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家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
陈斗书
摘 要: 在对法家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进行梳理和比较的基础上,可以从中找出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从而提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 现代法治思想;法家思想;法治中国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
法治是人类社会追求了千百年的目标,也是国家、社会的进步形式。相对于专制制度下的“人治”,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社会致力于贯彻实现的规范治理模式。正如胡锦光先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一文中所说:“世界政治文明史和制度文明史反复证明,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民幸福和尊严的必由之路。”① 胡锦光.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J].人民论坛,2014(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快速的发展阶段。
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一定是世界各国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在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思想,并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确定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后,我们首先要有清晰的法治思想体系,要厘清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方向,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路径,才能有完整的建设方案。本文试图通过对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中国传统法家思想和现代法治思想的比较分析,简要论述中国传统法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二、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和显著特征
与“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所谓法治即“人不治、法来治”,是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贯彻法律至上、依法而治的基本方略。它要求法律反映国家主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并具有绝对的权威。法治是全方位的,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各个层面均依法而治,法律必须在全社会得到普遍的贯彻和实施。国家的治理,只能依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和统治集团的威权来治理。
酚类以4-乙基愈创木酚为代表,其具有典型的酱香和烟熏气味,其香气特征明显,香气活性强,是提高酱油香气的关键[35],虽然检出的相对质量分数很少,但对酱油风味的改善具有重大影响。由表3所示,空白组中并未检出4-乙烯基愈创木酚,添加增香酵母的样品7、8中其相对质量分数均高达0.7%以上,对提高酱油的酱香气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英国学者迈克尔·阿蒂亚在述及法律与现代社会时这样写道:“评价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就是这个国家是根据法律来治理的,而不是按照个人意志的专断来治理的。”① 迈克尔·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M].范悦,全兆一,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依法而治,改变了人类社会延续数千年来的独裁和专制,改变了单纯的人治、德治或礼治的国家治理模式。相对而言,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最为合理、最为有效的治理方式和制度文明。
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和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文化经典汉译合作模式的译者构成变迁研究 …………………………………………… 谭莲香 辛红娟(6.73)
第一,民主立法。现代法治所指的“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现代法治的法,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国家各个层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界定,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清晰界定。在法治国家,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所以立法必须是所有公民的共同意志,是所有公民最根本利益的体现。现代社会,主权在民,立法权也在民,没有民主立法,就没有良法善治,甚至会走向它的反面:恶法横行。在人治社会,往往也有很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叫它“法制”),但必然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制”非“法治”。
小学语文教材所选文章文质兼美,体裁多样。如果从“文学文体”和“实用文体”两个维度进行划分,前者包括童话、寓言、神话、诗歌(儿童诗、古诗)、文言文、散文、小说、剧本、人物传记、文包诗等;后者包括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等。文体不同,教什么怎么教也应该有明显的不同。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应从文体出发,从大处把握好文本语言特点及人文内涵,精心进行教学设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阅读的指导、引领和点拨。下面以小说、剧本、人物传记三种文体为例,谈一谈不同文体的特点及教学策略。
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法治既然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和共同利益,就必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这种约束力和权威性是法治的生命力,是法律发挥社会规范功能的基础。任何社会成员(自然人和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违反法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和惩罚。法律权威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为了保障人民主权并使其成为现实,必须保证法律有刚性的权威。这种权威是对个人权威和机构权威的制约和替代,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跨越。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一定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城乡区域统筹不够,新老环境问题交织,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凸显。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
“新法家”在尊崇荀子的基础上,赋予了“法”三方面的新内容:一是突出“法”的独立性;二是突出“习”(习俗,有自然法的含义)对“法”的作用,区别于荀子的“法”对“礼”的依附;三是强调“重生命”“抑官伸民”。这已经具有现代法治的部分内容,对当下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第二,法的普遍约束力。早期法家强调民众、官吏、国君都应该“从法”。管仲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并提出“不为君欲变其令”。《商君书》载:“故明主(君)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故人君者,不可不慎也。”实际上这是指法律对君权以及对行政权力制约,这与现代法治思想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治理念虽然有一定的距离,但法家这种原始的限权意识是难能可贵的。
