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出租分清用途可节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住房论文,用途论文,可节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某在山东省莒南县县城有10间住房,2001年9月,王某与一批发商签订了出租房产合同,合同约定沿街房屋7间每间月租金3000元,其他房屋每间月租金1500元。10月5日,王某不到莒南县春光税务师事务所,就其9月份租金收入25500元的纳税事宜进行咨询。
代理人员认真审查了王某提供的相关资料,指出王某应就其租金收入依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同时按营业税的5%和3%分别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对租金所得扣除20%的费用和税费后,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分别为:
应缴营业税=25500×5%=1275(元);
应缴城建税=1275×5%=63.75(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275×3%=38.25(元);
应缴房产税=25500×12%=306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5500×(1-20%)-1275-63.75-38.25-3060]×20%=3192.6(元);
总体税负为7629.6元。
王某在代理人员算了这笔账之后,提出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代理人员指出,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只有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并且出租后仍用于居住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政策为,营业税税率降为3%,房产税税率降为4%,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为10%。王某高兴地说:“我出租的部分房屋就是用于居民居住的。”原来批发商将沿街的7间房屋改造后用于对外经营,其他3间用于个人居住。
代理人员指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王某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界定民用与商用,因此9月份收入仍须按上述数额申报纳税。如果10月份相赁合同销作变更,明确商用与民用的租金划分,10月份用于民用居住的租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整体税负下降。
应缴营业税=21000×5%+4500×3%=1050+135=1185(元);
应缴城建税=1050×5%+135×5%=52.50+6.75=59.25(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050×3%+135×3%=31.50+4.05=35.55(元);
应缴房产税=21000×12%+4500×4%=27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1000×(1-20%)-1050-52.50-31.50-2520]×20%+[4500×(1-20%)-135-6.75-4.05-180]×10%=2629.2+327.42=2956.62(元);
总体税负6936.42元。
分开与不分开相比,每月可以减轻税负693.18元,一年下来还是很可观的。
王某听后不由感叹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不懂政策真是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