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生态学研究的原则与方法_生态环境论文

信息生态学研究的原则与方法_生态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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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现代信息学研究,其发展演进大致经历了一个从信息管理到信息生态的变化过程。信息管理意义上的研究是西方现代理性科学思维的产物,重视客观规律,强调信息技术的作用,追求信息资源生产与消费的配置效益;信息生态意义上的研究是西方后现代人本哲学的产物,重视主观价值,强调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心理等非技术因素的作用,追求信息资源生产与消费配置的公平。信息管理和信息生态分别回应有关信息的“是非”和“应否”问题,是迄今人类关于信息的两大主要认识成果。总体而言,信息管理重视客观规律,否定人的价值,因而遭到了信息生态研究的颠覆。但信息生态研究否认规律,过分张扬人的主体性,因而也不是完备的学术类型。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体现着对人的本质和生存方式的深刻把握,体现着对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1],既超越了作为信息管理研究背景的实证哲学,也超越了作为信息生态研究背景的价值哲学。只有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才能突破观念文本的局限,在实践层面上实现和谐信息生态环境的构建。而作为人类迄今为止相对成熟的认识成果,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与中国古代博大精深的传统思想文化往往交光互影、此包彼摄,不乏相互融通之处。

1 信息生态学的研究原则:从观念文本转向实践文本

信息生态不是人直观的对象,而是人与人之间围绕信息问题展开的各种实践关系的总和,信息生态研究必须指向现实的信息实践活动。诚如《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指出:“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立言”必须落实为以“立功”和“立德”为取向的现实效用。然而,现有有关信息生态的研究基本都是理论形态的,它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

1.1 局限于观念文本的信息生态研究

缺乏实践指向的信息生态学满足于对相关范畴的理论诠释以及对作为信息生态理想境界——和谐——的奢谈。主要表现在:

其一,从信息权利的角度研究信息公平,并希望通过信息公平引领信息生态的和谐。它只是在观念层面上单纯地描述和谐状态,而没有对不同语境下的和谐内涵的具体分析,也缺乏对和谐的具体实现路径的进一步思考。《礼记·中庸》引孔子的话说:“君子而时中。”任何标准都是与时迁移的,君子必须“随时”符合不同的标准。事实上,在现实中,信息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无论是在权力意义上抑或在利益意义上都不可能实现绝对平等。同样,在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下,对和谐的理解与标准也存在极大的差异。这不是说,信息生态不需要公平与和谐,而是说公平与和谐的具体内容与标准必须有物质基础,它们不可能独立生成与存在。《论语·子路》曰:“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在孔子看来,只有藏富于民,才能进一步对其实施教化。这对于我们认识和谐的物质基础问题是有启发意义的。例如,要求高校图书馆对全体师生(包括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必须考虑到图书馆的现实服务能力,诸如文献资源保障能力、馆员人力资源现状等等。

其二,在法律和伦理层次上讨论信息生态和谐的实现路径。例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平和均衡的信息政策和法律,同时通过培育健康的信息伦理(包括制度伦理和个体伦理),制止信息权力对信息权利的剥夺和歧视,实现所有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的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和信息渠道利用的公平,进而实现所有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对所需信息资源的各取所需和所需能取”[3]。然而,正如何关银指出,法律和伦理只能规范既定事实与行为,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而不能揭示和谐在信息生态发展中的孕育过程与存在方式,难以对和谐信息生态环境的建设提供具有操作性的理论指导[4]。《汉书·贾谊传》借贾谊之语指出:“夫礼者禁之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之于已然之后……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禁之于已然”的法律不是唯一的,必须看到仁义价值、礼乐教化对于人心的养育及其在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中所具有的更为根本的作用。