第五,现代法治的人权价值。尊重和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既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特征,又是人权保障的基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法治国家,无不通过法律确认和规范人的基本权利,并通过司法予以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权与法治是天然一体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人权将成为一句空话。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较早,其源头最早可追溯到夏商时期的理官。《艺文志·诸子略》载:“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理官”即夏商时期掌管司法和刑狱的官吏,而“儒”是掌管祭祀和丧葬仪式的官。“理官”和“儒”后来形成了“诸子百家”中法家和儒家两大学派。
第七,现代法治与民主。民主是法治的灵魂,法治又是民主的基石,没有离开法治而能够存在的民主,只有良好的法治才能使民主变成现实。因为法治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和相应承担的义务,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它还特别规定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民主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也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务、故意侵害他人民主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离开了法治,就无所谓民主,离开了民主,也就不可能有法治。
第八,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建设。当前,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信息化时代,这有力地推动着世界法治化进程。联合国网站设立的“促进法治”专栏,在其首页公开宣称:“促进国家和国际各级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对法治的尊重是处理国际冲突和冲突后实现持久和平、有效保护世界人权,促进世界经济持续进步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国际社会都有责任遵守国际上得到大多数人民和国家确认的、公开发布的、平等实行和独立裁决的法律。各个国家也必须不断地完善和修订自己的法治体系,与国际接轨,为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扫清国内法律障碍。
二是法为何立?《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宫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法家认为法是由君主来制订,让官府来抓落实,让老百姓周知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君主治天下的手段。君主以法来治民、胜民、弱民,形成君主所希望的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而现代民主国家已无君王,人民授权政府治理国家。现代法治思想认为,法律是全社会最为基本的规范,是从国家、政府到民间所有人们行为的底线。任何社会成员和机构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
三、对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的简单梳理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国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与先秦诸子百家并立于世,对中国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
第六,现代法治的效率价值。“效率”是法治的重要目标,低效或无效的法律不能被认为是良好的法律。现代社会追求高效率,因此现代法治必然要求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鉴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使资源在最小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体利益以最大化。同时,现代法治可以协调社会运行中各种关系,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降低成本消耗,创造出最佳的国家和社会运行状态,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建立了周王朝,分封建国,周武王的国师、军师姜子牙被封在齐国(今山东淄博一带)。姜太公治齐,礼法并用,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确立了法在国家(诸侯国)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姜太公是法家的祖师。
春秋时期,齐桓公的宰相管仲(约前723—前645),继承和发扬了姜太公的衣钵,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重要性,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管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从春秋到战国,一批稷下先生继承弘扬管仲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并形成了管仲学派,中国开始有了“法学”。
管仲之后,法家出了个代表性人物:子产(?—前522),郑国宰相,是孔子的老师之一。子产执政后铸刑鼎,将法条录之于鼎铭。其盟友邓析作“竹刑”,将全部法条录之于竹简,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刑书)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这一举措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使民众对于主政者所确立的是非准则能够事先掌握,对于个人行为的后果能够有预测的可能性,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947年鲁南战役中,李家才担任支前大队长。鲁南战役结束后,解放军又发起莱芜战役。李家才带领小车队没有回家,从鲁南战场直接北上参加莱芜战役。前后奋战45天,出色地完成了支前运输任务,小车队受到华东野战军第八纵队嘉奖:大队受奖旗一面,上面写着“奖给沂南县模范支前民工李家才小车队”。李家才本人立一等功。
自管仲之后,正值中国先秦思想史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时期,诸子百家纷纷登场,开展学术大辩论,儒、法两家围绕“礼治”和“法治”进行了激烈的论争,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儒家走了礼治这条路,而法家却离礼治越来越远。这之后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韩非子、李斯。
我们不知道说什么好。面对这样巨大的悲伤,说几句话又怎么可能真的带给她温暖和力量呢?三个人默默无言地走了好一会,我打破沉默:
李悝(约前455—前395),魏文侯相,主持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次“变法”。他汇集各国(诸侯国)的法律,组织编撰了《法经》六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现已失传)。李悝采用了“重农”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策,其思想对商鞅、韩非子影响极大。李悝本来是儒家子夏的学生,但他彻底抛弃了儒家的礼治思想,也结束了传统法家法礼并重的治国理念,以法治取代礼治,被公认为战国法家的始祖。
商鞅(前395年—前338),战国时秦国宰相,李悝的学生。他主持了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促使秦国成为当时强大的诸侯国。他比李悝更加排斥道德教化,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主张用严刑峻法(重罚)以杜绝犯罪。他主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史记·商君列传》)他明确反对儒家“克己复礼”的礼治主张,与儒家分庭抗礼;此后,儒家和法家再也难以融合到一块。他坚决反对西周流传下来的贵族民主制度,极力推行君主集权专制,《商君书》云:“权者,君主所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极大地强化了“法出于君,法为君制”的立法原则。
