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并非资本主义专利品——对股份制“中性论”依据的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专利品论文,资本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从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关于股份制“两权分离”及其财产社会化的论断出发,着重说明股份制财产社会化与其在法律层面“所有权”上的表现,借以阐释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股份制中性论”,说明股份制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品。
一
在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进程中,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经历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三大阶段。其中,股份制的产生是与前两种企业形式竞争并取而代之的结果,是对前者缺点的克服和超越。例如,比之前两种形式,股份制筹资能力及其速度的大大提高和对促进社会化生产的作用,是人所共认的;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解决了个体企业主往往缺乏经营能力的矛盾,较充分发挥了没有巨额个人财富但却具有经营能力者的作用;股票的自由让渡,也可以发挥股东对经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它把以前企业主的无限责任有限化,使风险社会化了、弱化了;它还具有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功能,等等。股份制的演进大体上又可划为四个段落,即:在第一段落,股东“把他对于物的直接的法律上的关系(即所有权——引者)移交给公司,换得一张叫收‘股票’的证件,这时他就把这种关系让渡出去了。但是他——或许还有他的家属——还保留着股东的绝对控制权”,包括“对董事们发号施令的权力”,如美国福特家族和杜邦家族对公司的控制。但是“无论如何,后代子孙的越来越多、时间以及不能逃避的遗产税的溶解力,都会使它们最后不能不分散开来”(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160页)。“富不过三代”,在股份制分析中一般是被普遍承认的。第二段落是“绝对控制权”溶解之后存在的大股东“现实的控制权”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公司中经理部门的权力也日益重要,于是,“权力被平分开来了。经理部门很可能和股权持有者处于同样有力的地位”。这时,中小股东对经理部门很难产生什么影响(同上,第160—162页)。第三段落,形成了“经理部门控制权”。这时,股份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股权越来越分散,往往“不存在什么与经理部门保持密切的实际联系或能够与之抗衡的集中起来的大股权”,此时“名义上的权力仍然属于股东,实际的权力则属于董事会”。前者虽然“仍被客气地称为‘所有者’,可是实际上是消极的”。“无论在法律上或通常在实际上,他们都没有干涉经理部门的权能”(同上,第162—163页)。发展中国家有些人往往对于这一段落的存在表示质疑,控股权逐渐达到完全消失似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这种质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即使在“经理部门控制权”段落,“还残存着一些作为个人的现实的控制权持有者,这些人现在还有不少”(同上,第162页),从而使第二段落向第三段落的进化界限不清;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水平滞后,本身就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他们不提出质疑倒是令人不解的事情。问题在于,即使仅从理论逻辑上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实控制权”持有者后代子孙的增加,以及遗产税(乃至资产税)的征收,这些持有者在创造性活动之外追求巨额财富的动力也难以长久保持。所以,“现实的控制权”的消失也是或早或晚将要出现的事情,包括第二段落残存下来的“现实的控制权”的持有者“大多数也显然是在趋于消灭了”(同上,第163页)。 既然理论逻辑确实如此,那么,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看,“经理部门控制权”段落的出现也就是历史的必然了。
