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1821≤1839)前期广东海上遇险救援研究--以欧洲船舶船员为例_道光论文

清道光前期(1821-1839)广东对海难救助之研究——以欧洲船只、船员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难论文,欧洲论文,船员论文,船只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海洋史学的兴起,为历史研究带来新的启示,对于东亚特别是中国历史研究的影响亦与日俱增。①“海难研究”作为海洋史学的一环,又于近代中国史研究有重要意义。一些重大国际交涉问题,例如1871年琉球宫古岛民漂流到台湾被杀害,引发日本于1874年出兵台湾,造成其后中、日交涉的影响最巨。②再者,条约体制下的中美五口贸易章程三十四款(1844)、中法五月通商章程三十六款(1844-1845)、中英天津条约五十六款(1858)皆专设有关海难的“保护”“救护”条款③,可见海难作为外交问题的处理,是探讨近代中国外交转变的重要切入点。④

      道光前期(1821-1839)即鸦片战争前夕,为近代中国的开端,在探究近代中国发展轨迹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⑤广东作为鸦片战争的触发点与主战场,在中外关系与中西冲突中是绕不开的核心地区。⑥所以,本文以“海难”作为切入点,以清道光前期广东处理有关欧洲船只、船员遭遇海难事故的事例为探讨对象,呈现中西关系制度下海难救助制度的若干细节及相关问题,说明中西冲突之背景缘由与清代对外关系的大趋势。本文分为两部分,前部分讨论清代(1644-1911)广东海难救助制度的形成及概况,后部分叙说道光前期粤省⑦是如何救助来自欧洲的“难夷”的。

      一 清代广东海难救助制度

      为了清晰地说明道光前期广东海难救助的重要性及特点,首先要回顾清代广东海难救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追溯源流,整个清代的海难救助制度实滥觞自明代(1368-1644)的“朝贡制度”。然而明代虽有不少“抚难夷”之事例⑧,却未将其制度化。⑨明运隆替,清承明制⑩,遂为清朝所继承和发展。(11)

      清初入关以来,海疆一直为明郑所困扰。迟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施琅(1621-1696)平台。(12)海禁才得以大开,粤、闽、浙、江四海关亦于此时成立。(13)自此以后,中外往来更趋频繁,海难事亦因而日益增多,因此促成了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所以康熙朝便成为海难救助制度的重要奠基时期。(14)自康熙以后,经历雍正(1723-1735)、乾隆(1736-1795)、嘉庆(1796-1820)时期的发展,海难救助制度变得成熟、完备(见表1)。

      

      注:①(清)尹泰(?~1738)等纂《大清会典(雍正朝)》卷104,“礼部·主客清吏司”,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文海出版社,1991,第6967~6968页。笔者按:会典中载此事“该抚照琉球国失风送归事例,给与口粮、棉衣……”,而查会典中“琉球国”有关“海难”之记载最早为上述康熙四十一年(1702)琉球国贡船沉没之事件,故由此推论。

      ②此次上疏是有关康熙五十七年(1718)柔佛国船只唎哈于广东遇难事件,因柔佛国并无定期来华贸易之例,因此广东无船可以送返柔佛国的“难夷”,最终捐船一只以供“难夷”回国,故此希望就有关“难夷”遣返问题于岁底题本成为定例。《广东总督揭帖》,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史料庚编》第6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0,第505页。

      ③《广东巡抚韩崶题报嘉庆十三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9,第728贝;另参《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广东广西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臣百龄谨题发遣难番归国日期事》,载《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0,第227页;《两广总督松筠题报嘉庆十五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19~22页;《太子少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御史总督广东广西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阮元谨题为汇报发遣难番归国日期》,载《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第1205页;等等。“题报”都援引此例。

      ④笔者按:除广东以外,浙江、福建等地另有“归国日期”的“题本”记载,参《浙江巡抚玉德奏报资送日本国难番附船归国日期》,载《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3册,第862页。《福建巡抚余文仪为琉球飘风难民回国事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中华书局,1994,第674页;《奏报漂至安南日本国难夷归国日期》,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619页。

      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00,“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8138~8139页。

      ⑥“讯明”之重要性在于杜绝外国商船借“海难”为借口而进行贸易,可参嘉庆十七年(1812)《澳门同知马为饬查西洋人与越南船户私相交易事行理事官札》,载刘芳辑、章文钦校《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澳门基金会,1999,下册,第647页。

      ⑦《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乾隆朝)》卷53,“户部·蠲恤一”,第675~676页。而有关内容详参(清)杨西明《灾赈全书》,载四库未收书辑刊编纂委员会《四库未收书辑刊》第9辑第8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713页。

      ⑧杨西明:《灾赈全书》,第713页。

      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00,“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8147~8148页。

      ⑩嘉庆十二年(1807),琉球接贡船在洋遭风亦有“加倍给赏”;道光二年(1822),琉球国例贡船二号船失事,亦得“加恩银”一千两;道光五年(1825),暹罗贡船失事亦被“优加抚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88~11890页。

      从表1可见,整个清代海难救助制度是由不同海难事件经验累积而成的,当中更不乏广东的事例,因此粤省于海难救助的角色亦相当重要。乾嘉以降,有关海难救助的“通则”亦相继完善,并载于乾隆朝、嘉庆朝《大清会典》中:

      凡难夷各加以拯救济而遣之

      凡外国商民船遭风飘至内洋,所在督抚饬有司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候风遣归本国。该督抚随时具奏,年终题销报部。若系朝鲜商民,委员伴送来京,具疏奏闻,将难民安插会同馆,令通事送至朝鲜界,或附该国贡使归国。若内地商民船飘至外洋,其国能拯救资赡,送回各省,或附载贡船,或差送京……(15)

