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应妥善解决的几个问题_公务员论文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应妥善解决的几个问题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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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正在有计划、分层次地在全国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初步的成效,增强了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了行政效率。然而,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中仍有不少问题急待解决。本文拟从解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认识、范围、考录、考核、过渡、运行机制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公务员制度实施步伐

公务员制度实施虽已三年,但到目前为止,仍有不少人对公务员制度存在着片面的认识。有人认为实施公务员制度只是给机关干部增加工资收入,公务员制度与现实人事制度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换个名称而已等等,认识上的偏差使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继续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再宣传,再学习,要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培训,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这是思想基础,要使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切实认识到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既是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对于克服我国现行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乏严格的责任制,不能实现依法管理,不利于各类人才成长的弊端,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促进了我国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发展,还为勤政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要正确界定范围

第一,从《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始终服务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经济建设的,是有自己政治原则的,并且只是把那些行使政府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政府工作人员看作是公务员,高检、高法、政协、人大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能算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党的机关也不是,这些部门只是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涵和机制,在职务名称和管理办法上都是不同的。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参照试行公务员管理办法的人员,不等于就是公务员。

第二,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要从有利于这个单位的事业发展出发,从有利于调动本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出发。凡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想搞公务员制度也不能列入范围。其目的都是为了建立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利于更好地促进人才的成长和使用,发挥人才的积极性。

第三,要把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同工资制度、确定人员级别适当分开。现在有的单位,有些人员要求实行公务员制度,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多增加工资或取得公务员的级别。对这种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想法,需要进行说明、解释。首先要明确公务员范围与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范围是两回事,前者范围小,后者范围大;其次,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增资幅度总的说是协调平衡的。至于工作人员的级别,不搞公务员制度,同样也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确定的。

三、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录用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择录用。这种以公开竞争考试为基本内容的考试录用制度实施以来,对于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对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考录范围过小,与其它人事制度改革衔接不好,和考录法规体系不健全,考试内容还不够科学,考试录用过程还存在着不太客观公正,监督作用还没充分发挥出来等问题,都必须尽快予以解决。

第一、在实际工作中,选拔任用公务员中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它一些重要官员采用非考任制的方式如选举制,委任制也是必要的,但仅仅对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类公务员采用考任制,范围毕竟过小,也有悖于公务员制度所体现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因此,应扩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尽管考录的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与之配套的法规都还没有,这就使工作当中存在着一定困难,一是一些地方“三定”方案迟迟批不下来,考录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二是录用的公务员不能到位,“人才单位所有”,原单位不放行等。对此,不仅要有政策规定,还要有法律约束,制定相应的仲裁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建立真正考录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公务员考录不同于学历教育考试,应侧重考察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进一步改进考试科目及内容。首先是笔试试题,要求具有可靠性、科学性、实践性,要采用标准化考试建立试题库,减轻命题难度,提高测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水平。其次面试试题,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职位的不同要求来说,测试内容必须有的放矢,更应注重各种职位对有关素质的特殊要求,重点考察应试者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专业管理能力,甚至可以现场实习,模拟操作,以提高测试效果。

第四,在考录过程中,应进一步提高其严肃性,客观公正性,面试考官队伍,其中的用人单位代表、政府人事部门的人员、测试专家等一定要严格挑选。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客观调控体系和监督体系,保证做到公开招考条件、公开招考名额、公开竞争职位、公开考试分数、公开考核和投票结果,杜绝说情风和舞弊现象,发挥好广开才路,选贤举能的功能。

四、要进一步搞好年度考核工作

在公务员的考核工作中,考核在某些部门有走过场现象,考核出的优秀人员也不一定是最好的,考核中的层层情面难以冲破,考核指标缺少量化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使考核不能达到本来的目的和预定的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第一,要准确把握年度考核的特点。年度考核注重的是一个干部的阶段性工作,它的突出特点是年度性,而只能把考核的视野放在本年度内。年度考核强调的是考核劳动量和实绩,劳动量是岗位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的量化代表,年度考核考其岗位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应当把重点定在考其劳动量上,这样就把握了年度考核最本质的特点。

