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员在客观公正审查专利申请的基础,本文以实际案例为依托,分析了在回案处理中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分析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为证据衡量提供支撑。
关键词:本领域技术人员;回案处理;证据衡量
一、引言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领域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员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所扮演的客观角色,在专利制度中起着基石的作用,以此为基础,能避免审查员个体主观因素对专利审查的影响,以保证专利审批过程最大程度的公平性 。然而由于审查员自身技术水平和理解能力的局限性,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处理过程中难免会因技术方案理解不透彻而使审查意见出现纰漏。在回案处理中,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及审查员对案件的进一步理解,审查员往往能更趋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此时能给出更加客观而合理的审查意见。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就回案处理中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分析,从而客观分辨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是否合理,保证专利审查的客观公正。
二、案例分析
案例:基于和差波束的低空风切变风速估计方法
现有技术中利用STAP方法检测低空风切变,利用全空时域STAP方法估计风场速度,但空时域STAP方法运算量过大,且对独立同分布样本数目要求较高,从而限制了该技术的实际应用,因此,为了在高杂噪比、低信噪比时仍然可以精确估计出风速,本申请利用和差波束方法估计风场速度,分析和差波束体制下低空风切变信号的谱分布特点,以构造适用于风场目标的空时自适应处理器,其可以在强杂波背景中有效地估计风场速度。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空时自适应处理的低空风切变风速估计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步骤4)中利用和差波束方法抑制地杂波并估计风场速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的抑制杂波。
对比文件2公开了和差波束空时处理动目标检测技术研究, 就是根据STAP原理,直接对和差通道输出信号进行 STAP处理,和差波束天线副瓣增益极低,有效抑制了旁瓣杂波,其作用是通过和差波束空时自适应处理算法有效抑制杂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和差波束空时自适应处理算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一通后申请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仅做了意见陈述,根据意见陈述,列出争点:(1)只存在和、差两个通道(争辩理由:运算量得到了极大幅度的降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由于降维结构,估计和、差通道下的杂波协方差矩阵所需的样本数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2)本发明申请明确推导了和差波束下低空风切变信号的参数化模型,然后利用该模型匹配风场信号,实现风速估计(争辩理由:低空风切变回波物理形成机理存在很大的差异,其回波的谱在空间和频率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展宽,直接利用对比文件2中方法处理风切变回波存在因导向矢量失配而带来的损失)。
审查员在分析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时采用如下思路:
对于争辩点(1),首先核实证据,分析可知:由于只存在和差两个通道,系统维度由最优处理器的NK维降维了2维,可以降低运算量,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用和差波束方法抑制地杂波并估计风场速度”可以支持申请人争辩的理由。而对于“用和差波束方法抑制地杂波并估计风场速度”这一技术特征,由一通评述可知,该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被对比文件2披露了,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和差波束空时自适应处理算法是降维STAP算法,因此对比文件2的和差波束空时自适应处理算法必然能带来减小运算量的效果。其次,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衡量申请人和审查员的证据,申请人所指出的事实能够支持其争辩理由,其可以成为支持申请人争辩点(1)的证据;审查员就争辩点(1)提供了对比文件2,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和差波束空时自适应处理算法必然能带来减小运算量的效果;经证据衡量可知申请人的争辩点(1)不成立。
对于争辩点(2),首先核实证据,分析可知:申请人所争辩的“和差波束下低空风切变信号的参数化模型,然后利用该模型匹配风场信号”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争辩点(2)不可以支持申请人的争辩理由;该争辩点体现在权利要求2中,对该争辩点,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分析可知,低空风切变的分布特性使得其回波信号在多普勒域存在一定展宽,在对低空风切变信号进行匹配时,不能对导向矢量进行约束,因此只要是处理低空风切变信号时就会存在导向矢量失配所导致的损失。因此,申请人所争辩的理由“直接利用对比文件2中方法处理风切变回波存在因导向矢量失配而带来的损失”并非是由采用“和差波束下低空风切变信号的参数化模型”这一技术手段所导致的,因此,即使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手段也不能够支持争辩理由。而对于该争辩点(2),由一通的权利要求2评述可知,该争辩点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并就如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争辩点给出了充分的说理。其次,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衡量申请人和审查员的证据,申请人的争辩点(2)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在权利要求2中,即使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该争辩点与申请人的争辩理由无关联,该争辩点不能支持申请人争辩点(2)的证据,同时,审查员在一通中给出了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该争辩点不成立。
对于本案申请人的两个争辩点都不成立,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就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针对这两个争辩点不成立的原因给出了详细的解释。最终,本案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视撤结案。
三、总结
由此案例可看出,在回案处理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列出争辩点,在核证据过程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对于申请人的争辩理由,拨云见雾,去伪存真,辨别申请人的争辩理由是否正确,是否可以支持申请人的争辩理由,从而为下一步证据衡量提供准确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涂赤枫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具备创造能力[J].热点观点.2011(12):24-25.
论文作者:高燕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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