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下)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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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包括可持续发展的运动(实践)和思想(理论)对法制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冲击和挑战。可持续发展的运动(实践)对法的影响,是生产方式这种物质生活条件对法这种上层建筑的影响和作用,是一种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影响,它无需法学家和立法者的同意或认可,不以法学家或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论)对法学的影响,主要是思想理论战线和意识形态领域的交流和较量;由于理论和实践、精神和物质、思想和行动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可持续发展思想(理论)对法学的影响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可持续发展对法学基本理论的影响

本文讨论的可持续发展对法的基本理论的影响,主要是指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的基本理论的影响,事实上可持续发展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的基本理论也有很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的法的基本理论的影响是一种全面的、总体的、深远的影响,涉及的范围很广、理论观点很多。本文拟以几本在我国广为流传的法学论著的观点为主要参照物,着重举出两个方面的影响。

1.可持续发展对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的影响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属于法学基本理论的范畴,它不仅反映法学理论的深度和成熟性,而且指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我国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学家(简称主流派)的基本观点是:法的基本属性是阶级性,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没有阶级对抗的社会也没有法;在阶级对立社会即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的本质属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目的和作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种法不可能为被统治阶级即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也不可能对大多数劳动人民讲正义、公平、自由和平等;只有我国或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法的本质才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具有一切私有制社会的法所不可能具有的一系列的基本特征,即广泛的人民性、社会性、真正的民主性、高度的科学性和真正的正义性”。(15)

根据主流派对作为法学核心问题的法的概念的理解,要么是无法给出法的最一般概念,要么是在论述法的概念时互相矛盾,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例如,《法学基础理论》(16)对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制定、实施、起源和消亡等基本问题作了详细论述,但却无法在“法的概念”一章中给法下一个作者自己认可的概念或定义,而只是提及“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这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法。《法学概论》认为,“我们有可能给法律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即: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本阶级的专政。”(17)这一法的概念是我国较为流行的概念,主要从法的目的、法的规范性、法反映什么意志、法由谁制定、用什么保证法的实施等5个要素对法加以定义。但该书又认为,“社会主义法律……集中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的特点”,“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自觉守法相统一的特点”,(18)这种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概念似乎与上述法的一般概念有矛盾。对于这种法的概念,沈宗灵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显然没有接受,该书认为,“法的本质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原理,主要适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对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是不适用的”,(19)“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但不限于规范。一般的说,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20)

上述有关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的观念,作为前阶段进行国内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法学理论有一定意义和作用;但作为治理、建设国家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学理论,则难以解释、回答和适应可持续发展中提出的许多新现象和新的法学问题;从可持续发展运动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角度看,其科学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实用性是值得商讨的;特别是在目前这个开放的、多样性的、普遍认可可持续发展方式的世界,事实上它已经给不同国家法学的交流和促进中国法律与国际间的接轨形成了不合理的学术障碍。

2.可持续发展对法学原则的影响

法学原则是法制建设的核心,它体现法的特征、指导法的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诸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益等法学原则一直在受到不同程度的颂扬或谴责,而今正不可避免地受到可持续发展运动和思潮的砥砺和冲击,特别是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发展性、持续性、整体性、高效性、和谐性、多样性、公正性、开放性、阶段性和协调性等法则的冲击。关于可持续发展对法学基本原则有何影响和如何影响,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种状态还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笔者仅挑选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可持续发展对正义或公平原则的影响

法与正义、公平、公道、公正等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正义原则是法学中的基本原则,有些学者把正义称为法的标志、本质或灵魂。我国法学界主流派认为,“无论是古东方的法律还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所称的正义、公平,抑或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所宣扬的正义、公平,无不打上深刻的阶级烙印,有着特定的历史内容和阶级含义,说到底都是替少数剥削者剥削、奴役广大劳动人民作辩护的,实质上是把不正义、不公平当成正义、公平,加以肯定和颂扬”,“与私有制社会的法律相反,社会主义法具有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21)

在可持续发展“公平性法则”的冲击下,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法的灵魂正受到审查和谴责,我国法的“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也在受到审查。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法则揭示,可持续发展是由人去推动的运动,只能建立在社会公平即社会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基础上。只有保持公平,才能调动和维持可持续发展主体即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性,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精髓是资源和利益“在当代人群之间以及代与代人群之间的公平合理的分配”,(22)而迄今为此的法律制度包括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不正义、不平等现象相当多,包括发展条件(基础)不公平、发展获利(结果)不公平等方面。

