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法理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1997年法理学研究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2年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一直处于理论与实际环环相扣的渐进之中,1997年的法理学研究,作为这一渐进中的尤为富有意义的一环,较前有了重要的深入和拓宽。这一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的重要转变而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文件,这是全党全国人民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上所取得的一次重大飞跃。同时,这也是治国方略问题上法学界多年的研究成果受到的郑重肯定。而对此问题的研究,由于有了方向性的推动作用,迅速成为97年法理学研究的一个焦点。同时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的精神、立法、法律解释、司法和法制现代化等,在本年度普遍地引起了法理学界的进一步重视,而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则被重点关注。今年法理学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比较激烈的争论表现得不太明显,学者们更多地是采用了平等、宽容、平心静气的研讨方式,力求在重大理论问题上获得更多的共识,反映了法理学界在学术氛围的营造上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
本年度召开的法理学方面的较重要的学术会议主要有: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月20日至22日在京召开, 江泽民同志亲切会见了全体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与保障》。任建新同志则要求法学工作者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更多理论支持;1月11日至12日, 在清华大学召开了由“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解释(学)”学术研讨会;4月18日至20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在京共同举办了“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从4月9日至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广东省召开了《立法法》起草工作研讨会;大连海事大学于4月在大连主办了“法理学与宪法学教材研讨会”;6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在沪主办了“生命法学”研讨会;7月底, 《法学研究》编辑部与辽宁大学法律系联合主办了“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9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司法研究中心举办了“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会”; 1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会”;北京市法理学会围绕党的十五大报告尤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举办了研讨会;从11月13日至14日,中国法学会等三家单位联合举办了“中国——欧盟法律研讨会”,等等。
今年出版的法理学方面的著作和译著,据不完全统计主要有:刘瀚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法律出版社)、谷春德、郑杭生主编《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蓝天主编《“一国两制”法律的研究》(法律出版社)、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郭道晖著《论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华东政法学院建院周年文集,法律出版社)、《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三卷(南京大学出版社)、周长龄著《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黄建武著《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严存生著《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沈宗灵译《美国法律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及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等。
本年度发表的法理学方面的论文,据不完全统计有700 余篇(参阅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理论法学索引),较去年有大幅度的增多,其中不乏优秀之作。
二、研究热点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本年度, 学者们进一步从多方面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了研究意见。
1.从“法制”到“法治”
关于“法制”与“法治”两词是否要区分的问题,至少在去年底法理学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它们一般可以不必区分,因为“法制”一词既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和动态意义上的法(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构成的系统),也可以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后者意义上的“法制”相当于17—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2〕而有的学者认为应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有国家就有法制,而法治的“法”就意味着体现了一定民主政治和法律至上地位的法律。〔3 〕有学者完全赞同“区分论”,并提出对近代的法治要研究、借鉴但不能照搬。〔4 〕还有的研究者在区分的基础上,研究了“法治”含义的起源与发展。〔5 〕实际上,无论是提出应区分还是认为不必区分的学者,都希望能依“良法”来治理我们的国家。但留意的人们不难注意到,原先常用的“法制国家”一词,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变成了“法治国家”,这当然不仅仅只是术语的简单置换,它包含着一种越来越多的共识,即把“法制”和“法治”相混同,不仅讲不清“法制”,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挫伤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影响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提高;这种改变标志着党和国家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顺应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进一步找到并明确了一条最佳的、依体现人民民主、反映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主义的“良法”来治理国家的治国方略。
2.法治国家的评价尺度和基本原则