信托机构的产生与发展使股份制进入第四段落。“通过这些机构,分散了的股权再度逐渐集中在一起”,“投票的权力也变得越来越集中了”。但是,投票权是由“不具人格的机构”即信托机构来执行的,它们同时从股份公司领取股息或其他分配金,“然后再分给它们的保险客户或者是它们的年金受益人”。在这里,“领受者和股票(更不必说公司)之间完全没有直接关系”,实际的情况是他们“只是对于一笔固定的款项具有契约上的权利”,“无论如何也不能影响局势”,他们对企业财产的关系“的确已经断绝了”(同上,第163—164页)。
作为股份制演化第四段落的另一层面——当代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也很值得注意。我国有学者提出“跨国公司是股份制发展的新阶段。通过跨国公司的形式,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得到了空前的高涨,特别是跨国公司国外产值超过世界咨询总额这一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跨国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世界大国的经济基础”(翁杰明等主编《与总书记谈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当然, 这种理论逻辑上的推论与跨国公司目前往往被某些发达国家控制且为它的利益服务并不谐调,我们对跨国公司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背后的“东西”、“南北”斗争也应有一种科学衡估,不能陷入某种片面。但是,理论逻辑的推论如果是严密的,那么,历史最终也将印证它。我们可以设想,信托机构和跨国公司的长期发展,的确可能把现有的股份制推向一个新的境域。
在股份制四段落中,后者总是作为对前者缺点的克服和超越而出现的,它们是竞争中的胜利者。股份制的演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支配它的规律就是优胜劣汰。这种优胜劣汰必然使企业形式的演进存在某些客观规律,我们应当在探求这些规律上多下功夫,力求使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与之顺应。
二
如果考察一下企业从第一种形式即个人业主制向信托机构出现以后的股份制跨国企业演进的过程,可以看出企业演化的方向,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混沌不分向两权彻底分离推进的。一方面,从非股份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演进,本身就是从两权统一向两权分离方向的推进;另一方面,从股份制的第一段落到第四段落的演进,则更是两权分离从初步明确到逐渐深化的过程。宏观纵向地看,在最早的个人业主制企业中,作为个人的业主既是企业出资兴办者,也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债务负有完全责任,这是典型的两权直接合一。而在信托机构出现后的当代股份公司中,股息领受者不仅与公司无关系,而且甚至与股票也无直接关系。在这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相当彻底的。在这种股份公司中,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控制,完全操纵在经营者之手,“两权分离”已十分充分。我国学者林子力先生认为:“经营(劳动)摆脱所有权束缚”是市场经济及股份制演进的“总趋势”(见《社会主义经济论(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5页)。既然如此,那么, 把“两权”是否分离以及分离程度如何,作为判定一种企业形式是否先进的标尺,也就成了并不费解的事情。邓小平同志1986年把“两权分离”作为实行股份制的根本判据之一,后来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把它作为进一步推行股份制的主要根据之一。
其实,把股份制对以前企业形式的超越集中于“两权分离”的实现和逐渐强化,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6页)。 马克思还说,这是“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11页)。 马克思关于股份制一般地说有一种“趋势”即“两权分离”不断强化的论断,已说明了股份制发展的大趋势。
按照自己特有的理解张扬社会主义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在《权力的分析》一书中,也曾对股份制企业的“两权分离”给出了一个示意图(如下)。
公司制度下财产与权力的分离