一是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又称时间生态序不公平。其主要表现是:人类过去活动对现在的影响不公平,历史活动给一些国家和地区带来的是富饶和繁荣,而给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留下的却是贫瘠和萧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竞赛中起跑线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人类现在活动对将来的影响不公平,如有些地区大规模的、不合理的开发活动留给后代的是资源缺乏和环境污染,而另一些地区的适度开发和认真保护留给后代的则是永续不断的资源和优质的环境,笔者称之为代际间的不公平;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遗产和欠帐不公平,一百多年来,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廉价或无偿地大规模掠夺、开发、消费地球上的环境资源,为工业发达国家留下的是先进的工业技术基础和财富,给发展中国家留下的则是贫穷、落后、资源匮乏、环境退化和负债累累。

二是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包括区域生态和地区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表现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或生来资源优越或占尽天时地利,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却生来资源贫乏或气候恶劣;一些国家和地区产品多、产值高、污染少、废物少,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却产品少、废物多、产值低、污染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国家、地区和行政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国家、地区和行政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北方国家和南方国家,这两个方面的差距很大,如发达国家从事高产值、低污染的加工工业、高新技术工业,而发展中国家从事低产值、重污染的初级工业、资源工业。所有这些区域发展上的不公平,使得不同区域的人民在追求可持续发展上的成果出现很大的差别,而有些人却对这种不公平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三是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其主要表现是:有些国家、地区和人民处于比较先进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下,而另一些国家、地区和人民则处于比较落后的、有碍于生产力发展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下;有些阶级、阶层、部门和行业的人拥有高的社会地位、好的发展条件、特殊的政治经济权力和优厚的薪水及福利,而另一些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人的社会地位较低、发展条件较差、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受到歧视和压抑、薪水少福利差;有些大型企业、垄断企业、政企合一企业、特殊背景企业拥有多种发展特权,而一些小型企业、个体户和民间企业却在发展上备受歧视和限制。

四是种族和性别之间的不公平。其主要表现是:在有些国家和地方,有的民族、种族享有高于或不同于其他民族、种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发展特权,而有的民族、种族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发展方面备受歧视、压制和限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给男性以种种发展方面的特权,对妇女的发展则加以歧视和限制。

五是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其主要表现是:特定的政策不公平,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实施政策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立法不公平,法律规定本身就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执法不公平,在执法上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因人、因地、因事、因情、因权、因钱而在执法时背离法律。

我国法学界只有深刻地认识现实存在的、与传统生产方式相联系的种种不公平现象,才能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去减少不公平现象;只有深刻地认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公平、不正义因素,才能通过健全和改进法律制度,合理、逐步、不断地解决各种不公平、不正义现象,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的正义性。

(2)可持续发展对法的效益和价值原则的影响

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学“高效性原则”的冲击下,法的作用、效益和价值正在被重新评估。根据高效性法则,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高效率、高效益的发展,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在我国主流派法学看来,上述观点对资本主义制度国家而言是一种阶级调和论,因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而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根本不会考虑广大劳动人民的总体、综合和长远利益;上述观点对社会主义的法来讲则毫无新义,因为社会主义的法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整体、长远和综合利益。其实,我国在法制建设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方面,都一直存在着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人的价值和环境的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我国法律在某些方面加以保护的只是眼前的、局部的和直接的利益,或单项的、非综合性的效益,不少专家学者对此已提出许多好的立法建议。

