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产业论文,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8)05-0144-04
一、文献回顾
1.关于文化产业概念
胡惠林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1]124。该定义对产品精神范畴的强调,使具有文化含义的诸如文化用品等被忽视了,缩小了文化产业的范围。美国学者斯科特(Allen J.Scott)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2]461。很明显,这里强调的是产业的目的,而没有指出产业特征。上述基本上是从文化角度来定义的。从产业角度定义的有,英国学者贾斯廷·奥康纳(Justin O'connor)认为,文化产业就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于它们的文化价值”[3]6。这里把文化产业的产出认定为“符号性商品”,扩大了产业范围。李江帆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具有文化特性的服务产品和实物产品的单位的集合体[4]26-34。该定义借用了产业的概念,但只重视了生产环节,忽视了构成产业活动的诸如流通、销售等环节。美国学者提摩·坎泰尔认为,文化产业是“指那些使用同类生产和组织模式如工业化的大企业的社会机构,这些机构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3]6。这从“生产和组织模式”上把文化产业等同于工业,模糊了二者实际活动的区别。一些官方的定义则从国家角度,基于的是自身的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利益,不仅定义互不相同,对其称谓或名称各国也不同。如法国定义为“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5]98。韩国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6]91-93。日本、芬兰和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称为内容产业,澳大利亚称为文化娱乐业,英国称为创意产业,美国称娱乐产业或版权产业。在我国,全国政协与文化部所组成的文化产业联合调查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对此都有界定,而目前沿用较多的是2004年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的定义: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一定义是基于产业统计需要,但没有指出文化产业的市场特征,似乎包括文化事业,无法依此明确产业范围。
2.关于文化产业分类
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学者对有关文化产业进行了归类,具体内容见表1和表2。
上述分类中,第一,由于各国产业名称和定义不同,涵盖内容不同,分类标准不统一,归类也就不同。第二,由于学者是根据自己的研究角度和本国情况进行定义,所以分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第三,如果简单地把建筑、传统食品等归入文化产业,没有对其进行文化内涵的限定,将使分类和产业边界更加不清晰。第四,有些行业在许多国家目前并没有或不可能进行产业化运作,如新闻、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有一些门类并不是或并不完全是文化产业,如教育、体育等;就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来说,不仅包括了新闻,而且分类基本上没有依据产业活动的性质和特征。
二、完善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文化产业统计,利于文化产业准确比较
应该指出,概念和分类是用以研究、描述和指导活动的基本工具。解决问题首先要定义问题。文化产业概念存在差异,就说明文化产业问题尚没有得到统一界定。概念存在差异,分类也会不同,统计口径和范围就不一样,既使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难于把握统计的精确性,也使统计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不利于文化产业的比较研究和实践发展。也正因为各国的概念与分类存在差异,所以,国外对文化产业的普遍性的研究较多,对各国的比较分析很少。相反,国内对各国的比较研究较多,但许多学者却忽视了各国的上述差异,直接对数据进行比较研究,不仅不科学,而且很难做出准确有效的结论。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于、也不可能统一各国对文化产业的概念与分类,旨在提出问题,并对我国的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提出一些完善思路。
2.有助于文化产业规划,利于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和管理
“分类不仅仅是进行归类,而且还意味着依据特定的关系对这些类别加以安排”[11]11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提出:“文化统计必须满足于涉及文化政策事务的规划、控制和研究的需求。”把握好产业的概念和外延,才能明确产业的地位、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绘制出指导产业长期发展的蓝图,制定出符合产业长期发展需要的政策和措施。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相继制定和出台了《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文件,但由于文化产业界定和分类不很完善,不能全面考察和把握不断发展的文化产业的地位和现状,使得文化产业范围和发展方向模糊不定、政策欠缺散乱、管理错位越位,与实际需要和发展有误差。应该看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各国文化经济实践的不断发展,新文化业态加速涌现,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也在动态发展;而且,政府为能有效解决文化产业发展问题,需对政策和管理进行不断完善,这也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
3.有助于文化产业发展,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协调发展
概念和分类也是解决实际问题、思想认识问题的基点。十六大报告指出:“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为此,在我国文化产业兴起和发展阶段,要抓好抓强文化产业,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内容形式呆板、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化程度较低、总量规模偏小、竞争力较差、文化贸易逆差较大、文化市场不健全、经营秩序混乱、发展速度不够快、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以及产业结构性矛盾、资金性瓶颈等,必须从产业角度先解决好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问题,再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文化产业体系。如果说初步认识和兴起文化产业已开始改变我国、部分省市的产业结构,引起了其GDP比重分布的变化,那么,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将继续对解构产业结构起着重要作用,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深远影响,对参与国际经济、文化竞争和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长远影响。