其三,更有甚者,简单地把发展当作了和谐的对立面,认为正是信息的无节制发展造成了信息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导致了信息生态的污染和失衡。随着以数字鸿沟为主要特征的信息不公平现象的凸现,人们进一步将信息失衡的原因归诸信息技术,仿佛效率和发展不再是必须的,而公平与和谐也只要通过人类自身的道德选择即可实现。例如,认为正是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运用,给那些不会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人们造成了信息获取的障碍,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而“当信息网络传播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主流时,人们在获取信息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距将进一步扩大[5]。另一方面,认为由技术发展导致的信息不公平问题,又不能通过技术本身来解决。例如,认为“就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依靠信息技术来解决数字鸿沟并未达到预定的目标,相反数字鸿沟问题呈扩大而非缩小之势[5]。然而,技术的发展是信息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也为和谐信息生态环境的构建提供了技术平台。和谐信息生态环境的构建,并不只是一个信息资源配置的平衡问题,只有充分发展信息技术并合理限定技术本身的异化,才能不断调整和谐信息生态的整体进程。没有技术,信息生态的存在基础就会受到遮蔽,对人类信息实践行为的分析和评估也将失去根据。

上述认识局限于观念文本和纯粹思维领域,理论仿佛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因而未能跳出和谐来看和谐。在其中,人的目的性和价值取向得到了极度张扬,“和谐”与作为和谐基础的信息发展构成了一种外在关系,信息生态的内在基础、客观规律和理性逻辑等等都变得无足轻重。事实上,任何“和谐”都只能是具体的、实践的,而不可能只是一个固定的概念性存在。固然,和谐可以作为理论认识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和谐可以局限于纯粹观念文本的范围内而独立存在。

1.2 从观念文本到实践文本的研究转向

信息生态和谐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一方面,在分析与追求和谐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发展作为和谐的现实基础与条件,而不是把发展视为和谐的否定性结果。事实上,和谐信息生态的研究旨趣,恰恰是要对现实发展中产生的不和谐现象进行理性反思与现实超越。没有信息实践或信息生态的发展水平偏低,和谐问题就不可能被提出来。而只要是发展,就必然要打破原有的平衡,产生新的不和谐,并进一步迈向更高层次的和谐。这说明,和谐信息生态的基础只能是具体的、历史的信息实践,只有在信息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创造和谐。正如《韩非子》指出,“道无常操”(《解老》);因而需要“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现实条件的变化必将导致解决问题的方法发生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信息生态环境是人们在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的实践中创造的,人既是认识主体也是实践主体。作为实践主体,他不仅生产信息和信息环境等客体物质,也生产信息人(信息生产者、信息整理者、信息用户)之间的关系,同时,他又受到上述两种生产的反向生产。人只有在这种生产实践中才能证明自己的本质性存在,缺乏这两种生产,他将什么也不是。因此,信息生态的实践主体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作为主客融合的辩证性存在,实践主体的实践有效性必须受制于一定的规则。因而,不能预设一个“旁观者”,以外在于信息的方式来谈论信息的公平与和谐问题。

信息生态学研究亟须彰显实践自觉,从而将具体研究从观念文本导向现实实践。马克思曾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6](30)。同样,信息生态学不是要关注抽象的先验理念活动,而是要关注具体的历史的信息实践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和谐信息生态的实现方式。实践是人的本质,离开实践的本质都是虚无的,“抽象思维本身是无,绝对理念本身是无,只有自然界才是某物”[7](130)。实践哲学认为,客体信息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得到了能动性地改造,因而不再是自足的存在;同样,人的信息活动也不是自足的,它必须以客观信息的对象性存在为前提。主客体问的这种相互作用,导致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象性”。《庄子·齐物》指出:“非彼无我,非我无所取。”也准确地表达了外部客体世界(“彼”)与既是认识主体又是实践主体的“我”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其要义有二:首先,主体是客体化了的主体,即被客体反作用了的主体,不存在“超历史无时间自主的和单一的思维主体”[8]。其次,客体是主体化了的客观,即被主体能动地改造了的客体。客体信息生态既是理论的前提,也是人类信息实践的对象,并因人类实践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不可能只是若干机械的事实对应,而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理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认识论,它必须能够解释具体的历史的信息实践。无疑,只有将实践从抽象的理论中解放出来,实践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才得以显现,人对自我实践活动及其影响的分析和评估也才有了现实依据。

