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多党合作理论与政策的创新与发展_全国政协论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多党合作理论与政策的创新与发展_全国政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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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06)06—0005—1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深刻总结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一起,创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及时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多党合作理论、政策的创新和发展,使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

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恢复与发展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多党合作的经验教训,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全局,对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阐述,从根本上实现了对民主党派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与时俱进,为新时期多党合作事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1.科学界定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两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对于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始终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成员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科学界定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目标和发展方向,成为必须首先理清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讲话中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 同年10月19日,邓小平同志再次强调:“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已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我们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容忽视的作用。”[2] 这一判断,是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在民主党派问题上的思想大解放和拨乱反正,它从根本上纠正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把民主党派当作资产阶级性质政党的错误,创造性地解决了在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条件下民主党派的性质、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直接推动了新时期多党合作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政策基础。

2.把多党合作制度纳入我国政治制度的范畴。改革开放后,社会上一些人受西方意识形态影响,推崇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议会民主制。面对这种错误认识,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10月的一次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3]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在充分肯定多党合作制度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决不能丢掉这些特点和优势”;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提出“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把我国多党合作纳入国家政治制度的范畴,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是第一次。它有助于人们从国家政治制度的高度来考察和认识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了解它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为在实践中坚持、发展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3.将多党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确定为中共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和民主党派性质的变化,创造性地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邓小平同志在第15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统一战线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法宝。今后,中国共产党同党外朋友的关系,应当成为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关系。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作为新时期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和处理中共同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原则。

“十六字方针”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科学认识和分析民主党派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适应新时期党的历史任务而提出来的,是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丰富和发展。它形象地反映了中共与民主党派新型合作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成为正确处理我国政党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4.明确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独具特色的政治组织。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为恢复和发展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

一是明确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中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中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4]。针对政协章程修改中存在的不同意见,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在修改章程中,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5] 邓小平同志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的确定,是对毛泽东人民政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根本上抵制和否定了社会上一些人在中国实行两院制的错误认识。

二是确定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80年代的三大历史任务,从人民政协的性质出发,邓小平同志进一步确定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任务,这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6] 他还强调:“我们相信,人民政协在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台湾回归祖国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必将发挥更重大的作用。”[7] 这些论断,为新时期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二)政策措施的发展

随着我国多党合作理论的拨乱反正和重大突破,在多党合作的政策措施上也实现了拨乱反正和重大发展。这一时期,围绕着恢复民主党派的活动、充分发挥它们在服务“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中的作用,中共相继制定出台了许多具有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最具代表性的是198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基本经验,深刻阐明了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推动了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

1.积极探索新时期多党合作的有效形式。1979年中共中央恢复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座谈会,提出凡属有关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应当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经过几年的实践,《报告》对协商形式和民主监督形式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各级党委应当就国家政治生活、四化建设、统战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地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2)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民主党派的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要多征求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3)有民主党派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当经常召开民主党派座谈会,团结他们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4)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及时答复和认真负责地处理。(5)要创造各种条件,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充分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使民主党派能够行使对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6)要支持民主党派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把意见讲出来。

民主党派成员担任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报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各级人大代表中,要坚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一定比例。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选拔比较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到领导岗位上来。要更多地吸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各级政协的领导工作和各项活动。切实搞好党与民主党派人士的合作,使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有职有权。

2.积极探索新时期发挥民主党派作用的新途径。《报告》全面总结各民主党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社会为四化服务的活动成功经验,并提出:支持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要支持民主党派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发挥智力集团的作用。邀请他们参加有关四化建设重大问题和项目的协商讨论和科学论证,鼓励他们积极献计献策。支持民主党派推动其成员在做好岗位工作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以各种形式为建设事业贡献知识和才能,巩固和发展经济科技咨询、办学讲学、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开发建设等工作。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知情、出力”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这些规定,极大地调动了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开创了民主党派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新领域和新途径。

3.积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多党合作是以民主党派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是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在组织发展上,《报告》总结1983年各民主党派《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问题座谈会纪要》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重申:坚持在工作中发展,发展是为了工作;发展一批巩固一批,巩固与发展相结合。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在组织发展工作中,坚持经过协商确定的各自的重点分工,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坚持以中上层人士为主,即发展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的人士,要注重质量。到1988年底,各民主党派成员总数已达到29.7万人,是1979年恢复活动时成员总数的四倍多,各民主党派在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了组织,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市也建立了组织。

