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体系中的黑暗意识分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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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财富的得与失、国家的兴与亡以及文明的盛与衰的交替演变之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政治文明对于财富得失、国家兴亡以及文明盛衰的重要作用。政治不再是剥夺与反剥夺、暴力与反暴力的统治游戏,而是日益显现其理性与文明的光芒。特别是人们已经进一步认识到靠“强力与机遇”维系的秩序不可能是文明理性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之下,物质与精神的财富即使创造出来了,也将会在一次次的政治动荡之后被洗劫。以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为理性标志的政治文明逐渐被人们发展起来。这种政治文明通过人们的自由选择和平等博弈来为人类物质财富的获取、留存与延续提供理性秩序,从而使得人类文明进入政治文明的新的历史阶段。而这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政治文明又主要是以制度文明的具体形态来体现的。在人类诸多的政治制度的表现中,宪政制度是一种最能够体现民主、保卫自由与人权以及化解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的政治制度文明。值得注意的是,幽暗意识是这种制度文明的重要的价值基石。宪政制度不仅有外显的制度形式,而且还有更为重要的内生价值理性。幽暗意识是这个内生价值理性的当然关键词。对于转型的中国来说,建立民主政治已经是中国政治发展现代化的当然共识。自中共十六大以来,宪政民主制度也日益成为现代中国民主政治的首选。但中国政治如何走向现代宪政制度,却还在学理的初级阶段。本文对幽暗意识的辨析,也是着眼于学理层面,厘清幽暗意识与宪政制度内生价值关系,为中国政治制度的宪政转型提供一个价值观照。

对于宪政民主制度,丘吉尔曾有这样一段名言:民主并非一个理想的制度,只是人类到现在还未想到一个比它更可行的制度[1](7页)。因此,宪政民主制度就是迄今为止最不坏的一种制度。但如果要问,有没有更好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回答也是,至少迄今为止还没有。这里的一问一答,确实体现了宪政民主制度在价值上的低调特征,即宪政民主制度并不是在追求一个最好的东西,而是在避免一个最不好的东西。为什么宪政民主制度是这样一种东西呢?其实,这就是宪政民主制度的价值基石——幽暗意识的作用与表现的结果。

1796年9月17日,美国开国之父乔治·华盛顿在他的总统告别演说中说到:“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就完全可以使我们相信这种情况是真实的。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2](320页)对于人性幽暗的警觉溢于言表。其实这就是幽暗意识的展现:它总是处处充满对人性的怀疑,时刻怀抱对人性的戒慎恐惧。那么,什么是幽暗意识呢?幽暗意识是张灏先生在其《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一书中分析宪政民主的“发生学”时所挖掘出来的观念,张灏先生写道:“所谓幽黯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1](80页)

幽暗意识酝酿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经过基督教加尔文教派的继续发酵,终成为英美宪政自由的民主制度。一方面,基督教强调人的灵敏和理性,以表明人的自存的尊严与平等;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时刻提醒世人尽管人可以得救却永远无法成就神的完美无缺,人神之间,永存幽暗。幽暗意识是一种有着强烈怀疑与反思精神意趣的“超验”意识,它有着自己鲜明执著的个性特征:首先,它认为人性世界的黑暗与缺陷是与始俱来并伴随始终的,尽管人有灵敏和理性,但不能最终将它消除。其次,这种黑暗与缺陷并非外在世界的黑暗所造成,而是人性自身永远存在的诸多罪恶和局限使然。人的世界的幽暗原因不是别的,正是人性自身的幽暗与局限。再次,幽暗意识有它的超验之维。幽暗意识并非完全是从经验中得来,也不能完全在经验中得到证实。幽暗意识的怀疑与反思(针对人的罪恶性)都是它的超验的价值设定,并非经验地认为人人都是坏蛋,而是对人人可能变为坏蛋的强烈的警惕与正视。正如美国开国诸父之一汉密尔顿的假定:“我们应该假定每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他的每一个行为,除了私利,别无目的。”[3](86页)这里只是价值设定,不可能是经验判定。因而,幽暗意识有着自己鲜明的价值“取向”。

幽暗意识在人类的诸多古老文明中都有所表现。在西方文化的源流之一的古希腊文明中就有它的表现,尽管古希腊文明总体给人一种乐观主义的倾向,但依然有着明显的幽暗意识。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里有这样的表述:“谁让法律来统治,可以说是,只让上帝和理性来统治,但谁要让人来统治,那就要加上兽性的成分。”[4](90页)对人性的幽暗,特别是对人类统治者的“兽性”的敏感,是追求“城邦之善”的亚氏政治观中少见的。就是在最早表述国家乌托邦政治理念的柏拉图那里也有这样的表述:“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5]在儒家文化中,尽管儒家是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其政治观的立论,孟子认为“人人皆可为尧舜”,但孟子也认为“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的幽暗意识尽管是儒家乐观的道德政治的一个侧应,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就是对人性十分乐观的儒家,也有对人性现实的幽暗意识。

