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贫困”:中国扶贫新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贫困论文,新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下降到2000年的2600万,平均每年减少约1018万,农村贫困发生率(即没有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由30.7%下降到3%以下。世界粮食计划署亚洲局局长霍普金斯女士认为,中国的扶贫工作堪称发展中国家的典范。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的扶贫工作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这些现象带有相当的普遍性:一些贫困人口自身对扶贫、脱贫没有积极性,有些地区的贫困人口甚至对扶贫工作队的种种努力,表现出“拒绝”扶贫的思想情绪和行为。扶贫工作的实践和现实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这就是:面对新世纪扶贫战略任务,在扶贫工作取得历史性和阶段性成就之后,我们要啃下基本解决最后2600万人口温饱问题的“硬骨头”,要消除已解决温饱人口的脆弱性和“返贫”的可能性,要进一步提高脱贫标准,我们应该怎样深化对贫困本质的认识?应该如何确立界定贫困依据?我们要扶助的是什么样的贫困?也就是说,是扶贫的实践和现实局面,向我们提出了运用新视角考察贫困的本质,运用新观念研究扶贫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新视角:确立“非自愿贫困”与“自愿贫困”的新概念
扶贫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贫困决不是单纯用经济收入可以界定和刻画的对象。单纯以经济收入水平低为标准,就认定存在贫困,这个认识和界定至少是不全面、不深刻、不准确的。我们必须以新的视角,对贫困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研究,深化对贫困本质的认识。
从外在表象看,贫困是一种社会现象;从动态上讲,它是一个复杂的运动过程。造成这种现象、影响这个过程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地理的、习俗的等。在这些因素中,既有社会的也有自然的,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既有制度性因素也有非制度性因素。从本质上讲,贫困是当事主体对其客体的一种反映,是客体状态对当事主体施加影响而在主体心理上留下的印迹,是当事主体对其客体的一种心理体验和认可。确定是否存在贫困,唯一的依据应当是当事主体对其客体反映和留下印迹的评价与感觉。只有当主体对客体状况感到不满意,感到厌恶,客体在当事主体的心理上产生很坏的印迹,使当事主体产生很差的心理体验时,对当事主体来说才存在贫困。因此,所谓贫困,仅由当事主体才能确认,仅对当事主体才有意义。当主体因对客体产生不满意而感到贫困时,他就会从心理上、从思想认识上,甚至从生理上产生要改变这种客体状况的冲动和需求。这就表明,他觉醒了、觉悟了,他对贫困有了清醒的认识,需要摆脱贫困了。在这种条件下,贫困状况对他来讲,不是“自愿”的,而是“非自愿”的。这种贫困,可以叫做“非自愿贫困”。
相应地,当主体对客体状况尚且感到满意或认可,客体在当事主体的心理上产生较好的印迹,使主体感受到的心理体验还不错时,应当说,这对他们来讲是不存在所谓“贫困”问题的。对当事主体来讲,尽管他们的生活水平比较低,生活环境比较差,受教育程度不高,生活习惯也不好,但他们并不厌倦这些,而是认可这些,习惯于这些,甚至“喜欢”这些,心甘情愿地保留在这种客体状态之中,并不希望改变它,甚至反对改变。这种状况表明,他们没有觉醒,对贫困没有认识,并不认为存在贫困,当然也就不可能从内心深处产生出摆脱贫困的愿望。这种客体生存条件、生活习俗和心理状况,对他们来讲,如果也叫贫困的话,可以称之为“自愿贫困”。
由此,我们就获得了考察贫困本质、研究扶贫工作的新视角,这就是根据当事主体的主观评价和感受,对通常所说的贫困加以区分,分别定义为两个概念:即“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在“非自愿贫困”下,人们对生活水平低下的现状不满意,已认识到自己陷于贫困,因而迫切需要改变贫困现状,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在“自愿贫困”下,人们安于现状,认可现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处于贫困状态,因而也就没有改变现状的愿望,尽管实际生活水平相当低。
“非自愿贫困”是当事主体发自内心的感悟,因而是内在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对其具有极高的认同感,从而成为热望扶贫、渴求脱贫、呼唤致富的内在依据。而“自愿贫困”则是他人(即非贫困人口,如扶贫计划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以某一既定收入指标或生活水平为标准作出的臆断和认定,因而,它对于“贫困地区”或“贫困人口”来说,是外在的,强加的,他们对其没有认同感,甚至不以为然。因此,“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具有完全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对这种完全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加以分析和界定,可以从理论上解释以下常见的扶贫现象,比如对不同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施以同样扶贫措施,而产生的扶贫效果却差异极大。不仅如此,对贫困作出“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的不同质的规定性,还为我们完善扶贫计划、强化扶贫效果提供理论依据。
