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替代率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金论文,率三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替代率是评价一个养老保险计划的重要指标,搞社会保险的人无不通晓。但具体到如何判断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的高低,就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了。时下主流的认识是,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长期居高不下,有重蹈西方高福利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覆辙的危险。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也体现了业内人士可贵的忧患意识;但难以解释一个现象:无论到哪个城市调查都会发现,退休人员普遍生活在社会的中下层,说不上富足,相当一部分还比较清苦,更有少数人十分拮据。判断与事实出现矛盾,所以有必要对替代率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讨论。
准确把握替代率的技术标准
替代率,一般指工人退出劳动领域后,从养老保险计划得到的福利相当于其原来工资的比例。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评价替代率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以普通成年男工工资总和为基数,二是上述工资应按照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三是替代率至少要达到40%。依据这三条来看我国的替代率:
其一,我国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水平是60%左右,目前的实际水平还高于此,毫无疑问是合乎国际标准的。
其二,我国目前的常规统计中没有分年龄和性别的平均工资指标,因此无法以“普通成年男工的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数。这一缺失需要在今后加以弥补。
其三,我国计算替代率的基数是“当地企业参保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其中包括了工资支付上的大量非正常现象,如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一些企业减发、拖欠甚至长期停发工资的状况,部分企业有意瞒报工资基数等等。很明显,这些都与“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的国际惯例相去甚远。可以说,相对于正常领取全额工资的人群的实际状况来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所反映的工资水平低了不少,受其影响,替代率水平被高估了。国家统计局近年设置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较为接近“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偏差。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分析,1999年和2000年,如果按现行方法计算,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494元和544元,参保职工人均缴费工资为570元和630元,替代率分别为86.7%和86.35%;全国有12-16个地区替代率超过90%,其中7个地区超过100%,1999年只有两个省市低于60%的目标替代率,而2000年各地区全部超过60%。而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1元(1999年)和766元(2000年)计算,替代率仅为72.6%-71%,二者相差14.1-15.35个百分点;全国只有7个(2000年3个)地区替代率超过90%,其中3个(2000年仅1个)地区超过100%,有7-8个地区低于60%的目标替代率。
显然,以“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数缺乏科学性,应当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取代。这虽然只是一个技术上的完善,但关系到对替代率水平正确的、合乎实际的评价,也关系到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取向。例如,如果86%的替代率是真实的话,按照一年一个百分点的平稳速率调降,我们需要1/4个世纪才能达到设定目标;而如果真实的替代率只有71%-72%,那我们在两个五年计划内就可以实现预期,届时政府就应当修正养老金水平的政策目标,而不是继续降低替代率。可见,不同的技术判断对中长期决策的影响非同小可,必须尽快择善而从。
因地制宜地控制和调整替代率水平
以上分析还只是就全国总体情况而言,具体到某一省、某一市的替代率,还要做更细致的判断。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生活水平差异很大,离开了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只用全国平均指标来衡量,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仍以前面2000年的数据为例:在全国平均替代率71%的状况下,最高的地区达到101%,最低的只有47%,相差54个百分点,离散度相当大。在分地区的层面上分析,我们面临两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是替代率水平是不是与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成正比?二是替代率是不是越低越好?
回答之一:判断现实替代率水平是否恰当,不仅要与平均工资比较,而且要与当地维持最低生活的需求联系起来分析。应当有这样的基本认识:任何指标作为判断的参数,只有相对的价值,而没有绝对的合理性。养老金替代率以平均工资为基数,只能说明在一个区域的范围内养老金水平与工资水平的相对关系,而不能仅用这样一个简单的指标判断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高低。在2000年的统计数据中,有两个沿海地区,替代率只有52%-56%,但由于地区平均工资水平高,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达到730-784元;而另两个西部地区,平均养老金也在700元左右,替代率却高达92%-101%。在替代率80%-90%这一档中,有5个地区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才490-510元。对后一类地区,如果只看百分比、不看绝对水平,很容易片面地认定替代率高了,因而强制地降低。这一决策的结果将会导致养老金水平趋近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而造成退休者的普遍贫困。这当然不是政府追求的目标。因此,后一类地区的首要任务是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不能让养老金水平继续下滑;对过高的替代率不是不该降,而是要采取相对调整的办法,即通过发展经济,较快地提高工资水平,同时只对养老金做低幅调高,在改善退休者生活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二者的比例关系。由此可见,考察养老金水平,不仅要看相对值,而且要看绝对额。
回答之二:对替代率底线的控制要以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为参照系。一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的中心城市,十分注意控制养老金水平,保持了较低的替代率,减缓了资金收支的矛盾,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控制和降低替代率应当有个底线。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过多地低于60%,不利于保证和改善退休者的生活质量。尽管他们养老金的绝对额可能高于中西部地区,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是生活在中西部,而是生活在本地高工资、高消费的环境中,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地区之间,养老金的绝对额应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对替代率控制得过于苛刻,将使退休人员与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差距拉大,使他们感到不能充分地分享社会的发展成果,并由此产生心理的不平衡。控制替代率和提高退休者生活质量,是政府并行不悖的目标,其间的分寸把握有时很微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当然,提高生活质量也不是只有提高养老金标准一种方法,提供更多的服务也是增进退休者福利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消费水平不同,控制和调整替代率的目标、方法、力度也应当有所不同。这也许是合乎国情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考查替代率要与对消费结构的分析结合起来
对替代率问题做深度考察,既要全面地分析收入水平,同时要分析不同人群的消费结构差异。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已经建立、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退休人员的收入结构也在悄然变化。除了从政府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相当一部分退休者还可以从返聘、个体经营、资产投资等渠道获得收入,因而他们的实际收入比统计报表上反映的水平肯定要高。但同时,与之相对的就业者的收入渠道更加广阔,获得工资外收入的机会更多。两相比较,可以断定,退休者全部收入与就业者全部收入的比例比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要更低一些。
然而,收入多少只是衡量退休者生活水平的一方面参数,全面评价他们的生活质量,还要分析消费结构。把老年人与正在就业的中青年人的日常支出做个比较,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高出最多的是医疗费用。一项统计表明,老年人医疗支出通常为中青年的3倍,而且年龄越大支出越是猛增。正在推进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考虑到这一规律,为老年人的就医提供了多项优惠。尽管如此,老年人仍要比中青年多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支出。另一方面,退休者比就业者少支出的主要有三项:①税费。就业者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退休者的基本养老金国家明令免税;就业者个人要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总计相当于其工资收入的26%,而退休者没有这部分开支。②抚养人口。中青年就业者需要抚养子女,个别的还要抚养老人,平均的抚养系数为1.6;而退休者绝大部分已无此负担,通常的抚养系数为1。③自身教育。在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就业者投入教育和培训的费用越来越多,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老年人的终身教育支出也在增加。但前者关乎生存和发展,后者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两种需求不在同一层次,投入的力度自然大不相同。综合这三项差异,加上老年人医疗费用多支出的部分,再考虑老年人其他收入渠道相对较窄的因素,可以认为:基本养老金60%的替代率大体能够维持退休者既有的生活水平,目标设定是恰当的。
以上所论三题,不是要对养老金替代率问题做出什么确定的结论,只是想说明它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其间多涉及经济关系、社会发展、比较方法、操作技术等问题,有进一步探索的很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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