荀子(前313—前238),是继孟子之后的儒家代表人物,他一生致力于整理儒家典籍,对儒家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孟子的“性善论”,他反其道提出了“性恶论”,主张人性有恶,否认有天赋的道德观念。同时,他也梳理了管仲以来的法家学说,推崇管仲的礼法并重、君臣民皆从法,对法家也有相当显著的贡献。他作为儒家,却培养了两个法家学生:韩非子和李斯,为法家的集大成者。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韩非子以前的法家思想,礼法并重、君臣上下皆从法的学说,尽管存在“法依礼、法从礼”的局限,但这些朴素的法治思想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大借鉴价值。具体表现在:
韩非子的法家学说,还建立起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方法论,可以说达到了先秦法家思想的最高峰。这就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也被后世两千多年的历代帝王奉为圭臬。同时,法家学说也由管仲时的治国之道,彻底蜕变为专制君主的统治之术。尽管汉以后的君王多采用外儒内法即外礼内法、礼法兼用的统治手段,但法家学说内置于统治者的心中,挥之不去。
19世下半叶至20世纪初,奄奄一息的清王朝面对西方文明的入侵,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清日甲午战争中清方的失败和日俄战争日方的胜利,刺激了国家知识精英的心灵。戊戌变法兴起,一部分人主张学习西方,包括学习西方的宪政法治思想。这时,一批学者为了抵制西方法治,回过头去寻找我们自己的法家祖宗,发掘法家的治国之道。如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沈家本等人,被时人称为“新法家”,他们以传统法家思想为基础,突破旧法家的历史局限,继承法家思想“法律权威高于一切”的精华,提倡用“法治”代替“人治”,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药方。这一探索与开新,是难能可贵的,具有重要的思想、学术意义。
根据医院下发的文件,在快速流转传阅中,增强了凝聚力,提高职工自觉性、积极性和自我约束,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三,现代法治的实质是制约权力。不受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必然蛮横和腐败,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制约,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政府手中的权力不是天赋的,它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授权。为了保证政府的权力服务于人民,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不会被滥用,只能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法治之下,权由法赋,权力服法。现代法治的精髓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比较
韩非子(前 280—前 233),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十万多字,在先秦诸子文集中独树一帜。他积极倡导君主专制,提出“霸道论”,为专制君主提供了富国强兵的思想武器。他在其老师荀子“性本恶”理论基础上,深入阐述了民众“恶劳而好逸”的本性,必须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未萌”,并且认为施刑法于民恰恰是爱民的表现。他主张“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的“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韩非子这里的“刑过不避大臣”,却避开了“君”,任何人不能例外,唯独君可以列外。而管仲是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现在看来,从商鞅的“法出于君”到韩非子的“刑不上君”,应该是中国古典法家思想的大倒退。
第一,法的客观性:“立法从道”。早期法家强调,法是“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体现,是治国理政的原则。所立之法,必须“合人心、顺民性、合乎道”。立法要“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做到“法可立而治可行”,这样的法才是良法,也才能达到善治。早期法家所倡导的法,并非单方面反映君主的利益,在理想状态下,也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管子》提出“令顺民心”,君主之所以能“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韩非子》进一步指出:“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其于利民而已。”这里的“道”,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违背了“道”的法是达不到效果的。
第四,独立公正的司法。司法公正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只有不受干预的、完全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自诞生以来不断追求的目标和崇高理想,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和努力践行的方向。现代社会利益和价值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大量的矛盾纠纷,公正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才能达成社会和谐。独立公正的司法,才能化解社会冲突,裁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各方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2009年1 月-2017年6月我院肠球菌的临床分布及耐药性分析 …………………………………………… 郑巧伟等(10):1356
婴幼儿喘息性疾病包括毛细支气管炎、喘息性支气管炎和婴幼儿哮喘等。持续严重的喘息状态可危及宝宝生命,流行病学观察显示呼吸道病毒感染是诱发婴幼儿喘息和婴幼儿哮喘的最常见致病因素。呼吸道合胞病毒是婴幼儿急性喘息性呼吸道感染的最主要病源,也是婴幼儿反复喘息和持续哮喘发作的高危因素。
第三,法对权与利的界定作用。《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家所说的法律“定分止争”功能,用现在的话来说,便是界定权利与义务,界定产权,平息纷争。韩非子在《五蠹》中把国家和法律的兴起与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口增长联系起来,说明人多物少是导致“乱”的原因,如何治“乱”,定纷止争:一方面增加财富,另一方面就要用法律来界定权利义务,界定产权,这和现代法治思想是相通的。
第四,法的适度性原则。《管子》云:“便于人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法家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律要求的是人们根本无法做到的,是人们能力范围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要失败的。因此,统治者应“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韩非子》也有近似看法:“明主立可为之赏,没可避之罚。”
第五,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管子》指出:“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于之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则是上妄诛之也”。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选择,那么法律溯及既往便有问题了。法家早期对此就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后世的法家对此也有相应的论述。
