苏联由于在经济建设上着重发展与军事相关的重工业和航天技术,而事关苏联人民生活质量的产业却没有得到足够发展,人们分享不到国家发展繁荣的成果,苏共绩效合法性超越此限度是苏共的垮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理型合法性的特性及其限度

本文法理型合法性资源主要是指建构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民主法治制度体系。近现代以来,法理型合法性因具有可再生性、巩固性和增益性等特性,逐渐成为现代化国家政治统治者谋取合法性的基本方式:一是可再生性。这种合法性是通过选举授权而产生的,这就使民主法治体系本身成为产生民众认同的有效机制;不管民众的代际转换,只要这种认同机制存在,合法性就会一直因认同机制存在并持续再生;二是稳固性。这种稳固性主要表现在这套认同机制的稳固性上,而这套认同机制的稳固性又来源于人类对制度理性的信仰;三是增益性。在一个开放成熟社会中,法理型合法性增益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它有助于增强其他合法性资源功能的发挥。如经济发展绩效因民主科学的政治制度保障而避免了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波动;经济发展成果也因民主的体制机制保障而能够实现在社会大多数阶层中共享,而这是民众对政治体系支持和拥护的物质基础;意识形态合法性也因法理型政治体系切实保障了社会公正而增强了其现实解释能力等。

在这里我们具体针对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展国家,分析一下法理型合法性的限度问题:1.确立法理型合法性的主导地位不能超越一个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当一个国家尚未开始工业化进程或处于工业化程度较低的水平时,过度挖掘法理型合法性资源,往往因其民族因素、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文化资源而不能发挥其正常的合法性供给功能,甚至带来其他合法性损耗如可能带来经济发展绩效的低效等,当然最严重的后果还是政权的垮台,如二战后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一股非民主化的浪潮冲击着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在拉丁美洲、亚洲,一批民主政权变成了威权主义政权。⑥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法理型合法性主导地位的确立超越这些国家历史发展阶段;2.在一个后发展国家或地区,法理型合法性主导地位转型和确立,必须以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存量为基础。也就是说一个政体在民众认同丧失殆尽甚至处于负认同的状态下,进行法理型合法性转型,很可能因为阶层的怨恨、民粹主义泛滥等原因而导致现有政权执政者难以控制法理型制度体系的有序推进,甚至出现混乱失控的情况。原苏共政权垮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保有的合法性存量太低或者说民众最基本的认同丧失的情况下启动了向法理型合法性的转型。因此,执政者进行法理型合法性转型必须在一定存量的合法性基础之上再推进。3.执政者在有序推进法理型合法性转型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绩效合法性等的配套体系建设。法理型合法性资源主导地位逐步确立过程中,若始终不能给民众带来经济生活质量的提升,反之只是转型的失序和动荡,这种法理型合法性也会逐渐流失,甚至枯竭殆尽,最终人们还是会认同一个集权的有秩序的体系。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尼日利亚结束了军人统治,走向了民主化道路,但新兴民主政权的执政党在国内经济问题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问题的解决上收效甚微,民众生活贫困不堪,新建立的民主政权最终被新的军人政权所代替。

