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发展与法治中的“一国两制”实践_法律论文

宪政的发展与法治中的“一国两制”实践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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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0)04-0037-08

法律是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

——柏拉图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在其发展史上第一个10年,无疑是极为重要、极为关键的时间段。这10年,无论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文化,无论内部结构优化还是对外影响力,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是“一国两制”科学性和生命力得到全面验证的10年,也是澳门各界居民爱国爱澳情怀和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展示的10年。总体观察,对澳门特区具有奠基意义的第一个10年可以用8个字来概括:“两大”“两新”“两高”“两有”。即经济领域:总量大扩张、民生大改善;政治领域:新政治体制、新施政理念;社会领域:高稳定度、高和谐度;文化领域:综合竞争力有所提升、核心价值观有所调整。这意味着新型政治社会制度、新型政权、新型民主业已全面启动,公民基本权益得到名副其实的保障。这是历史性的进步与飞跃。对形势演进基本面的整体性判断,不应动摇,也不应怀疑。澳门特区第一个10年快速发展进程,也伴生一些结构不合理、制度有漏洞、理念不到位等现象。当前,在澳门不能说不存在亟待认真关注、亟待积极化解的问题,也可以讲,所谓深层次问题并未远离这座小城。某种意义上讲,澳门目前缺的不是稳定而是全面公平竞争;缺的不是和谐,而是高公民意识;缺的不是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尊重,而是对其正确理解。这表明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延续文明为要旨的法治,即新型的“一国两制”法治,还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强调公平竞争,强调深度开放,强调对深层次问题的防范,强调对循序渐进推进民主的理解,强调对“一国两制”法治与“一国两制”文明的理解,不能认为是多余的。在转入第二个10年的关键性时刻,人们的关注重点在哪里?以下几方面也许具有一定的甚至是特殊的针对性价值:对制度建设与体制、机制完善的持续关注;执政能力与执政理念的同步提升;政权建设与公民社会建设的同步推动;依法掌权用权与官员人格魅力的兼顾。

一、我国宪法与澳门特区居民的宪法意识

在现代社会强调法治、崇尚法治,恐怕没人持反对意见,而对法治验证与判断有两大要点:一是法制或法制体系的科学性与完备性;二是法特别是根本法的权威性的受尊重程度,也可以用“双到位”来表征,即政府依法施政的到位与社会法治意识的到位。这中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可靠保障的到位与受尊重的到位又是核心因素中的核心因素。所以,宪政发展与宪法保障是同一性质问题的两个侧面,宪政发展的实现必然伴生宪法保障的到位,而宪法保障的实现程度则是判断宪政发展的重要标志。

所谓宪政,亦即宪法导向下的国家发展,或“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集中表现为:宪法精神、宪法制度、宪法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得到普遍实现,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相互关系的最高调节机制,宪法观念得到普及,违宪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1]2325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居核心地位的宪法的完备程度,对宪政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只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最高权威性受到普遍尊重,其最大效力性得到全面体现,宪政发展与进步方可逐步实现。故此,说宪政发展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实现程度与民主政治实现程度的显著风向标,绝不过分。

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的通过,中国已进入较为完备、具有自身特色的宪政发展新阶段;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行,则成为中国宪政发展加速成熟化的新标志。在坚持国家主体部分继续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允许个别局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这既是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也是国家空前强大、高度自信的标志。

所谓宪法保障,亦即宪法基本功能的发挥,系指“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措施和制度。包括: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的严格程序;规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实行违宪审查制度。”[1]2324这表明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地位和尊严必须不打折扣地建立并得到有效维护,这中间对公民基本权益做到有效保障更是对宪法权威的实际考验,保障的充分和到位与权威的真正建立构成正相关。现阶段,以民为本的施政理念受到各方面高度认同,但理论上的接受、口头上的承诺与公民基本权益实际得到保障或社会关系的真正平等化,并非可以简单地画上等号,还有许多认识上的障碍与利益平衡上的非理性倾斜有待排除。发达国家未必解决得很好,发展中国家(地区)或待发达国家(地区)更是任重而道远。

与宪法保障最相关的是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问题。前者指“法定机关对本国现行宪法条文的涵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宪法解释之所以需要,主要是因为宪法条文通常只作原则规定,某些具体内容有待阐明,以便正确理解和执行。”[1]2325对宪法的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最复杂的课题。在中国,对宪法的解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是立法机关解释;在美国,对宪法的解释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这是司法机关解释;在德国等欧洲国家,对宪法的解释属于宪法法院的专有职权,这是特设机关解释。