美国经济学家阿·贝利,在其代表作《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一书中,也认为财产具有二重属性,即一方面,是“创造、生产和发展的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是“提供接受、 享受和消费的条件”; 而“20世纪的公司显然是把财产的两种属性互相分离开来的重要工具。这种分离过程是必然的,如果现代的生产和分配组织必须大到不可能为个人或一小群人所占有的话。当第一批发起人拟出销售由经理部门来经营的企业股票的计划时,也许就预示了这个结局。但只有到了20世纪,财产的两种属性分离的过程才达到了改革国家生活的规模”(《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13页)。
此外,作为美国大学的畅销教科书,萨缪尔森所著《经济学》也对股份公司“两权分离”的事实及其产生的原因有所论列。
可以说,在当代经济学界,很少有人公开否认股份制“两权分离”的事实。尽管人们可以由此得出不同乃至相反的结论,但是,“两权分离”确已成为当代一切股份制理论的共同观点。本文当然也以“两权分离”为前提。
笔者曾惊奇地发现,前苏联的一些学者当年为了批判西方理论,曾公开地否定股份制“两权分离”。在戈尔巴乔夫执政以前,前苏联的书籍对“两权分离”及其标志的企业发展方向均加以否定。 这一点, 在1977年出版的前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米列伊科夫斯基主编《现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得到了进一步发挥。A.西方流行的“经理主义理论(即认为在当代股份公司中,经理部门握有真正的控制权,而作为所有权持有者的股东们实际上并无多大影响力——引者)的出发点,是大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论点。这种论点是这一流派从制度主义者那里借用来的。这个论点在资产阶级厂商理论的演变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00页)。 这种论述的固有逻辑是:既然资产阶级学者从“两权分离”中推出了错误的结论,那么,“两权分离”就应被否定。从这里出发,这本书甚至把关于“两权分离”的论点一概称为“论调”(同上,第399页), 说它只是根据美国的有关资料归纳出的看法(同上,第408页),等等。 即使只从逻辑学来看,这种一概否定的思路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从“两权分离”的事实可以推出各种各样乃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人们总不能因为这些推论中含有某些错论而对“两权分离”的事实也持否定态度。更何况,对“两权分离”的承认也是马克思的明确论述,怎么可以不顾事实,硬说它只是制度主义的专利品,并且只是根据美国资料归纳出的错论呢。B.“两权分离”充其量“只是一个社会抽象概念”(同上,第401页),它只“在形式的意义上”成立,在实质的意义上却不能成立,因为,在后一种意义上只存在“两权统一”(同上,第401—404页,第428 页)。即使只从理论表述的方式上看,这个论点也是糊涂的。马克思曾明确要求经济理论表述要“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事实上,任何经济理论体系,都是从某种升华于既存事实的抽象概念出发的。在这里,没有抽象概念也就没有对具体的把握(参见拙著《人道悖歌》,华夏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16页)。在对股份制进行理论分析时, 人们从“两权分离”事实出发,形成关于“两权分离”的抽象概念,并作为各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是无可指责的。当然,马克思主义者从这里出发,会一步一步上升到具体,包括升华至“股份制社会主义”思路;而某些学者可能从这里出发得出某些错论,这决定于“上升为具体”的水平和正误,并不是“两权分离”本身应被否定的确证。至于说“两权分离”只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具实质意义,更是莫名其妙。在这里,“形式”和“实质”之类界定都是很随意的。实际上,在“两权分离”体现企业演进根本方向的意义上,它也具有实质意义。C.在承认两权联系“削弱了”,“大公司内部的权力似乎失去了自己的基础,成为架空的东西”的同时,又提出两权分离“还没有决定最终的结果如何,即不能决定大公司控制权会转移到哪里去”(同上,第401页),因此,它不能成立。 这至少再次反映出了毛泽东同志曾指出的前苏联许多理论著作的通病:不讲逻辑。既然理论表述只能从抽象出发,那么,为什么在出发点上要求马上得出具体结论?D.目前关于“两权分离”讨论的“势头日渐减弱,并未取得任何实际成果”(同上,第413页)。这也不符合事实。在西方, 科斯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及其影响下的厂商(企业)理论,正在兴盛期。这在米氏主编之书出版前后,产权经济学家多次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并逐渐传入中国和其他国家并引起强烈反应。在中国,关于“两权分离”的话题,时下正成为热点;邓小平同志和我党十五大把有利于“两权分离”作为向股份制前进的根据之一。面对此况,岂可轻言其“势头减弱”,“并无成果”?