      此外,“抚难夷”的经费方面,虽然自乾隆二年(1737)下谕“永著为例”,但至乾隆二十一年(1756)才由户部核准浙江巡抚提案,就抚难夷的各种开销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条文皆见载于《灾赈全书》中的《抚恤难番事宜》,当中就口粮、盐菜、给衣、犒赏、船价、行装、柴炭、馆舍、修船、神福、恩赏、货物、医药共十三项二十七条细则的开销有明确记载,如“盐菜银三分”“酒席式价……银四钱”,又供役则有:“每起难番到日,通事一名,看守、壮役一名,水、手夫二名……通事日给饭银七分,人手每日给工食银五分,壮役每日给饭食银三分”,由是可见清代难夷救助制度之完备。(16)

      然而其具体运行的情况又如何呢?以下以嘉庆八年(1803)为例:

      一、越南国军民咤杜等二十八名,因差运木料,在洋被风,打破船只,漂至文昌县属,经该县讯明属实,照例恤给口粮,由陆路递至钦州,于嘉庆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交江坪土目转递回国。(17)

      二、又一起,咭唎国火长水手喇哵等八名……八月十三日到琼州府属南洋面……被风打烂三板……被兵役盘送陵水、文昌二县,遥解琼州府,陆路恤给口粮护解至省,经南海县传唤通事讯明,并无别故,将各难夷饬交洋商转交该国大班收领,于嘉庆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搭便船回国……(18)

      可见海难救助的程序大致为:一、先由地方官派员做出拯救;二、再由地方官及通事讯明情况属实;三、抚恤:给衣粮、修理舟楫、发还货物(如有);四、发遣回国;五、由布政使于年终题报。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中国海岸线延绵千里,沿海不时有来自各地的难夷。故此,上述的通则亦因应各地官员的处理,而变得具有地方特色。其中最为明显的事例在于讯明、发遣的分工,北京主要处理来自朝鲜的难夷,(19)而浙江则为日本,(20)福建则为琉球、苏禄、吕宋。广东不仅要处理来自暹罗、越南、吕宋等东南亚各国的难夷,同时亦照顾荷兰、西洋诸国。(21)考广东就欧洲难夷的处理,肇因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下令“一口通商”,广州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虽然其时日本、吕宋商船亦于乍浦、福州进行贸易,但随着广州公行制度的建立,广州遂成为中国与欧洲海上诸国贸易最为重要的港口,理所当然地成为处理欧洲难夷的中心。但值得一提的是,吕宋作为西班牙的殖民地,其难夷虽曾从福建发回,但广东的处理亦不在少数,总体而言广东始终是处理来自欧洲难夷的重要中心。(22)

      粤省亦因其地理位置而于海难救助制度上具有独特的作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记载的事例,更能反映这一情况(见表2)。(23)

      

      由康熙至嘉庆百余年,粤省所处理的海难种类繁多,除了暹罗、越南等“朝贡国”外,尚有鲜丹国、英国、吕宋等欧洲诸国,乃至“互市国”。(24)因而形成了“朝贡国民、商船”“朝贡国贡船”“互市国商船”“转发难夷”四种主要的处理情况,可见广东对于来自各地“难夷”的救助有成例可循。(25)而这一体制在道光前期处理欧洲“难夷”过程中又发生了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理解近代中西往来冲突又有什么作用?以下作详细的讨论。

      三 道光前期粤省与欧洲“难夷”救助

      如上所述,广东向为“朝贡国”“互市国”前来朝贡、经商之地,中外往来频繁,故上述主要类别的救助,便证明其于海难救助制度所担演的重要角色。道光前期,由于西力东渐,粤海上的海难事故亦渐呈现不同的景象(见表3)。

      

      注:*者为贡船。

      ①《礼部为移会广东难民阮阿省同越南国难夷翁枚等八人在洋遭风被夷盗抢劫经商客漂救来闽》,载《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36页。②《两广总督阮奏琉球遭风难夷钱化龙等送闽回国》,载《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73页。徐艺圃主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3,第582页;《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第1205页。③《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第1205~1206页;《两广总督阮奏吕宋国遭风难夷搭船回国》,载《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74页。④广东省地方史志编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编《清实录广东史料》第3册,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995,第509页。⑤《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75页。⑥《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76页;《两广总督阮元题本暹罗贡使在洋遭风》,载《明清史料庚编》第6本,第575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90页。⑦《香山县丞葛景熊为饬将吕宋难民查收令搭船回国事下理事官谕》,载《葡萄牙东波塔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67页。⑧《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护送漂到吕宋日本难夷赴浙搭船回国折》,载台北“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第3册,第13~22页;《两广总督李等奏日本国难夷搭船回国》,《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80页;《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报委员将日本国遭风难夷送赴浙江附搭便船回国折》,《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03~204、209页;《浙抚刘等奏粤省送到日本国难夷长重等附搭便船回国》,载《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81页。⑨广东省地方史志编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编《清实录广东史料》第4册,第11~13页。⑩《两广总督李鸿宾奏陈饬将闽省遭风难夷拨役送澳附搭便船回国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14页;《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82页;《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闽省送到查获之夷人二名唤咭唎遭风难夷并该国大班情愿收领遇便遣回片》,载《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3册,第30页。(11)《明清史料庚编》第8本,第783页。(12)《暹罗国王拯救资赡内地官员眷属飘收到境附载贡船回粤》,载《清官谕旨台湾史料》第4册,第3522~3523页;《明清史料庚编》第6本,第582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90页。(13)《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24~225页;《明清史料庚编》第8本,第784页。(14)《两广总督卢等奏越南国呈覆照会并报知漂失已在该国收泊》,《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86页;《兵部移会提督中营二号米船遭风漂至越南经该国王迎救》,《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48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91页。(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91页。(16)《署理两广总督祁奏报审拟纠抢拒伤在洋遭风贸易夷船夷人之犯折》,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76~282页。(17)《闽浙总督程祖洛等奏报饬派妥员将晋江县海边巡见夷人解送广东讯办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82~283页;《署理两广总督祁等奏报饬令洋商将国遭风难夷交夷商收领附搭便船回国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83~284页。(18)《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报讯明失路夷人恤给口粮俟有便船附搭回国折》,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92~293页;《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91页。(19)《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91页;Chinese Repository,Vol.V,No.10(Feb.,1837),p.480。(20)《宫中档道光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未刊复印版,第3册,第96页;《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7年12月,第307下~308页上。(21)《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95页。(22)《明清史料庚编》第3本,第295页;《闽浙总督钟祥奏报琉球国遭风难夷飘收粤省护送到闽造例抚恤》,载《宫中档道光朝奏折》第5册,第843页。