(五)个人魅力合法性的特性及其限度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领导人魅力型合法性主要依赖于“由被统治者承认的,这种承认是由实际的考验——原先总是契机——保障的,自由的,产生于献身于默示、对英雄的崇拜和对领袖的信赖”。⑦这种对领袖的崇拜、信赖所产生的合法性往往在一个社会形态转换过程中或者政权转换更替前后而表现得尤为凸显。如在我国文革期间整个政治经济社会处于失序状态下而不至于国家崩溃,毛泽东的个人魅力所提供的合法性就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这种个人魅力合法性资源发挥作用也有自身的限度。一是具有明显非持续性和非稳定性。政治领袖魅力合法性与政治领袖的存在是一种唇齿相依的状态,一旦政治领袖因负面事件突发,或逝去,这种合法性便会急速流失。苏共二十大报告对斯大林的批判对苏共执政合法性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劫难后,当时个别人企图全部否定毛泽东的历史功绩也是这种魅力型合法性具有不稳定的一个具体表现;二是具有时间递减性。随着政治统治的稳定化以及公民权利观念、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魅力型合法性便呈现出逐渐递减的历史趋势。正如英国学者帕金指出:“个人魅力已经产生,他的衰落过程就开始了。”“毕竟国家的日常事务不能等待领袖的感化和惊人之举;任何持久的政权都不能仅仅依靠它的民众对伟大人物的信仰去赢得对它的统治的服从。”⑦魅力型合法性地位下降和作用递减的趋势也已经为现实政治一再证明。第三,开放的信息社会里与封闭社会相比,政治领袖魅力合法性资源的再生能力明显弱化。开放社会下的人们往往更加客观、多而和理性地去认识一个政治领袖。第四,政治领袖魅力不可复制性。政治领袖魅力往往因政治领袖的独特经历而独一无二;在当今社会试图刻意塑造个人魅力以提升统治合法性的做法,历史已经证明是无效的。

总的来看,政治领袖个人魅力能够提供给一个政权的政治认同作用已经相对弱化。对于一个现代政权来说,至少已经不能把它作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性来源。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政治体系完全不需要这种合法性资源,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治领袖魅力合法性仍然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二、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供给现状及其未来发展空间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应该说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但不容置疑是,无论怎么波动,我国各阶层对我们党执政的拥护和支持都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水平之上。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为民族独立而浴血奋战的艰难历程人们仍没有忘记;我们党用短短十年时间就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世人瞩目的发展成绩,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所有这些早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总体上看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是充足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近十多年来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也因严重的腐败和贫富分化等问题而出现消耗过多的问题,主要的合法性资源或多或少地面临一些限度问题;而每一种合法性资源的合法性供给也仍有其可拓展的新空间。

(一)限度与空间:我们党历史合法性资源的合法性供给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实现了民族真正意义的独立统一,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等是我们党丰厚的历史合法性资源。这一资源在建国后乃至改革开放以来的今天仍然为我们党合法性资源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但是,这种历史资源的合法性供给随着时代的变迁,却面临着其本身的限度问题:1.时间限度。我们党全国执政的历史已经60多年,曾经经历革命战争时期的人们已经基本离开人间,代际的转换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越是新生的一代对党的历史无论在认知上还是在情感上越呈现淡化倾向,这是由人们认知规律所决定的。特别是80代以来的新生代,他们对党的历史认识和感情更多地来源自间接的知识传递,历史合法性资源带给他们对党执政的政治认同相对于之前的几代人总体上呈现递减的趋势。2.物质限度。正如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人们群众生活水平较之此前历史时期提高越多,历史资源供给的合法性相应地也就越大。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获得了大幅度提升,但90年代中期以来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成果共享的现状以及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也影响了我们党历史资源合法性供给功能的发挥;3.客观性限度。在历史合法性资源的宣传和教育方面,仍存在不尊重历史、不尊重自己的过度宣传的问题,如当前一些革命抗日题材影视剧中,“雷人情节”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雷人情节”、“抗日谍战神剧”表面上是宣传党的革命历史功绩,但实际上,这种不尊重历史的影视作品却在消耗着党执政的合法性。

从历史合法性的发展趋势看,尽管当前我们党历史合法性面临一些限度并呈现一种递减的趋势,但历史合法性资源仍将是我们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我们党的历史资源合法性供给空间大或小,主要取决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否在深化改革开放中实现发展成果的社会大多数阶层共享;二是能否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践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能否改进历史合法性资源的宣传和教育,注意宣教的客观性,避免出现不尊重历史而出现的过度宣传问题。

