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威慑力度明显不足新刑法:严惩证券犯罪_法律论文

以往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威慑力度明显不足新刑法:严惩证券犯罪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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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首次将证券犯罪列入其中:对证券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等多项行为作出了定罪处罚规定。近日,记者在北京的一些证券交易所采访时,即亲身感受到了广大股民对此反应热烈的气氛。

在亚运村附近的华夏证券交易所里,几位股民看着报纸上刊登的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议论得非常热烈。

一位股民说:“以前市场上经常出入散布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害群之马,这下可没他好了!这不,刑法明文规定,对这样的人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说,目前最迫切的是应尽快出台《证券法》,因为刑法对证券犯罪只是定罪量刑,而《证券法》则认定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只有两者同时使用,才能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处。”说这番话的股民显然谙于法律,周围的人对他都另眼相看。

此次修订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再次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般说来,在证券交易中,一些大的机构在资金和信息来源方面比中小散户独具优势,它们有条件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因此,在变化无常的股市中,被虚假信息蒙骗的往往是中小股民,他们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如今,新刑法使大机构在股场中大大减少了以往的肆无忌惮,更有利于中小投资人参与股票市场。参加起草新刑法的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一位官员指出,修订后的刑法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人利益,对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这既有利于树立证券市场的信誉,又会吸引更多的股民投资股市。

自1990年11月26日新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至今,中国证券业已走过了6年多的风雨路程。直至今日,新刑法又首次将多项证券犯罪列入其中。这表明改革开放的中国高度重视发展证券市场。众所周知,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都经历了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漫长发展过程,大量经验证明,法制是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政府即明确规定了“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8字方针。然而,一般的法律难以对证券市场起到完全的规范作用,实际上,根据国际惯例,规范证券市场一般都离不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刑罚。

不能否认,在短短的6年间,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几十部法律和规章,如《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操纵股票市场的通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这对规范证券市场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的规范手段多限于民事和行政处罚范围,仅有补偿和纠正功能。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中也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实,对很多应负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并未定罪量刑。这样一来,一方面执行起来随意性大,另一方面使一些犯罪分子又得不到惩处。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多在股市中恶意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被查处后,往往都以罚款处理了事。这里,不妨举一例:

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8月1日在交易所临近收市时,通过4个A字头个人帐户,以连续交易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方式,拉高本公司股价,操纵市场,致使该股票的当日收盘价较前日上涨至102%。据查,该上市公司营业部仅在8月份一个月中就先后动用资金1989.7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398.12万股,抛出后获利587.97万元。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的处罚是没收其全部非法获利款,罚款100万元人民币,并对此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李某处以5万元罚款。此案在当时已属严厉。然而,若按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类似行为在被判处罚金外,其直接责任人还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显然,这般惩处的震慑力不能不让人为之一振。人们由此可以相信,法制不断完备的中国证券市场将会充满活力,并闯出自己的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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