但是,真正全面表达幽暗意识内在要义精髓的还应该是西方文化的另一源流,这就是有着强烈“罪感”的基督教文化。基督教对幽暗意识的正面展示,催生了后面的西方宪政制度文明的“发生”,而在世界其他诸文明中,尽管也有幽暗意识的反映,却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宪政。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只有经过基督教发酵的幽暗意识,才能真正和宪政民主制度契合。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借着别人的一段话表达了基督教的幽暗意识:“一个基督徒由于他的信仰,不得不对人世的罪恶和黑暗敏感。这种敏感,他是无法避免的。基督教对人世间罪恶的暴露可以说是空前的。我们因此才知道罪恶的根深蒂固,难以捉摸和到处潜伏。基督教的神示一方面是充满了慈爱和宽恕,另一方面也恶狠狠地晾出了人世的真相,基督教的福音使罪恶意识牢系于人心……他看到别人看不见的罪恶……(这种)原罪的理论使得基督徒对各种事情都在提防……随时准备发觉那无所不在的罪恶。”[6](14页)但是,以正视人的罪恶为出发点的幽暗意识却不同于忧患意识,也不同于阴暗意识。

经过基督教发酵而作为宪政民主价值基石的幽暗意识,一方面,对人世间罪恶的暴露是空前的。它恶狠狠地亮出了人世的真相,看到别人看不见的罪恶,并认为这罪恶结根于人性。这使得这种幽暗意识不同于“忧患意识”。新儒家徐复观认为,中国周初人文精神中就有忧患意识的表现[1](37页)。忧患意识也是一种警觉意识,但它的侧重点与幽暗意识不同。忧患意识侧重于外在于人的世界(可知的世界和不可知世界)的艰辛与险恶,这种艰辛与险恶时时存在,并且随时都有恶化的可能。如果人们不时时以这种艰辛与险恶之忧而忧,时时提高对艰辛与险恶的警觉,那么,人世的灾难便不可避免。孔子在《论语》中所表达的,栖栖惶惶,席不暇暖,正是忧患意识的体现。后世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也是对外在世界艰辛与险恶的经验总结。幽暗意识不同于忧患意识之处在于,忧患意识只是幽暗意识的“前驱”。忧患意识看到了人世的艰辛与险恶,但这艰辛与险恶的原因主要是外在世界的不可把握与人类世界的“失道”。而人类世界的失道更是人世忧患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对人类世界施以道德的疗救,那么,人世忧患就可冰释消解,美好完整的世界就会显现。忧患意识并不承认人性世界罪恶的根深蒂固,而是向外推,以为外在世界是如此的险恶,非人力所能把握,再加上人的疏忽与迷失,那么,人世的灾变实在不可避免。而这些在幽暗意识那里,原因却是内转的。那就是人世的灾变与险恶并不是外在世界的偶发和人偶然的疏忽与迷失,而是人性那根深蒂固的罪恶性,这种罪恶与始俱来,到处潜伏,伴随始终。人世的忧患是结根于人性的,它是人性作用的结果,而不是人性罪恶的原因。因而最后忧患意识是开不出宪政的制度药方的,这是因为宪政是一套外在的限权防权的制度安排,这是一套对权力不放心的制度的现实设计,也就是一套对掌握权力的人不放心的制度的现实安排。而忧患意识却没有对掌握权力的人“不放心”,而只是对他们的“忧心”。忧心他们由于“失道”给人间带来的灾难。正因为有了这一份“忧心”,才会产生“内圣外王”的道德式的权力安排,即以一个得道的“圣人”来消解权力的忧患。在这里,忧患意识之所以没有开出宪政而是开出了道德理想主义的药方,是因为忧患意识是由理想主义入手来看待现实中的人和人的忧患。理想主义之下的忧患,总是以理想为优先,忧患为补充;以理想为正面,忧患为侧面;最后,忧患是为了证明理想的可贵、来之不易而存在的。而幽暗意识却是相反,它总是以现实主义入手对待人的忧患,却并不失去它的理想主义色彩。