积极推动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现新老合作。针对各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领导班子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人员老化现象,《报告》着重强调:要把支持民主党派培养、选拔新的代表人物逐步进入领导班子,作为坚持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一项战略性措施,作出安排,认真抓好。在这一方针政策指导下,各民主党派都相继调整了领导班子,一批老一辈的领导人员转入荣誉职务,继续发挥作用,一批中年骨干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为民主党派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领导。中共对各民主党派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这一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前提条件。《报告》在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领导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1)在指导思想上,要解放思想,树立新观念和新作风,坚决克服“左”的影响和因循守旧思想。(2)各级党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的民主党派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对民主党派在政治上和工作上充分信任,不应歧视和戒备;切实尊重民主党派的组织独立性,不要干涉它们的内部事务,代替它们决定重大问题;要在方针政策和具体方法上给以帮助,诚恳地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要强加于人。(3)各级党委要把对民主党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讨论和检查统战工作包括民主党派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经常与民主党派负责人见面,同他们交朋友,谈思想,虚心倾听意见,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阅读有关文件。(4)统战部门要经常检查对民主党派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同民主党派各方面代表人物的联系,并给以热情关心和帮助,真正成为党外人士之家。

正是在这些理论方针政策指导下,我国多党合作蓬勃发展,我国多党合作的制度框架逐步确立。

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十年时间里,随着我国多党合作理论的突破和诸多方针政策的相继实施,我国多党合作事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期。为推动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同志在民主党派成员所提的一份方案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8]

正当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完善的时候,国际国内相继发生了一系列政治风波。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还要不要坚持,还能不能坚持,以及如何坚持?这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就成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首要解决的课题。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苏东剧变和我国“六四”政治风波的教训,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遵照邓小平同志的嘱托,制定并公开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1989《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系统地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制度,以及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从而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进一步向前推进。

(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1.第一次把我国民主党派定性为“参政党”,进一步明确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1989《意见》明确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把民主党派定义为“参政党”,明确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是执政党同参政党的关系,在我国多党合作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是对邓小平多党合作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而彻底澄清了社会上一些人在民主党派性质问题上的模糊认识,为民主党派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2.第一次把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载入宪法,并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使这一制度有了法理依据。1993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完成了宪法化进程。自此,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样,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政治制度,突破了文件层面的规定,提升了多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为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又将坚持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政治纲领,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方略的内容之一。这样,多党合作制度不仅列入了国家宪法的框架体系,而且写进了执政党的基本纲领,从而成为由国家意志和执政党意志双重维护的稳固的制度。

3.第一次提出了衡量我国政党制度的标准。科学把握衡量我国政党制度的标准,是准确认识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前提条件。江泽民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毛泽东、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有关理论,在2000年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系统、完整地提出了衡量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标准:“衡量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效果着眼,一是看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看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三是看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四是看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几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看政党制度是否适合本国国情。国情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社会历史发展和现实存在的总和。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都要以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为依据,绝不能脱离自身条件去照搬他国模式。

标准的完整提出,为人们科学认识和把握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客观认识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党制度,进而有效抵御西方多党制的影响,提供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一把钥匙。

4.精辟概括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显著特征和独特优势。1989《意见》指出: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2000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是对我国政党制度基本特征的科学概括,精辟地阐明了我国核心一元性(一党领导、一党执政)与结构多元性(多党合作、多党参政)相统一的政党政治格局;明确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在政权上的执政与参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团结与合作关系,与别国的一党制、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严格区别开来,这有助于人们加深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优越性的理解。这种独特的政党关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而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要求,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中精力进行国家建设,表现出巨大的政治优势。

5.第一次提出了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我国多党合作事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取得显著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在多党合作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重要政治准则。1997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新老领导人座谈时,总结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半个多世纪团结合作历史经验,提出了多党合作的四条准则:坚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这些重要政治准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团结合作中形成的政治共识和政治经验,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持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为多党合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

6.科学分析了我国民主党派进步性与广泛性的内涵。认识民主党派进步性和广泛性的基本内涵,是正确认识民主党派性质和特点、做好民主党派发展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江泽民同志在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是与它们积极参加我们党领导的建立新中国和建设新中国,实现中国的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历史伟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现阶段,这种进步性集中体现为各民主党派同我们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是同其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他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

这一科学阐述,澄清了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认识,为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民主党派的性质和特点、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政策措施的发展和完善

1.明确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总原则。1989《意见》在明确了“参政党”概念的同时,明确界定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参政基本点的提出,一方面澄清了人们在“参政党”内涵上的一些认识误区,另一方面为民主党派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民主监督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党派的一项重要职能。1989《意见》首次提出了民主监督的总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一原则的提出,从根本上划清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民主监督同西方多党制条件下的党派监督的界限,对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

