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的理论分析与再认识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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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08)01—0103—05

一、马克思小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在我国,对农民生产组织形式的认识,长期沿用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小农经济学说。虽然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制度是以苏联为样板,但从理论渊源上看,是应该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可以概括出小农经济的四个特征:一是分散、孤立、封闭,即小农与小农之间互不联系,像一个个马铃薯那样零散;二是排斥科学和分工;三是自足自给,排斥商品经济;四是作为弱者,必然在资本主义大农业的挤压下、在债务和赋税的重压下破产灭亡。

马克思在1851年论述法国小农经济时曾说道“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允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自己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自然交换,而不是靠社会交换”。① 在1872年,应英国社会主义者要求所写的《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再次指出:“土地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的任何可能性,同时还把耕种者本身变成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大规模的耕种土地时才能加以利用”。②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对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进行了系统批判:“小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地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③

恩格斯通过对法国和德国农民的考察,也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看法。他说小农“是指小块土地所有者或租佃者”。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下,“家庭是自足自给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而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和大工业结束了这种状况”,因此,“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的走向灭亡”④。

而针对小农的特征和现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小农的方向,这便是土地国有化基础上的农民合作制度。马克斯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说道:“社会运动将做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⑤

恩格斯关于农民合作制的论述,比马克思更加具体深入了一步,并考虑到农民合作的步骤和策略。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要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成协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使用强力手段,而是依靠示范和为这个目的提供帮助的办法,把私人生产和占有变为协作社的生产和占有”。⑥

马克思、恩格斯的小农经济和农民合作理论假设,对后来社会主义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具有方向性的影响,但实践的结果却是对理论假设的反对。

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曾指出:“在俄国这样的农民国家里,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很困难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实现由个体小农经济到共耕制的过渡”。⑦ 但实践的结果,共耕制的各种组织经营不善,劳动生产率低于全体农户的平均水平,生产费用却高于农户的平均水平,不少单位依赖国家的扶持生存。苏维埃政府发现了共耕制的弊端,认识到大规模推广共耕的条件尚未成熟,不能超越生产力水平、过急的全面推行。列宁告诫人们:“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是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事情,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的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的使用电气化,才能解决小农问题……”⑧。于是,从1921年3月开始推行新经济政策,承认家庭小农的存在和发展,允许出租土地和使用雇佣劳动。农民按规定的限额上交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完税后的产品归自己支配,可以自由买卖,增产不增税,其结果立竿见影,1922年,粮食收获量就比1921年的18亿普特增加12亿普特,达到30亿普特,消灭了饥荒。

但是,列宁并没想把小农经济长期发展下去,他是要通过新经济政策时期作一个为过渡,使全体居民参加合作社,尤其是要通过农民在流通领域的合作,阻止私营商人的发展。他说:“在新经济政策中,我们向作为商人的农民做了让步,即是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正是从这一点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的过头的地方,并不是在于我们过分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在于我们忘记了合作社,在于我们现在仍然对合作社估计不足……”⑨ 从上述列宁的言论可以看出:列宁始终没有认可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始终没有放弃对小农改造的想法。再加上,没有从时间上明确合作制的起始时间,因此为后来斯大林以行政力量强行发动农业集体化运动提供了口实。

1921年3月的苏共(布)十大作出专门决议,规定以合作社作为联合农民的基本形式,把发展合作制作为农业社会化的战略方针,但是,由于列宁强调农民自愿和国家财政支持,从而使合作社发展初期——列宁去世前后,进展缓慢。列宁去世后,在斯大林的压力下,地方干部采取了强制办法,加速合作社的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1925年的1516个1927年的猛增到18555个。⑩

但强制性的合作制度,又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27年底又爆发了粮食收购危机。但粮食收购危机并没有使斯大林停止步伐,而是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进程。1927年12月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决议:“在目前时期,把个体小农经济改造为大规模集体经济这一任务,应作为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11) 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集体化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措施》的决议,到1932年底,基本完成了集体化的任务。