这就是在另一方面,幽暗意识也不同于阴暗意识。如果幽暗意识较之忧患意识更为“现实”,那么较之阴暗意识却更为“理想”。阴暗意识是一种彻底的现实主义人性认识,它具有明显的犬儒色彩。阴暗意识尽管也从人性的现实入手,对“人性好利”与“人性为恶”也有充分展示。韩非子对人性有这样的认识:“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车匠欲人富贵,木匠欲人早死,并非车匠仁慈,木工狠毒,而是“利在人苑也”[7]。法家对人性认识是一种典型的阴暗意识表现。人世的来来往往,既是为利而来,也是为利而往,人类的行为,除了一个“私”,并无其他。所谓理想与美德,除了也是为了一己之私,其实都是虚伪:“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7],这是彻底的“性恶论”。它没有丝毫理想情怀,也没有任何道德期待,只有“人对人是狼”式的人性阴暗。阴暗意识对“人性之恶”持功利主义态度,既然民皆惟利,本性难移,就可以以利害诱之,为我所用。因而并没有对人性之恶抱有价值的否定,而是在不知不觉之中变为功利主义的价值认可。以阴暗意识发展而来的政治价值观,必然是人文虚无的政治哲学,必然是心灵虚脱的专制主义政治作为。既然人间只有利害,而没有理想与正义,那么,政治作为就不是别的,只能是强者控制、剥夺、利用弱者的生存游戏。

所以,尽管幽暗意识也有强烈的现实感,但却是有所保留的“现实感”。幽暗意识是一种“丑话说在前头”的现实主义。它一方面一只眼正视人的罪恶性人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另一只眼也着眼于人的希望人的解救。幽暗意识的现实感总有一种批评与反思的精神意蕴,这是因为幽暗意识是一种有着道德感、责任感的怀疑意识,它是在这种道德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否定人的私利和人的罪恶性,然后来求得对它的防范与解救。幽暗意识的“丑话说在前头”类似于价值的预设,其作用就是“先小人后君子”式的限防。对小人设防首先是因为并非人人都是君子,其次,目的也是为了使人成为君子,因为要成为君子,先要让他不成为“小人”,这就必须为世俗人设一条不能破位的底线,先不让他有成为“小人”的现实的可能,然后才可能有向君子发展的机会。

因此,幽暗意识是不同于阴暗意识也不同于忧患意识的一种怀疑意识,这种怀疑是建立在对人类的期待、理想和责任的前提下,是具有人文价值理想的反思批判。如果说,幽暗意识是“疑世”,那么,忧患意识就是“忧世”,阴暗意识就是“玩世”。他们所秉承的精神意蕴就是幽暗意识是怀疑反思,忧患意识是忧郁深沉,阴暗意识是麻木沉沦。幽暗意识比较忧患意识更为“现实”在于,幽暗意识并不认同于忧患意识的高调人格理想主义的价值取向,因为它认为忧患的原因不在外在世界,而是结根于人性的内在。因而,试图通过道德人格来消解权力的毒素,不仅不能成功,反而使绝对的权力败坏了基本的社会道德。阿克顿勋爵写道:“历史并不是由道德上无辜的一双双手所编织的一张网。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8](342页)而幽暗意识比阴暗意识却更为“理想”。这是在于,幽暗意识正视人的现实,却并不否定人的道德理想。对人类的现实的关注如果还有价值,那是因为预设了对人还有道德理想的价值期待。而这种价值期待是贴近于人性的底线,通过避害防恶向上发展来体现的。幽暗意识有着不同于忧患意识和阴暗意识的鲜明个性特征。正是这个鲜明的特征催生了具有理性政治特征的宪政民主制度。

宪政中国的理想纠结于国人已逾百年,而宪政中国的现实却还是纸上图画。其症结何在?原因可能千头万绪,但其思想的老根却是幽暗意识的长期缺位。在中国政治文化的意识内层总是忧患意识与阴暗意识的交替出现,左右着中国人的政治制度的选择。忧患意识与阴暗意识都有对人性负面的关注,但一个过“左”,一个过“右”,总是和幽暗意识“擦身而过”。忧患意识从德行入手,开出了道德政治的药方,以化解人性负面的毒素;阴暗意识却从强制入手,开出了专制极权政治的猛药,以利用人性的负面来泯灭人性。所谓“儒表法里”即是忧患意识与阴暗意识“联手”的产物。与忧患意识和阴暗意识相伴而来的往往是专注于德性(忧患意识从正面关注德性,而阴暗意识却从反面关注它)而疏于理性的政治理念。我们从前文对幽暗意识的辨析中,可以看到宪政制度与幽暗意识的价值关联。幽暗既然结根于人性,政治制度就应该从低调出发,为理性的人类设划一条不可破位的底线。作为理性的人,他的行为选择总是充满理性的算计的,所谓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正说明,如果“抢劫”的风险小于它的收益,那么,“抢劫”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所谓“做好事”总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才能做到,那么,做好事的人将会越来越少。这并不是说“抢劫”是容易的事而“做好事”是困难的事。而是一个社会给人的行为选择所留的底线决定的。这就是人的行为是应该受一个底线约束的。没有这个底线的约束,人性的幽暗就会变成人性的黑暗。丘吉尔所说的民主是一个最不坏的制度,其实就是说明民主制度是一个底线的制度,民主制度所要规定的是人们都不能去做的底线要求。以幽暗意识的价值相连的宪政制度就是一种强调制度的工具理性的作用的制度。比如宪政制度总是预设人是“小人”、“无赖”,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有一个著名的“无赖设定”:“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9](27页)其实在这里只是工具的预设,并不是经验地认定人人都是小人和无赖,而是如果你不预设人是无赖,制度的底线就不可能被设置出来。而如果你预设人是好人和君子,那么,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发展出来,因为针对君子,制度是没有合法性的。从人类的历史经验事实看来,低调地预设人是无赖比高调地预设人是君子要好得多,道理也很简单:你若不是无赖,对制度也无妨,你可能就是制度的成就;但你若不是君子,由于制度不设防,那么可能贻害无穷。从这里我们看到了理性政治的现实作用。

