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合神离:民国中期国共减租运动法理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貌合神离论文,国共论文,法理论文,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6)02-0052-05 在1921年沈定一领导的萧山衙前减租和1923年彭湃领导的广东海丰减租运动之后,1924年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二五减租”,并经1926年国民党各省党部及海外总支部代表联席会议正式确认,成为国民党的土地政策。秉承大革命时期湖南、湖北、江西等地风起云涌减租运动之余脉,民国中期在浙江、江苏、湖南、湖北、广东等国统区和各抗日根据地,国共两党各自领导和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减租运动。减租是民国中期在国共两党土地政策和法律中都存在的重要内容,国共减租既有共性统一的一面,同时又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从法理层面揭示国共减租之貌合神离。 一、国共减租之共性 首先,国共减租都以承认和保护地主的地权为前提。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16条规定:“人民之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第17条进而明确了人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受法律保障。1930年民国《土地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的土地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耕地可以依法成为人民私有财产。依法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是国统区减租运动的前提。在中共方面,1942年《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强调了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和财权。保护地主地权亦明确见于各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940年《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和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都规定了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此外,1942年《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1945年《山东省土地租佃条例》等租佃条例中,也载有保证人民土地私有制或保障地权之内容。因此,根据地减租同样是在保障地主地权前提下进行的,除出现少数过左现象外,地主地权在中共领导的减租运动中得到了整体上的保护。 其次,国共都出台了大量的减租法律。南京国民政府规范减租或限制租额的中央立法主要有1927年《佃农保护法》、1930年《土地法》及1932年《租佃暂行条例》,开展减租活动的省份也颁布了不少地方性法律,如浙江1927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1929年《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江苏1930年《修正江苏省暂行交租条例》和湖北1941年《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抗战时期中共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也就没有各根据地统一的减租法律,但各根据地根据党的减租政策制定了大量的减租条例,代表性的有1938年《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1942年《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1944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附说明)》。从形式上讲,国共减租运动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实践活动。 再次,减租标准的多样化。中共领导的减租运动,在减租率上存在一些地区差异,有二五减租、三七五减租、五一减租,对于活租、伙种和安庄稼减租额度亦有不同,甚至对于贫困抗属、孤儿寡母的出租地不减租,减租标准颇为灵活。毛泽东同志也曾强调租息不可减得太多,有时可以适当少减一点。国民政府1930年《土地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即三七五减租,由早期的“二五减租”发展而来。取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量的50%为最高租额,再依最高租额减25%,佃农交租额即为正产收获总额的37.5%。在1932年《租佃暂行条例》、1929年《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和1941年《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中,均规定了37.5%的地租上限。