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元关系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从二元关系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从双重关系的角度重新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形式① 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角度论文,形式论文,关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9)06-0026-04

马克思与激进的青年黑格尔派及其他激进批判理论分道扬镳的分水岭,是马克思将后者对现实社会弊端的批判指向由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等等意识形式领域转向现实的社会关系(含生产关系)领域,而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又分为两个方面: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交往关系,后者是交换关系。马克思在“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对社会发展形式的阐述就是对这一社会关系的横向维度在社会历史纵向维度中一般进程的认识。本文对这一纵向维度中人—物双重关系的横向维度分析,尝试着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无论我们将马克思的社会形式理论理解为三阶段说、还是五阶段说,实际上不同社会形式的变化从双重关系的意义上来说,包含着两种基本的不同性质的双重关系。

一、三大社会形式蕴含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双重关系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对不同社会形式的区分:

马克思对第一大社会形式的论述:“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你们就必须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②

马克思对第二大社会形式的论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③

马克思对第三大社会形式的论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④

现在我们从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双重关系的角度对这三大社会形式进行分析,以便更加具体地看看其差异所在。

马克思所说的第一大社会形式,已经发生了人—物之间直接联系的分离,而取代之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形成了人对人的支配。因此第一大社会形式的历史性前提是大部分人被剥夺了对劳动对象的所有权或者直接联系,而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与劳动对象发生联系。

马克思所说的第二大社会形式,同样存在着大部分人被剥夺了与劳动对象直接联系的现象,或者更加确切地说,对劳动对象的所有权,而形成了与劳动对象受制于他人的间接联系。不过这里的间接联系,已经不是像第一大社会形式中的情况那样,借助于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来完成的,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通过普遍的物化手段来完成的,这就是马克思说的对物的依赖取代了对人的依赖。

不过在这里,对物的依赖是一种表面现象,从普遍的意义上来说,没有物(货币或者资本)的人,仍然依赖于占有物(货币、资本)的人才能够与“物”,即生产手段发生联系,例如,工人只有受雇于资本家才有与劳动对象发生联系的机会,只是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不是依靠血缘关系,而是依靠契约关系来维系的。

如果这一分析是成立的,那么这两种社会形式的差异只是一种表象的差异,它不涉及社会关系本质的区别。只是普遍的经济交往关系的发展将个体从宗法关系中解放了出来,物化的抽象手段——货币赋予人以更大的独立性,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更加依赖于具有普遍效用的社会规则、契约制度,而不是宗法制度。这一形成于经济交往活动基础上的制度化和规则的普遍化,是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封建社会的特征。

马克思所说的第三大社会形式,以劳动对象的普遍所有权为前提,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恢复了人—物发生分裂之前的人与物之间的直接联系模式,例如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联系以其直接所有权为基础。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第一大社会形式与第二大社会形式有别于阶级分化以前的社会形式(史前社会)和第三大社会形式,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了人—物之间直接关系的分裂,而后者或者是还没有发生分化(史前社会)、或者是以一定方式实行了重新统一(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第一大社会形式与第二大社会形式之间也存在着区别,两者之间的过渡通常被看作是由自然宗法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的过渡,从双重关系的意义上来说,人与物之间的间接联系借助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支配关系这样一种状况,向着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支配关系为普遍的契约关系所取代这样一种状况的转变。

二、人与物之间间接联系的存在与人—物关系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越位

正如上面所说,人与物之间借助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支配关系来完成的间接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间接关系又是通过向被物化了的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关系来完成的,发生这种转变的契机是契约关系的出现。与封建社会的宗法关系和自然经济相对而言,受着普遍契约原则支配的资本主义社会通常被看作是现代文明社会。不过,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自然宗法社会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区别从人—物关系分裂的意义上来说仍然是一种表象的区别。

在契约原则的主导下,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或者货币手段的普遍使用完成了由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变化,但是这不是一种社会本质的变化,如果我们将非阶级社会和阶级社会的差异界定为本质差异的话。在这里,人与物关系的分裂或者说间接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支配关系借助于契约关系为间接关系所取代,自然宗法关系为物化了的货币、资本关系所取代。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区分了两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我们现在用“物”来取代自然对象。马克思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所分析的人对自然的关系,主要体现为自然是人的劳动对象和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对象,是人的依赖对象。这里的自然概念完全可以用“物”的概念来取代,而“物”多了一层含义,即人的劳动结果。

