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市政造价;不平衡报价;投标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对市政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的管控力度。尤其是在当前市政建设项目外包招标的讨程中,强化对一些招标方式的监察力度。其中包括对不平衡报价法的控制和管理。不平衡报价法是承包商在不改变总价的前提下,对整个工程中的具体项目报价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达到降低施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种报价方式。这种不平衡报价的方式如果运用得当,有利于承包商控制成本,推动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倘若此种方式运用不得当,极易影响市政建设招标工作的推进,如果不对不平衡报价进行适当地监管,极易在此过程中滋生偷工减料的现象发生。
1.不平衡报价的应用与分析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报价而言的,它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在内部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保持总价平衡,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方法。目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早收钱”,一个是“多收钱”。
(1)早收钱:“早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工期时间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具体做法是在报价单中,适当调高能够早日结账收款项目的报价,适当调低后期施工项目的报价。
(2)多收钱:“多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分项工程数量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将实际结算工程量将要减少的项目单价压低,工程量将增加的项目单价抬高,而使投标总价基本保持不变。这两种报价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有时欢喜有时忧。下面以鲈乡路改造工程为例来分析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应用情况。
以上数据来自最终审计,A、B、C数量增减均超过±15%。B、C两个分项工程为“早收钱”的项目,投标时调高了报价,同时,C分项工程实际结算工程量增加,虽然超过15%部分要重新进行组价,但是单这个分项还是增加了不少的利润。4230*1.15*(502-398)=505908元。而B分项工程由于在施工过程中种种原因,在道路交叉口、厂门口、小区门口等取消了彩钢板围挡用水马代替,导致工程量减少超过15%。招标单位为了防止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引起造价严重失真,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规定:“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同比例下浮后,经发包人确认并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如此,投标时报的高价无法使用,彩钢板预算价是按3次摊销,材料信息价也相对较低,最终的预算价只有69元/m,比市场价还要低很多。8044*(69-160)=-732004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B本是“早收钱”及“多收钱”的子目,没有预测到会亏损这么严重。A分项工程是清单中存在的“漏洞”,投标时可以精确测算出实际工程量,有机会获得一笔额外利润。10301*(25-9)=164816元。
D分项工程为新型材料,由于产品工艺复杂、稳定性不好、人工成本高、成品产品少,10*50*7排水槽的出厂价高达120元/m,可是投标时忽视了这个材料的询价,报价27元/m。而且施工过程中业主考虑到排水性沥青砼路面后期养护需专用养护设备、同时对外部环境要求高等特点,取消原设计全线铺筑排水性沥青砼上面层,用AR-AC13代替,只保留了500m排水性沥青砼路面为试验段,也就是说全线只需铺设1000m左右的排水槽,数量减少了,总价却高了很多。1000*(149-27)=122000元。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而是在排水槽、沥青下面层全部施工后,业主才改变了设计方案。4360*(27-149)=-531920元。由此看来,设计变更的时间也会对工程造价起到严重的影响。
可见,不平衡报价是把“双刃剑”。投标方应该认真做好工程量清单的分析和复核工作,绝不能盲目冒险,而必须把握工程数量的变化趋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动态。否则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情况不能同预计发展趋势,将会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措施
投标竞争是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它的胜负不仅决定于投标者的技术、设备和资金等实力的高低,更决定于投标策略和方法的正确性、预见性。只有在投标工作中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不断探索中前进,才能在今后的投标工作中取胜。本人参与了吴江市鲈乡路(笠泽路-学院路)改造工程的前期投标、过程管理、结算及最终的审计,对于该项目的不平衡报价感触颇多,总结如下几点:(1)在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减少投标方的风险并最大程度的获取施工利润。“早收钱”和“多收钱”有时会是矛盾的,要权衡其之间的矛盾进行合理调整。(2)注重合同管理,在中标之后由投标部门就标书和合同条款向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详细交底。合同交底工作不彻底,会使得投标管理与项目管理脱节,投标阶段不平衡报价不能有效地运用到实际施工当中,本应有的利润不能得于实现。(3)投标时工程量能确定的,比如A分项工程,实际数量比招标清单中数量小时,可降低报价;反之应提高其报价。以利于其他单价的调整。(4)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当中也会不断采用各种各样的新材料、新工艺。投标中遇到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比如D分项工程,一定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不能盲目报价。虽然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尚未进行有效限制,但是各地已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对策,投标时一定别忽视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结论
不平衡报价法是投标者经常使用的一种有效报价策略,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依据,没有研究透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没有足够的把握,单凭自己想象就采用不平衡报价是有很大风险的,特别是这种改造项目,你无法预测到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事,哪些分项工程有可能会增加,哪些分项工程又可能会减少。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我们也无法一一进行计算复核,而且业主方为了防止实际施工过程中清单数量增加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往往会把图纸核算的数量进行放大,这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就更加的没有参考价值。如果根据这样的工程量清单就开始使用不平衡报价策略,结果有可能会造成报高价的分项工程数量减少或超过-15%,投标价被推翻重新进行组价,报低价的分项工程数量增加只能按低价进行结算,这种失误的不平衡报价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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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安碧,宋罗敏.综述市政造价工程中的不平衡报价[J].科学时代,2013
[3]郭歌.综述市政造价工程中的不平衡报价[J].中国科技博览,2011
论文作者:黄嘉威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5
标签:不平衡论文; 工程论文; 分项论文; 工程量论文; 单价论文; 数量论文; 市政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