至于违宪审查,也是当代各国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尽管不同法系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依据西方宪政理论,“违宪(unconstitutionality)是指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其它法律文件、政府机关的政府行为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即违宪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宪行为是违宪审查的对象。”[2]151在中国,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和宪法原理,通常认为,“违宪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和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2]151

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多数国家均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②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③裁决选举争议。④处理特定公职人员违宪事件。⑤审查政党活动是否违宪。⑥受理宪法诉愿。”[2]152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前者“指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宪查,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2]152如在中国,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后者“指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它是违宪审查基本和主要的形式。”[2]152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①,原则上,亦属于这一类。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唯一行使违宪审查和违基本法审查的权力机构。

作为生活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享受宪法和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保障程度远大于内地居民,因此,尽可能多地认识宪法、了解宪法,尊重并维护宪法的权威,这一点同建立强烈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澳门特区基本法宪制性法律性质与位阶

宪法规范的科学与完备,宪法地位与作用的被认同,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的推进,同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与完善,同现代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前者是基础条件,后者是表现形式;前者是本和源,后者是花和果。但由于宪法条文具有很高浓缩性、概括性,“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所以,通常为了提升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各个国家往往制定较为具体的单项法律加以补充与配套,这便是宪制性法律出台的缘由。在每一法律体系中,宪制性法律作为宪法相关法和配套法都是居核心地位,发挥特定导向、规范作用的特定板块,对其权威性的解释是:“普通法律的对称。宪法以及起宪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总称。通常由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按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与颁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根本性问题,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它法律都不得与之抵触,故亦称根本法或母法。”[1]2324像英国这样无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大宪章》《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等都是宪制性法律。在中国,像1949年通过的具有代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立法法》等规范国家基本制度与确保主权与领土完整、确保公民基本权益的法律,都应列为宪制性法律的范畴。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直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另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因此,基本法的宪法性法律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国家的宪制性法律,基本法的效力范围或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整个国家?其实这是一个基本清晰,但有待进一步解释的问题。法理上,所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制性法律,包括两部基本法,其效力与适用范围均应包括全国所有地方,这是毋庸置疑的共同性一面。正如前国家主席江泽民所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的宪制性法律,也是全国性的法律,不仅澳门要遵守,全国上下都要遵守。”[3]但与此同时,由于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②的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③上述规定表明,基本法作为国家的特别法和授权法,其效力与适用范围基本上是涵盖实行原有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区本身,而不宜无限扩大。基本法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④

这意味着基本法具有双重属性:在全国,是宪制性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第31条制定的一部宪法相关法或特别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则是根本大法,在国家宪法部分条文不适用澳门的特定情况下是特区位阶最高、具根本性意义与作用的大法典。在特别行政区,宪法与基本法具有法理渊源的一致性,效力最高的一致性,导向权威的一致性;讲基本法不能脱离宪法授权,讲宪法不能不落实到基本法具体规范的实处。民间有一种形象说法,把基本法比作特区“小宪法”,其实,小宪法不等于宪法,它是宪法之下的一部重要大法,“小宪法”本身并非官方语言,也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故此,不存任何不妥,不需要过分敏感地予以对待。

三、澳门特区基本法作为特区根本大法的定位

首先,基本法是《宪法》第3l条的具体化。1999年12月20日国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同1997年7月1日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一样,是当代中国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件大事,这是对《宪法》第31条所述“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及时认定。《宪法》第62条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基本职权之一。早在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便同时做出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和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前一决定指出:“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⑤后一决定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这表明基本法具有特区根本大法的地位,对于宪法来讲,它是子法,对于特区其它法律来讲,它是母法。

其次,基本法体现新型创新思维。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于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其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法律的解释权一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其制定与修改权属全国人大,其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⑦由于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的特别授权而设定,特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因此,实行“一国两制”制度的特别行政区,其具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法则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专门制定。这就打破了国家立法机关长期以来的传统,在确保国防、外交等体现国家主权的领域直接由中央政府管理外,对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由于享有高度自治权,允许其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在一个统一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情况特殊的局部地区实行另外的制度,在单一制政体内部开始出现复合制因素,这是前所未有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再次,基本法已得到10年实践的检验。澳门特区活生生的稳定、繁荣、和谐现实,证明基本法的规范到位,引导到位、保障到位、防范到位,是一部构思科学、定位合理、规范全面、保障到位的好法典,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的法理依据,也是广大居民真正享有公民基本权益的可靠保障,当然,也是特区未来居安思危、长治久安的可靠指引。澳门属微型社会,是典型的“弹丸之地”。在面积不足30平方公里、人口50多万的狭小社会空间,不仅有自身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和自身的完整法律体系,而且依法施政基本到位,法治意识比较强烈。这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示范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基本法享有很高的尊严和普遍认同。基本法不仅法律位阶高,定位清晰,规范科学,而且提前完成立法程序,提前宣传推介,提前发挥引导保障效应。特区成立后政府与民间更扩大合作,年复一年,月复一月,境内境外兼顾,全面推进普法宣传,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倡导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倡导对“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近年已提到议事日程。故此,这部新型根本大法的法理尊严受到特区官民无可置疑的认同,也受到国际社会罕见的高认受性。