      从上表可见,道光前期广东的海难救助有三大特征:其一,由福建或吕宋转发而来的“难夷”比广东于境内拯救的要多;其二,英国“难夷”的事故比例与琉球、日本等相当,亦不能忽略;其三,越南、暹罗两国多次送还中国的漂流民。(26)由福建转发来粤的难夷共有八次:分别为道光元年(1821)、二年(1822)、三年(1823)、六年(1826)、十年(1830)、十五年(1835)、十六年(1836)及十七年(1837),前两次送来的是吕宋“难夷”,后六次送来的则是来自英国的“难夷”,结合上表所示,以及粤境遇难的英国“难夷”,便可知欧洲“难夷”是粤省海难救助的主要对象,且当中又以来自英国的“难夷”最多。(27)

      (一)道光前期海难救助新动向

      雍正年间,广东已开始主理来自欧洲诸国的“难夷”。(28)其后,无论是在粤海遇险还是由其他省份转发而来,或是来自吕宋、英国、荷兰等欧洲国家的“难夷”,最后也是由粤省办理回国。(29)至嘉庆时期,亦有为数不少的英国、吕宋“难夷”、“失事贡船”由粤省处理,故粤省在海难救助方面早已与欧洲建立了密切的关系。(30)然而,这种由粤省官员专门主理欧洲诸国“难夷”的制度,至道光时期面临着冲击。

      道光十七年(1837)五月二十七日,福建闽安镇外五虎外洋,突然出现一艘英国船,船上三十六人,驶至福州,并向闽省弁兵称:“有难夷飘流至闽,请交给带回国……带有禀帖一封,欲呈总督……禀系上年七月,有漳浦县收获海面遭风难夷,禀请将难夷交给自带回国。”(31)这次事件实与道光十六年(1836)七月英船“仙女号”(Fairy)于福建遇险有关,盖因该船自遇险后,曾传出船员遇害的消息。(32)或受这些传言的影响,这艘英国船径自前往福建。(33)

      然而粤省向来有处理英国“难夷”的先例,而《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更曾先后刊登《大清律例》有关海难救助的条款(34)以及《大清救难民例》(35),因此经商于粤的英人绝对不可能不知道粤省的“难夷”救助的方法。再者,道光十五年(1835)又因应于驻粤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解散而颁布《防范夷人酌增章程八条》,其中又提及“夷人具禀事件,一律由洋商转禀,以肃政体”(36)。该章程又经粤海关监督彭年及行商通知外国商人。(37)故此,英国若想查询该批“难夷”何以被扣留,实应先向行商甚至知县禀告而非径自前往福州。

      此次事件所反映的不是简单的“要求归还难夷”,而是英国对于整个海难救助制度的一种挑战。追溯渊源,道光十二年(1832)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胡夏米(H.Hamilton Lindsay,1802-1881)率“阿美士德号”出航,先后驶至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威海卫,并进而前往朝鲜、琉球。(38)不仅中国沿海,甚至朝贡国亦渐受到欧洲海洋势力之侵扰,而造访琉球的外国船只亦日增。(39)与此同时,《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道光十七年(1837)及十八年(1838)的两则记载又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更多有关方面的情况:

      道光十三年(1833)十一月,有唐船一只驶至崇明,船底烂漏,水入满舱,九死一生之危……忽然英吉利船奋然附之,救十二名也。难民欲上岸,船主给各人六圆以为盘费矣……道光十六年(1836),福建船集衙门人四名,老将六名,梢手十名,人客四位,并驶到澎湖。忽然飘风骤起,拆桅破

……正踌躇间,有英吉利船只附来,即救十七名,独一人沉沦……(40)

      福建省漳州府诏安县人十八名驾船号金源兴,本年(1838)由潮黄岗装运白糖于五月廿八日进港往京城天津卫……行至浙江洋面。十月十八日早,船舵被折,然后去桅……于十一月廿一日,幸遇英吉利商舟欲来澳门,即享慈济困扶危,救我全船伙伴……(41)

      此外,道光十八年(1838)九月《中国丛报》又记有英船救起五十六名遇险的中国船员的事例。(42)

      由是可见,其时中国沿海各地,皆有不少欧洲船只进行海难救助。然而保证海域安全实乃政府责任所在(43),而欧洲船只参与海难救助日多,对粤省处理难夷问题造成一定的威胁。除此以外,亦见英国在当时中外关系的影响力日渐增强。这一形势的转变,又对海难的处理有何影响?