苏联农业的集体化政策的推行结果是失败的。由于违背了自愿原则并片面追求大而公,从而极大降低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民纷纷出卖农具、种子,宰杀牲畜。致使1929—1933全国牲畜头数下降52%,农业总产值下降18.6%(12)。这种农业衰退的情况一直作为苏联农业集体化副产品长期存在,直到1953年粮食总产量8250万吨,仍低于1913年的8600万吨。(13)

马克思、恩格斯以来的小农经济理论,以及苏联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无疑都成为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和改造农民问题的直接依据。

毛泽东的小农经济理论和合作经济思想形成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已经明确,“中国革命的全部结果是:一方面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另一方面有社会主义的发展”,“这种社会主义因素就是……民主共和国的国营经济和劳动人民的合作经济”(14) 在毛泽东同志看来,不仅是社会主义阶段,即便是新民主主义阶段,也不应是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他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工厂与合作社,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15) 在这一根本思想的作用下,1950土地改革造完成后,毛泽东同志就要求对小农进行改造。1953年毛泽东指出:“中国农业现在大部分是个体经济,要有步骤的进行改造”(16) 于是,由此开始了逐浪推高的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由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

二、对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的再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对小农经济的批判和对农业合作社的主张,是以历史主义的观点为前提的。这种历史主义的精神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小农经济看作一个历史过程,肯定一定历史阶段、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合理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道:“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者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过渡阶段”(17) 同时马克思还细心的看到,欧洲历史上的自耕农存在发展于两个重要时期,“一方面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18) 这里分明没有否定小农经济的意思。二是马克思把小农的存在和消失看成是有条件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概括了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人口的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19) 短短的两句话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我们可以这样的理解:当少数人生活在农村,大多数人转移到工商业部门后,当大机器等现代科技手段替代手工劳动后,农业可以大规模经营时,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才显得过时,否则都是适时的。从历史主义的观点出发,马克思在论述土地国有制时,也依据条件的具备与否来判定是否实行土地国有制。马克思针对英法两国生产力状况不同,指出两国应采用的不同政策:“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的多”。“既然农民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所以,目前情况下的法国,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这个重大问题解决办的法地方”(20) 对此,我们又可以理解为:在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占绝对优势的法国,还不具备小农经济消亡的条件,也不是迫切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地方,土地国有制只应在大土地所有制、并采用大机器农业生产的英国实行。这是被19世纪以来实践验证了的、十分正确的、宝贵的理论,但是遗憾的是被后来的社会主义运动所忽略。像苏联、中国这样的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农经济像汪洋大海一样,又没有大机器的采用,大量人口还都滞留在农村没有向城市转移,保存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但实践中恰恰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违背。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阐述中,贯彻着遵循客观规律和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的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曾反复强调小农灭亡的必然性和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自愿性。他说:“在我们夺得国家权力的那一天,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们呢?第一,法国纲领的原理是绝对正确的:我们预见到小农经济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第二,同样明显的,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把他们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成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对于小农,“我们只能许诺他们说,我们不会违反他们意志,而用强力干预他们财产关系”。“我们将尽全力使他们命运较过去过得好一些,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21) 品味以上阐述可以说,恩格斯就合作过程中对农民的政策原则已经讲得十分明确,那就是:改善小农的生活,帮助扶持小农,耐心的等待小农自愿性的合作。但又遗憾的是,不论是苏联还是我们中国,在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都缺乏足够的耐心等待农民的转变,采取了恩格斯所反复告诫的、反对的强制性手段。虽然列宁曾在新经济政策初期,有过耐心地等待,等到农业机械化实现后再来实现进行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打算,但最终由于对小农分化产生资本主义剥削的惧怕而很快放弃。如果在二十世纪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遵循了恩格斯的农民合作原则,无疑会避免在农民问题上的重大错误。