由于历史环境和现实条件的局限性,法家的许多主张与现代法治思想已格格不入,成为糟粕,我们必须坚决地抛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由谁立?法家的“法”体现的是君主的意志,立法权在君。君主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立法权。法家法治思想体系是围绕君权展开,为君权服务的,权大于法、君大于法,法律是君主手中任意挥舞的权杖。而现代法治则是立法权在民,立法权由公民直接行使或者采用代议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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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如何司法?法家讲求“法、术、势”相结合的谋略。由于不是所有的君主都是“圣君”“明王”,君权(即执政基础)老是受到质疑,导致君主制定的法律难以贯彻执行,法家总结了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司法手段,三者相互补足。这实际上是君主的权谋之术,是“术治”,而非“法治”。而现代法治必须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加以实现。
四是法治内涵有云泥之别。法家的法首要是刑法,即赏罚之法、制裁之法。法家认为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有效地管理民众,维持统治秩序。所以法家之法充其量也就是“法制”,而非“法治”。“法制”说到底还是“人治”,而现代法治则以保护调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利义务为基本精神,“法制”的目标是权,而“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人,要实现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
考虑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的自适应重合式馈线自动化方法//封士永,蔡月明,刘明祥,丁孝华,刘润苗,嵇文路//(3):92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体现世界法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也要符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要尊重人类对于法治的一般认知,并以世界优秀的法治发展情形作为自己的参照和比较样本,借鉴国外法治成功有益经验,又要扎根本土,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继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法治文明成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非就是坚守共性,彰显个性。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所认可的法治共性,如民主立宪、权利义务对等、依法行政、依法限权、独立司法等,我们必须吸收,为我们中华民族所传承和认同的法治个性我们也要继承和发扬光大。发轫于西周、成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有其与现代法治思想相契合的精华,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宝贵财富。法治中国建设,要从传统法家思想中吸取营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我们独特的法治文化。
(一)解放思想,弘扬现代法治理念
现代法治是人类在长期的探索过程中,找到的国家、社会乃至国际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这一点上,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没有截然对立的本质区别。我们要挣脱意识形态的枷锁桎梏,勇于学习西方优秀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吸收西方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洋为中用。同时,我们要大力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的优秀法治文化,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原始法家思想有其难能可贵的优秀成分,能成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养分,古为今用。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中国最核心的还是建设法治政府。只有政府成为法治政府,才能称得上是法治中国。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把自身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也就是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我们要弘扬管仲法家学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优良传统,坚决摒弃“刑不上大夫”的糟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司法独立,保证独立的司法权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制度设计。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帝制时代,虽然中央机构行政、司法、监察是分开的,但到了地方,行政和司法是捆绑在一起的,地方主官既是行政官员,也是司法官员。传统法家思想也缺乏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在当今现实实践中,我们虽然有了宪法制度规定,但还没有达到司法独立的理想,各种势力干预司法较为常见,司法独立仍在路上。
(四)法德并治,发挥道德教化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还要借鉴早期法家“德法并治”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既要以法治体现道德信念,又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文化支撑,使良法和美德相辅相成,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底线保障,而道德又成为法律的伦理追求。
结 语
今天,人类社会已进入数字化时代,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已深度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协作。作为大国,我们也日益承担起国际义务,参与全球治理。我们的“一带一路”倡议,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无不要求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全球化视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定是开放的、包容的、能与世界接轨的、具有人类普遍价值认同的法治体系。世界各国也在不断改革、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我们只有迎头赶上,加快法治化进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应用该套系统,减少操作工14人,年节约蒸汽14900 t,耗电增加39.5万度,合计年可节支4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全过程实现了操作工和稻壳的隔离,从根本上改善了工人的工作环境,优化了稻壳储存环境,杜绝了扬尘污染和散落,实现了生产环境友好。
“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既是在总结我国数千年历史经验教训,也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治国经验,更是在总结人类世界历史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① 胡锦光.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解读[J].人民论坛,2014(10). 以史为鉴,我们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和维护人民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统筹社会各界力量、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需求、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全社会的行为,使我国在发展变革的过程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才能达到经济繁荣、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700X(2019)02-0028-07
收稿日期: 2019-03-05
作者简介: 陈斗书,海南省孔子学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