      (二)海难救助程序

      鉴于当时中国海域颇为复杂之情形,广东海难救助的实际情况又如何呢?以下则尝试从各项程序作一仔细的探讨。

      一如前述,这时期来自欧洲诸国的“难夷”无论于粤海遇险或是转发而来都日趋增多。显然,无论于粤海还是他地遇险,广东均是按“通则”对“难夷”展开救助,先由各地县属衙司送往知县处理,尔后送往督抚所在(见表4),由于“广东澳门地为番夷贸易之所,定有深晓夷语通事”(44),故此在讯明、遣发的程序上,与欧洲诸国有关的“难夷”最终亦交由粤省处理,因而造就了粤省于中外海难救助制度中的独特地位及重要性。

      

      注:①《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24~225页。

      ②《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83~284页。

      然而在具体讯明、遣发的处理上,粤省又是如何操作的呢?我们且先看粤督的记述《两广总督阮元奏报抚恤吕宋国遭风难夷搭船回国折》(45):

      旋据闽省将难夷阿牛食顶立务懒等十七名递到,当经转饬译讯明确,递送香山县,妥为安顿,俟有便船,附搭回国去后。兹据藩臬二司详据广州府,转据南海县传同通事译讯该难夷阿牛食顶立务懒等十七名,俱供驾船出洋,往该国羁悦地方买卖谷食、货物……适澳内有明

嗄船往哥斯达贸易,该难夷等即搭该船,于道光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开行回国。

      可惜的是,粤省对于“难夷”的关注不外乎出发地、来华缘由、何时及如可回国,这些简略的叙述绝对是出于行政便利的考虑,因此这些记录无法帮助我们了解具体的情况。幸运的是19世纪以来,由于欧洲人来华渐多,相关的文献记录亦可提供参考。其中美国人亨特(William C.Hunter,1812-1891)所著的《旧中国杂记》(Bits of old China)记载有不少关于粤省进行海难救助的事件。

      按《旧中国杂记》所载,“难夷”抵粤后一律送往广州府,并被安置于行商公所内,由行商负责照顾,提供伙食、衣物。(46)可见行商于海难救助中之角色及作用亦不容忽视,值得我们日后再进一步探究。

      “难夷”抵粤后,又应于何时开始进行译讯?《旧中国杂记》称:“审问自然是在行商公所进行。”又《从悉尼到达广州的逃犯》称:“1830年,两名英国水手被从东海岸押解来,从6月到10月都被禁闭在行商公所里……就要等到10月或11月,只有在专门负责他们事务的公司人员返回广州后,才能对他们的案件做出审查。”(47)另外可参见清廷方面的相关具奏文件(详见表5)。可见有关“难夷”的译讯都在10月至次年2月期间进行,亦即在秋冬季的前后于广州的行商公所进行,可见这其实与“住冬”有密切的关系。所谓住冬,乃由于实行海禁以后,来往广东进行贸易的外国船只只可“五、六月收泊进口,九、十月扬帆归国”(48)。故此广东一直以来并不准许外国人居住。但由于其后,外国商旅多以“即间有因事住冬,于洋船出口后即往澳门寄住”,或“借称货物未销,行欠不清,将本船及已置之货交与别商押带回国,该夷商仍复留寓粤省”(49),因此渐渐出现了外国商人在五月至十月期间在广东进行贸易,其余时间则前往澳门暂住,等待下一年的贸易季度的现象。(50)

      

      注:①“兹福建省递送吕宋国难夷阿牛食顶立务抚……于道光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递送到粤……”,《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第1205~1206页。

      ②《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24~225页。

      ③《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83~284页。

      ④《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92~293页。

      可见,译讯“难夷”的时期通常选于贸易淡季前后,因此“难夷”无论于何时、何地遇险,只能等到淡季才能得到处理。(51)

      因此,“难夷”抵粤后,即被送往广州府的行商公所,由行商先行照料,直至贸易淡季时,再由广州知府、南海县知县(52)在通事、行商的协助下进行讯明、遣发。

      甲 讯明

      从上述可见,各地转送欧洲“难夷”往粤的主要原因在于粤省内有“通晓夷语者”,从清廷角度而言粤省似乎有足够的翻译人员应对这些“难夷”,但实际的情况似乎与清廷的想象有很大的出入,以下以道光十年(1830)两名英国“难夷”和道光十六年(1836)印度水手飘失两例作为说明(参见表6)。

      

      注:①《两广总督李鸿宾奏陈饬将闽省遭风难夷拨役送澳附搭便船回国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14页。

      ②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192~196页。

      ③按《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报讯明失路夷人恤给口粮俟有便船附搭回国折》记为道光十六年九月十八日(1836年10月27日),《旧中国杂记》则记为“……在上一年(1836年)10月的《中国丛报》上刊登……”故时间上两者吻合。此外,前者又记“该夷人与水手们共四人乘坐三板艇上岸采取淡水……该夷人失路后,不能返船”,与后者记“又遇上猛烈的大海潮,船被迫在福建靠岸,他们希望在那里补充点淡水和食物。他们派了一只小艇,载着五个水手上岸……”人数与情节皆相符合。《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92~293页;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24~33页。

      ④《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92~293页。

      ⑤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24~33页。

      ⑥“We have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history of his shipwreck is false,and that he has ran away from some of the Coasters,”The Canton Register,Vol.9,No.2(12[th] Jan.,1836),p.1.

      从这两例可见,粤省并未能通过译讯将实况查明。而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我们可从道光十六年(1836)对印度水手的译讯得知。此次译讯是由广州知府和知县主持,而且还有行商茂官、二三行商和首席通事老汤姆(53)。(54)然而有关通事大多只会“广东英语”(55),根本无法处理使用孟加拉语的印度水手,而作为首席通事的老汤姆亦即蔡懋竟找了一位木匠替其进行传译,由是译讯工作根本不可能有效进行,当知府查问“那夷人的乡里籍贯、姓名、年岁和职业”,而木匠则译为:“你要什么?你要水吗?”而且其后翻译各种问题时,亦不过是使用他就木材买卖的有限词汇,胡乱地查问该印度水手。最后,则由蔡懋依其猜想创作出案情以汇报知府,故译讯的准确性及其作用,实在难免令人质疑。

      由是观之,粤省通事无法胜任针对欧洲诸国不同“难夷”的翻译工作,有关文书不过是按成式撰写,因循守旧,根本无法应对在此以外的变化,更遑论处理中、英外交文书的往还。是故,《南京条约》的商讨及中文版本的草拟由英方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1814-1843)主导(56),清朝陷于外交上的劣势,从道光前期通事翻译能力之低下已经可见一斑了。然而参与海难救助的行商身在译讯的现场,亦非断然不知有关译讯存在错误的情况(57),故此行商的角色亦值得我们关注。

