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及其启示_职业病论文

加拿大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及其启示_职业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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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5)05-0080-03

      职业健康与安全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避免遭受生产事故及职业伤害。一般来讲,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既包括工伤事故问题,也包括职业病问题。而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度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危害,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赢”的制度体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权意义重大,从人权的角度看,职业健康与安全权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强调,更是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的要求。2012年,世界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大会签署《劳动安全与健康伊斯坦布尔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提出“工人获得安全健康工作环境的权利,应当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1];从社会公正视角看,只有实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权,才能在劳资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关系;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只有解决了职业健康与安全权的保护问题,才有经济的效率可言。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实现劳动者基本人权,加拿大政府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度体系,尤其体现在省市的执行操作层面。

      一、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度

      20世纪,加拿大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堪忧。其中,在60、70年代,工伤伤亡数量一直攀升,在80年代初年工伤伤亡达到最高峰。随后,工业事故预防协会设立了相应的健康与安全奖励制度。为预防这种工作伤害,1917年成立的工业事故预防协会(IAPA)实施安全奖励制度,对其会员单位进行评级奖励,获得奖励的企业则是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的楷模[2]。到90年代工伤死亡事故得到控制,而到本世纪初由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大大下降。这与加拿大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安全法规及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制度密不可分。

      由于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其劳动相关的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联邦政府、省、市政府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职责各具侧重点。在劳动相关的立法方面,加拿大并没有一部全国全面覆盖的法律,其劳动司法区往往是按行业而不是地理位置划分。也就是说,一个行业可能是受联邦的劳动法管制,也有可能是受省劳动法的管辖。这种特殊的劳动司法体系,体现在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的建立方面,便是国家层面有一些行业的法律法规,比如采矿业[3]。但各省、地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结构特点,制定本地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比如,魁北克省就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案》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法案》两部法律来明确工作场所工人和雇主对健康和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并且两部法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重在预防和监察,后者重在事故或职业病产生后工人补偿和康复的问题[4]。而省辖下的政府则负责更具体的执行事务。联邦政府的法律规定只是底线,在实践中,各省的法律和制度更为直接与劳动者权益相关。

      除了法律法规,为了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帮助受害劳动者,各省或地区根据自身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特点制定了职业健康与安全计划,确定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目标、工作重点及具体措施,该计划的执行机构是各省的职业健康与委员会。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源于雇主的缴纳,且雇主注册加入该委员会是强制性的。该委员会由联合主管董事会领导,这个主管董事会由15名政府任命的代表组成,包括1名董事会主席兼主要执行官,劳资双方各7名代表。从而,工人和雇主可以参与职业健康与安全项目的发展和管理。同时,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比如:去工作场所与工人雇主会见,让他们了解相关的权利义务,必要时为他们建立预防措施提供支持。

      同时,通过监察员制度来确保法律和规章在工作场所被遵循。在申诉出现或严重事故发生时,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监察员介入。当然,其他情况监察员也可以去工作现场。比如,为支持雇主或工人建立防御措施;工人行使拒绝工作权,监察员可以做出裁决;一般性的监察,鼓励雇主消除特定的危害。如果雇主和健康安全委员会代表期望检察院介入,监察员也可以作为争议的调解员。此外,工人可以随时要求监察员介入。但是,一般鼓励工人先与雇主或者他们认可的协会进行商议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在监察过程中,监察员具有纠正错误,中止操作或关闭工作场所等权限。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拒绝执行合法的决定和命令,监察员可以对雇主进行罚款。

      二、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度的特点

      第一,注重“预防”文化的构建。多年来,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鼓励工人和雇主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做好“预防”工作,该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强调雇主雇员合作,认为双方的合作是成功预防的关键。而双方合作的方式便是在企业层面联合建立健康安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工作场所的风险评估,事故记录,事故调查,为雇主提供方案参与雇员培训等。其次,一个或多个工人签署作为基层委员会预防代表,负责识别危险、监察工作场所、调查事故,提供建议和帮工人践行权利。在雇主行业协会,帮助建立预防互助小组,以消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再次,建立健康和社会服务网络为工人提供职业健康服务,这个网络机构主要提供的服务有:确认工作场所的健康危害,告知职工必要的保护措施;侦查和防止任何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建立有效的急救服务;分析工作确认工人的身体状况,确保他们的工作任务不会危及他们的健康;监测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最后,为了进一步推进预防,工人和雇主联合建立双边代表相等的协会。在特定的行业,通过雇主和雇员签订协议建立协会,由雇主出资,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培训、信息和咨询服务。比如,建立健康安全委员会时提供技术和专业帮助。