2 研究方法:兼顾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

基于实践原则,信息生态学研究应同时遵守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前者意味着客体化了的主体只能在现有信息生态发展的基础上谋求信息生态的和谐,后者强调客体信息生态因为人的参与而改变了纯粹的客观性,成为主体化了的客体。

2.1 基于“物的尺度”的信息生态学研究

遵循物的尺度就是要遵循信息生态实践的客观规律,在信息发展的基础上构建和谐信息生态的理性平台。

首先,从实践对象对实践主体的影响来看。“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6](43)。同样,人建构了信息生态,而信息生态也创造和改变了人。信息生态发展的现实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例如,追求“所有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3]的理想是美好的。但美好的不一定是正确的,更不一定是现实的。人们必须在信息生态的“客体”所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从事实践活动,它是人的创造性活动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基础,也是人的实践能力的最直接根源,决定了“理想”的现实可行性。人不能无视信息生态的事实而仅仅从自我价值的主观想象出发从事信息生态研究。事实上,信息公平的实现涉及相关物质、技术等客观条件,也与主体人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有关。任何超越信息生态发展现实和物质基础的“和谐”诉求,都只能造成发展的停滞甚或倒退。这也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美好的”大跃进却以失败而告终,“美好的”共产主义在现实中迄今尚未显露端倪。遵守物的尺度,就是要强调信息生态系统的演化必须依赖于系统本身所处的现实状态,必须分析特定历史条件下信息生态发展的具体情境。总体上,针对我国现阶段信息生态发展的实际,我们认为,非均衡化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因此,我国目前有关信息生态的研究应聚焦于:在非均衡状态下,如何确立关于和谐的动态均衡体系,而不是奢谈公平或和谐的理念。

其次,遵守物的尺度必须充分肯定理性力量。理性原则体现客体尺度,也是现代性的基石。理性要求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不能完全考虑人的主体需要和利益,而必须尊重客观世界所固有的基本规律。例如,信息的使用不同于一般物质的使用,它对使用者的素质和智能条件(例如英语能力、专业知识、电脑水平、网络技术等)有很高要求。因此,对于不同素质与智能条件的用户而言,即使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信息机会,也不会导致实际效果上的信息平等。这样,对用户信息素质和智能条件的“客观事实”的分析将是非常必要的,信息的公平或和谐不可能仅仅通过一厢情愿的理想或道德力量的内在提升而达成。重视理性力量,就是要强调客观真理和现实功用的价值,用逻辑理性的方法研究问题。因此,有必要强调信息技术创新在和谐信息生态环境建构中的重要作用。技术所呈现的物质力量,是信息生态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和谐的物质基础与现实前提。例如,正是借助于相对先进的信息采集技术与处理技术,才能造就功能强大的数据库,从而为信息共享提供物理平台。离开了这一物质基础,和谐将只能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式的和谐。

再次,恪守物的尺度必须考虑到“他者”客体的存在。信息生态环境是由无数个“我”共同构成的客观系统,包含多重均衡的因子,因而不能根据自我个人的愿望而无视“他者”的存在。实践哲学强调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具有“类本质”,重视“他者”对实践主体的影响。马克思把人定义为社会性的存在,认为人的价值取向是按照“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7](50-51)。他还指出:“正是通过对对象世界的改造,人才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的生活的对象化。”[7](51)也就是说,“我”并不是独立和自足的,“我”的“实践活动有赖于他人的存在”[9]。“我”只有在与他人以及与社会的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成就自身,从而获得人之为人的本质。实践哲学对自我复数形式的强调,既是对他者存在的肯定也是对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肯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及其对人类认识的制约。《荀了》认为,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能“群”。所谓“(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王制》)而人之所以能“群”,是因为有“分”。《王制》篇指出:“人何以能群?曰:分。”即形成有等级名分的组织形式,“明分使群”,在既分工又合作的关系结构中才能生存。然而,在现实信息生态研究中,人们往往以价值论为单一取向,唯“我”独尊,让他者缺席或视他者为威胁方或否定方,主体仿佛是一个个无羁的独立存在。例如,现实中人们所提倡的信息自由,往往只追求“我”个人的自由。事实上,无节制的提倡信息自由,乃是信息污染的主要根源,它正是以牺牲“他者”的信息自由为代价的。实践论范式既强调实践主体和实践对象的相互形塑,也重视实践主体之间的彼此依存,克服了单数“我”的主体张扬与各行其是,从而也避免了理论上把信息生态的哲学基础让渡为人道主义哲学的误区。这说明,信息生态并不是“我”说了算的东西,在信息生态平衡与和谐诉求过程中,一定要尊重他者,倡导并回归理性。