      乙 遣发

      在“译讯”确认情况无误后,“难夷”经抚恤后则送返回国。而遣发是整个海难救助制度的最后一环,广东如何送返各地“难夷”,是当时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

      

      注:①《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续编》,第1205页。

      ②《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67~668页。

      ③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档案史料选编》第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第271页;《两广总督李鸿宾奏陈饬将闽省遭风难夷拨役送澳附搭便船回国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14页。

      ④《两广总督卢坤奏报遭风难夷拨役护送至澳门附搭便船回国等情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25页。

      ⑤《署理两广总督祁

等奏报饬令洋商将

国遭风难夷交夷商收领附搭便船回国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84页。

      ⑥《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报讯明失路夷人恤给口粮俟有便船附搭回国折》,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93页。

      ⑦笔者按:虽然《闽浙总督钟祥奏报追还遭风漂噶喇巴等处难夷失赃并资送回国》误以为是“噶喇巴”的“难夷”,而按中所载有“难夷”——“

哩呬”亦即Walesze,按Chinese Repository记该船名为Fairy,为英国商船。Chinese Repository,Vol.6,No.4(Aug.1837),pp.201~208.

      ⑧《闽浙总督钟祥奏报追还遭风漂噶喇巴等处难夷失赃并资送回国》,载《宫中档道光朝奏折》第3册,第96页。

      从表7可见,吕宋的“难夷”主要交由澳门夷目亦即“委黎多”(58)负责将其送回国,而非由驻粤的西班牙商馆(59)处理,其中道光六年(1826)的《香山县丞葛景熊为饬将吕宋难民查收令搭船回国事下理事官谕》中清楚说明该批吕宋“难夷”,在译讯后由南海县经顺德、香山县,最后由香山县丞交由澳门方面处理,而且“难夷”抵澳后须领取“具领状”交由香山县存档,并在他们回国后,再由澳门通报以作记录。(60)

      对于英国“难夷”的处理则较为不同。在183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专权结束之前,一向由其大班负责,而该公司于澳门设有商馆“卡萨花园”(Casa Garden)。(61)1834年以后,因驻华商务总监(62)律劳卑(William John Napier,1786-1834)与粤省官员发生冲突(63),从而影响到中英关系,使得以往“难夷”处理方式难以维系。因而在道光十五年(1835)、十六年(1836)的处理案例中,前者是由行商与通事前往澳门查找有关的英国商人处理,而后者是交由洋商(即行商)处理。至道光十七年(1837)则交由夷官处理。(64)由是可见,英国“难夷”的遣返亦与行商等关系较为密切。(65)粤省对待英国“难夷”实有其独特之处,与行商关系密切,特别在大班主政期间。(66)此外,透过海难救助亦可见澳门作为粤省对外门户的作用。至于欧洲其他国家的“难夷”,由于资料所限,目前未能得悉其情况。

      丙 行商与海难救助

      综观前述各项,在对“难夷”的照料、译讯、遣发中都可见行商(67)的踪影。可惜由于史料所限,目前只获悉道光十年(1830)、十三年(1833)、十六年(1836)参与海难救助的行商分别为伍受昌(68)、卢文锦(69)和卢继光(70)。

      道光十年、十三年,行商伍受昌及卢文锦主要负责在译讯后,查核该艘遇难船只是否完税、与大班联络以安排“难夷”附搭回国之事宜。而卢继光则参加了其时对于“难夷”的译讯工作,可见行商与“译讯”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中外关系中实具有不可忽视之作用(71),某种程度上还弥补了粤省官府之不足。

      本文尝试对道光前期广东对欧洲“难夷”海难救助的情况作一初步的梳理,相关制度由康熙以来的百余年经验积累而成,种种迹象都显示广东是处理来自欧洲“难夷”的重地,有别于其他省份,无论是与澳门合作处理遣返,还是在通事、行商协助下进行的译讯,都显示了出广东处理对外关系的特色。

      但道光前期,欧洲船只的染指以及通事在译讯上的无能,也反映了当时清朝对外关系制度运作所存在的隐忧与不足。虽然如此,西方媒体对粤省海难救助制度评价甚高,例如《中国丛报》称:“在这件事上,中国官员的操守令人尊敬。他们对于难民的照料,展现出相当的仁爱。”(72)《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称《大清救难民例》“真可谓美也”(73)。整体来说,该项制度确能发挥救助海难的作用,为欧洲的“难夷”提供充足的援助并协助他们回国。进而言之,以海难救助作为切入点,我们可见清代对外关系制度并不是一无是处,“朝贡体制”的消失并不一定如费正清所认为的那样在于其无能。(74)晚清时的中外关系研究值得我们从更多的角度深入探讨,重新审视。

      本文曾得到中山大学刘勇教授、香港公开大学赵雨乐教授等多位老师赐教,就此鸣谢。此外,亦非常感谢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周鑫副研究员与匿名评审专家的指正。论文尚有不足之处,为笔者之责,亦请专家、学者多多赐正。

