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现状与发展——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专题调研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事部论文,工资论文,制度改革论文,事业单位论文,调研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2—8月,人事部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调研团,对十四大以来人事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调研。通过对31个省区市调研材料中有关工资的部分进行的汇总分析,总的来看,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积极成效,但同时,随着情况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进一步深化改革。现将工资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各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议综合报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平稳入轨,转入正常运行
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 1993 年10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我们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从此次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实施,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顺利入轨。地方普遍认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调动了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1995年首次实行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使长期以来未能实现的正常增资工作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各方面反映良好。与历次工资改革相比,这次工资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步建立了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在机关建立了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在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了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工资结构和工资管理办法上与机关脱钩,为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一致认为,与以往单一的工资制度相比,现行工资制度体现了政事分开的原则,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建立了正常增资机制。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建立正常增资机制的原则,并做出了具体规定。1995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标志着正常增资机制开始运转,工作人员的工资逐步由过去不定期调整转为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同时,也拓宽了工作人员的增资渠道。
(三)工资分配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更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一是将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增资的重要依据,只有考核成绩为称职以上的人员,才能晋级增资。据统计,1995年,全国行政机关有近万人因年终考核不称职而未能晋升工资档次。二是在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设置了活动工资部分,与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状况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更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据了解,31个省区市都制定下发了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分配的指导意见,各事业单位积极实施,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津贴分配办法。
(四)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管理体制。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赋予了地方和单位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一是确定实行地区津贴制度,鼓励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二是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促进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据统计,原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占事业单位的总数由1993年工资改革前的63%、21%、16%,变为1996年的59.5%、22.2%、17.9%,减少了财政拨款单位的数量。三是赋予了事业单位活工资分配自主权。事业单位可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搞活了内部分配办法,调动了职工积极性。
据国家统计局的一份统计报告表明,在1994年出台的八项改革措施中,38.2%的人认为,工资改革是最成功的改革,被列为首位。此次人事调研工作团所到之处,人事部门及广大职工普遍反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使绝大多数职工都得到了实惠,绝大多数职工比较满意。
二、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区在充分肯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及其正常运转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工资改革时确定的一些政策未及时到位。地方普遍反映,工资改革已经四年了,但改革时确定的一些政策,如地区津贴制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等,未能如期组织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资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二是地区间、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过大。据调查,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西藏区除外),最高的地区与最低的地区之比为2.4∶1,相差5149元。另外,各地区反映,行业间职工工资差距悬殊。反映最多的是金融保险业人均年工资8679元,农林牧渔业人均工资仅为4038元,两者相差4641元,如加上工资外隐形收入及福利待遇等因素,差距更为明显。
三是工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除基本工资部分能得到较好控制外,对工资外收入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
四是工资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如职级工资结构及其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机关不少人员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今后难以晋升级别工资等。
另外,各地还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如工资平台、部分技术工人工资高于同工作年限干部的工资、机关行政人员正常晋档增资幅度低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工资偏低等。
三、对深化工资制度改革的建议
在调研中,各地对今后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希望地区津贴等尚未到位的工资政策及时到位。另外,争取出台一些措施,解决突出矛盾。
第二,补充,完善工资制度,进一步转换工资分配机制。改进机关职级工资结构,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适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需要,在机构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结合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变化,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转换工资分配机制,逐步将能够独立经营的事业单位推向市场。
继续推进收入货币化、工资化,结合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逐步将这些因素纳入工资,增强职工的承受能力,促进这些方面的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规范收入分配,采取措施适当解决地区间、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一是抓紧出台地区津贴办法,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调节高收入,保证低收入,逐步形成与各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地区工资关系。二是对收入过高的垄断性行业做出必要的限制,在工资管理上理顺关系,避免其在工资政策上出现多头占。同时,要加强对其经营和帐外收入的监督管理,通过税收等调节过高收入。
第四,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办法。一是要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调控办法,转为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调控办法。二是由过去主要管理基本工资转为调控总体工资收入水平。三是与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相结合,严格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净化工资外收入渠道。四是积极推进个人收入纳入工资管理的范围,加强工资杠杆的宏观调控职能。五是在国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和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第五,建立健全工资执法机制。一是抓紧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立法。二是加强对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
第六,进一步加强工资调查研究工作。在出台政策前,一定要广泛征求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基层的意见,以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工资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各地反映的问题,以逐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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