此外,有些民国法律设定了不同的减租标准,如1927年《佃农保护法》将地租上限限定为耕地收获量的40%;1930年《修正江苏省暂行交租条例》规定地租不得超过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5.2%,分成租佃户得六成至七成。因地制宜的减租标准同样体现了较好的灵活性。 最后,佃权保障与佃农保护。“减租减息,保障佃权”是抗战时期中共租佃债息政策的完整表述,保障佃权是根据地减租法的核心内容,1942年后出台的《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贯彻减租政策的指示》《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附说明)》《山东省土地租佃条例》等租佃法律,普遍使用了“佃权”概念,通过严格规范和限制地主的撤佃权,逐渐健全了承佃人佃权保障制度。同样保障佃农权益、禁止地主随意撤佃也是民国土地法中的重要内容,早在1927年国民政府就出台了专门的《佃农保护法》,民国《民法》《土地法》中有不少佃农权益保护规范。这些法律赋予了佃农对于佃地的使用收益权、耕地改良权和一定条件下承买、承租优先权。此外,1930年《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地主的撤佃条件,并禁止出租人预收地租和收取押租,这些规定为佃农租佃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革命与守成——国共减租目的之异 在国共合作共同抗日和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抗战时期,没收地主土地行不通,只能实行减租。减租虽为改良,亦有重大革命意义,同样是发动群众运动的重要形式。毛泽东同志1940年在《论政策》中明确讲到,“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1]邓小平同志1943年也曾指出,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是为了充分发动群众打下统一战线的坚实基础,这是发挥群众伟大抗日力量所必须的。除了服务于民族抗战的需要,对中共来说,减租运动是发动群众闹革命之重要形式。如果不减租,农民发动不起来,离开了广大农民,中共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如何成功。孙中山脱离群众以致革命失败前车之鉴中共是很清楚的。除了政治革命之外,中共还试图通过减租运动来提高佃农的购买力,从而使得更多的土地通过交易从地主手中转移至佃农手中以达到适度平均地权之经济革命目的。1943年中共《西北局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减租斗争的决定》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通过非暴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成“耕者有其田”。 对国民党来说,减租只是他们土地法中一个不起眼部分。国民政府1930年《土地法》内容非常庞杂,减租只是其“耕地租用”中的区区几个条文。国民党作为当时唯一的执政党,不存在团结群众继续革命的问题,他们减租的目的首先是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秩序,其次才是减轻佃农地租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如左用章所言,“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需要农民支持,便作出了‘二五减租’的决议。当农民运动蓬勃兴起,提出本阶级的要求之后,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就站到了人民革命的对立面。”[2]换言之,在土地革命开始后,国民党害怕农民运动,害怕农民政治觉悟的提高会威胁其统治的稳定。正是这种守成性,注定了国民党的减租运动难以真正开展,最终只能在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昙花一现。陈诚的鄂西减租虽然力度不小,但其直接动因是适应抗战需要,通过减租缓和社会矛盾,释放农村生产力,从性质上讲还是守成之下的改良。 三、农民与地主——减租立场之异 减租是地主和佃户间利益之调整,地主受损,佃户获益。在减租问题上,中共始终站在农民立场,减租实质是解决农民问题。毛泽东同志曾清楚地指出,“农民问题不在现在的革命运动中得到相当的解决,农民不会拥护这个革命。”[3]虽然除了减租之外,中共还强调交租,但交租本是佃户义务,并没有增加佃户额外负担。笔者以为,强调交租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地主的一点安慰。而且,在强调佃户交租义务的同时,各根据地租佃法通常规定佃户对于地主历史欠租一定程度上的减免,这是减租法带给广大佃户们又一福利。体现中共减租是更多地维护农民利益、站在农民立场的,除了减少租额之外,还有对传统租佃陋俗中的佃户送工、年节送礼、押租、预租等额外剥削的取消,以及对因灾歉收时减免租额的规范,这些都是各根据地减租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另外,根据地减租法中的大量佃权保障条文,将保障佃权提到了很高的地位。对于多数依靠种地为生的佃农来说,保障了佃权也就保障了他们的生存权,这是根据地佃权保障制度最伟大的意义。 与中共不同,国民党则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站在他们角度来考虑减租问题。