      ①“海难研究”(Studies of Shipwrecks)源自“海洋史研究”。“海洋史研究”的先驱法国著名历史学家Fernand Braudel(1902-1985),于其著作The Mediterranean and the Mediterranean World in the Age of Philip II(New York:Harper & Row,1976)中率先提出这一概念。关于东亚区域的“海难研究”,日本的成果最多,其中对漂流船、漂流民的史料整理及研究成果都相当丰富,有关介绍可参见刘序枫《清代环中国海域的海难事件研究——以清日两国间对外国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为中心(1644-1861)》(载朱德兰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8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2,第173~238页)。若就清代海难研究而言,目前则以台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海洋史专题研究中心的成果最为丰硕,该所刘序枫研究员、汤熙勇研究员著有多篇论文分别就清代朝鲜、琉球的漂流民及其救助,以及台湾的海难救助进行详细的讨论。此外,刘氏、汤氏与松浦章于1999年编成《近世环中国海的海难数据集成》由蒋经国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出版,刘氏又于2004年编有《清代档案中的海难史料目录》,由“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亚太区域研究专题中心出版,这些史料整理及目录对清代海难研究有重要的作用。至于中国大陆方面,李少雄、孙宏年、修斌、臧文文亦对清代中琉、中越、山东的海难救助做出讨论。参见刘序枫《清代前期的朝鲜与琉球——以朝鲜人的琉球漂流纪录为中心》,载曲金良、修斌编《第十二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香港:北京图书出版社,2010);《清末的东亚变局与中日琉关系——以漂流民的遣返问题为中心》,载琉球中国关系国际学术会议编《第十一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冲绳:琉球中国关系国际学术会议,2008);《清代琉球船的海外漂流——以漂到东南亚的事例为中心》,载辛德兰编《第十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中琉文化经济协会,2007);《清代环中国海域的海难事件研究——以嘉庆年间漂到琉球、吕宋的朝鲜难民返国事例为中心》,载福建师范大学中琉关系研究所编《第九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海洋出版社,2005);《清代中国对外国遭风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以朝鲜、琉球、日本难民为例》,载琉球中国关系国际学术会议编《第八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冲绳:琉球中国关系国际学术会议,2001);《清代档案与环东亚海域的海难事件研究——兼论海难民遣返网络的形成》(《故宫学术季刊》,2006年第23卷第3期);《清代环中国海域的海难事件研究——以清日两国间对外国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为中心(1644-1861)》;等等。至于汤熙勇则著有《清代台湾的外籍船难与救助》,载汤熙勇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清顺治至乾隆时期中国救助朝鲜海难船及漂流民的方法》,载《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8辑等。李少雄:《清代中国对琉球遭风船只的抚恤制度及特点》,《海交史研究》1993年第1期;孙宏年:《清代中越海难互助及其影响略论(1644-1885)》,《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修斌、臧文文:《清代山东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救助和抚恤》,《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②(清)赵尔巽(1844-1927)等纂《清史稿》卷2,“穆宗本纪二”,中华书局,1977,第847页;吴幅员:《清代台湾所遇琉球遭风难民事件》,载氏著《在台丛稿》,三民书局,1988,第226~258页;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商务印书馆,1990,第63~78页。

      ③黄月波:《中外条约汇编》,文海出版社,1964,第7、75、125页。

      ④周国瑞、陈尚胜利用1882年中朝签订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及1882-1894年所发生的26次海难事件,指出吸纳西方条约体制的新救助制度对于中朝之间海难救助运作影响不大,中国仍然是依据传统的惯例处事,这正反映了晚清外交制度演变所遇到的掣肘。再者,这段时期,朝鲜屡次抢劫中国的海难船只,这反映当时朝鲜希望脱离清朝的心态,他们的研究可谓借“海难研究”为切入点分析近代中国外交的演变与情况。周国瑞、陈尚胜:《清光绪年间中朝海事交涉研究(1882-1894)——以海难船只被抢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97~102页。

      ⑤蒋廷黻(1895-1965)、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1907-1991)、坂野正高(1916-1985)以及受社会主义史观影响的学者等,大多以“鸦片战争”作为近代中国的开端。有关“近代中国”的讨论,参见徐中约《中国近代史》,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第2~4页;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陈鹏仁、刘崇棱译,商务印书馆,2005,第105~116页;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商务印书馆,1966,上卷第120~127页;蒋廷黻:《中国近代史论集》,大西洋图书公司,1970,第243~244页。

      ⑥学界普遍认为鸦片战争的爆发源于英国商人对中国的贸易制度——“广东制度”(Canton System)的不满。John King Fairbank、Hsin-pao Chang(张韾保),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4)。另参[美]安乐博《哈佛学派在鸦片战争史研究中的模式及近年所用到的挑战》,《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2期,第51~54页;王尔敏:《鸦片战争前广州口岸对外洋的商贸形制》,载林启彦、朱益宜编《鸦片战争的再认识》,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3,第3~20页。

      ⑦清代一些边疆地区督抚不但掌管民政、军政,同时亦负责外国的贡使往还、文书翻译以至管理外国在华通商的商民,因此这些督抚于外交上担任重要角色,故此若需讨论广东是如何处理对外事务时,则应该从广东省的督抚或者有关的官员着手。故此,本文所指的“粤省”并不是从地理上做严格区分,而是指广东省督抚、官员权责的范围。参刘光华《总理衙门设置之前清廷办理对外事务的机关》,《政治大学历史学报》1985年第3期,第5~8页;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第34页。

      ⑧“抚难夷”一词作为海难救助的统称,出于(清)允祹(1686-1763)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乾隆朝)》卷53,“户部·蠲恤一·抚难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商务印书馆,1984,第675页。

      ⑨“漂流夷人到京,给薪米外,仍各给胖袄一件、鞋一双。如夏月给木绵布衣二件。”(明)申时行(1535-1614)等修《大明会典》(万历刊本)卷111,“礼部·给赐二”,《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126页。

      ⑩孟森:《明代史》,“中华”丛书委员会,1957,第9页。

      (11)有关清代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研究可参见汤熙勇《海难事件与海防安全:以清代处理外国籍海难船及人员为中心的探讨》,发表于香港历史博物馆及香港中国近代史学会合办“第二届近代中国海防国际研讨会”(2002年6月6~7日);刘序枫:《清代环中国海域的海难事件研究——以清日两国间对外国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为中心(1644-1861)》,《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8辑,第173~238页;郭嘉辉:《清代嘉庆(1796-1820)朝广东对海难事件救助——以外国船只为探讨中心》,载胡春惠、周惠民主编《两岸四地历史学研究生研讨会论文集》,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13,第568~575页。

