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外资并购的法律控制_投资论文

论国有企业外资并购的法律控制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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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其消极影响和潜在危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对外商并购我国有企业不加控制,任其发展,使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势必影响着我民族工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分析了外商并购我国有企业的特点、利弊等,并就实施对外商并购我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提出积极的建议。

一、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特点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商对我国的投资出现了一个新动向: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收购,包括部分收购和整体买断。二是合资控股,即外商与我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经过评估的企业资产净值为资本,外商另外出资,但其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达到绝对控股。近几年来,这两种做法发展很快,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热点”。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区性、行业性、集团性并购 1992年9月份,香港中策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37家国有企业全面合资,成立泉州中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其中中策公司注入2.4亿元,控股60%;中策公司还以同样方式,于1993年3月与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合资成立大连中策轻工总公司,中策控股51%,后因运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双方协商,变一揽子推进为分期分批实施;香港蚬壳公司收购控股广东顺德华宝集团下属12家企业60%的股权。

(二)谋求绝对控股 中策公司除了在泉州、大连合资外,还与太原橡胶厂、银川橡胶厂、杭州的橡胶总厂、啤酒厂、电缆厂、低压电器总厂等合资,在短短两年时间内,把国内不同行业和地区的180多家企业成批改建成35家中外合资公司,每家公司都由中策控股51%以上。香港新恒基与哈尔滨轴承厂合资成立哈尔滨轴承有限公司,港方控股51%。澳大利亚一公司与我轻工系统五大玻璃厂合资,澳方控股70%。全国医药行业最大13家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控股在51%以上的有7家,控股50%的有5家,只有1家由中方控股73.6%。泰国正大集团属下的香港卜蜂国际在我国成立易初中国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我上海两家、洛阳1家、湛江1家摩托车及零配件企业合资,易初股权分别达50%、50%、55%和35%。日本夏普公司在液晶显示器方面与无锡合资,坚决要求绝对控股。有些项目虽在合资、收购时未达到控股,但外商在经营过程中,增资扩股,变成绝对控股。由于外商绝对控股,事实上把我国有企业兼并掉了。

(三)外商着眼点在于并购我国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生产性企业 特别是一些行业、地区的“龙头”企业,而对亏损、效益差的大中型企业则一般不予考虑。中策公司并购的180多家企业中,除在泉州、大连成片成行业合资的有部分亏损、微利的小企业外,其余的都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而且大多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如杭州橡胶厂有职工5千人,合资前就是浙江的税利大户;在宁波合资的4家工厂都是大型国有企业,企业规模和经营基础在宁波名列前茅;银川橡胶厂是化工部定点的10家橡胶厂之一,经济效益在全国化工重点企业中名列第九。新恒基控股的哈尔滨轴承厂有职工1.5万人,属全国500家大企业之一,其效益在轴承企业中名列第一。

(四)参与并购的外商越来越多是国际著名的大跨国公司、大财团 如日本夏普、三菱电机、五十铃、伊藤忠商标,美国杜邦、福特、摩托罗拉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以及ABB公司、英格索兰公司、CF公司、诺顿公司等。这些大公司、大财团并购控股国内一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强强相加,并享受合资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使得国内同行业大多数企业无法与之竞争,经营更加困难。“合资企业”的优势地位十分容易转化为垄断地位。

二、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利弊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有其积极意义:一是拓宽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资金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些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的资金需求;二是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和管理方法,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档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也逐步提高了国内市场的竞争水平;三是由于这种合资经营企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它也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立起政企分开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系。

但是,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的消极影响和潜在危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外商通过并购取得国有企业的控股地位,这些企业从此就再也不是姓“国”了,如果允许外商大规模并购国有企业,必将从根本上动摇和影响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经济基础。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初始目标是控制企业,然而最终目标是在国内市场上占据较大市场份额,进而改变国内市场结构,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对国内某个行业的垄断。目前,国内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被外商控股后,使外商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有不少品种已被外商占有约1/3的市场份额。例如,在轮胎行业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的销售额中,外商控股企业比例达28%;在化妆品行业中,合资企业的销售额占1/3左右;电子行业的百家大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占28家,其产值约占电子行业产值的1/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单个外商的合资控股情况,澳大利亚某公司合资控股五大玻璃厂后,设想将五大玻璃厂产量扩张为100万吨,约占玻璃行业产量的1/3;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目前已在传呼机与移动通讯设备方面占领我国80%以上的国内市场,实际上已取得了垄断地位。最近又同北京凯奇公司签订了投资规模达1.2亿美元的合资协议,并宣布在未来几年中,将投入十几亿美元在中国建立生产与销售中心,这些活动必将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外商并购我国有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兼并不能同日而语,如果我们对外商并购不加以控制,任其发展,其控股的企业凭借资金和技术等优势,可以迅速成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势必战胜国内同业竞争对手,挤跨我国一大批民族工业企业,使民族经济面临生存危机。

