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的现实选择_国企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的现实选择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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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五大报告在论述国有企业改革时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国有企业如何实施股份制改革?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国企股份制改革应“还股于民”。

“股份制”改革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股份制”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实施了许多年,实践证明,“股份制”产权清晰,责权利明确,风险和利益都按股份分担,能较大限度调动以资本为纽带而维系起来的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但是近些年来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却不那么顺利,困难重重,弯路很多。有的地方刮“一阵风”,有的行业搞一刀切,一夜之间统统股份化了,换汤不换药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动员职工集资入股,哪怕职工股仅占企业总股份的百分之几,也使企业摇身一变,成了现代企业机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等。这种“翻牌”的、名不副实的股份公司为数不少,效果却不佳。更有甚者,个别企业主管领导乘改革之机搞“权力股”、“领导股”坐享其利。又由于职工股仅占整个股份的极少部分,使职工利益无法与企业经营效益挂起钩来,企业照样亏损,职工入股资金很快就付之东流,严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股份制目前普遍的做法是:(1 )动员(有的甚至强迫)本企业职工集资入股。(2)少数效益好的大企业争取股票上市, 吸收全民股。(3)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中小国有企业则在等待效益好的企业来兼并、 租赁、收购托管和控股。然而这些做法对于大多数包袱重、处境困难的中小国企而言,无疑是可望而不可及,“股份制”难以大面积实施。有的好企业即使想兼并、控股、购买别的企业,也往往因为该企业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许多沉重的包袱,如债务、冗员以及企业办社会等难题,望而却步。因此要想有大的作为,主要应在企业内部寻找突破口,“还股于民”就是这一探索的结果。

“还股于民”的定义就是把企业职工创造的一部分企业资产通过股份形式偿还给本企业职工,让企业职工以持股者即“有产者”的身份,来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还股于民”的合理性

1.从“耕者有其田”谈起。“耕者有其田”,是我党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基本口号之一,土地革命就是依靠这一口号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革命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主人。何谓“主人”?从国家与老百姓的关系来论述,可以说“国以民为本,民以国为家”,老百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国家给予民众的基本权利,也是当家做主最起码的权利。“耕者有其田”首先是从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由此延伸,对城市而言,应实施“劳者有其资(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仅仅是商品,也应该是资本,否则劳动者永远只能是无产者。劳动者即是劳动力这个商品的所有者,也是劳动力这个资本的所有者。作为前者也要参加劳动生产,作为后者他是投资者,可以参加企业管理。我们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与资本主义劳动者最本质的区别,这也反映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企业的主人最本质最实际的涵义。然而近年来的情况却不尽人意,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过去在计划经济年代为国家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为国有资产的积累奉献了一生心血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他们在下岗以后(包括一部分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几乎成了真正意义的无产者,只能等待政府最低生活费的救济和再就业的机会。有许多城市连最低生活费都没有保障。

2.国有资产有相当部分是国企职工创造的,是其部分劳动剩余价值的积累。从国有企业创建发展的历史过程就可以看出,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除了一部分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以外,大部分还是有一定量的净资产,这些企业国有净资产的形成,无外乎国家有一定量的原始投入和一些政策性的投入,如退税让利等,但其中另一部分则是企业税后利润的不断积累,是本企业职工“劳动剩余价值”所创造的。尤其在1983年“拨改贷”后,企业再发展的技改资金,极大部分是负债经营,由此增值的资产理应归企业所有。国家的投入在不断增加的国企税赋中得到加倍的回报。而企业的负债压力却不断加重,大部分企业无力偿还。

3.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的三者关系,关键在利益分配上。农村改革分配有一句行话:“交足国家的,留够集团的,剩下都是个人的。”分配关系十分清晰。但国有企业中这种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增值税旱涝保收,银行利息照扣,而相当一部分国企因运行困难而难以为继,职工工资拖欠数月,乃至数年。职工的一次分配(指职工工资)不保,二次分配(指社会福利)随着改革的深化更有大幅度抽紧的趋势。过去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公共福利,如住房、教育、劳保、医疗、取暖、退休养老等等,目前都由职工自己承担一部分,相当一部分国企职工的实际收入降低,生活水平下降,尤其对于那些破产和减员而下岗的职工而言,形成了一个真正的无产阶层。许多地方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配套改革措施又很不到位——这些诚实劳动几十年的国企职工,现在却为改革承担了惨重的代价。