三、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的基本思路
1.基本原则
(1)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体现以人为本特色。概念与分类在于表达人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理论对客观存在的认识。客观存在总体上有其普遍性,但一定条件和背景下又有其特殊性,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只有在这种统一下认识与界定的概念与分类,才能反映和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实际需要。我国文化产业既处在世界文化产业格局中,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必须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角度,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来阐释文化产业概念和划分其产业范围,构筑以人为本的文化产业体系。
(2)坚持发展,尊重实践,利于创新。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的,文化产业更是发展迅速,必须从发展的意义上认识和划分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畴。实践出真知,理论研究必须从实践中发掘真理。针对我国文化产业兴起较晚、研究更为滞后的情况,理论上要紧跟时代脉搏和国内外实践,追踪和研究世界潮流,力争科学合理地完善我国的文化产业概念和范畴,以利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利于文化产业不断创造新的业态。
2.客观依据
(1)文化产业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客观事物都有其固有的本质特征和发展变化规律。总体上,文化产业也有着自身的特征和发展规律。文化产业具有市场导向性,再生产消费主导性和营利性,生产过程知识密集性,产品和服务、产业组织形态多样性,产业的地理集聚性,文化消费心理性和能动性,高收入、价格、时空弹性,生产消费全球性等特征。有着文化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而呈现的发展规律,如文化生产是文化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基础、文化消费和出口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的生产与消费互动规律;技术手段应用与创新可以更新产品和服务形式和实现产品和服务差异化,较快地创造新的市场领域和发展空间;经济力量可以突破地域限制,整合资本和市场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效应;较高的产业关联、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可以创造新的价值点,产生新的文化业态,实现产业链条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实现文化产业集聚和规模经济,带动文化产业结构的高度化等。因此,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必须抓住这些基本特征和规律,表明文化产业具有特定的文化指向,是市场化的产业体,反映其再生产活动和产出的形态。
(2)我国的国情与国际竞争状况。上述是普遍、一般的规律,具体到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由于是在不同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基础中形成和发展,又有着其特殊规律。大众文化、信息产业、知识产业、内容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概念称谓,就反映了文化产业在特定国家和历史时期的产业形态。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特色的市场经济、悠久深厚的中华文化、尚不发达的科技和不断提高的文化需求是我国现实的国情和基础。同时,我国又面对经济贸易全球化条件下文化产业强国的挑战。因此,我国的文化产业概念与分类应紧密结合上述国情,明确文化产业是指推向市场的部分,而不是所有的,不包括受保护、不开放的领域和文化单位。
(3)产业细化、融合和兴衰演变规律。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复杂化,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新的产业不断出现,产业的概念不断放大,归类的基础深化到分别以经济活动与自然的关系、产品的经济用途、经济活动同质性、生产要素依赖程度等为标准。但需求、投资、资源、科技和贸易、政策等对产业结构发展变化的进一步影响,使产业出现细化、融合、边界模糊化和兴衰演变规律。文化产业就在这种分化重组中形成,并还将不断扩展和催生新的产业形态。因此,文化产业概念定义与产业界限重划,不能不考虑整个产业发展变化规律,注意到已实际存在和将出现的业态,做到既不过分放大、也不过分缩小产业范畴,既遵循其发展性、又考虑其相对稳定性,既注重文化性、又注重产业性,表明应从事的是文化内涵的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进行支撑、参与等有关的活动。
3.概念与分类
根据上述分析和产业经济学概念范式,本文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为市场进行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具有文化含量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之有联系的各种支撑、参与等活动的集合。其中,“为市场”是排除了非开放、非市场化运作的领域,也与由政府提供的文化公共品区别开来,着重其市场活动性质,是为市场消费者进行生产提供;“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反映的是整个产业活动,也反映了它与一般产业活动的有所不同,其中“创造”包含着创新产品、服务和业态,反映了文化产业的知识密集性等特征。总的来说,该概念基本达到了上述客观要求,符合我国的实际。
根据上述概念,文化产业可分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创造(研究、开发、设计、创作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制作(文艺表演、记录媒介、设备、用品、含文化品牌的产品等);文化产品和服务流通(传播、传输、交流等);文化产品和服务销售(发行、分销、文化会展等);文化设施(遗产、场所等);文化中介与文化咨询(经纪、代理、广告、市场调研等)。该分类,一是按照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和与之相关环节进行分类,既符合产业分类的传统,又易于被区分和把握;二是纳入各个大类(环节)的行业,是按照其活动的属性进行归类,遵循了事物的本质,也反映了各自的产出特点和行业特性;三是纳入的活动均与文化、市场有关,限于篇幅,不一一枚举;四是这样分类弥补了已有分类在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便于统计,便于对产业各环节的考察和比较,利于政府根据文化产业活动制定有针对性的或扶持、支持或鼓励或限制等政策,便于政策实施部门落实执行,便于政府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具体来说,可以较好地解决国家统计局将文化产业分为“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及其归类上所带来的不太规范、有离实际、不便政策落实等问题,如新闻,国家将其定为文化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和补贴,特别是还有政府免费提供新闻这种特殊补贴,若将其不纳入文化产业,就解决了既是事业单位、又是企业单位的双重体制、双重身份带来的双重享受问题,促进了公平。
收稿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