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分析_制度变迁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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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与传统政府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虚拟性,也就是说,与传统的实体政府相比,电子政府在传统的实体政府之外,又存在着一个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对社会和公众不断提供各种在线服务的虚拟政府。信息网络化正在孕育和敦促人类社会产生一种新文明形态,不能把这种能够引起人类文明形态变革的信息网络化仅仅看成是一种“工具”、“手段”,它更是一种孕育和敦促人类社会进入新文明形态的“方法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决不能简单地将电子政府的本质理解为一种政府管理“工具”或“手段”的革新,而应该是“一种重塑、一种创新,是以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来替代传统的政府形态,替代大工业造就的官僚行政体制,……是网络时代的政府重塑。”

我国电子政府制度变迁从模式上判断,是一场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从根本上说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作出这样判断的理由是,在我国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团体可以承担起电子政府制度变迁所必须支付的巨大外部成本,或者说没有任何其他组织可以胜任“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

强制性制度变迁经常会遭遇种种的“政策失败”。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政策失败的起因有以下几种: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新制度经济学的“政策失败起因理论”为我们探讨当前我国电子政府建设存在的制度障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分析框架。

我国电子政府建设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虽然在核心制度的安排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低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须把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机地结合起来,交替使用,优势互补,才能达到制度结构效益的最大化与安排效率的最优化,使制度更好地满足实际的需要。

不同制度变迁模式的交替使用涉及到一个很实际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时候依靠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发挥作用,什么时候由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发挥作用。一般说来,制度安排有两种:一种是基础性制度安排,另一种是第二级制度安排。前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其确立需要多个人达成“一致同意”,或者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后者具有个人契约的性质,所需的变革费用比较低,它的变化可能会“引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根本的修改”。制度安排的这两种分类方式为我们思考度变迁模式如何交替使用提供了启示,即基础性制度安排主要依靠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完成,而第二级制度安排则可以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来补充完成。

我国电子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已经具备了初步框架,诸如发展规划、相关体制环境、法制建设、人员、技术等相关条件初具雏形,但是还很不完善,这些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进一步改进只能依靠政府的推动。而对于政府之外的其他电子政府相关主体(包括企业、公众、政府工作人员等),他们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任务必须依靠他们来推动并加以完成。当然,两类不同主体的功能、作用不能机械、人为地割裂,而是应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交替进行,共同推进我国电子政府的制度变迁。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互动的,政府的重视是一个方面,反之社会也必须及时、准确、有效地向政府表达自己的诉求。作为电子政府的直接参与者与使用者,企业、公众对电子政府在实际操作中的优劣利弊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可以结合自己的业务、生活需要,向政府表达诉求,让政府知道应该自己需要什么,能为自己做些什么。而且,在瞬息万变的当代社会,企业、公众的需求也是不断变化的,如果需求没有及时地表述,很可能造成政府的无所适从。社会表达诉求的方式也应该进一步多样化,可以通过代理人(如人民代表)、利益团体(如各类社团)间接表达,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直接沟通的特点,在网上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当然,在前面的分析中,都包含着一个隐性前提,即“初级行动团体”对“次级行动团体”的重视与支持。因为在当前强制性制度变迁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始终是第一位的,一切制度安排(即使是第二级制度安排)的确认都只能由政府来完成。无论是配合制度创新、参与制度设计、表达主观诉求,如果最终没有得到政府的首肯与承认,一切都是空谈。

摘自《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福州),2004.3.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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