4.“还股于民”与“国有资产流失”的矛盾问题。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分给职工,最大顾虑和观念障碍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理论上讲国资是不允许流失的。但“还股民于”是把国有资产中理应属于企业职工的这一部分资产还给职工,这与国资流失是两个概念。目前国有企业的普遍性亏损使国有资产正在无情地逐年流失。如果不果断采取措施,那么国有资产的流失将越来越严重,产品积压、停产、倒闭破产的损失将日益增多,这是残酷的无情的事实。“还股民于”名义上“流失”了一点国有资产,实际上却制止了更大的流失,反过来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得远大于失。国有资产不等于国家利益,国有资产多,并不等于国家利益就多。国家利益的取得,主要通过各种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来体现,利改税以后,更是如此。国内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税赋基本是均衡的,上缴税收越多,对国家贡献就越大。即使一个拥有亿元国有资产的大国有企业,如果上缴不了许多税,那么国家如何从中取得利益呢?要这些名义上的国有资产,又有多少实际意义呢?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我们可以把“还股于民”理解为国家为企业改革所付出的一种代价。这种代价会通过国企改制后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而得到加倍的回报。

“还股于民”的必要性

“还股于民”是当前国有企业(包括集团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一项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的措施。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自然也应该是企业的主人,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者以单纯商品形式出卖劳动力,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应具有双重属性,即不仅是商品,同时也是资本。过去全民所有制的概念,理论上也承认这些资产有本企业职工的一份,但这种“全民所有制”的最大缺陷是劳动者和其名义上拥有财产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还股于民”恰恰是将劳动者与财产之间建立一种必要的实际的利害关系,使企业职工真正成为拥有一定资本的企业的主人。

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重要原因是政企不分,其根子是政资不分。国有企业普遍推行企业法人负责制,他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是名义上的“公仆”实际上的“主人”——老板。他们具有组阁任命副职和中干的权力,具有让职工下岗、减员的权力。因此,尽管许多企业也有职代会、工会等组织,但其民主决策能力、监督力度非常有限。其根本原因是职工手中没有决定企业命运的资本,不能参与决策。那些代表资本所有者的法人和法人代表们,恰恰与资本本身缺乏实际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企业亏损了,投资项目失败了,甚至破产倒闭了,这些主人们的个人利益得不到任何惩治,这样的体制怎么可能有活力呢?

利润由劳动者共同分享才能消灭剥削,如果只有少数人分享利润,多数人不能分享,是不可能消灭剥削的。“还股于民”正是使广大国企职工拥有部分资本后,以本取利,分享企业的盈利,这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使国企重新充满活力和生机。十五大报告重提“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广大国企职工最有资格也最应该成为这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理应首先向曾经为国家的兴旺做出地巨大贡献的、目前还继续承担国家建设主要责任的广大国企职工倾斜。

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提了十多年,但进展一直不大,效果不明显,而且大有越来越艰难之势,其根本原因是改革的利益主体不明确,改革缺乏动力。要培育改革的利益主体,使劳动者成为有产者是根本的动力源。农村改革利益主体十分明确,农民是改革的受益者。国有企业改革却不然,在旧体制下,工人端的是铁饭碗,享受许多二次分配社会集团福利,工人在旧体制下比农民有更多的既得利益。转换体制后,要打破铁饭碗,工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直接利益驱动力不足。因此,要使广大职工成为企业改革的依靠力量,就要使职工成为改革的受益者,让职工感到新体制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当然推进体制改革要使广大职工转变观念,认识到旧体制不打破,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职工,但仅此还不够,还要让广大职工得到实惠。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农村改革是使耕者有其田的话,城市改革应使“劳者有其股”。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因缺乏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而陷入困境,下岗职工越来越多,即使在岗的职工也因部分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数月乃至数年不能及时开支而使实际生活日见艰难。这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甚至于丧失了生存的基本条件。另外,这些陷入了困境的国企因连年亏损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广大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均受到了损害。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由上可见,“还股于民”是一项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措施。