马克思、恩格斯对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局限性的估计和为拯救小农所提出的合作主张也符合历史实际进程。在西欧19世纪中叶以后,相对于大机器农业、大规模经营的高效率,小农业生产工具的落后、效率的低下就显现出来,同时,在国家赋税的盘剥下,在美洲廉价粮食向欧洲输入的压制下,欧洲小农面临着破产厄运。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以保护农民利益、抵制大资本势力侵害为目的而提出农民合作的主张。虽然后来的实践证明,生产环节的农民合作,屡遭农民反对并陷入失败,但扶持小农进行流通领域里的合作,以及条件成熟产生需要时以自愿为基础的生产合作,都不失为保护农民利益的一剂良方。就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19世纪后半期,当时的德国农民已在有关人士的引导下走上了信贷合作和供销合作的道路。20世纪以来,合作运动在世界不少国家兴起,尤其是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方面的合作,由于各国政府的有力扶持,成功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并且成为农民联合参与市场的桥梁。我国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质是农户个体经营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十分需要引导、扶持农户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进行合作。否则,一个个孤立的、势单力薄的小农,只能淹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只能在交换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受到强势力量的控制和剥削,从而抵销由生产过程增加的收益。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曾在他们的小农经济理论中,给后来的实践提供了战略性的方向和政策原则,但是我们不应回避,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小农经济理论中,存在着一些局限和尚未来得及的具体考虑。

第一,忽略了小农理性的一面,误把影响农民行为效果的外生变量内生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认识中,小农经济本质上具有孤立、分散、规模狭小、排斥科学技术的应用和资本聚集的内生机制。但实际上,小农中的自耕农自从它产生的一天起,就满怀着发家致富的美好憧憬,并孜孜不倦的追逐着效用的最大化,表现出理性的普遍特征。在理性的支配下,小农经济形式不但没有僵硬,而是表现出巨大的张力。

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解体后的自耕农曾焕发出空前的生产积极性。在英国19世纪的资本主义机器耕作、规模经营的农场中,有一部分就是来自于富裕的农民。他们在一部分农民转入城市的过程中,购买土地、添置机器、扩大经营规模、建立家庭农场,从而实现小农的凤凰涅槃般的蝉变。在美国,在政府一系列鼓励政策的作用下,19世纪北美中部呈现出一种绝无仅有的人人都是自耕农的图景。广阔的土地使美国的自耕农尽情的施展着自己的创造能力。由于生产的需求,新的生产工具——耕田机、刈草机、收割机等相继创生。20世纪初期以来,随着一部分农村人口转移城市,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规模经营进一步扩大。中国的自耕农,自古以来都表现出极大的生产积极性和巨大的张力。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哪个时期自耕农占主体地位,哪个时期经济就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而且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的经验又告诉我们:个体家庭经营方式并没有阻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农业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都被应用在家庭生产过程中,只不过由于人均土地面积狭小的特殊性,而在耕种环节采用的是小型机械化农具而已。但这并不影响生产率的提高。正如法国学者所看到法国农民那样:“农民没有把自己固定在于粗活的角色中,实际上,他们能够接受现实摆在他们面前的新条件,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实现现代化,进行扩展和适应市场的要求,变成有着进步意识的小企业家”。(22)

纵观中外历史,可以得出这样结论:小农经济的内在结构并不排斥规模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而之所以成为小农且缓慢不前,并非主观所愿,实为外生变量所致。即规模农业经营是以农民的资金积累、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农村人口的减少、人均耕面积的扩大、农业的改良和现代化手段的采用为前提的,在这些条件具备之后,小农就会变成“大农”——即类似法国的“农业经营者”,进而成为现代化家庭农场主。不过,由于每个国家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不同,小农演进的过程和终结的形式也不会完全相同,或被大土地所有者吞没,或转向收益较高的工商业领域,或者成为家庭农场主。一言一蔽之,小农是理性的,她并不愿意永远定格为小农,而是客观使然。

第二,把小农内容单一化,忽略了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和商品经济的相容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小农的生产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自给自足、满足家计,但实事上,小农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承载不同的内容,就如一个筐子,可以装粮食也可以装砂土;可以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商品生产,还可以是完全商品生产。其中半商品性质的小农经济在中世纪的欧洲和中国古代乃至今天都广泛存在,而决定其半商品生产的是除了满足自己小家庭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西欧中世纪占有全份地的农奴,中国古代富裕的自耕农,应该说都是有剩余产品的双重性质的小农。除此之外,在封建社会末期,农村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专业化分工的扩大,还出现完全商品生产的农户。最便于直观的是当今我国的各类专业户以及有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他们都可是说是完全商品生产者。其它小农也正在日益广泛地卷入到社会化生产和商品交换之中,从产前到产中、产后,都和市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扮演着商品消费者和商品生产者的双重角色。正是根据当下小农前所未有的参与市场交换的深度和广度,目前有专家学者认为今天的中国小农已不能以“商品小农”来界定。