人与人的关系指人们在生产劳动中结成的关系,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分析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只是从后一种关系来说,人与人之间的依赖转变为人与物之间的依赖才有意义,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媒介手段取代了封建社会的血缘关系。

正因如此,由人与人的依赖关系(人—人直接关系)向人与物的依赖关系(人—人间接关系)的转变只是一种现象的转变,在这种现象的背后依然存在着人—物关系的分裂,而这种分裂在一定条件下就发展成为人—物关系向人—人关系的越位,即人与物的关系原则能够支配人与人的关系,占有物(土地、货币、生产手段等等)就能够支配、占有他人的劳动。

我们现在就来分析这一问题:

第一,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已经发生了阶级分化的私有制社会;这是两者的共性。

第二,在封建社会,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受着a,血缘关系的制约;b,封建特权的制约;c,私有财产的制约。

第一种关系和第二种关系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不过第一种关系并不存在支配和占有他人劳动的问题,第二种关系已经制约了人与物,即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关系,第三种情况则是生产资料占有者支配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关系。

劳动者为了与劳动对象发生关系而不得不屈服于他人,即生产手段占有者,或者掌权者,而生产手段占有者,或者掌权者借助于物支配并占有他人劳动。此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要经过物的中介了,但是还没有普遍的货币化。

第三,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作为媒介因素取代了血缘关系和特权关系,而货币使财产的概念抽象化,并且使人与人之间的物化关系普遍化,这一阶段是封建社会第三种因素的发展。

此时,一个人并不一定要占有土地才能够占有他人的劳动,占有物与物交换的抽象符号——货币,即可占有他人的劳动,因为货币已经具备了资本的功能,而在封建社会货币只是具有交换的功能。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物化了,而且抽象的物取代了具体的物。货币作为中介手段它的作用在封建社会还没有向一切领域渗透,封建社会人与物之间的联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经过人际关系的间接联系。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马克思所表达的两种依赖关系,即封建社会人对人的依赖和资本主义社会人对物的依赖,相对于史前阶段人与物的直接联系而言都是人与物之间间接意义上的联系。因此,与直接联系相对而言,这是问题的第二个层次。我们现在还是用简单明了的方式来表达这样不同的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人需要并且依赖自然对象(物),两者之间存在着没有中介的直接联系。

第二个层次,人的这种需要、或者依赖受制于与他人的关系(血缘、宗法社会、封建等级),或者又受制于与普遍手段(生产手段、货币、资本)的关系。

只有在第二种情况下,人与物的关系及其关系原则才能够越位主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物化关系的形成,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使得他人可以成为一个人追求物的手段,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原则遭到践踏,以物化关系为前提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原则并不能够真正改变这一问题的本质。

三、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式以文明社会的形成为起点,以阶级社会的结束为终点

马克思在年轻时代读过卢梭的著作,卢梭的思想对马克思有着影响,这里有必要指出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将马克思对人的依赖的社会形式与卢梭的自然社会相提并论,就会使问题变得糊涂起来,卢梭的自然社会显然是指还没有发生阶级分化的阶段,而马克思所设想的第一大社会形式,如果包含封建社会,显然是一个阶级社会形式。

我们来看看卢梭的论述:“每个人都会理解,奴役的关系,只是由人们的相互依赖和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种种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个人陷于不能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的状态,便不可能奴役这个人。这种情形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存在的。”⑤

能够使这种情景存在的前提条件即是文明社会的前提条件,即:“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⑥

卢梭的论证可能过于形象化了,但是他揭示了问题的逻辑:一个人(a)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会自愿地屈服于另一个人(b),并受其(b)奴役,这就是这个人(b)占据着能够使他(a)得以谋生的劳动手段。

但是这已经不是自然社会,而是文明社会了,马克思所讨论的第一大社会形式应该是文明社会的早期,这与卢梭的自然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自然社会,强者或许可以凭借着自己的力量吃了弱者(虽然这只是极端的情况),但是他绝对不可能奴役弱者,使其为自己付出劳动,这只有在文明社会借助于契约(法的力量)原则才有可能。