(二)限度与空间:我们党意识形态资源的合法性供给

自建党以来,科学、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无论是革命时期和建国后时期,一直是党的合法性基本来源之一。就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资源与经济发展(绩效资源)也是构成了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两驾马车”。在认识到意识形态合法性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地看到这样一种严峻现实,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凝聚力和认同感在社会民众中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下降趋势,甚至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中,也呈现一定程度信仰缺失,丧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当前意识形态资源合法性供给方面出现的上述问题,同样与意识形态合法性限度相关,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在改革开放中,民众生活水平虽都得以提升,但因住房、医疗、教育等过度市场化以及社会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导致部分阶层民众“被剥夺感”强烈。这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公平等基本价值取向构成一定程度的反差,并最终导致部分民众对意识形态的质疑;二是意识形态的理论创新与党的事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意识形态中关于政治理论的内容明显创新不足,尚且不能对现实政治问题予以更加有力度的解释,这也是为什么当前自由主义、左派思潮乃至民主社会主义思潮为部分社会民众所热捧的重要原因;三是领导干部本应成为意识形态基本价值践行的楷模和标杆,但个别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特权现象甚至腐化堕落却使党的意识形态大旗沾上了污点,导致了部分民众对意识形态的偏见乃至错误认知。

当然,我们党意识形态资源合法性供给存在的这些问题并不是解不开死结。进一步拓展意识形态合法性空间客观要求:其一,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增强意识形态灵活性;其二,要勇于继承、借鉴和汲取人类不同意识形态中合理价值因素,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包容性。如我们能不能汲取如自由主义中强调的个人权利、儒家文化强调的仁爱他人和传统社会主义强调的集体价值等基本理念,通过理论加工改造,使之成为中特理论的核心价值体系成分;其三,完善权力监督体制机制,解决好权力腐败问题。

(三)限度与空间:我们党执政绩效资源的合法性供给

建国以来,经济发展一直是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特别改革开放以来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不仅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改革开放的成果也基本做到了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共享。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应算得上建国后第二高认同时期(本文认为1949到1956年是第一个高认同时期)。

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并没有像此前历史阶段那样带给我们党执政合法性同比例的大幅提升。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面临着绩效合法性的两个限度:其一,当前我国经济增速受到世界经济疲软的影响,国内生产总值已连续18个月下滑,增速已经降至13年来的低点,个别行业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小微企业更是面临着融资和市场的困境。经济增速减缓、个别行业严重的产能过剩以及小微企业的困境导致的部分群众收入下降、社会就业等问题必然会间接或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其二,面临着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性限度。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仍然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但在发展成果共享方面,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80年代那种改革使全体民众都绝对受益的情况开始转变,社会各阶层、集团的利益分化愈发明显,尤其少数暴富阶层与广大农民、城市下岗职工的财富差距越拉越大。严重的社会不公已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对经济政策频生质疑。”⑨不仅如此,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滞后的政府治理还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以及住房难看病难等问题,这大大强化了人们这种发展模式乃至党和政府政策的质疑。我们应该看到,贫富分化以及群众民生领域的难题过度消耗了我们党原有的充盈的合法性存量。

令人欣慰的是,绩效合法性限度及其对我们党合法性的消耗状态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⑩当前进一步拓展绩效合法性的空间:一要进一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确保经济可持续增长;二要加大分配领域的改革,不断提升经济发展成果各阶层的共享水平;三要采取切实措施,切实推进人民群众关心的住房、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环境恶化等热点、难点问题。

(四)限度与空间:我们党执政法理型资源的合法性供给

法理型合法性资源是我们党的合法性资源的重要构成之一。上世纪四十年代根据地政权的“三三制”、建国初期新民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以及54宪法确定政治制度框架都得到了当时民众的高度认同和拥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很大进步,比如实现县乡人大代表的直选,城乡的同票同权选举,全国基层群众的自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等等,可以说我们党执政的法理型合法性资源更加充盈,法理型合法性资源日益成为我们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法理型合法性资源建设进程与人民群众民主法治的诉求仍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差距甚至呈现扩大的趋势。因此法理型资源所能供给的合法性空间前景非常巨大,有待于我们党继续深入挖掘。