四、“一国两制”与现代法治

“‘一国两制’是一项开创性事业。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管理好、建设好、发展好,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中央政府治国理政面临的崭新课题,同样也是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面临的崭新课题。”[4]“一国两制”事业方兴未艾,特别行政区欣欣向荣,这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大特有标志,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21世纪的一个突出亮点。作为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澳门已经成为一个观察、验证现代法治、现代政治文明的新标杆、新切入点。

法治的本质一是维护公正,二是延续文明。历史一再证明,对国家管治、社会管理没有比法治更有效、更科学的手段,这已成为大多数专家学者以及社会上的普遍共识。验证法治水平与成熟程度可以列举多项,专家学者做出判断的侧重点也可有所不同,但最基本的方面应该是:(1)政府用权的依法性、合理性、科学性;(2)法律对社会平等保障的到位程度;(3)社会成员法治意识的普及性和自觉性。这三个方面又构成互相制约和互相促进,互为因果、互为补充的关系。

现代法治是否真正建立,法治是否处于较高的水平和成熟度,这是衡量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国情区情的一个重要观察点与判断依据。当然,作为文明成果,法治形成和发展与当地经济成长和文化传统存在颇大关联度,同广大居民的综合素质也密切相关。故此,强调依法施政、执政为民,坚持施政理念民本化、法制化,几乎成为各个不同国家执政者的一个基本的共同性理念,不敢怠慢;不能事出公心,言行脱节、漠视民众疾苦,不依法办事,甚至违法乱纪、作奸犯科的为政者必然丧失民意基础,葬送从政前景。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法律人才培养是现代法治国家、地区的一项重要课题。不仅要注重共同性法制建设,还要提高有助本地法制完善的针对性、适用性;不仅要强调立法、司法领域本地人才的主体性,还要推动自身法制传统、法治理念的高层次性、代表性;不仅要维护法理上、社会实践上的公正性,还要大力推进公职人员执法能力与执法技巧的稳步上升。在某种意义上,现代法治观对掌握执政权的政府官员来讲,就是为政民本观、为政民主观、为政廉洁观、为政科学观。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都要积极作为,予以支持和保护;凡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事情都要积极不作为,严加控制。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标志着正式进入实践“一国两制”的历史新时代,也标志着澳门宪政发展的进步与飞跃和国家宪政发展的创新与突破。从此,澳门成为“一国两制”法治的载体。“一国两制”法治有其特定要求与表现形式。一是目标明确性。“一国两制”是一项既定国策,不是权宜之计,需要长期推进。基本法规定“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4],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生前即已指出:“有人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变,我说不会变。核心的问题,决定的因素,是这个政策对不对。如果不对,就可能变,如果是对的,就变不了”[5],“我们在协议中说5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我们这一代不会变,下一代也不会变。到了50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吗?所以不要担心变,变不了”[6]。这清楚地表明现在是不能变,今后是不需要变。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推出特别行政区制度设计时,港澳台与内地经济落差很大,在国家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时,落差依然明显,但50年后全国和港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将有可能逐步拉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现代化的实现,制度趋同性将得到进一步扩大。因此,“一国两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只能前进不能后退。

二是机制创新性。“一国两制”既是理论创新又是制度创新,它带给特区的是前所未有的制度性保障和优势,它所展示的是全新的现代政治文明与社会文明。作为特区居民,尤其要懂得开发和利用,传承与发扬。

三是基础稳定性。“一国两制”是宪政发展进入崭新时代的标志,也是加速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它带给广大居民的是全面保障与坚定信念,它对社会各界的要求是建立公民意识、自主意识、创新意识、自我完善意识,因此,在这样的社会里,高守法率与低犯罪率是可期待的一个竞争指标。