而当社会关系、或者生产劳动中奴役关系已经形成时,一个人(a)就有可能成为另一个人(b)的奴役对象,这时,这个人(a)就有可能作为“物”,为另一个人感兴趣,因为他(a)能够向他(b)提供剩余劳动。这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异化现象的第四个层次,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异化,或者我们今天说,人—物关系发生了越位,他人作为获得“物”,即剩余劳动的手段。

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的第一大社会形式与卢梭的自然社会有着本质区别,而在马克思的第一大社会形式与第二大社会形式之间则不存在着这样的本质区别,两者都是不同于自然社会的文明社会,并且都存在着人、物关系的越位,这是阶级社会的特征。

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对第三种社会形式的描述。

我们在前面从人与物、人与人对象性关系的不同层次和内容中分析了马克思的第一大社会形式和第二大社会形式,分别指出两者的共性在于:不仅都存在着人对物的依赖;而且都存在着人—物关系的越位,这是马克思没有涉及到的方面;两者的区别在于:狭隘的、地域性的生产活动为普遍的物质交往活动所取代,与此相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物化,这是马克思的分析。

显然,这里区分前两个社会形式的标准,与区分第三个社会形式的标准是不同的,我们现在就来分析为什么:

首先,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由第一大社会形式,即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向第二大社会形式,即人与物的依赖关系的转变,只是表象上的转变,或者说只是具体社会形式的转变。从生产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本质上来看,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关系都存在着经人、或者经物的媒介,因此而存在着剥削和奴役的现象。

如果A、B、C是三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那么就应该存在着能够将三者加以区分的因素,这一因素使得A不同于B,并且B不同于C。

首先,由于对人的依赖,以及对物的依赖只是具有表象的意义,因此我们只能够假设这样的因素为阶级,那么,在A和B之间是不存在相对于C而言的区别的。

其次,如果从表象的意义上来界定A、B和C的区别,那么,从实质上来说,我们就将C也归入于阶级社会了。而这是有违马克思本意的。

因此,这样三个形式的划分在逻辑上存在着问题。在第一大社会形式与第二大社会形式中,人对物的直接劳动关系都必须经过媒介,在马克思所阐述的第三大社会形式中,生产手段为社会占有,劳动者从整体意义上来说是生产手段的直接占有者。因而能够将A、B和C加以区别的因素,不能够区别A和B。

无论第三大社会形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于马克思来说,它是相对于阶级社会来说的无阶级社会。因而我们解决逻辑矛盾的办法就是:

用第一大社会形式和第二大社会形式来界定它们之间的表象差异,而用阶级社会和非阶级社会来界定这两种社会形式与第三大社会形式之间的本质差异。

如果这样的分析是合理的,那么,从文明社会形成以前的非阶级社会(a),前资本主义社会(b)(文明社会形成以后的、资本主义以前的任何阶级社会形式),与资本主义社会(c),以及资本主义以后阶级分化消亡的历史发展阶段(d)来看,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至少存在着四个形式。

如果从文明社会形成以前的非阶级社会(a),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所有阶级社会(b),以及阶级消亡以后的历史发展阶段(c)来看,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至少存在着三个形式。

当马克思后来将阶级社会统称为“史前”社会,而无阶级社会才是人类历史的真正开端时,这里实际上是用两种形式来概括人类历史,撇开了“史前”阶级社会与无阶级社会的区别。如果我们仅仅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来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两种不同性质社会形式的论述并不是十分清楚的。

文明社会区别于自然社会的特征是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直接联系的中断,而这一中断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即生产手段私人所有权的确认。一但这一中断发生,没有生产手段的人就得依赖占有生产手段的人而谋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文明社会的起源也就是阶级社会的起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非常清楚地阐述过问题的这一方面。