国民党本身的官僚地主利益集团性质,决定了他们土地法的核心是保护地权,他们开展浩繁的地籍整理、土地登记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地主占有多数土地的时代,强调保护地权无疑最有利于有产者地主。最能淋漓尽致体现国民党站在地主立场上的减租态度的莫过于1941年6月22日蒋介石在演讲中所说的,由地主自行报价,政府只是依照法定税率照价纳税,土地仍归原主所有,涨价归公对于地主固有权利和既得利益并无丝毫损失。与国民政府减租法强调不损害地主地权不同,中共减租更关心的是保护佃权而不是地权,在查减、退租和找工运动中,不少佃农从地主处退得了部分土地。 四、法令减租与运动减租——减租手段之异 在减租工作上,国共双方都制定了减租法并依此减租,虽然浙江、湖北等地开展过声势浩大的减租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为时不久即以失败告终。从整体上讲,国民党的减租大多只是停留在法令层面,并没有真正贯彻实施,徒具法律形式而已,故笔者称之为“法令减租”。事实上,抗战时期由于双重政权的存在,国民党利用地主“限共”“防共”,打心里不愿意推行减租。因此,纵使土地法中规定了一些减租条文,国民政府并没有多大诚意和动力去推行,以致抗战时期国统区呈现出大范围的涨租、加押。针对国统区租佃问题恶化、经济衰退、民不聊生的现状,1942年,王一青仍在呼吁“减租与保障佃农二事,乃为目前迫不容缓的工作”。[4]对于租佃纠纷司法解决的弊端和对佃农的不利,民国学者叶倍振也曾感慨:“至于司法,更是消极之又消极。非经告诉,概不受理,对于法律的运用能力,地主和佃农,又有天壤之别”。[5] 相反,根据地的减租则是以群众运动的形式开展,中共将减租减息作为群众运动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减租。在减租实践中,中共批判和纠正了减租初期党内的一些“恩赐”“包办”观念,强调了减租中群众的依靠力量和主体地位。刘少奇同志1942年对山东省群众运动没有发动起来、没有坚决贯彻减租减息运动提出了严厉批评。[6]在刘少奇看来,没有发动群众,一切工作都要失败。在1943年《在邳睢铜秋季群众运动会议上的总结》中,刘玉柱指出,“一般地说减租退租,保障佃权,都要采取群众集体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7]在地主强势的近代社会,没有广大佃户集体的合力以及有组织的运动,要想成功减租是不可能的。在发动群众减租方面,广大党员干部还通过在群众中召开“诉苦会”、帮助广大佃户们分析贫苦根源等手段,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活动。组织发动群众,在运动中减租,将减租法变为社会现实。最终追求的结果是通过运动实现了减租,并且超越了减租,在外抵日寇、内斗地主上都取得了成功。 五、主动减租与被动减租——减租性质之异 农村严重的租佃问题威胁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民政府不得不面对并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国民党不愿意也不可能得罪地主阶级,故他们的减租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法律上,只是希望求得地主们的理解从而让他们主动减租,不可能像中共一样发动农民对地主的阶级斗争。减租势必损害地主阶级利益,让地主主动割肉去开明减租势难推行,而且在减租而不减税甚至抗战时期加税的情况下,地主也面临生存压力。尽管1941年陈诚在湖北强力推行减租,甚至还对部分地主判处了刑罚、没收了财产,但减租仍然遭到了地主们各种形式的抵制。在1928年浙江的减租中,地主们“诬农民为共产党,报警逮捕,使农民不敢再要求减租;借口收回自种,撤退佃农,另招需要土地十分急切的农民,认缴较高的租额来承种;组织产权联合会,公然反对‘二五减租’;收买地痞流氓及暴徒殴打或杀害减租运动领导人”。[8]地主势力的强大,加之国民政府的阶级立场性决定了减租不可能得到彻底推行。寄希望于主动减租,其结局是减租名存实亡。相对持续较长的浙江减租运动于1932年衰落了,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减租持续的时间更短。 从地主角度讲,中共的减租是一种被动的减租。根据地减租同样遭到地主的强烈抵制,除了以撤佃收地对抗减租之外,地主们还造谣说:“新四军站不长,象鬼火一样,一幌没有了”,“中央军就要过来了”,“减了租,政府要多收公粮”,以此欺骗不明就里的群众。有的地主甚至赤裸裸地威胁要用小枪干掉佃户。由于地主们对于佃农的减租诉求不轻易就范,斗地主是减租运动中的一项重要功课。通过实践摸索和经验积累,在中共的正确指导下,减租斗争从被动的斗到自觉主动的斗,从个体斗争到集体斗争,实现了从斗力、斗理到斗法的上升,给地主一种强势的威慑,迫使后者接受减租要求。对于地主的反攻撤佃,佃农们也会主动寻求司法救济。抗战时期根据地大量的佃权纠纷案件,都与佃农们法律意识提高分不开。随着群众运动的高涨以及1942年之后佃权保障制度的确立和查减工作的开展,对于地主来说的这种“被动的减租”运动在各根据地红红火火地展开了。 六、局部减租与全面减租——减租范围之异 减租目的不同、国共双方阶级立场不同,导致了国共双方领导的减租运动在开展的力度上、范围上以及彻底性上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从地域范围看,中共领导的减租运动在其所掌控的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了。地方地主势力的强大、国民党的反攻,加之减租初期经验的缺乏,抗日根据地的减租比较艰苦,经历了从不彻底到彻底的一轮又一轮的减租和后期的查减退租。国民政府的减租真正开展起来的只是浙江、江苏和湖北等非常有限的地区。与中共减租运动开展的力度和程度由弱到强不同,国统区减租力度由强到弱,最后都因地主的强烈抵制而不了了之。 