第二,要建立起合理的组织体制。在年度考核的组织体制上,应实行主管领导与考核小组共同负责的直接考核体制,考核小组成员最好有一些“局外人”组成,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主管领导的个人成见所造成的考核偏差。

第三,考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这些原则,在考核内容上,必须坚持既全面考核,又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一视同仁,在考核方法上,做到首长考核与群众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三结合”。考核组织原则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考核过程中,自始至终注意体现民意。考核的对象、标准、程序、内容、结果要公开,并且考核结果允许被考核者申请复议。要注重实绩,就是看他做的如何,取得什么样的效果,而不是看他口头说的如何,这样才能抓住考核的关键。

第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科学设计,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特别是考绩的指标,凡能量化的应尽可能提出量化要求。要建立公务员工作日志如功过手册,加强平时考核资料积累。对高、中级公务员(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还可以借鉴国外公务员考核的做法,建立数学模型开展定量测评,这在计算机应用逐步普及的今天是可以尝试的。

第五,要正确使用考核结果。必须注意解决考核结果不能与提拔、使用、降免职务、升降工资级别挂钩,以及不称职人员难以调整等问题。人事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从制度上确定考核结果与奖惩、培训、调岗职务、升降工资等工作的相互关系,并作为必须遵守的规范,防止工作中的随意性,以严肃政纪。

五、要认真做好过渡工作

所谓过渡,就是指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并按照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合适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职务和级别,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这就初步完成了向公务员的过渡。

这里所说的过渡,既是现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也是新旧制度衔接和转换的过程。过渡的认真与否,对公务员制度能否正确地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认真完成过渡,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同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相结合,防止公务员的过渡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相脱节,引起机关两次振动。

第二,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相结合。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严格按照职位的任职条件选配人员,防止把年轻的低职务的骨干分流出去,要使公务员队伍形成一个合理的年龄、知识和层次结构。

第三,要注意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可行的过渡措施,既要保证人员的素质,又要实事求是,注意保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过渡方法一般以考核为主,也可以结合人员培训,进行适当的考试。对过渡中碰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既要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改革精神,区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

最后要强调的是,过渡不是指现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去过渡成国家公务员。因为,要精简25%左右,这部分人就谈不上,也不需要向公务员过渡,它是如何从行政机关中分流出去的问题。过渡就是选择,是选择合适的人,因此不要把分流出去的人理解成素质不高的人,而是适才适用的选择结果。

六、要突出重点,尽快建立起基本运行机制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内容,但它不能也不可能在一个单位短时期里全部实施。因此,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初始阶段,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抓住公务员制度中的主要环节,先把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建立起来,逐步完成向新制度的过渡任务。从这点出发,对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单项制度的实施,大致可以分三个层次去做。

第一个层次就是公务员制度中重点的基础性的制度或环节。一是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务说明书。二是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就可以保证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了。

第二个层次,《条例》中有些规定,不是目前所有单位,所有人都要立即实施的,而是要有相适应的条件和对象才可以实施的。因此,对这些规定的执行,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才需要按《条例》的规定来办理。比如《条例》关于公务员的辞职、辞退、惩戒、申诉、控告等规定,只有出现这些现象时,才适用,在还没有过渡为公务员的情况下,当然也不存在着执行这方面规定的前提。

第三层次,《条例》中有些难度比较大,缺乏具体办法又难以实施的规定,现在可以缓办,或者可以在一些有条件的单位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再逐步推行。

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起公务员的基本运行机制。

首先,要建立公务员的素质优化机制。要通过“进”、“管”、“出”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通过培育和发展公务员的培训体系,逐步提高公务员素质,尤其是要完善辞退制度。

其次,要建立起公务员的纪律约束机制。应通过明确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公务员的纪律制度、奖惩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辞退辞职制度以及回避交流制度,严格要求公务员廉政勤政。

再次,要建立起公务员的物质保障制度。通过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稳定公务员队伍,吸收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最后,要建立起激励竞争、新陈代谢机制。对应该辞退、必须辞退的人,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决不手软,并且要理直气壮,顶住说情风,坚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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