存在“非自愿贫困”的地区,可以叫做“非自愿贫困地区”;处于“非自愿贫困”的人口,可以叫做“非自愿贫困人口”。20世纪60年代河南林县创造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林县精神,20世纪80年代四川黔江创造的“宁肯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就是对“非自愿贫困”概念提供的最生动、最有力的注脚。这些生动的事例充分表明,林县人民和黔江人民是“非自愿贫困人口”的典型代表,他们最早觉醒,他们对贫困的现实生活有了深刻的认识,感到非常反感、非常不满意,因而对改变贫困现状表现出强烈愿望,不愿再苦撑苦熬,而是奋起苦干,从而稳定地解决了温饱问题。一项对林州市(原林县)的调查表明,林州在解决温饱问题以后,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通过劳务输出和发展乡镇企业,走上了富裕奔小康的道路。总结林州人民扶贫脱贫实现小康的奋斗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脱贫成就,是在外界的帮助支持下,靠自己干出来的。这种“干”的精神,完全建立在他们源自内心深处迫切要求改变贫困落后状态的强烈愿望基础之上,是强烈的愿望孕育出顽强的意志,是顽强的意志支撑起旺盛的精神,是旺盛的精神干出了惊天的伟业。林州和黔江的典型案例启示我们,只有那些“非自愿贫困地区”和“非自愿贫困人口”才是我们最迫切、也是最有效的扶贫对象。
二、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对进一步深化扶贫工作,继续推进我国21世纪扶贫战略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把一些地区的贫困称为“自愿贫困”,把一些人口称为“自愿贫困人口”,这似乎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似乎是有悖于某种“道义”或“责任”。但是,如上所述,根据贫困的本质特征,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是我们考察贫困现象,研究扶贫工作的一个新视角,也是扶贫工作指导思想上的一次观念创新。如同每一次观念创新都会遭遇“情感”和“道义”的纠缠与阻碍一样,在任何认识和界定贫困的问题上,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遭遇“有失道义”和“不负责任”的责难也在所难免;特别是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往往被划定为“弱势”之时,做出“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这样的区分,就更难避免遭遇责难。但正像20多年改革开放的里程一再证明的那样,只有果断地割舍那些脱离实际的情感纠缠,勇敢地跨越那些有悖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值取向的“道义阻碍”,才能真正实现观念的创新,对贫困的认识和研究上的观念创新也是这样。基于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这个考察贫困本质的新视角和研究扶贫现象的新概念,我们可以对扶贫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建议。作出这样的区分,无论对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力度,还是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强化扶贫工作的效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有助于找准扶贫工作的对象。从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的新视角看,只有那些生活水平低、生活质量差低、生活环境不好、生活方式落后,尤其是对这些产生不满,产生改变这些生活状况强烈愿望和冲动的人们,才是扶贫工作的对象。这些“非自愿贫困人口”,有发自内心的脱贫愿望,对扶贫工作有源于内心深处的强烈渴望和持久积极性。因此,对“非自愿贫困地区”和“非自愿贫困人口”施以必要的扶贫措施,必然会极大地强化扶贫效果,真正扶到“点子”上。这是因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区分“非自愿贫困”与“自愿贫困”,就为我们找到扶贫脱困的内因提供了可能性。
(二)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有助于确保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用在“刀刃”上。扶贫资源(包括资金、技术、项目、政策等)也是具有稀缺性的资源。从经济学上讲,任何资源的配置和开发利用都必须考究其有效性,即追求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要真正改变扶贫工作中资源配置撒胡椒面的惯常做法,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用在那些有内在渴求,因而最能保证和体现扶贫效果的扶贫对象上,就应当根据区分“非自愿贫困”与“自愿贫困”的原理,弄清楚谁是“刀刃”,找到“刀刃”在哪里。