“还股于民”的可行性

“还股于民”是“抓大放小”的一项得力有效的措施。“放小”就是放掉不掌握经济命脉和不起主导作用的国有中小企业,“放小”的核心应是使其非国有化。“还股于民”是这种非国有化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办法。“还股于民”使“劳动者有其股”的办法很多,针对不同情况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

1.将国有企业按资产排队分类进行实事求是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计算出企业的净资产额,然后根据净资产额将国企分类。大致可以分三类。一类有净资产额(有的较大),二类净资产额为零(资债相抵),三类净资产额为负数(资不抵债)。我们重点研究的是第一类国企,这部分国企净资产的由来和构成无外乎几个来源;

(1)国家原始投入(一般都在建厂初期)。

(2)国企壮大过程中国家不断给予的一些优惠政策、 退税让利、财税包干等政策性投入和拨款追加投入。

(3)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积累和投入。 如摊入生产成本的折旧、设备大修基金及技改资金等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用于企业再投入的这部分资金。

(4)拨改贷以后,企业依靠银行贷款以及社会集资、 职工集资乃至股票上市,吸收社会资金所创造的新的资金积累。

2.根据国企资金积累的渠道和成因,可以将国企净资产分解为三个部分,即国家的、企业的和企业全体职工的。如果以股份的形式来体现,则可以分为国家股、企业股和职工股。企业股和职工股是职工剩余劳动价值的一部分,体现于企业自身积累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和企业税后盈利部分,是应分配而没分配给职工的那一部分。所谓“还股于民”即指把这一部分职工创造的、理应属于他们的这一部分资本还给他们。这就把净资产重新归纳为两部分,即国家的和职工的。

3.“还购结合”,实现控投。企业职工持股,只有从量上达到企业总股份的控股地位时,才能真正使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最终掌握、决定企业的命运。还给职工这部分股份可称为原始股,新购的股份可作为增量股。职工股应归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和支配,也允许在企业内部(或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出售,但不能退股(保证企业资产不会流失,但可以流动和重组)。这就形成了一群劳动者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统一的新的公有制形式,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新模式。

4.职工股的分配。原则上应该量化到该职工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上,如何量化,方法很多,如:

(1)与职工工龄、厂龄挂钩,这反映职工贡献的时效。

(2)与职工在工厂中的劳动表现挂钩,如劳模、先进等。

(3)与职工的劳动技能挂钩,如工级、职称等。

(4)与职工在企业中的身份挂钩,即职务、所负的责任等。

量化要尽量顾及合理性和公平性,但绝对公平合理是做不到的,只要大原则正确,广大职工是会积极拥护和投入的。

5.职工股实施“还购结合”。除上述分配方案外,职工按其在企业中所负的责任,规定其必须按一定比例购进增量股,责任大的购股多,这样职、权、利可结合得比较均衡。

6.对于那些企业资产较大、国家股比例高的企业,职工要实现对企业的控股权,可实施折股、承包、借贷、租赁的办法,将企业的财产折合成股份,承包、借贷、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当然周期要长一些。职工向国家上交承包费、利息或租金后可参加利润分红。总之国家股、企业股和职工股把企业获利后的分配形式以资本的模式确定下来,风险共担,透明度高。

7.职工持股后成为企业的小董事,持股多的职工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具有较大股权的职工可以成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职代会的职能转化为拥有产权、决策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并由此产生董事会。厂长、经理等管理者由董事会聘任、考核、罢免,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政企才能真正分离,企业活力才能彻底释放出来。

8.对于那些资债相抵为零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能救活的把企业分给职工,由职工投资救活它,救不活的,只有让它破产,早破产比晚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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