由此可见,小农经济不仅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十分拥护商品经济,非常愿意参与市场交换,但参与市场交换的能力大小、程度的深浅,则取决于劳动剩余的多少和专业化程度的高低。总之小农经济不是自然经济的同义词。

三、家庭经营形式的内在潜力机制及我国未来的政策选择

经验表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在生产活动中始终普遍的表现出很强的积极性和包容性,对生产中强制性合作都表现出强烈排斥性。为什么家庭在农业生产领域具有如此这般地生命力?只有揭示其内在机制的,才能正确进行未来的政策选举。

从小农经济的经营单位——家庭的内生潜力机制来看,它蕴含着最高的劳动欲望。通过研究,韦伯发现“实际进行的劳动,若要达到计算可能性的最适状态,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大条件:最高劳动适应性、最高劳动熟练、最高劳动欲望”。(23)

而这三大条件恰恰是小农地经营者全部具备的,其中最根本的是劳动欲望。

一是由于自己管理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者个人能够以几乎为零的管理成本来完成劳动。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管理,美国经济学家阿尔切安和登塞茨等早就告诫人们:“协同生产的副产品将是敷衍塞责或欺诈行为,因而检查是减少这些交易费用不可缺少的”。而且,诺思还进一步发现:共同体的扩大,还将增加协调生产决策和分配共同体产品的费用”。(24) 而一夫一妻小家庭是接近自然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最简单的经济共同体,劳动以夫妻协作生产的、个人完整的纵向合并为特征。这样家庭生产就没有交易费用,这可为小农经济经久不衰的根本原因之一。即便在当今中国农村,小农仍以自己的张力,形塑着机械化农具,并在现代化的支持下,进一步提高个体生产能力,从而出现小农更小、核心家庭更加普遍的情景。

三是由于劳务的明细化。所谓劳务的明细化就是指劳动过程,内容和结果都有具体的归属性,更通俗地说就是明确谁做什么?做的结果如何?然后根据结果给予相应合理的奖惩回报。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过程短暂,易于贯彻劳动明细化的原则,比如按件计酬等,这样的劳动衡量制度是激发劳动意欲的首要条件之一。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种植业、养殖业的量效过程较长,只有个人的联产承包才能实现劳务明细,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四是由于小农经济以单个家庭为劳动成果归属单位,符合家庭私有制产生以来,个人小家庭占有财富的社会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中,夫妇二人为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个人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当今我国农村家庭规模趋向更小,分家再成家子女和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之间展开的情势,在背后最根本的动机就是个体家庭的私有意识。正是这种个体家庭私有的高度排他性,决定了农民能分则分的经营原则,但实际上分也理性合也理性,分和合最终都取决于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比例。

通过上述对家庭劳动积极产生机制和农业生产过程特点分析,找到了小农家庭经营形式的合理性本质依据。再就我国的国情来看,人均耕地面积狭小,大量农村人口未能稳固地从农村转移出来,这一系列客观因素将从根本上决定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还要在我国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可能会像法国那样,由小农向农业经营者转变,即始终农业经营规模都不会像美国那样宏大。因此,我们必须耐心地渡过由小农向“大农”的量变阶段。在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上,尊重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以现实客观需为前提,扶持小农经济,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使其成长壮大。

首先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他的广泛意义就是指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处于非孤立的、彼此通过市场交换、分工合作、密切联系的状态。而当前我国的农户,从发达地区直到欠发达地区,均程度不同的卷入了社会化市场经济之中。因此小农需要完整而全面的市场信息、需要在交换中对其利益的公正保护、需要专业性的技术服务、需要公共的基础性生产生活设施,而这些又都是小农所不能自己孤立地去完成的。因此,农户需要政府社会提供社会化服务,尤其是在农户还比较困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成为农户社会化服务的主渠道。