所以,制度的理性是一种低调的智慧。从中国宪政的百年求索中,我们恰恰缺少这种智慧。我们求民主,但“德先生”一来,我们就把它当作“德菩萨”,以为一切的社会问题便迎刃而解,最后总是把民主引入民粹的陷阱;我们求法治,但是要么南桔北枳,要么就是只能落地,却不能生根。为何总是不能生根呢?恐怕和幽暗意识的长期缺位有关。幽暗意识是一种对人性的负面特别警觉的怀疑意识,这是它的现实感。但幽暗意识也是怀抱对人性的理想的,它强调人的尊严和理性的重要,并以此为前提来落实它的现实感。依前者,幽暗意识体现了它的低调性,这回避了“德性政治”;依后者,幽暗意识体现了它的理想性,而不会走入“专制政治”的死路。幽暗意识最后发展出了理性政治——宪政制度就是它的典型体现。理性政治首先是预设了人是理性的,并且是以理性的算计和谋划来决定它的行为的。其次,理性政治主要通过制度的工具理性来体现,政治的理性不是体现于它的意图和价值伦理,而是往往通过经验和工具性的制度安排来表现。比如政治权力一般是通过真实的定期竞争性的选民选举投票制度来进行交替,以使政治权力通过这个制度化的渠道得以理性化、合法化。最后,理性政治是一种保护性的政治。即这种政治没有一个自身的发展计划目标,而是为社会的发展目标提供一个底线和平台,使得社会的各个发展计划可以在这个平台之上自由的、理性的发展。所以,理性政治是一个低调的具有保护性的政治。它只为社会发展提供理性的制度保护,而不为社会发展提供发展的动力。宪政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保护性政治文明。

所以,对于中国未来宪政之路的惟一选择,笔者以为就是德性政治向理性政治的转型。特别是要强调制度理性对政治制度发展的关键作用。制度理性是“从制度”治理而不是“依制度”治理,制度理性的“制度”是任何人都要服膺的规则(特别是统治者),而不是一部分人治理另一部分人的合法“依据”;制度理性是责任伦理而不是意图伦理(目的不能代替手段);制度理性是程序公正即实质正义。没有制度理性,就会产生诸如有法制没法治、有宪法没宪政的政治悖论。

但是,制度理性却不会自动生成而来。对中国的宪政转型而言,表面是德性政治、私性政治向理性政治、公共性政治的现实转化,内层却是政治文化意识的深层“革命”。这种内层的意识革命首先是幽暗意识作为“支援意识”对宪政制度(理性政治)的关键性的基础作用。博兰尼认为是人类认识中的“支援意识”(subsidiary awareness)而不是“集中意识”(focal awareness)起着对人类知识确立的潜在的关键作用。因此,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重要支援意识——幽暗意识的培育,笔者以为,就是中国宪政之路的重中之重,使幽暗意识成为我们的“民情”,才能使得宪政在中国不仅能落地,更能长久地生根。其次,要使一个具有“超验之维”的幽暗意识成为“民情”就不仅是一个学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更为迫切的实践问题。这不仅需要现代公共知识分子的志业宣传,也需要不断的制度实践和训练,学得制度理性的规则,从而使“超验”的幽暗意识转化为经验的制度理性。最后,从超验的意识到经验的理性,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需要在经验中不断得到训练与强化。因而,当下中国宪政之路的重点,是快快开启中国的宪政实践之门,首先让宪政的“支援意识”落地,然后通过制度理性的训练培育,逐渐使它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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