四、媒介手段的出现与物化现象的形成是第一大社会形式向第二大社会形式发生转变的基本特征

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有所不同的地方在于:人对物的依赖表面上恰恰体现为人的独立性和自由。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不能够进入劳动市场,自由是前提;不进入劳动市场的自由人没有生存的手段,自由现象的背后仍然是依赖。这是人对物依赖的第一个层次,即满足物质(自然)需要的依赖。自由而独立的人对货币、资本存在着普遍的依赖,或者说依赖的对象以物的抽象、并且普遍化的形式而存在。这是人对物依赖的第二个层次,即对社会媒介手段的依赖。

如此重要的社会媒介是什么?剥削现象又是如何通过媒介而发生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后,尤其当马克思意识到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分离是剥削现象存在的客观条件以后,马克思的研究思路是朝着回答这些问题的方向发展的。

社会生产媒介的形成意味着人们相互之间的交换行为不再是直接的了,普遍等价物是最初的媒介形式,它开始时只是某种具体的物,然后这种物的形式随着历史的进程而逐渐抽象为看得见的货币、看不见的资本、抽象符号等等。

经济关系或社会关系中的媒介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物化的手段,不过这一关系的物化与劳动的物化是包含着不同的涵义,虽然它们都是借助于社会媒介手段而形成。在进一步分析社会关系的物化方式一媒介手段之前,我们先来对两种不同的物化形式进行简单的区别:劳动的物化指人的劳动的对象化、外化,客观化的劳动产品中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因素;社会关系的物化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经过物、商品、货币、或者资本的中介。

社会关系的物化并不一定意味着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分离,例如交换关系的普遍存在并不必然要求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分离,但是后者往往是前者的结果。这种结果为什么会产生,正是需要研究的对象。一旦这种分离现象形成,人—物关系的原则就自然僭越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他人成为获取物的手段。

然而,这种分离是如何发生的?撇开战争和暴力因素,它是不是交往关系普遍化的必然结果?在文明(法的社会)社会中,在非暴力的、合法的程序下,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分离完全可以在自由和平等的交易程序中发生,而物质财富在少数人手上的积聚,也可以发生于同样的程序。不过,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分离作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只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必要前提。

在发达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同时又可以是一定形式的各种资本证券的所有者,这时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相结合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它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并不是谋生的必要途径,而是增加收入、寻求自我发展的一个途径,因为各种证券、或者固定资产(例如房产)的持有者或许可以凭借着证券、资产收入生存。我们不能更过来以此推论,雇佣劳动者都有着自己的有价证券或者固定资产。

此时,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分离已经不再是雇佣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奴役劳动表面上的自由性质,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角度来看,并没有成为减轻剥削程度的前提条件。

不过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分离在很大程度上是雇佣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是两者的分离在一定意义上又可以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结果,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雇佣劳动制度同时在创造着人与劳动手段的分离。而这一切只能借助于社会媒介手段来实现。马克思对这一现象非常感兴趣,他对经济学哲学问题的一系列思考、分析都是为了探索这其中的奥秘,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一手段的象征。

卢梭已经回答了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分离是奴役劳动存在的必要条件,而财产私有(生产手段私人占有)是这一分离的必要条件,卢梭的契约论以对这一分离的认可为前提,他没有、也不可能回答:这一切如何在契约的条件下继发形成。即使启蒙时期的学者已经认识到自由和平等是任何契约关系的基本原则,他们同样没有回答这一问题。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约一百年后,马克思的思考正是对卢梭遗留问题的分析和回答。在马克思那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借助于分析人们的生产活动和经济交往活动来进行的,而这又必须借助于对双重关系的分析。正是在这样的分析中,马克思把握到不同社会形式存在的差异特征。

无论人们如何分析和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形式说,恐怕人们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如何对既往形式进行界定和认识,而是在于对未来的社会形式、或对作为人类历史真正开端的社会形式的理解和认识。近几十年的现实社会历史进程和变迁,似乎是在向着模糊不同社会形式那种既有的非此即彼的理论界定方式发展,在实践中更多地是在尝试着向着综合进步方向挺进。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体现既有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异的同时,也为既有理论的发展打开了空间。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的翻译是我们已经熟悉的“形态”,第二版翻译为“形式”,无论是“形态”还是“形式”,严格说来在涵义上没有什么歧义,本文遵从第二版的翻译,使用“形式”概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7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7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7-108页。

⑤ 卢梭:《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8页。

⑥ 卢梭:《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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