关于何种国家才可以称为法治国家,学者们提出了种种标志和评价尺度。有文章认为应从法律制度的完备和合理化程度、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公众的法治观念的普遍存在、立法司法等机构的建构程度以及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这几个方面去评价一国是否为法治国家。〔6 〕有同志则提出法治的模式要从观念、实体和程序几方面去分析。〔7 〕有的学者着重论证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人们对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8 〕又有学者通过对西方不同历史时期的法治理论的探讨,提出了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的普遍约束力与权威性、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法的民主性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9〕还有许多学者引用了著名的1959 年《德里宣言》对法治的界定和英国学者拉茨、美国学者富勒以及前苏联法学家库德亚夫采夫等对法治基本原则的看法。而有的学者认为,以往的法治理论普遍对物质性的法律制度过分关注而对精神性的法律观念比较忽视,从观念上考察法治,应包含法律情感、崭新的法律态度、社会成员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性及政府的强烈的守法意识等要素,而对法的真诚信仰是现代法治的真正精神底蕴。〔10〕同样的有学者认为,从法治的精义来说,法本身究竟应内蕴何种主旨、精神,也许比仅仅依法办事更有意义。〔11〕与此相通地,〔12〕有学者提出只有认真看待法治的人性基础,对法治的性质及其建构才能有更深入的把握。
3.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那么中国如何才能走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路呢?有学者提出首先必须深入领会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深刻地体会到“依法治国”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最佳治国方略,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表现。〔13〕有学者认为,中国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尚有重重阻力,并提出了两个重要措施: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14〕有同志回顾了从1895年开始的以往近百年的“法治”历程,认为在这一历程中有制度移植,少社会基础;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而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作了准备和起步,必将由形成而走向完善。〔15〕有同志提出,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将呈现几种趋势:法律体系框架即将完成;法治的重点将从立法转向执法和司法;法治将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等等。〔16〕有的文章认为公民对法律信仰的失落将严重影响中国法治化的进程。〔17〕有学者从合理性、合法性和守法精神等方面对“公民意识”进行了研究,提出应通过重塑公民意识来推进中国法治进程。〔18〕有同志著文谈到,其实中央对公民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相当重视,比如今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一次法制讲座中就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19〕有学者认为,一方面学者们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而另一方面又应研究更具体的实践问题,比如如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和对行业进行依法治理,其关键和有效途径是什么。〔20〕
(二)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本年度法理学界倍受关注的另一个热点,是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社会调整体系中两种重要调整手段——法与道德之间关系这一常谈常新的问题在现时代对人们研究视线的牵动。
对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学者们对法律与道德的相通与相异进行了细致的研讨,尤其是对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调整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演进进行了定位。多数学者同意这样的观点: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两种带有很强互补性的重要调整手段,它们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在现代社会应以法治为主。一些学者本着在对立中寻求统一的辩证态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探究,希望以此有助于在现实生活中达成二者关系的良性循环。〔21〕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因而要大力提倡以法治推进道德。〔22〕与此相异的观点是: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道德所蒙受的损害就必定是致命的。因为法律化了的道德,从一定的角度是反道德的,强迫人们行善的结果只是取消了善行。〔23〕有文章从“正义度”的角度,提出法采取了“以退为进”正义度模式:即以对社会的清醒估计而在范围、要求高低、行为动机合一等方面设计了比道德“弱”的正义度为代价,去换取在强制性、一元、明晰和程序性等方面比道德要“强”的正义度,从而切实有效和强有力地保证了一定程度的正义能得到维护和伸张。〔24〕有学者指出,对法律与道德存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研究或比较,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法律是更为合用的调整杠杆。〔25〕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是在我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背景下提出来的,两者相互作用又有密切关系,应以此两者为切入点,深化和推动体制改革。〔26〕在“依法治国”还是“为政以德”的问题上,有的学者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统一,提供德法并重;〔27〕有学者明确指出,为政应当以德,但并不一定“为政以德则治”,“德”并非“治”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法治才具有更现实的意义和作用。〔28〕也有学者实证地依据外国的现代立法经验,提出道德部分法律化可能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条途径。〔29〕
在此热点上众家观点的精彩纷呈,在近来的两次研讨会上表现的尤其明显。在96年底的中国法理学年会上,学者们就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提出了许多有差异的论点,如“互促论”:两者形式上有差异,实践上互补;“互融论”:两者在内容上有一致性并将最终走向融合;“保障论”:法治主要是作为精神文明的保障而存在的;“替代论”:现代的精神文明应是法治文明,没有法治的地方精神文明是落后的;有学者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分析了精神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一定程度的冲击;又有学者提出,要以社会实证的方法,从文化类型、社会习惯和传统等方面来分析法治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等等。〔30〕在今年4 月中国社科院的研讨会上,又有学者论证了精神文明建设对依法治国的依赖性,从而提出这两者是主次关系。〔31〕许多与会者注意到法律制度是一种制度文明。而关于是否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外还有相并列独立的一个制度文明,与会者存在“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对立的观点。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层面看,精神和物质是同一个层次的对立范畴,制度归根结蒂属于精神范畴;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制度一经创制,就具有了相对独立客观存在的属性,故制度文明是既不属物质文明也不属精神文明的。与会者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个方面去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种种看法和建议。〔32〕