从减租具体内容看,中共减租涉及到的范围更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各根据地租佃法对押租、预租、送工、送礼厉行禁止。免去佃农除地租之外的额外负担,是根据地减租运动的重要内容。1927年民国《佃农保护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禁止押租、预租等租佃恶例;1930年民国《土地法》虽禁止预租、押租,但未有送工、送礼之禁止性规范。 第二,根据地减租法对佃农地租积欠之减免远非民国租佃法所能及。对减租法令颁布之前的积欠,不少根据地减租法规定免交。如1942年《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规定,该条例颁布前的欠租一律免交;1944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附说明)》规定,民国二十八年年底前的欠租一律免交。民国中央和地方租佃法中均未有免积欠地租之规条。 第三,根据地减租法中有佃权保障和查减退租两项重要内容。抗战后期根据地的查减退租活动,对未减租和假减租等现象进行了有力查处,迫使地主将本应减而未减或少减的地租退还给佃户,保障了减租法令的真正贯彻。佃权保障制度通过制约地主对抗减租之撤佃收地行为,扫除了减租运动最关键的障碍。只有佃权有保障,佃农才敢减租斗地主。在民国土地法中,佃权保障未曾彰显,也非其核心所在,查减退租更是不曾有过的内容。 七、成与败——减租结果之异 从最终结果看,中共领导的减租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功。地租减了,佃农佃权有了切实保障,生产力发展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提高了,在人力物力上有力地支援了抗战。减租的成功为中共赢得了农民的拥戴,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增添了关键的砝码。同时,减租的成功也是反封建的巨大胜利,通过发动群众斗地主,地主千年来的飞扬跋扈被彻底扫荡了。随着减租之后经济实力的增长,大量贫农、中农跻身到中农富农行列,而不少地主衰落为富农甚至中农,地主们想继续主宰乡村权力已力不从心了。随着根据地大量选举条例的颁布实施,各级政府权力逐渐为广大人民所掌握。相对而言,国民党的减租可谓彻底失败了。一些省份零星的减租活动以失败告终,对于大部分未开展的地方,减租只是停留在政策和立法层面。国民党在土地政策上失去了民心,最终导致了解放战争的失败并退居台湾。 国民党在大陆开展的减租活动为什么会以失败告终?败走台湾后,蒋介石在1952年4月21日的演讲中分析了原因:“过去我们的失败,就失败在虽有计划,而没有行动,虽有行动,而缺少方法,即使有了行动,而又是与现实不合的”。[9]蒋介石所言只是表面原因,并没有触及问题根本。有些学者将失败原因归结为减租损害了地主利益,遭到地主们的强烈反对,导致实践中阻力太大无法推行。这是原因之一,但不是根本原因。难道中共减租实践中地主阻力不大吗?很多地主还借助敌伪势力来试图阻止,可见阻力更大,但中共减租成功了。还有观点认为,国民党“和平土改”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殊不知中共的减租政治环境较国民党更恶劣,面临着日寇进攻、国民党封锁限制和地主反攻。中共减租可谓背水一战,更谈不上什么稳定的环境和充裕的时间。 在此问题上,笔者坚持多数学者的观点,即国民党的阶级局限性是其减租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由于很多党员本身就是官僚地主,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整个都是地主阶级的代表,这决定了减租本是一件矛盾的事情,减租就会减损自己利益,要减租又要不损害自己利益,永远做不到。在减租问题上,国民党既当了裁判员又当了运动员,怎能不失败?而中共能够超越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利益瓜葛,所以才能正确领导和充分发动减租运动。后来国民党在台湾领导的减租和土改为什么能够成功,除了吸取大陆减租失败的教训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大陆去的官僚和台湾地主没有多少利益瓜葛,故能下大力度推行土改,对抗拒地主实行武力威慑。 民国十九年的统计材料显示,佃农和半佃农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10]解决佃农沉重的地租负担是摆在国共两党面前的重大社会问题。在1927年至1945年之民国中期,国民党的地租政策经历了“二五减租”到“三七五减租”;中共在抗战来临之际将土地政策由没收分配地主土地转变为减租。由于阶级立场之局限以及出于防共、限共和反共等政治原因,即便是这种改良性质的减租运动,国民党也没有动力和多大诚意去推行,国统区的减租多只是停留在法令层面。中共领导下的根据地则将减租作为群众运动的重要内容,将减租运动发展为一场生动的法律实践。在减租问题上,国共两党立场和态度的不同,决定了民心向背的不同,进而注定了各自领导的减租运动之成败不同。这一结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国后期中国历史的走向,中共的减租运动是一场深刻的历史革命!标签:抗日战争论文; 土地法论文; 民国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地主阶级论文; 台湾国民党论文; 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国民政府论文; 根据地论文; 国民党论文; 太平洋战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