      (12)《清史稿》卷7,“圣祖本纪二”,第212~213页。

      (13)(清)夏燮(1800-1875):《中西纪事》卷3,“互市档案”,岳麓书社,1988,第40页;黄国盛:《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第21~23页;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研究》,朋友书店,2002,第564~582页。

      (14)康熙二十三年(1684)以前,清朝政府关于“海难救助”的记载只见:崇德二年(1637)中国船只漂往朝鲜、康熙二年(1663)暹罗贡船失事、康熙十年(1671)琉球贡船飘失三项事例。自康熙二十三年以后,有关制度亦渐渐形成,下文将作详述。(清)托津(1755-1835)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00,“礼部·朝贡·调恤·拯救”,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文海出版社,1991,第8135~8136页;(清)伊桑阿(1638-1703)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康熙朝)》卷72,“礼部·主客清吏司”,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文海出版社,1991,第3721页。

      (15)(清)托津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32,“礼部·主客清吏司”,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文海出版社,1991,第1383~1384页。

      (16)杨西明:《灾赈全书》,第713~717页。

      (17)《两广总督倭什布题报嘉庆八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633页。

      (18)《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634页。

      (19)汤熙勇:《清顺治至乾隆时期中国救助朝鲜海难船及漂流民的方法》,第105~172页。

      (20)刘序枫:《清代环中国海域的海难事件研究——以清日两国间对外国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为中心(1644-1861)》,第173~238页。

      (21)这种分工处理主要是基于“朝贡制度”中“贡道”安排的考虑。清代各国的朝贡皆有特定的贡道,作为贡道对口的地方官府由于长期处理进贡的事宜,官员因而较为熟知该国的情况,同时亦配有相关的通事。因此,将来自各地的难夷送往相应贡道的地方官府,实为有效的处理方法。有关贡道、贡期的规限,可参《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31,“礼部·主客清吏司”,第1359~1361页。

      (22)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所记,乾隆六十年(1795),两名吕宋人因海难漂流至浙江,最终交由福建官府送其回国。但广东亦有处理吕宋“难夷”的事例,见嘉庆七年(1802)十二月二十六日《香山县丞吴兆晋为确查澳人寄住吕宋行内之大吕宋难民曾否回国行理事官札》(《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60页)、嘉庆八年(1803)二月二十三日《署理两广总督瑚图礼奏报吕宋夷船在洋沉失银货呈控土人捞抢之事饬司密访办理折》(《清嘉庆朝外交史料》,第16页);另外,道光六年(1826)三月初八日《香山县葛景熊为饬将吕宋难民查收令搭船回国事下理事官谕》(《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67~668页)中记“该县官吏即发去福建省委员护送吕宋国难夷罗明高那连等一十七名,译讯明确,递送香山县,妥为安顿,俟有吕宋国便船,即行附搭回国……”,由是可见,福建亦会将吕宋难夷送交广东处理,故此广东对于处理吕宋难夷亦有相当重要的作用。John King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1842-1854)(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3),pp.39-53;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第105~106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87页。

      (2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85~11888页。

      (24)《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31,“礼部·主客清吏司”,第1357~1359页。笔者按:在嘉庆朝,广东所处理的海难事件并不止于此,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事例主要是为了说明在朝廷眼中广东历来为处理这些来自不同国家的“难夷”的重要地区。关于广东在嘉庆朝的海难救助,详参郭嘉辉《清代嘉庆(1796-1820)朝广东对海难事件救助——以外国船只为探讨中心》,第566~588页。

      (25)郭嘉辉:《清代嘉庆(1796-1820)朝广东对海难事件救助——以外国船只为探讨中心》,第575~588页。

      (26)越南、暹罗两国多次送还中国的漂流民,与两国扩大对华贸易有关。以道光十四年(1834)越南送还广东兵船米船为例,越南前来中国的船队,带来“压舱货物”,由是可见其目的不只在于送还,可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13,“礼部,朝贡·调恤·拯救”,第11891页。与此同时,嘉庆、道光年间,琉球船只漂到中国的事例日增,一年四次之多,日本学者西里喜行指出这是琉球当局为了增加贸易机会而采取的措施,这与上述越南、遇罗借故派船来华之情况相似,参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关系史研究》上册,胡连成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第56~66页。

      (27)按《粤海关志》所载前来贸易的船只,在道光时期有大幅增加的趋势。(清)梁廷枏(1796-1861):《粤海关志》卷24,载《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149~150页。

      (28)按雍正九年(1731)三月二十四日《福建巡抚赵国麟题报琉球国贡船附搭难民到闽伴送至香山澳候船归国本》所载,“西洋新马兰番民”4名,漂流至琉球,再由琉球贡船送往福建,而福建则将他们送往广东处理。《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165~166页。

      (29)《两广总督马尔泰题报乾隆三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186~187页;《两广总督马尔泰题报乾隆四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187~188页;《两广总督苏昌题报乾隆二十六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365~366页;《两广总督李侍尧题报乾隆二十九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374~375页。

      (30)粤省官员对于欧洲各国事务向为专责。《寄谕两广总督吴熊光澳门地方西洋人除贸易外不得逗遛传教》谓:“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内钦奉圣谕,以西洋人蔓延数省,皆由广东地方官未能稽察防范所致。”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655页。

      (31)(清)文庆(生卒年不详)等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台北:国风出版社,1963,第21~22页。

      (32)Chinese Repository,Vol.VI,No.4(Aug.1837),pp.26-27.

      (33)“最近一艘英国军舰因公事访问福建沿海时,该省总督把他关于那些事务的意愿通知了该省的某些官员……那份文件掌握在本照会末尾的签名人手中,将把它的译本提交国王,从而使皇帝对英国遇难臣民的宽厚仁慈行为让国王陛下知道……”见《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第224页。

      (34)Chinese Repository,Vol.II,No.11(Mar.1834),p.512.