(三)法制现代化研究
有的研究者把“法制现代化”看作是“法治化”的同义语。〔33〕从某种意义上,这可以说是对“法制现代化”问题几年来一直被关注的一个“注释”。本年度关于此问题仍发表了不少文章。有学者认为法制现代化不仅要研究现代法制的外部特征和基本精神,而且要注意现代法制的合理性化问题,西方法制的合理性化主要表现在成文法的法典化和系统化、司法机关的专门化和中立化、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等方面。〔34〕有学者提出,法制现代化确实是从西方开始起步的,但不能就此推出非西方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西方化过程的结论,更不意味着西方中心论。〔35〕尽管认为法制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但许多学者的确把法律的国际化作为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来看待。〔36〕有文章认为,法律的国际化可以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彼此接近和交融来理解,也可从一国法律的国际化来研究。中国法律的国际化包括造就西方的崇尚法律的风尚、法律移植和参加国际条约等方面。〔37〕有学者从宪制改革入手对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出了许多建议。〔38〕有文章分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点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观念的影响、经济基础尚未现代化、法律权威未完全树立和法律效益低下等等,而对策是培养现代化的法律观念、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重点建立和完善民商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等。〔39〕有学者从立法与法律效益的关系角度对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行了分析。〔40〕还有的文章论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色、在历史和现实中的意义〔41〕等等。
(四)其他
法的概念和本质等等。有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人的社会本质决定法的社会存在,法的功能在于把实现人的社会本质的各种社会关系制度化;并就此推论出法也将与人类社会共始终。〔42〕还有一些学者们不约而同地深入一步去致力于法的基本矛盾的研究,对法的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实然与应然、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稳定与变动及秩序和正义等矛盾进行了有构建法哲学体系意义的探讨。〔43〕有学者评论说,法的概念与本质可以说是法理学的“龙睛”问题,在此问题上衍生出的争论和探讨将在未来以种种形式继续出现。〔44〕
立法、法律解释及司法研究。有学者研究了中国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的若干实例,提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讲,借鉴外国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是很广泛的,不限于涉外法律的立法,在那些非涉外法律的立法中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对有用的外国立法经验的借鉴也是我国近20年来立法的一个原则。〔45〕有的文章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进行了商讨。〔46〕有学者从完善司法的功能出发,对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中对法律解释权的现行的分割和垄断提出了质疑。〔47〕有学者提出,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基础。〔48〕
法的公正性与效益性。有学者从法的本性分析认为法律的公正性是历史的公论。〔49〕又有学者从正义与效益的角度提出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更能为公民自觉遵守。〔50〕有文章对公平分配的内容和原则进行了说明,从一个侧面论证了法律制度是对权利和财富的公平分配的追求。〔51〕
三、法理学的未来展望
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在继承马列主义原理的同时,无疑应坚持以作为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邓小平理论作为研究的指南。而法理学发展的最大隐忧,在于能否培养起一种平等、宽容、实事求是分析问题探求真理的学风。比如说现在有的观点认为“中国法理学幼稚”,这种说法如果是出于确认它正处于青春发展时期,有成果仍有不足,未来将蒸蒸日上,还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这话被理解为中国法理学无知混乱,不能回答任何现实问题等等贬意,那就没有现实根据。改革开放后特别是92年以后,法理学界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法制现代化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问题上,取得了对中国法制建设及法学有建设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一系列成果。这是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而即使是前30年的“全面学苏”,也不宜全盘否定,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框架毕竟通过“引进苏学”在中国初步形成。故对问题不实事求是分析,是难以探求到法理和真理的。
中国法理学在未来的进程中,将担负起的一般社会任务是:为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法律理论;为从现在起到下世纪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改革,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律理论。而其专门法律任务,则有一个基本命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主要应探索的问题供参考:
1.要深入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特征和可行模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2.要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的特点、基本原则和发展规律,结合实际,面向部门法建立起适合国情的立法理论和法的运行理论,以增强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任意性。
3.要继续深入探索和发现法、法制的多种属性、素质和价值,以便适应时代和国情的需要,更充分且恰如其分地发挥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调整器的潜在功能。
4.要重点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提高法的社会效益。探讨法与国家权力、与社会生活在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特殊关系,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服务。