      第二,构建从国家、省市、行业及企业层面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度体系。国家层面,主要是行业性的基础法律法规。在省级层面,各省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订立法规,同时,设有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制定并执行职业健康与安全计划。在市一级,为了使工人和雇主能够及时得到帮助与服务,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在全省不同区域设立办公室,由这些区域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来提供预防-监察,赔偿及资金项目和服务等。而行业层面,一方面,省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将行业协会纳入体系,通过合作开展相关工作;另一方面,协会在预防培训等在企业层面,有基层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注重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度的多方合作。这种合作不仅限于雇主与雇员,更包括了研究机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为了更好地执行职业健康与安全计划,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搭建了一个多方合作平台。这些合作伙伴包括:工作健康安全研究机构,主要进行有关职业健康的研究,培养研究人员,提供试验服务;卫生部、公共健康部门和健康社会服务中心,提供健康及预防服务;行业协会,为本行业公司提供培训、信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咨询服务;教育部门,教育项目中涵盖职业健康安全。同时,该委员会通过提供预防信息、培训、技术支持甚至是资金帮助来促进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此外,工会和雇主协会也为其会员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的培训和服务。

      第四,利用网络信息,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建立电子图书馆,公众可以通过电脑了解相关知识;提供免费的关于预防知识的杂志;为它的雇主会员、合作伙伴和供应者提供全面的电子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服务包括雇员信息、雇主信息、雇主公告和报销要求,计算收入补偿赔偿指南及医院、职业治疗和健康社会服务中心的信息。这种信息服务简化并提高了职业健康与安全各方面的管理。

      三、对完善我国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的启示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个人和经济带来严重的结果。对工人而言,可能造成残疾,扰乱他们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正常生活;对公司,既损失熟练劳动力,也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对整个国家带来不良影响。2012年,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明确指出,改善劳动条件,实施安全生产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职业病防治法[5]。同时,2013年6月6日,习近平对我国安全生产做出指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6]。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权益的重视。加拿大的事故率及职业病危害损失得到比较好的控制,它的整套体系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意义。

      第一,培育安全健康预防文化,构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从加拿大的制度执行中,预防工作是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并构建了各方合作、多层次的合作体系来促动预防工作。2012年,《劳动安全与健康伊斯坦布尔宣言》提出“促进更高水平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是劳动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劳动部门必须继续通过建立强有力而可持续的国家安全健康预防文化,来促进职业安全和健康”。维护劳动者健康安全,最重要的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因此,培育安全健康的预防文化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构建一个以预防为主,劳资政从不同层面促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的权利义务体系,来建立可持续的国家职业安全健康预防文化。

      第二,强化多方合作,尤其是专业机构的合作。加拿大的相关工作不仅涵盖了雇主与雇员,更包括了研究机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使各方的合作更具实效。这种合作不仅增强了工作的专业化、针对性,更利于医学、职业病等相关研究成果的转化。同时,也弱化了由专业知识缺乏的政策模糊性。2007年,《工人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8-2017年)》提出,应当将工人健康行动与国家的就业政策、贸易政策以及职业教育联系起来,形成不同部门的合作来维护工人的健康[7]。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是一项与职工就业再就业权、休息休假权、收入权、保障权及参与权紧密联系的权利。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多部门合作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来促进工人安全健康权的落实。

      第三,建立专门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机构,搭建网络化信息平台。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预防、监察和事后赔偿等工作。而不是像现在工伤只是被当作社会保障里的一部分,相关工作缺乏针对性和精细化。搭建网络化信息平台,一方面,有利于劳动者和雇主及其他人员了解当前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相关预防知识;另一方面,相关经验共享,以及信息的披露有利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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