(三)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有助于深化扶贫工作,不断扩大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使贫困人口更快、更有效地走上温饱脱贫与共同富裕道路。在“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两个概念中,贫困人口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并不是绝对的、固化的,而是可以转化的。“非自愿贫困人口”首先接受扶贫措施,先行实现脱贫目标的事实本身,就具有最直接、最现实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就是促使“自愿贫困人口”觉醒,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向“非自愿贫困人口”转化的强力催化剂。因此,确立区分“非自愿贫困”与“自愿贫困”的观念,决不是只扶持“非自愿贫困人口”,而抛弃“自愿贫困人口”不管;而是要在这个新的观念基础上,构建起有助于强化贫困人口对脱贫的渴望和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强化扶贫工作的典型示范效应,从而不断深化扶贫工作,增强扶贫效果。
(四)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有助于使扶贫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最大限度地杜绝人为返贫现象的产生。扶贫难脱贫,脱贫又返贫,是扶贫工作中不时看到的现象。返贫的原因可能很多,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疾病等因素影响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某些被扶持而脱贫的人们,对贫困有着与扶贫工作者不同的看法,扶贫者认为他们贫困,而他们自己却并不认为存在贫困。他们缺乏源自内心的脱贫愿望;扶贫者所采取的扶贫措施,对他们来讲是“外在”的、“强加”的;扶贫改变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生活习惯,是他们所不愿意看到,甚至不愿意接受的。因此,一有机会,他们宁肯“返贫”。从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的新视角看,他们实际上属于“自愿贫困人口”范畴。对他们实施扶助脱贫的效果不好,甚至事与愿违,是带有必然性的结果。不少事例一再证明,对“自愿贫困地区”和“自愿贫困人口”简单地给资金、技术、项目、政策等,是难以解决问题,难以达到扶贫脱困目的的。如果建立起以区分“非自愿贫困”与“自愿贫困”为基础,自在激发脱贫欲望和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用“非自愿贫困人口”有效脱贫的典型示范效应,促使“自愿贫困人口”觉醒,激起他们改变现状的欲望,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扶贫工作之中,效果必然会更好,也能在相当程度上杜绝人为返贫现象的反复发生。
(五)区分“非自愿贫困”和“自愿贫困”,为开发式扶贫政策注入新解,为实施开发式扶贫计划提供新的目标和基础,有助于推进实施我国21世纪扶贫战略任务。如前所述,开发式扶贫是我国20多年扶贫实践的基本经验,是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举世赞誉成就的主要方法,是我国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实施新世纪扶贫战略任务,仍然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在强调国家给予必要支持的同时,更要鼓励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发当地资源,努力改善生产条件,不断增强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的能力,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温饱问题。事实反复证明,只有那些“非自愿贫困人口”,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开发式扶贫的奋斗中来,为了脱贫致富奔小康而不惜压上身家性命;而那些“自愿贫困人口”是很难或很不情愿做到这一点的。
总之,区分“非自愿贫困”与“自愿贫困”,不仅有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非自愿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加强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强化扶贫工作的效果;而且可以较好地通过“非自愿贫困人口”成功脱贫的强大辐射、示范效应,促使“自愿贫困人口”觉醒,激励起他们脱贫致富的内在欲望和积极性,实现向“非自愿贫困人口”的转化,进而从根本上强化开发式扶贫机制的“造血”功能,为各种不断深化扶贫工作,提高扶贫工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示范效应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