在我国,直至1982年,当改革开放已经把“两权分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时,当某些学者已经思考可否通过试行利用股份制来创建和改造社会主义企业时,前苏联科学院经济学博士依·马依包劳德主编的《当代资产阶级经济理论评述》一书,依然坚持“两权分离”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学院派代表人物”的“捏造”(青海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版第144页)这一观点,马克思强调的是“两种力量的交互作用”, “直到两者的合而为一”,(同上,第16页)。至少可以说,这位主编似乎根本没有弄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股份制的论述。
三
企业发展总趋势是“两权分离”及其强化,也可以从社会主义各国改革过程中归纳出来。
中国市场经济理论的开拓者孙冶方先生早在1961年便从“两权分离”的角度探讨过当时的国营企业,提出“在全民所有制之下,占有、使用和支配权是一个主体(意指国营企业——引者注),而所有权是另一个主体(指代表全民的国家——引者注)”(参见吴敬琏《通向市场经济之路》,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7页)。在当时, 这种探索当然是可贵的。今天看,它虽在区分国家与企业方面预设了政企分开的前提,但是,未能顾及在当时“全民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无法分离的现实。
五六十年代,在南斯拉夫出现了所谓“伊利里亚模型”。它事实上是企业职工共有的“企业所有制”,其中,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全都统一在工人集团名下。其结果,正如美国沃德教授所说,企业“行为短期化”成为难以克服的顽症(参见同上第171页,第186—187页)。 南斯拉夫模式的失败,给那些以工人自治权为最高尺度且不顾企业“两权分离”总趋势的人以很好的冷静剂。1987年以后,我国也曾在大中型国企中把承包制作为“两权分离”的主要模式试行。从“两权分离”彻底化角度看,这种模式使承包人具有占有、使用和经营权的时间有限,不像股份制那样彻底,所以,它的弊端显然,最终只能在某些小企业中推行。它证明了“两权分离”的彻底化才是中国大中型国企出路。于是,股份制成了唯一选择。
现在需要我们进一步追问的是:企业形式从“两权合一”到“两权分离”并不断强化的真正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生产日益社会化,要求企业增大规模,扩大筹资;另一方面,则是私有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堵塞企业规模的增大和筹资的扩大。于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中,生产关系的变化只能以生产力发展为轴心,适应后者的要求;当大规模生产的客观要求表现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否定时,作为能够大规模组织资金的新兴企业形式股份制便应运而生。它的出现和发展,本质上体现着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是某些人主观设计的结果。股份制的“两权分离”是法权现象,其根源在经济基础。从生产力发展方面看,它的社会化要求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也社会化;而在股份制中,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逐渐由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实施;这种占有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传统生产资料私有及其“两权合一”的樊篱,逐渐社会化。这正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表现。它体现于法律方面,便是“两权分离”:一方面,股东在法律上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作为法人的企业拥有法人产权,实施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控制。由此可见,企业形式从两权高度合一的独资企业和两权仍然不分的合伙企业向股份制的推进,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生产力发展产生出“两权分离”型企业,除了从客体生产力方面说明外,也可以从主体生产力方面来理解。在“两权合一”的私有企业中,所有者往往不具有较高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使企业的资产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损失。此外,企业的发展还受着企业主身体状况以及自然寿命等个人因素的束缚。与这种情况相对应,一些有较高经营和管理能力而身体健康的人,又往往不拥有私人企业,因而不可能实施经营管理。这就造成了人才资源配置的浪费。充分发挥人才效用的趋势,也要求产生冲破私有樊篱而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效用的体制,股份制正是这种体制。它把占有和使用权力完全从企业所有者那里剥离了出来,交给企业,并用可以自由转让的股票运行机制随时监督经理人员,使之充分发挥经营管理才干。同时,作为法人,股份制企业也完全摆脱了自然人的健康状况和自然寿命限制。可以设想,这种企业的巨大效益,是与它充分发挥经营管理生产力载体的作用直接相关的。股份制在充分发挥经理才能的同时,也可使劳动者的生产力获得进一步解放。林子力指出:“如果说,劳动的社会化是劳动的第一次解放,即劳动者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那么,产权社会化(指股份制体制——引者注)则是劳动第二次解放,即劳动者从封闭式所有权支配下解放出来”(《社会主义经济论(三)》第385页)。 在此前的非股份制企业体制下,是“所有权购买劳动,支付劳动价格”;而在股份制之下,变成劳动和经营“购买产权,支付产权价格”。在这里,劳动者和经营者作为生产的主体“支配产权”,“这样就不仅能够使得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劳动者获得才能和个性的自由发展,而且出现了如下的可能性和趋势,即在包括经营、专家、职员和工人等在内的劳动者之间,实现劳动等价交换”,这是“劳动平等报酬平等得以实现的形式,是劳动不等价交换的否定”(同上第386页)。这些话都是相当有道理的。 在股份制企业中,劳动者作为企业法人产权主体之一,他们对财产的关系变得比以前主动了。显然,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规律的作用下,企业形式的演进也遵循劳动“摆脱所有权束缚的总趋势”(《社会主义经济论(三)》第566页)。其结果,便是企业生产率的提升。 企业为提高生产率而求发展,也只能向股份制演进。