四是效应可靠性。“一国两制”是新形势下两种社会制度优势的科学组合,它建基于对过去发展道路的理性总结和对新时代特区发展目标、发展前景的科学认定。惟其是务实理性认识提高的成果,故完全可能成为知行合一新认识论的标志;惟其是具有高度前瞻思维的先进理念组合,故应该也可能在实践中继续提升实践水平,在实践过程中继续完善认识体系。由于贯彻“一国两制”充分体现现代知行观,把理论与实践两者的互促互动、互补互利的认识与行动体系加以有效整合,故特区有条件沿着一条科学有序的坦途前进,特区居民也有条件在提升行动自觉性基础上成为特区稳定发展的受益人,同时也是特区宪政发展与进步的拓展者。

在推进特区政治发展进程中,要力求逐步扩大现代公民的自主自为性,逐步减少行为盲动自在性,扩大思维的科学性与行动的妥善性,防止认识上的片面性、主观性和行动上的短期性和对外依赖性。要设法扩大共识、提升起点,进一步把澳门打造成“一国两制”的验证示范体,成为对“一国两制”正确理解与认真贯彻的范例,成为既有活力、有动力、有拉力、有竞争力,又有国际影响力与认受性的先进地区。在这里,有公平竞争,也有共襄善举;有自由表达,也有深层思考;有合理诉求与正面批评,也有自我约束与积极沟通;有正面推进也有反面警示。政治发展的一个积极结果是利益多元化、理念多元化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多元化绝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负面现象,关键在于政府也好,有影响力的机构也好,大社团也好,普通社会成员也好,对其如何积极而有目的地加以利用与引导。合理的选择是在维护、尊重多元格局前提下,不失时机地做出较为准确而清醒的判断,在看似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出合理内核,找出主流价值体系,并顺其自然地加以推动和引导,做到多元中见主流,纷繁中保实质。提起政治发展,有人便会想到选举文化,其实现代社会民主选举毕竟是一个公认的科学发展模式,推行选举文化不应脱离社会现实,不宜脱离政治文化的成熟。在当前,间接选举在社会发育未见充分的地方仍有其特殊存在价值,盲目地加以否定未必是好事。

民主渐进化、换届常态化、接班年轻化、诉求多元化、思维前瞻化,在澳门已经开始受到关注,但依然有继续强调的必要。当然,强调也好、重视也好,标准与模式均不宜机械化、简单化、公式化。一旦绝对化,好事也可能转换成坏事;在多元化社会,少数人总想操控大局、以势压人是不可取的。家长制、“一言堂”作风同互相尊重、尊重别人、尊重能者是格格不入的。参与政治活动尤其应该遵循打破规律,倡导公平公正。

五、“一国两制”文明的认同、养成与加强

在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现实中,新生事物在成长,在积累,其实“一国两制”文明已经在形成,它是中华文明在新时代的升华与结晶,倡导“一国两制”文明绝不是不识时务的多余奢望,而是实实在在有根有椐,有需要也有条件,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现代文明发展进程。

(一)“一国两制”文明观

一是爱国观。一个人生存与成长不能脱离社会群体,热爱生于斯长于斯的热土,热爱同宗同祖、同文同语的同胞乡里,这是人的常情常理。作为故乡故土养育成人的人士,就应该坚持起码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在当代,就要做到爱国爱澳、爱群爱己,这不是说现代社会不能有不同的价值标准,不能有不同的行动选择,更不是对国家和特区不好一面、落后一面也要盲目认同,关键在于要有个基本立足点。

二是是非观或价值观。要力求做到核心价值不被扭曲,基本行为不受干扰,尊重客观、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在原则面前不退步,大是大非面前有主见。

三是奋斗观或竞争观。要力求做到敢为人先、敢闯新路;肯付出、懂竞争,敢于凭实力、凭知识、凭智能、凭信誉取胜;与时俱进,跟上节奏,马不停蹄,不失和谐。

四是生存观,人生苦短,要珍惜生命、珍惜时间,做时间的主人,善用空间;积极乐观,目光朝前;创健康体魄,也创健康的行为准则。

五是荣辱观。理解个人荣辱与国家、民族荣辱的一致性;荣辱自古以来就有不同标准、不同导向,但主流荣辱观虽受现代钱、权导向的冲击,依然构成做人做事的起码台阶;故锦涛的“八荣八耻”提出后在澳门也广被认同,如能保持常态认知就更好。中华文明是世界级文明主流之一,我们要为中华文明的复兴、转型、升华作出新贡献。