      (35)“大清救难民例曰:一、沿海省份遇有遭风番船,该地方官,加意抚恤,动支存公银两……福建省抚恤难民停泊之日……广东省救难民之例曰……”《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7年7月,第255下~256上页。

      (36)《清实录广东史料》第4册,第135~136页。

      (37)《第38件的附件:海关监督发布的文件,包含广州当局呈递皇帝的一份奏折以及限制外国贸易的八款规定》,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第73~83页。

      (38)《清实录广东史料》第4册,第63~64页;张德昌:《胡夏米货船来华经过及其影响》,《经济史集刊》第1卷第1期(1932年11月),第58~79页。Lindsay,Report of Proceedings on A Voyage to the Northern Ports of China(London,1834); Gutzlaff,Charles,Journal of Three Voyage along the Coast of China 1831,1832 and 1833 with Notices of Siam,Corea and Loochoo Islands(London,1834).

      (39)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关系史研究》上册,胡连成译,第86页。

      (40)《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7年7月,第255下~256上页。

      (41)《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8年2月,第334上页。

      (42)Chinese Repository,Vol.7,No.5(Sep.1838),p.230.

      (43)David Abulafia,The Great Sea:A Human History of the Mediterranean(Cambrid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642.

      (44)《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02页。

      (45)《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172页。

      (46)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沈正邦译,章文钦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第24、193页。

      (47)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193~194页。

      (48)《两广总督李侍尧奏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条规折》,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336~340页。

      (49)《两广总督李侍尧奏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条规折》,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337页。

      (50)《两广总督百龄等奏报酌筹华夷交易章程折》,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743页;William C.Hunter(亨特):《广州番鬼录》,第83页。

      (51)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25、194页。

      (52)查《广东巡抚韩崶题报嘉庆十三年分发派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均经南海县先后传唤通事讯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729页。又据《香山知县金毓奇为护送高丽难民文顺得等上省回国下理事官谕》载:“转交南海县查收,听候详情委员护送办理。”《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39页。由是可见,南海知县与“难夷”处理事务有密切关系。

      (53)“老汤姆”又称“老谭”,即总通事蔡懋,办有宽和通事馆。《广州番鬼录》,第58页。

      (54)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25页。

      (55)吴义雄:《“广州英语”与19世纪中叶以前的中西交往》,《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172~202页;邹振环:《19世纪早期广州版商贸英语读本的编刊及其影响》,《学术研究》2006年第8期,第92~99页;Paul A.Van Dyke,The Canton Trade: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1700~1845(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05),p.77。

      (56)王宏志:《第一次鸦片战争中的译者:上篇:中方的译者》,《翻译史研究》2011年第1辑,第110~111页。

      (57)“行商茂官当时站在我们近旁,他掩饰而笑,悄然地对我们说:‘全都是唱戏。’”参见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27~28页。

      (58)“委黎多”(Procurador)亦即澳门议事会的检察长,负责税务、财政、海关、行政措施及代表议事会与粤省进行沟通。章文钦、刘芳:《一部关于清代澳门的珍贵历史纪录——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述要》,载《葡萄牙东波塔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866页。

      (59)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61、367页。

      (60)《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67~668页。

      (61)张坤:《鸦片战争前英国人在澳门的居住与生活》,《文化杂志》2009年春季,第66~67页。

      (62)在清廷看来,大班与驻华商务总监的性质并无区别,参《两广总督的谕令》,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第193页;《寄谕两广总督邓廷桢着准义律遵照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并饬给领红牌循照旧章住澳住省》,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99页。

      (63)“此次英吉利夷人啤自称事目,来粤查理贸易事宜,不领红牌,擅自来省,率递书函。……何以胆敢闯入内河。我兵放炮拦截,该夷船竟敢放炮回击……”,《清实录广东史料》第4册,第117、123~124页。

      (64)《寄谕两广总督邓廷桢着准义律遵照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并饬给领红牌循照旧章住澳住省》中载“……虽与向派大班名目不同,其为钤束则一”。可见,当时粤省并不认为作为“夷官”的义律与以往的大班有重要的区别,故此在这一点上,中英关于“难夷”的处理性质并没有改变,《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99页。

      (65)早在乾隆时期,对英国“难夷”的遣发也是交由夷商主理,参《两广总督李侍尧题报乾隆二十九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375页。嘉庆朝亦延续之,参《两广总督倭什布题报嘉庆八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634页。而其他欧洲国家的“难夷”,则多由夷目亦即澳门方面处理,参《两广总督硕色题后乾隆十三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249页;《两广总督李侍尧题报乾隆三十五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395页。《广东巡抚韩崶题报嘉庆十三年分发遣难番归国日期本》,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728页。

      (66)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72~373页。

      (67)目前关于行商、十三行的研究集中于经济外贸、粤海关等管理机构的研究,不少学者也关注到行商与中外关系,但论及行商在“海难救助”中的角色与作用,则仍付之阙如。参见冷东《20世纪以来十三行研究评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3期,第60~70页;冷东:《“广州十三行与清代中外关系”国际学术研究会综述》,《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1卷第4期(2012年4月),第92~96页。

      (68)《两广总督李鸿宾奏陈饬将闽省遭风难夷拨役送澳附搭便船回国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14页。

      (69)《两广总督卢坤奏报将遭风难夷拨役护送至澳门附搭便船回国等情片》,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第225页。

      (70)William C.Hunter(亨特):《旧中国杂记》第27页。卢继光与卢文锦是兄弟关系,是在卢文锦之后担任行商。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05页。

      (71)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朱希祖“序”,第1~4页。

      (72)"The conduct of the Chinese authorities,in this case,has been honorable.Throughout,they seem to have treated the men with care and even with some quality of kindness."Chinese Repository,Vol.VI,No.4(Aug.,1837),pp.207~208.

      (73)《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7年7月,第255下~256上页。

      (74)John King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1842-1854),p.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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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1821≤1839)前期广东海上遇险救援研究--以欧洲船舶船员为例_道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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