四
从“两权分离”及其强化,如何逻辑地得出“股份制中性论”?这是本文面对的难题之一。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的结论:股份制企业不是资本主义的专有品,而是社会化生产要求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当然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里把股份制放在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不同的层面,并从不同角度综合地加以理解的正确结论。如前所述,股份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要求生产社会化。在当代,科技革命极大地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股份制的发展。二战后,新科技革命与股份制的发展,可以说几乎是齐头并进的。股份制首先是作为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表征而存在的,人们也应当首先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把握它。其中包括,应当首先把它看成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种资本组织的形式。作为生产力的范畴,在理论上,“资本组织形式”当然是中性的,这正如作为生产力的物质形态如蒸汽机、铁路和电脑等等一样。同社会制度并无直接联系,它们都是中性的。这是“股份制中性论”成立的根本理由。
此外,从资源配置优化的层面看,如果说,“市场和计划中性论”可以成立,那么,“股份制中性论”同样可以成立。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就是把后者作为前者的组成部分或延伸来阐述的(《邓小平文选(三)》第373页)。 这不难说明:股份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一种企业形式,无论它有那些新特征,它作为一种市场经济微观形式的本质是没有改变的。既然如此,那么,从“市场与计划中性论”,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股份制中性论”的结论。
从唯物史观出发,生产关系除了人与人的阶段关系外,还有人与人非阶段关系的方面。“股份制中性论”也可以从后一方面来说明。如前所述,股份制比之非股份制,使经营者和劳动者都从私有的“两权合一”下获得解放,也使企业所有者从经营管理重负下解脱出来。无论在哪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下,这三者的解放导致的生产率大大提升都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这是从生产关系方面论说“股份制中性论”的一个最基本的理由。
即使从传统的所有制判据的角度来看,“股份制中性论”也是成立的。因为,在股份制,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可以不受身份、地位、资产多少等等的限制(大量中外事实已经表明,货币资本家可能成为股东,同时持有不多货币的工人、农民也可能成为股东,甚至他们可在同一企业中获得股权)。在这种条件下,企业的所有者可能是公有法人和私有者的某种混合体。这种混合体的具体性质随两者控制力的变化而变化,难以判定它是纯粹公有或是纯粹私有。因之,也可以在理论的层面上称之为“中性”。
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权关系,在股份制中,也呈现出异于非股份制的特征。从法律层面看,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均是以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为主体的,其中可能有私有性质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可能有公有性质的。但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却是由企业法人来实施的,其中,无论是经营者或劳动者,都不可能无限制地垄断这些权力。因此,在理论上,法人财产是社会化的。尽管,在不同企业中,法人财产社会化程度不同,有的至今尚未摆脱私有的种种羁绊,有的正在从私有控制向社会化推进,有的则初步社会化,有的正在向更高的社会化层面前进,但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并非私有,却是越来越明显的事实。这样,对于股份制,我们从法律层面看到,它的所有权是公有或私有或混合,是二重化的。显然,这是一个混合的高度结构化的整体,难以用传统所有制理论的语言进行表述,故在理论上以“中性”概括之较恰当。
从宏观历史进化的角度看,正如马克思所说,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 “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同上,第494页)。显然, 作为两种生产方式之间的“过渡点”的股份制,正如数学中处在正负数之间过渡点上的零一样,是中性的。
从道德评判角度看,股份制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进步和人的解放,因而在道德上是“善”的体现者;另一方面,在作为股份制必要结构因素的股票市场上,又存在着投机行为,而且这种投机又是股市投资行为的必然伴随物,它往往造成了许许多多的人间悲剧,被人们看成“恶”的力量。这样,股份制便成为“善”与“恶”的混合物。当它展现善的方面时,恶亦随之伴生;当它因恶而受谴责时,其善果却同时显现。因此,它在道德评判中也应是中性的。
把上述各条归纳起来,可以认定,股份制在理论上应被确认为中性事物;在社会生活中,它的具体性质因其具体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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