当前影响或者制约法理型资源合法性供给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政治权力运行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邓小平在8·18讲话中指出的权力过分集中等弊端仍然客观存在;群众对由此滋生了的官僚主义、特权现象、腐败问题普遍不满。二是权力制约监督体制机制系统性和有效性不足,公权力超越边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三是现有民众政治参与制度渠道还有待畅通,民众通过正常制度渠道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往往遇阻,出现了大量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四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些重要制度如选举制度等也有待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是法理型合法性产生的基本制度之一,而目前我国在群众选举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民众被“选举权”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并不能对党执政合法性有所增益。

尽管法理型资源的合法性供给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但可以预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方略的推进,法理型资源的合法性供给在量上会逐渐呈现递增趋势,并必将成为我们党执政合法性的最重要来源。为此,一要通过完善以纪委为中心的反腐倡廉机制,建立健全“不能贪、不敢贪和不愿贪”的体制机制;二要进行党代会常任制改革,彻底解决党内权力过分集中问题;三是完善人大制度,使其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责;进一步完善选举等制度,确保公民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四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系统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五)限度与空间:党和国家领导人个人魅力资源合法性的供给

在我们党局部和全国执政的历史上,毛泽东和邓小平两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其独特个人魅力曾经给我们党执政供给了极大的合法性,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党政机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甚至难以正常运行,但国家并未因此而崩溃。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很大程度上毛泽东的个人魅力的合法性在发挥着作用。即使到今天,他们的个人魅力仍为我国人民群众所钦佩和敬仰,仍然是我们党宝贵的合法性资源。

客观地观察我们党执政的历史,政治领袖个人魅力供给的合法性总体上呈现递减趋势。这是因为:1.从个人阅历、所承载的时代使命以及完成的历史功绩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毛泽东、邓小平相比,总体上存在一定的差距。2.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个人魅力型合法性的特性和局限有清醒的认知,特别对个人魅力合法性所具有的非持续性和不稳定性。正如邓小平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11)继之,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以及现任的习近平总书记也分别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等治国方略。可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魅力型合法性局限不仅有着的清醒认识,并且在实际行动上也在努力推进对魅力型合法性向制度化合法性(即法理型合法性)转化。3.当今社会因互联网的存在而成为一种更为开放的社会,社会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和理性水平不断提高。这意味着人们对政治领袖的认知更加全面和客观,个人魅力的产生相应也变得更加困难;而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反而增加了对法理型合法性资源的更多认同和诉求。

当然,由领袖个人魅力带来的政治认同在任何时代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在当代中国也是一样,中央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同样会带给党执政的合法性。从其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它仍然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但毋庸置疑,与民主法治资源、经济发展资源和意识形态资源所供给的合法性相比,它是位居其后的。政治领袖个人魅力合法性的产生将有赖于他们面对当前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其独特的人格、魄力深化改革开放,破除非正义性既得利益集团阻碍,从体制上解决当前经济、政治和社会中民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最终实现改革开放成果为社会大多数阶层的共同享有。而从十八大后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行来看,他们也确实以其自身独有的魅力在推进中国新一轮的改革开放,他们的魅力也必将会增加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

总之,每种合法性都有其特性和优势,但每一种合法性也都有其限度。对于一个执政党执政来说,就是要掌握合法性资源供给合法性的基本规律,准确把握其优势和限度,实现合法性供给资源体系的最优化,并不断拓展该体系合法性供给的空间。

注释:

①[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336.

②[美]S.M.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5.

③[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6.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3.

⑤[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9-60.

⑥[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19-20.

⑦[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69-270.

⑧[英]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126.

⑨张健.合法性与中国政治[J].战略与管理,2000,(5).

⑩胡锦涛.十八大报告[R].2012-11-08.

(1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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