根据近来两年有关学术机构进行的调查,农户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是: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有人畜饮水工程、水利工程、改善农村道路、及时发布生产技术和有关销售信息等。2.规范、监督市场、控制生产资料价格、杜绝伪劣假冒商品。3.加大农业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农民生产中的资金困难。4.重视对农村的种养殖科技服务、及时提供咨询和指导。5.实施更有效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提供比较完善的救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我国不少地区农村政府公共服务目前尚存在严重不足。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情形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工程的进行,农村公共服务将逐渐完善。

除政府之外,其他社会组织也是提供农村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主体。商品市场经济是一个社会成员纵横网状联系的社会体系,龙头企业、合作组织都可以通过产业、利益将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龙头企业可以把农工商业置于本企业或公司的管理之下,向农户提供资金、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等,农户则拿出承包土地或按经济合同完成生产任务,使分散的经营通过社会分工和契约关系与“龙头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相结合,这种经营方式虽然存在着企业侵夺农户利益的可能,但它使农民能够分享到一定的产业利润,同时,也帮农民减轻生产经营的分险。内蒙古的“伊利”、“蒙牛”乳业公司、河南的双汇集团等都是公司加农户的成功代表。

合作组织是农户之间横向联系建立起来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这种劳动者的合作组织,因为摆脱了被大资本支配地位而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赞同,视其为农民自己的共同利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唯一得救途径。柏特兰·罗素也认为合作组织因保持成员的自由、个性和权利而充满活力。(25) 但是,就目前的我国的合作组织发展现状而言,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很不规范,也不普遍,尤其是由于小农资源的不足,自组织能力极差,不少打着“合作”旗号的“协会”,实际上是受强势公司所控制,内部治理结构完全偏离合作的原则,赢利大部分被控制者所占有,成员得利微小。因此,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合作,还有待于政府的组织的扶持,如果撒手不管,任其自然,只能导致农户对商人资本的依附。正如有关研究者所说:“将来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论如何发展,但其必须起到一个提高农民组织化、自主化程度的作用”。(26) 只有这样,农民合作组织才能真正起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希望的抵制资本剥削的作用。

其次,要推动农业人口的转移。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人均占地面积狭小,是长期限制我国农户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根本原因。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生产,必须使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大量转移。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主要有:农业产业化、城市容纳条件、农户的文化素质等。

农业产业化是在市场化和集体化的前提下,农业的工业化生产。通过产业化,提升农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和竞争力,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农民的收入,同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城市化开辟一条新途径。根据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在人多地少,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对滞后的情势下,通过农业产业化,就地就近使农民兼业,既可增加农民收入,也可使农户拥有稳定的生活基础,避免拉美现象。当然从发展趋势看,要实现农业劳动力的彻底转移,应当是向非农业的聚集地——城市流动,但由于我国经济刚从比较落后的状态走出,城市建设规模、物质基础还不能迅速扭转长期以来城乡隔离体制,从而提高了农业劳动力彻底转移的费用成本。因此,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必须走一条城市、乡镇、高低工业层次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道路,以乡镇为农业产品加工地、城市为工业产品加工地,双途并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除此之外,实现劳动力的转移,还需要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而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键在于改善农村的教育状况。第一要增加对农村的教育投资,进一步抓好农村的基础文化教育,使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得到真正普及,这将随着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制实行而实现。第二要重视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农民在具备一技之长的条件下、在一定文化素质基础上,向非农领域转移。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②⑤(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2—453、54、452—453页。

③(17)(18)(19) 《资本论》第3卷(下)北京人民出社1991年版第910、910、909、916页。

④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435页。

⑦ 《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2页。

⑧ 《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5页。

⑨ 《列宁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7—768页。

⑩(12) 王斯德《世界现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40页。

(11) 《斯大林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0页。

(13) 王景新《乡村新型合作组织的崛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14)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50页。

(15) 《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8—239页。

(16)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98页。

(22) [法]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23) 康乐,简惠美《韦伯作品集·经济行为与社会团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24)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结构和变迁》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3页。

(25) [英]柏特兰·罗素《社会改造原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0页。

(26) 徐小青《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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