(二)同验证宪政发展的关联

验证澳门回归后的宪政发展、验证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优越性,也要从公民基本权益的保障程度和公民意识的提升来切入,也要从社会“一国两制”文明的展示水平做出判断。推进“一国两制”文明有助于验证我们所处的时代和我们所在的社会。10年来澳门特区发展变化表明:(1)这个基本社会制度是以“一国两制”为标志、为特征、为目标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它是创新型的,有优势、有竞争力的。(2)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型政治体制,是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权力架构设计,它是科学的、高效创新的、定位清晰的。(3)社会运作基本上是公平的、高透明度的。10年发展变化既是量的增加又是质的升华,既是原有制度的延续又是新型发展模式的启动。(4)结构日益多元,理念日益多元的公民社会是开放型的、民主的,开放、民主有助于民间智慧得到开发与启迪,有助于社会成员自主自决、自信自强、自我完善与自我约束。(5)法律地位独特,对外形象广受认同。

总之,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现实,不仅要积极强化国家认同、主权认同这样的原则性问题,还要强调公民综合素质包括文化文明素质和法治素质;不仅要强调责任政府即民本政府、阳光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立,还要强调责任社会、责任公民的理念和行为的到位。

(三)发达社会形态与发达公民意识的同步化

澳门已逐步跨入发达社会的门槛,澳门也有条件保持与进一步扩大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传统法治型社会,澳门的法制改革与行政改革面临提速需要,作为一个初级阶段的公民社会,从澳门整体上看,公民意识尚有颇大爬升空间。严格地讲,澳门社会至今依然是优劣势同在、先进理念与滞后心态并存、稳定与保守兼备的发育未臻完善与充分的资本主义。一方面,近来由政治参与拉动的公民意识提升十分明显,另一方面,政治冷漠或低层次化与异动化,也值得深思。

在社会形态和公民意识“双发达”的社会,可以设定一些基本标准:施政理念的民本位全面取代官本位,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取代一元化,行为导向的开放创新取代保守自闭,心灵深处的真善美取代假恶丑,目标期盼上对知识的理性崇拜取代对钱、权的恶性追求。实现“双发达”的结构优化要求是:财富拥有是均富型,文化素养是普及型、多元型,伦理道德是自律型,思维理念是创新型、开拓型,精神面貌是和谐共进型,价值体系是自主判断型。实现“双发达”转变的社会各层面,也要关心自身的能力培养:要真正建立自主开发、自我调节能力,正确判断、明辨是非能力,总结反思、少走弯路能力,开拓创新、勇于竞争能力,遇险不惊、逆境前行能力。

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做到遵法守法、依法维权,心存国家、关心社会,理性务实、民主科学,善待自然、关爱群体,那么,这个社会总体发展的可靠性、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创新开拓的常态性和事业成功的高确定性,就是可以期待、可以乐观的。

六、结语

作为“一国两制”有效载体,澳门特区成立10年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都较好地展示出新体新制、新人新事、新作风新思维,较好地展示出载体功能。当然,围绕一些核心重大问题,社会依然存在不同评估、不同分析、不同理解,这也不需回避。但认定澳门特区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成功的、具有示范意义的,也是大多数人士的共识。作为本文的结束,下面把几个主要认识加以归纳。

首先,1999年12月20日国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是澳门开创新历史、进入新时代的分界线,是澳门宪政发展的新起点和国家宪政制度创新的新标志。体现“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是典型的“中国创造”,典型的中国智慧的体现。

其次,在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讲基本法不能脱离宪法的授权,讲宪法不能不落到基本法的实处。两者具有法理渊源、效力位阶、导向权威的一致性。宪法是全国根本大法,基本法是特区根本大法,对于宪法,基本法是其相关法、授权法、特别法,也是子法;对于特区其它法律,基本法是其母法。

再次,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是“一国两制”新型法治。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都是“一国两制”法治的载体,民本观和廉政观是衡量政府官员现代法治观是否到位的主要观察点,遵法守法与传承文明则是对广大居民的一项基本要求。

复次,面对全新形势全新时代,倡导“一国两制”文明、构建责任社会,也具现实意义。提升政治认同、扩大政治参与是社会转型的需要,也是澳门居民自我完善、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内涵。

最后,强调“一国两制”澳门实践模式,绝不是鼓吹标新立异、消极强调特殊性,而是在维护“一国两制”权威前提下整合资源、推动创新的需要。维护共同性,维护大方向、大原则与有效发挥特殊性和灵活性是一致的,把“一国两制”载体的功能充分加以发挥,是新时代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了解、认识“一国两制”请到澳门来,探索、研究“一国两制”请到澳门来。澳门应该有大作为,澳门有条件在现有基础上有更大作为。

收稿日期:2010-06-01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

⑤1999年12月20日,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颁布275号国务院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北部与广东省珠海市的拱北陆路相连。关闸拱门以南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的地段维持原有管理办法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持澳门原有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不变。”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3款、第143条、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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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发展与法治中的“一国两制”实践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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