2.明确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多党合作的实践经验,1989《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1)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2)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3)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重大事件随时通报。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4)除会议协商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这些政策规定充分表明,中共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开始走向规范化、有序化,其运行机制日臻完善。

3.提出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作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1989《意见》从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三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文件要求: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专家。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文件提出: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请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推举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

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文件要求: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民主党派在政协会议上可以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责。尊重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不难看出,这些政策规定比此前的规定更加细化、措施更到位、操作性更强。它的出台与实施,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规范了人民政协的职能。1995年1月,中共中央讨论同意了全国政协党组提出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并以中央通知的形式下发。文件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出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各项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人民政协工作的发展,促进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发挥。

三、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随着1989《意见》的颁布实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基础进一步巩固,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发生深刻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对我国政治社会的挑战,深入总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9《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意见》),就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开创了多党合作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

(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1.把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提升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2005《意见》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对于提高全社会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把这一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具有重要的意义。

2.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提出加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建设。政治发展道路对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政治制度发展起着方向性、指导性的关键作用。发展道路不同,必然产生和形成不同的政治格局。2005年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提出了五点要求,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并指出“这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一条重要经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加强我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多党合作政党制度建设的核心。

3.巩固和发展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必须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政党关系是政党制度中最基本的关系,在国家政治社会的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胡锦涛同志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着重提出政党关系在我国政治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五个方面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的重大关系。这其中,正确处理政党关系即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多党合作政治格局的关键所在。正确处理我国政党关系,要注重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又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二是既要不断提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又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三是既要重视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引导工作,又要真诚接受他们的民主监督;四是既要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又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四个方面的关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4.丰富和完善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重要政治准则。2005《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重要政治准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5.强调发展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2005《意见》指出:“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这就为我们新世纪新阶段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指明了方向。

6.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2005《意见》从民主党派构成的社会基础、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目标中的地位三个方面,将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的性质表述为: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这一表述,将更加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有利于民主党派发挥参政党作用,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

7.首次明确了无党派人士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我国的无党派人士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部分,在多党合作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5《意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无党派人士是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文件强调: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必然要求。要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的自身优势,鼓励和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无党派人士完整地纳入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之中,充分肯定了其地位、职能和作用,使我国多党合作的理论更加丰富,为我们做好无党派人士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为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动力。

8.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政协理论。2006《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名义对人民政协工作颁发的文件。文件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成功经验,继承和发展了党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把我国人民政协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文件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文件还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必须坚持的原则,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以及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途径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提出要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理论上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的提出,必将大大推动人民政协工作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的健全与深化

1.进一步规范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2005《意见》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政治协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首次明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文件提出政治协商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会议协商形式,以及民主党派中央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文件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2.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2005《意见》对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明确需要选配的工作部门的适当比例。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做好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选配工作。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联系,拓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渠道,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3.进一步明确了民主监督的若干理论和政策。2005《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民主监督的若干理论和政策:强调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的要求。这些规定,一是深刻揭示了我国民主监督是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政党之间的政治监督,是一种善意的、建设性的监督,其目的是更好地致力于共同事业,实现共同目标,而不是像西方政党那样相互倾轧、尔虞我诈,把对方搞垮。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更加有效地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不断促进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完善。

4.进一步提出要加强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加强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方针。2005《意见》对加强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搞好合作共事、充分发挥党外干部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党外干部队伍。高等院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注意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配备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要坚持平等相待、民主协商、真诚合作,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这些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把党外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具有重要意义。

5.明确了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和原则。2002年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修订《章程》时,从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特点出发,提出了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和原则。根据新阶段民主党派社会基础和自身状况的变化,2005《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和原则: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参政党建设目标,按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6.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2005《意见》就加强和改善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提出要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的共识;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并对中共党委重视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通过以上的回顾,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其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本身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升华的过程。

其二,我国多党合作的理论和政策也是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发展,在发展中总结经验。

其三,我国多党合作的理论同政策之间,也是一个互相推动的关系: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必然带来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政策的实施又推动着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双方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其四,我国多党合作理论和政策的发展与完善,是同多党合作的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最终往往是以中共中央文件和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这样的形式提出来的。

我国多党合作的实践在不断发展,这必将大大推动多党合作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带动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发展和完善,最终使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更加完善,进而大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步伐。

收稿日期: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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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多党合作理论与政策的创新与发展_全国政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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