2.2 基于“人的尺度”的信息生态学研究

虽然人无法超越物的尺度,但并不意味着物的尺度抑制了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相反,实践论范式所要研究的内容就是主体人如何利用客体规律和社会规律,引领和谐信息生态的建构。

人是信息生态的主体,离开了人也就无所谓信息生态。正是由于人的实践活动,信息和信息环境才走向了“人化”,与人形成了彼此交织、相互制约的实践关系。它不是简单地认为人是信息生态的主人或者是信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因子,更不是谋求人对信息的控制关系乃至征服关系。诚然,信息具有客观性,这是由信息源的客观性决定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信息既然是万事万物的一种表征或映象,就必然具有客观性”[10](13),但同时,信息又具有主观性特征,“对于信息和信息处理的任何研究与讨论,都离不开主体的目的或目标(即人们的目的或需求)”[10](13)。信息具有主体性还可以从信息的可塑性和可变换性(即信息的可处理性)的角度来理解。“信息处理也就是指信息的生产,它经过采集、加工、分类、归纳,使无序信息变成有序信息。这样的信息可以通过传播实现其价值,也可以通过存储、积累等手段,为人们利用信息提供方便,同时,还可以通过对信息的使用,既继承前人的劳动成果,又可以再生出新的信息,在更高层次上被人们所使用”[10](14)。显然,无论是信息的传输还是信息的处理与利用,它的主体都只能是人。人的认识、能力、需要等都将导致信息传输、处理和利用方式的改变。在中国古代,无论是文献信息还是其他类型的信息,主要都是一种主观性存在。董仲舒的“人副天数”和“天人感应”思想;《易经·说卦传》强调圣人通过卦爻象模拟自然现象以顺应人事的“性命之理”等等,都是要探讨自然客观信息回归人文尺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方式。然而,学者们似乎更多地看到了信息的客观性而忽略了信息的主观性,信息成为一种无主体特征的纯粹客体存在。而信息的客观性定位,必将导致信息工作主要围绕信息的“客观”内容而展开,其管理的对象将是客体信息而不是主体人,“管理的动力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管理的目的是信息本身而不是信息对人的服务”[11]。这样,人只是被当作了信息的生产工具和管理工具。而遵循人的尺度,就是要坚持信息生态实践的应然目标,在信念层次上构建和谐信息生态的理想境界。信息生态是因人的参与而形成的生态环境,也是人生存其中的环境。构建和谐信息生态环境,就是要维护人的利益,肯定以人为本的信息价值观,肯定人作为信息本质的主体创造意义,本质上是要强调人在信息生态环境中必须具有立命担当意识。这决定了信息与信息环境并不只是麻木的物化存在,不能仅仅从物化的角度从事信息生态的研究。物的尺度实即理性的尺度,强调效率和竞争,只能导致信息不公与信息生态的失衡。从实践的观点来看,人与信息生态环境的相互形塑,使得社会所有成员都成为特定信息生态环境下的存在,信息生态无法把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从自身环境中排除出去。简言之,理性尺度下效率与竞争的获利者与失利者都是信息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人”。这就需要既强调理性但又要避免走向理性主义,因而,作为信息产生、管理和接受主体的“人”,也是信息生态的重要尺度。

信息生态是一个包括信息、人、信息环境的复杂系统。其中,人与信息(环境)以及人与“他者”信息主体的关系是信息生态的基本关系。基于人与外部世界对立关系的预设,目前的研究只是针对信息对象和他者信息主体分别确立了科学技术知识(如网络技术)和社会策略知识(如信息法律与法规、市场经济原则等),它们都是认知的取向。

