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有能力实现社会公平_社会公平论文

中国已经有能力实现社会公平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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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如何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已成学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贫富差距过大,在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原则坚持至今,现在应是突出而不是兼顾公平的时候。我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症结。循此思路求公平,可能是公平难求,效率也没了。市场经济,有道是,“政府和市场,一只巴掌拍不响”。公平与效率,搞清谁该拍什么,过去怎么拍的,今后应该怎么拍,才能抓住问题要害和解决问题根本途径。

市场管效率 政府管公平

我们之所以放弃计划经济,选择市场经济,就是因为市场经济有效率,能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每个人以向市场提供的劳动、资本、技术、土地、管理才能等换取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市场分配的效率公平。所以马克思说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人们追求收入最大化的激情是市场效率的动力,由此资源由低效处流向高效处,由一般人手中流向能人手中,又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由于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条件差距,带来市场分配结果的差距,这种差距可能会达到低收入者、无收入者无法承受的程度,即社会不公,这是市场经济之弊。正像硬币正反两面不可分离一样,市场经济利弊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只要其利不要其弊是天真的想法。硬要市场处理社会公平,放弃效率公平,那就不是市场经济了。人们失去奋发进取动力,自然也难推动效率。所以市场只能管效率。

所谓社会公平是政治、道义、人权意义上的公平概念。作为社会生活组织者、管理者的政府,实现社会公平是其基本职能。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方式手段,一是征税将高收入者收入截一段,减少其占有过多的社会财富,可谓抑富;二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将低收入者收入补一节,即扶贫。虽然公共物品具有“社会共享性”,但是一些特殊公共物品的享用者基本上是市场规则条件下低收入无收入者,包括义务教育、养老、医疗、住房和基本生活保障,救济、救灾、抚恤等等;三是政府以法定行政措施限制利益向资本所有者过度集结倾斜,损害劳动者正当利益。规定劳动条件和安全标准,劳动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并设劳动执法监察机关。从世界看,凡政府应做的做到位,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基本能实现社会公平,即基尼系数在0.4以下。

我国已具备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

我国抑富力度并不弱,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美国最高是32%。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最高只有百分之十几。舆论指责富人偷税漏税,应征未征比重大。我国企业所得税率33%,超过25%左右的国际一般水平,业主或股东分红还要征20%红利税,这种重复征税国际也罕见;我国汽车购置税是美国的10倍,日本的5倍,加上生产环节由消费者承担的价内税,入户环节各种价外费,购车税费占汽车裸价的近40%。对高收入者征税并非越高越好,过分地征税,人们创造财富的努力程度将会降低。高收入者都是创造财富的高手,降低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对低收入者也不利。“高额个人收入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级人才向中国流动”。

我国国民经济GDP的实际税负水平已高达32.45%,与世界发展中国家18—25%的税负相比,已经是太高(周天勇2005)。从国家收入水平看,我国已经有能力扶贫以实现社会公平。那么为什么没有做到呢?我认为主要是政府支出的缺位、不到位造成的。

教育是贫富之间的一条通道,义务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我们铺设这条通道投入太少。我在老家调查,小学十多年没见过一分钱的财政教育经费,问到这个问题,老师们倒惊奇:财政还给学校拨钱呀?国家统计局(2004)称,农民义务教育学杂费负担为每年845亿元。沉重的教育负担,使贫困家庭子女上不起学,可能使下一代也陷入贫困,使初具温饱的家庭因教致贫;中国以世界2%的卫生资源服务22%的人口。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公,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世界排名居第188位,列倒数第四。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灾民春荒救济人均14元,不能保证每人每天一斤粮,中央补助的重建资金不到建房成本1/15,就这点钱还往往被地方政府挪用(财经2005·10期),一次受灾可能导致一生贫困。住房保障基本没起步,个别城市建的经济适用房难以照顾困难群体,徐滇庆教授认为,政府应兴建一批福利房,直接分配给穷人,住房没有产权,房租和水电费直接计入社会福利开支全不收费。社会保障历史欠账未弥补,现收现支、以收定支再加上行业地方统筹,覆盖面很窄,目前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享受者仅1.6亿人、1.2亿人、8000万人。养老金标准低且差距很大。一些地方破产倒闭停产企业职工不发生活费还要按月交养老保险,否则退休无养老金。总之,国家财政投入缺位不到位之处,利益受损者多是低收入者。

关键是加快制度创新和法制化进程

市场经济,利益多元化,必产生利益主体间的利益不公和矛盾,特别是贫富不公和矛盾。历史进入现代社会,解决矛盾的方式已不是利益主体之间尖锐的对立、对抗、斗争,而是通过第三者即政府进行利益调节,以避免利益主体间直接冲突带来两败俱伤和社会损失,带来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发展经济成为各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毕竟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都来源于追求自身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经济发展。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现代政府职能是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社会不公的矛盾,发展经济则是市场各利益主体的事。调整利益关系的政府应是中立的,不求自身利益。恰恰在这两方面政府缺位越位并存,成为拉大利益差距、带来社会显性和隐性不稳定的一大因素。

实现社会公平关键是加快制度建设,主要是政府职能制度化。制度要由法律确立和保证。我国立法现状正如经济学家钱颖一所说:“政府颁布的限制经济人活动空间的法律太多,限制政府任意权力法律太少。”由此形成“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秦晖)。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曾是美国里根总统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经济顾问,实际参与公共事务,他说:“政府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灵丹,即使立意善良与具有良好目的之政策,也常常误入歧途,伤害大于建树。”他不断籍参与政府决策的经验告诉我们:“无私地追求公共利益,与自私地推动本身利益,这两者经常不易区分。”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也指出:“国家是人类的组织,在这里做决定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这些人一样会犯错误。”所以政府行为必须纳入法律框架。

目前亟待法律确立的是政府收支制度。比如明确农民土地所有权,给农民“磨坊主权利”,商业用地进入土地市场,政府只有在给出市场价仍不能保证公益用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征地权。鉴于政府作为花钱者总想多收税费这一世界普遍现象,法治国家税费征收权皆在权力机关。权力机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收什么、收多少税费要经人民同意,而不是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收费要有规有序并纳入预算内。我国财政支出制度应明确规定支出限定于公共领域;项目按公共利益大小排列,各项目占总支出的比重,参照国际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的标准固定下来,暂时达不到的要有目标时限。行政费每年降一定比例,直至接近国际一般水平。预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建立财政收支问责、违规违法追究制度,不能再出现“触目惊心”的审计报告。法律要具可诉性,包括对政府机关不作为的可诉讼。

辩证地看,社会不公的凸显,为我国制度创新、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带来了动力,创造了机会。国家社会就是在不断出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中发展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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