(3)可持续发展对权利(自由)和义务(责任)原则的冲击

根据多样性法则,可持续发展只能是多样性、多元化的发展,只能建立在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区域多样性(包括社区多样性、经济贸易开发区多样性、国家多样性、国际性区域多样性等)、经济多样性(包括经济体制多样性、经济主体多样性、经济运作调控方式多样性等)、社会多样性(包括社会制度多样性、社会组织多样性、民族文化多样性等)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自我调控的、对发展后果负责任的发展。多样性呼唤赋予法律主体以多种权利、自由以及相应的义务、责任。在我国某些法学家看来,社会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是资产阶级一元化的翻版。在可持续发展多样性法则和公平性法则冲击下,法的基石即“权利论”和“义务论”正在被震荡和敲打。我国法学在过去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法应该怎么样”的问题,忽视“社会主义法实际怎么样”的问题,主要突出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优点,忽视社会主义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有的人甚至将理论上的法与实际中的法等同起来,认为即使在十年动乱时期我国法律也赋予了人们最广泛的自由和最有效的权利,否认其不断改进、健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事实上,我国法律在某些方面规定的是与传统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不公平的权利和义务,有的不太注意保证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时不恰当地强调国家的、政府的、集体的权利和领导人的自由,在某些法律责任和义务方面有局限性(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而言)、不对等性(对权利而言)、后果不合理性(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而言),在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对集体的责任和义务、对种族的责任和义务、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对人类的责任和义务、对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有片面性。

(二)可持续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当广泛、全面和实在。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这种影响包括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制度,涉及经济政策、资金机制、发展能力建设、社会服务、科技与教育、卫生与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及人类住区、农业、工业、交通、能源等各个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现重点介绍如下几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对立法和决策制度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立法和决策制度、机制的影响上。《中国21世纪议程》列举的“中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面临的“新的挑战”主要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规体系;需要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调整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在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以及技术规则的制定中,需要尽快与国际立法和惯例接轨;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和国家行动计划实施中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公约。(23)上述几个方面的需要,特别是有关引入市场机制、法律调整手段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实际上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决策制度、机制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计划和采取重大行动,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便从立法与决策方面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对立法和决策制度的影响,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加以探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和决策制度(立法和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立法和决策影响评价和效果评估制度、立法和决策公开制度、立法和决策责任制度、立法和决策监督制度等。为了应付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我国首先应该积极进行如下工作: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健全立法和决策的支持体系,调整现有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广泛协商与合作;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注意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这些工作,必然对我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2.可持续发展对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样表现在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制度方面。《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目前中国法律的实施面临着如下挑战和任务:现实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需要研究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实施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理论体系,探求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办法与途径;从国家到地方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执法保障体系都有待于加强和完善,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实施体系和保障支持机制;需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将可持续发展法律宣传纳入国家普法计划;将可持续发展法律列入学校基础教育课程之一,使可持续发展理论落实到基础教育之中;执法手段需要经受社会实践的考验,需要把司法和行政程序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把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实施纳入司法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真正落实;扩大公众和社会团体在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扩大律师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作用,扩大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中的国际合作,研究外国的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执行情况,吸收执法中有效的经验和教训。[②④]在法律监督方面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可能更大,需要建立健全与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监督体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建立执法部门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的制度;完善政协的执法监督程序,建立政协委员对执法情况提出质询的制度;建立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考核制度;扩大新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执法监督的制度;鼓励各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建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信息网络。

3.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社会和环保等部门法律制度的影响

关于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社会和环保等部门法律制度的影响,目前已经引起各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的要求,正在研究、制定或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正在研究,制定,改进,实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如下制度:宏观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标准控制制度、源削减制度、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制度、流域或区域环境管理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收费制度等法律制度。(续完)

注释:

[①] 载《中国环境报》1996年7月20日第1版。

[②]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国环境科学社会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1页、第4页。

[③] 前引[①],1992年9月17日第1版。

[④] 前引[①],1996年7月20日第1版。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9页。

[⑦]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8,前引[①],1992年7月2日第1版。

[⑧] 《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⑨] Caring for the Earth--A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Living,Published in partnership by IUCN,UNEP,wwwf;Gland,Switzerland,October 1991.

[⑩] 前引[①],1992年9月17日第1版。

(11) 前引[②],第3页、第6页。

(12)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2页。

(13)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页、第249页。

(14) 前引[②],第6页、第7页、第9页。

(15)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页、第197页。

(16) 前引(15),沈宗灵书,第25页—第57页。

(17) 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页。

(18) 前引(17),吴祖谋书,第47页、第48页。

(19) 前引(15),沈宗灵书,第35页。

(20) 前引(15),沈宗灵书,第37页。

(21) 前引(15),沈宗灵书,第202页。

(22) 载《世界环境》1995年第4期,第7页。

(23) 前引[②],第13页。

(24) 前引[②],第15页、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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