首先,在人与信息的关系上,确立了技术的优先地位。然而,重视信息技术的感性力量,并不是要从自然与生理的角度理解人的信息实践活动。技术性的物质力量既是人创造的也是以服务于人为旨趣的,技术从来就不可能单独发生作用。从静态的视野来看,我们可以将表征生产力的技术和表征生产关系的政治人文等因素作区别对待,但从生产力的产生过程与存在方式来看,它和生产关系诸要素是密不可分的。人的信息活动离不开物质创造和文化价值选择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规避物质尺度的盲目增长以及在理念层面上对和谐的无根追求。认识不到这一点,技术发展将会走向独断化,使人由目的沦为工具,从而也消解了对终极价值的反思。相反,只有同时兼顾技术、制度、文化等多重因素的相互作用,才能促成一种信息生态发展的和谐指向。这就需要在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注重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人文因素在总体信息生态系统中的协调发展。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易传·要》记载有孔子关于占筮的一段话,“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途而殊归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其后乎?”孔子虽然也重视卜筮透露出来的信息的“客观性”,但却将主体的道德仁义视为吉凶依据,从而将主动权操之在我,而不是操之于信息客体。事实上,孔门儒学的突出贡献即在于将人的主观道德(仁义)强调到超越单纯物质客体的高度,形成一种基于内在超越的、具有主体境界的人本哲学。正像卜筮技术是必要的一样,信息技术的重要地位也是不言而喻的。但这两种“技术”都必须有面向主体价值的人本依托。

其次,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特定的信息生态环境是信息人共同参与构建的,因此人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关系也反映了人与他者的关系;同时,所有的信息人都是在共同的信息生态环境下从事信息实践活动的,因此人与他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信息生态环境下的关系。简言之,人与他者的关系也即人与信息环境的关系,反之亦然,人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人只有在与信息对象以及与他者实践主体的关系中,才能从事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而关系以和谐为最高旨趣,它的有效性诉求仅仅通过认知取向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策略知识是无法建构的。必须考虑到人除了具有“真”的取向,还应有“善”和“美”的追求。《礼记·乐记》指出:“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极力张扬儒家的礼乐相辅相成之道,强调“美善相乐”,通过提升人民的文化素养,成就个人和乐庄敬的生命,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诉求。《荀子·君道》则指出:“不知法之义而正法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法”之“数”的真值性固然重要,但根本上关乎人的问题,因而应强调“法”之“义”的人文价值内涵。只有凝练“法”在美与善上的深度,才能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这与《论语·八佾》“人而不仁如礼何”,把主观心性层面的“仁”视为社会规范层面的“礼”之核心的认识是一致的。这启发我们,需要形成旨在回应道德实践的内在规范知识以及旨在回应审美实践的内在主观知识。惟其如此,才能形成一种基于共识真理(而不是客观真理)的人际关系。在客观真理中,信息实践主体追求人与对象以及与他者的二元区分,强调实践的客观性和可计算性,进而保证预定目标的实现。在共识真理中并不存在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区分,而更加看重对实践环境的设计、论证和说明。环境作为一个系统包括认知的、表达的和道德的三个因素,因而在真值性的科学技术知识与社会策略知识之外,还必须同时考虑到道德伦理因素和美学表达因素在和谐“关系”构建中的作用。①

3 结语

人类认识活动大致遵循两大原则,一是真理性原则,一是价值性原则。它们分别对应于迄今为止形成的人类两大类型的知识积累: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总体而言,前者是自然的因而是有规律的;后者是自由的因而是有目的的。这两类知识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实践不仅指涉具体的操作行为,也关乎精神层面上的抽象认识和价值反思,信息生态实践需要实然的事实知识和应然的价值知识的双重呵护。因此,基于信息实践的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的结合,应成为信息生态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收稿日期:2009-09-03

注释:

① 参看拙文《中国古代和谐信息生态环境的构建原则及现代价值》,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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