5.要面向世界,探索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民族化、本土化的问题,以推进并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也是有中国特色的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世界法律文化的繁荣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另外,在法理学学科的发展上,是否可以配合十五大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在今后十几年内有较为具体的长期奋斗目标呢?这个问题大家似乎也应有所关注和讨论。一个吸收了众人智慧的切实而渐进的学科目标,将有助于全面建构和调整好中国法理学的学科结构和队伍,推动中国法理学全面走向世界;并激励我国法理学界的同仁,在不断提高研究水平的基础上,产生更多的能走向世界的法学家。
注释:
〔1〕参见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与保障》,《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2〕参见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3〕参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 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第450—454页。
〔4〕参见谷安梁《试谈依法治国的概念》,《政法论坛》1996年 第6期。
〔5〕参见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法学》1997年第8期。
〔6〕参见张朝霞《法治论纲》,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7〕参见杨春福、郭立新《法治模式论》,《法商研究》1997年 第1期。
〔8〕参见邓传明《论法治国家的权力制约》, 《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9〕参见王哲《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10〕参见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底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11〕参见孙莉《关于改革与法的内在精神的若干思想》,《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12〕参见叶传星《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13〕参见孙国华《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光明日报》1997年9月27日第5版。
〔14〕参见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15〕参见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和未来》,《法学》1997年第8期。
〔16〕参见李曙光《97法治:五个问题、五种趋势》,《法学》1997年第2期。
〔17〕参见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18〕参见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19〕参见李铁映《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20〕参见刘瀚等《继往开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21〕参见刘笃才、杨松《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刘瀚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257页、271—293页。
〔22〕参见谢晖《法治的法律:人化的道德》,《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23〕参见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页。
〔24〕参见吴予《法正义强弱度及运行模式初探》,《东吴法学·1996年特刊》,《苏州大学学报》杂志社1997年出版。
〔25〕参见孙国华、王梅《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同注22中书,第320—331页。
〔26〕参见刘海年《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7〕参见苏学增,张廉《论“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政治与法律》(沪),1997年第2期。
〔28〕参见吕世伦、李宪明《“德治”难以治国》,刘瀚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63—371页。
〔29〕参见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30〕参见陇夫、延平《法治与精神文明的关系研讨综述》,《法学》1997年第2期。
〔31〕参见本文“一、1997年法理学研究概况”中对该会议的简介。
〔32〕参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33〕参见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34〕参见严存生《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合理性化》,《法学》1997年第1期。
〔35〕参见《法律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法学》1997年第1期 。
〔36〕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7〕陈立虎《浅谈法律的国际化》,《法学》1997年第1期。
〔38〕见董之伟《法制现代化必须完成十一项宪制改革》,《法学》1997年第1期。
〔39〕参见李有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观点及其对策研究》,《浙江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40〕参见刘旺洪《法律效益与立法现代化》,《法学》1997年第1期。
〔41〕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
〔42〕参见米健《从人的本质看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观念的原本认识》,《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43〕参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一书(第3 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44〕参见苏生《简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光明日报》,1997年2月15日第6版。
〔45〕参见沈宗灵《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上),《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46〕参见陈金钊、刘作翔《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学习与探索》1997年第3期。
〔47〕参见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48〕参见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49〕参见冯治良《公正性:法律的本性辨考》,《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50〕参见赖传祥《经济正义与法律效益》,《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51〕参见辛孝、刘永林《公平分配问题的法与经济伦理学思考》,《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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