三、国外对外商投资的控制方法

目前,世界上还很少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在投资领域全面自由地对外开放,或多或少地都在某些领域,通过不同的方法,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发达国家是如此,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国外控制外商投资方法一般有三种:

(一)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 为防止本国经济受外资控制,各国一般对具有战略意义的部门,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和需要重点保护和扶持发展的部门,对外资进入均有严格的限制。如美国是一个奉行完全开放政策的国家,绝大多数经济领域或行业都允许外资自由进入,但也有一些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其绝对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是军事和国防部门,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有能源和动力、农业和房地产、交通运输和通讯、自然资源开发、银行业等。韩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有交通业、邮政电讯业、香烟和红参制造业、新闻业、谷物生产业、受政府特别支持的行业、大量消耗能源或进口原材料的行业、产生大量公害并影响生态环境或消费性高的行业等。

(二)规定外商出资比例 各国对外资可进入的领域大都对外商出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如韩国规定,在自由区的投资项目和高技术投资项目中,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的股权;在简单劳动密集型项目,简单免税加工项目和以国内市场为主的项目中,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泰国对外商出资比例与其产品出口有较直接的联系,产品100%出口的项目,外商可拥有100%的股权;产品50%出口的项目,外商可拥有50%的股权;产品全部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项目,外商最多只能拥有49%的股权;使用本地劳动力和原材料的项目,泰方应拥有60%的股权。

(三)严格审批制度 例如,韩国规定所有在韩国的外国投资应事先得到财政部长的批准。如果外商接受股票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接受股票或持有股份的金额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限额(制造业为300万美元,其他为10万美元),或者向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则必须由财政部长会同政府主管业务部长协商,逐一审核。日本自70年代以来逐步实行资本自由化政策,但在许多部门仍然禁止外国人投资,目前日本只有4个工业部门准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的股权。一切外国投资的建设,包括现有外国投资的增加和技术合同,仍需经政府“宣布合法”才能进入,外国公司接管日本企业必须经过逐项审查。

四、对立法控制外商并购我国企业的思考

从近几年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行业、企业、持股比例等方面看,显然有些失控,这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不健全所造成的。外商直接投资于我国有企业,说明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我们既要抓住机遇,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又要不受制于人,不要使利用外资变成外资利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借鉴国外的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相关的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依据法律来实现对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控制,就显得非常迫切。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实施以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

(一)明确控制目标 明确控制目标对指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和具体的控制实施工作都非常重要。我国对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控制目标应包括三个层次:(1)禁止进入目标;(2)不得控股目标;(3)防止垄断目标。

(二)制定相关法律 这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确保上述控制目标的实现。包括:

1.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应在总结十多年来利用外资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并上升为具有权威性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限制、开放外商进入的三种范围和领域。禁止领域:如军事国防工业、核能工业、一些矿藏开采工业、港口码头、海河航空运输、新闻业、邮政电讯、铁路及运输、危害国民保健卫生及环境安全的事业等。对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外商自然不得涉足,只能由国家独资控制,从而实现禁止外商进入目标。限制领域:除列入禁止领域以外的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或具有行业垄断特点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某一行业占有市场份额高或某一行业、地区的龙头骨干国有企业;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行业和产品的国有企业。可以允许外商进入,但要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得让外商控股,以实现不得让外商控股目标。

除上述两方面之外的一般行业和企业尽可以放开,不必限制。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国家还可以从出售非重要的企业股权中获得资金,用于扶持和发展重点的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只要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企业仍由国家控制,外商在其他一般行业和企业中并购对整个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是有限的。

2.制定《反垄断法》。我们主张对一般行业和生产一般产品的国有企业尽可以开放,以搞活企业和提高竞争水平,而且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实力的增强,还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但在开放领域,必须注意防止外商对某些行业和产品市场的垄断。《反垄断法》是专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才能对现存的外商垄断进行调整,并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以实现防止垄断目标。国外十分重视反垄断法对外商并购国内企业的监督作用,对外商并购国内企业往往表现出特别的关注。我国尽快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加强对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管制,防止外商垄断是十分必要的。

(三)严格审批制度 严格审批制度并不是要从其他方面对外商并购国有企业附加限制,而是要保证《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的严格执行。没有法律审批就没有依据,有了法律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法律就会形同虚设。在近几年的一些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事件中,就出现这么一种情况,由于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认为地方利益少了,干脆把一些原来由地方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产权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外商,一次性收回投资。这种狭隘的地方利益主义思想必然影响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的执行。严格审批制度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可以在该法中予以明确。建议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具体以持股比例和持股金额作划分标准,凡是在规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金额标准以上的,由中央审批,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由各省区市审批,无论是中央还是各省区市,在审批时都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法律不允许的坚决制止,法律允许的一般都予以批准。对外商并购的审批制度也是国外的通行做法,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也通过审批制度阻止外商对本国大企业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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