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环境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环境合作政策指导思想与基本内容
90年代欧盟环境合作政策(Environment Cooperation Policy)的指导思想有两个基点,一是对南北关系新性质的判断,二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强调。欧盟正是以这样的思想指导,来界定其环境合作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南北关系的新性质。
环境合作政策是发展合作政策的一部分,原则上要服从发展合作政策的基本精神。因此,有必要对欧盟90年代的发展合作政策的思想背景有一个扼要认识,尤其是要注意欧盟对南北关系的具体观点。
1992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向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递交了一份通讯(注:SEC(92)915 final,15.05.1992.),这篇题为《走向2000年的发展合作政策》的通讯(包括一份长篇附录)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欧盟的发展合作政策,在“北南关系的新标志”一节中,该文件从合作政策视角来看待南北关系的新变化,这些变化被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世界政治领域中的变迁。由于苏联东欧集团的崩溃和冷战的终结,发展中国家不再具有冷战时期相对于对抗双方而言的地缘战略利益,因而来自两个对立阵营的无条件支持不复存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会越来越多地考虑到对援助成效的评价。另外,该文件还认为,发展中国家出现了民主化趋势,而民主体制将会更好地关注人民的愿望和更好地为共同利益来管理经济,这将使发展中国家寻求更为有效的国际合作。
第二,相互依存的新形式。在南北关系中长期盛行的传统的相互依存形成式已发生重要变化,或已在近年来逐渐弱化。在经济上,南方国家目前不像过去那样只是起一种向北方国家提供初级产品的作用,南北双方国家的经济扩展在许多重要产业领域正在形成竞争。该文件特别指出,南北相互依存的一些新方面已经出现,例如人口与环境问题、毒品与艾滋病问题等,这些相互依存的新方面在今后将日显重要。这些南北关系中相互依存的新形式,若无恰当的管理,将会被发达国家视为风险,甚至被看成关涉安全的问题。该文件还指出,不仅南方,还有北方,都日益认识到北方国家必须为南方的不发达有所付出。另外,北方国家的现行经济发展模式将对南方国家有重大影响,而这会减弱南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文件对南北相互依存新形式的解释中,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受到重视。
第三,欧共体日渐加强的一体化。通过内部大市场的完成和经济货币联盟的推进,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的欧共体正在使国际经济关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形势将迫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作出相应调整,特别是调整与欧共体的关系。而在欧共体方面,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所处的国际新形势以及南北相互依存新形式,也经由马斯特里赫条约来重新界定它的发展合作政策取向。
该通讯在总结了南北关系的上述三方面的变化之后,又在文件附录中提出了国际新秩序的“三根支柱”:
第一根支柱是尊重国际法,放弃以武力来解决冲突的方式;
第二根支柱是南方国家的发展;
第三根支柱是对世界的环境问题进行管理。
其中的第二、第三根支柱,是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通过这份代表欧盟观点的文件,特别是其中对南北相互依存新形式的阐释以及对国际新秩序三支柱的提法,不仅可以看出90年代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一般认识背景,还可以看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在发展合作政策思想中占有重要位置。
这些思想已经概括地反映在具有法律性质的《欧盟条约》之中。条约的第十六篇“发展合作”对发展合作目标作出了如下表述(注:《欧盟条约》第130U条。):
“发展合作领域的共同体政策……其目的在于扶持: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发展中国家与世界经济的逐步和平稳的整合;
——发展中国家的反贫困运动。”
在这3个发展合作的目标中,第一个目标已直接提到可持续发展,第三个目标也隐含着环境保护。
在《欧盟条约》第130V条中还专门指出,在共同体实施的政策中,凡可能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皆应考虑到这些目标。由此可见欧盟对这些发展合作目标是相当重视的。
(二)可持续发展观。
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的思想基础,不仅与欧盟对90年代南北关系性质的认识有密切联系,还与欧盟接受和强调可持续发展思想有很大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是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著名报告中明确提出来的。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
的含义作出如下的界定:“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所施加的限制。”(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尽管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具体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和阐发,但这一提法已被普遍接受。特别是1992年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之后,可持续发展思想更是广为传播,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值得注意的是,欧共体较早地接受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发大会的前夕,欧共体委员会已制定出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该计划在环发大会之后获得部长理事会的批准。这个题为“走向可持续性”的计划,以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政策设计基础。该文件对“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作了这样的说明:“‘可持续’一词意在反映一种以无损于环境及自然资源的持续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政策和战略,而持续的人类活动正是以这种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质量为基础。”(注:Commission ofEuropean Communities,Towards Sustainbility,P.38.1993.)
欧盟不仅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本身的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还将其纳入欧盟对外政策之中。
早在1990年6月,欧洲理事会就环境问题发表了《都柏林宣言》,其中专门强调了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国际事务领域中应担负起特别责任:“共同体必须更加有效地运用其道义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威立场,来加强解决全球性问题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性努力。”(注:Commissio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Towards Sustainbility,P.39,1993.)这一由欧共体各国政府首脑所通过的共同宣言,成为以后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基本思想依据之一。
1991年12月,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发表关于联合国环发大会的声明,表示发达国家不仅要追求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还有责任去帮助发展中国家(注:Commissio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Towards Sustainbility,P.135,1993.)。
另外,前面已提及的《欧盟条约》第130U条也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发展合作的目标之一。
欧盟将可持续发展观纳入发展合作的政策思想框架,使90年代的欧盟环境合作政策得到强化。在进行发展合作政策的设计时,要对环境与发展的相互联系给予统一考虑,不能就环境论环境,也不能只谈发展而不顾及环境。因此可以说,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环境合作政策是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有机组成部份。
欧盟对环境合作与其它发展合作之间的政策关联性与协调性是比较重视的。例如,1990年5月,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一份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决定(注:Council Resolution 6723/90 of 29.5.1990.),强调要把环境方面的考虑整合到欧共体各种类型的发展合作项目中去。又如,1993年3月,欧盟委员会在其给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一份关于协调发展合作政策的通讯中,将环境合作确认为需要进行政策协调的优先领域之一(注:European Commission,Development Cooperation Policy in the Run-up to 2000,PP.102-104,1996.).
(三)环境合作政策的基本内容。
欧盟环境合作政策涵盖的活动内容是十分广泛的。这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事务领域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相符合。1997年4月,欧盟部长理事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可持续发展领域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措施”的法规性文件(注:OJ.NOL 108,25.4.1997.),对欧盟环境合作活动的覆盖面作了概括性的界定。现将其要点综述如下:
1.帮助发展中国家设计和实施可持续的及公平的发展的国家战略,这包括针对全球性问题及源自国际协定的有关战略。
2.在生态系统的管理及保护方面,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方面,以及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审慎利用方面,改进相关政策和实践。
3.保护生物多样性,这涉及三个方面:推动和发展那些确保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可持续的及公平的利用的各种方法;为维护物种多样性和濒危物种自下而上所必需的生态系统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辩识与评价生物多样性资源。
4.通过防止污染和减少污染源,以及通过支持各种关于持续性管理的创议,来保护承受高度环境压力的区域,以及保护跨地区的生态系统,例如海洋生态系统、海岸地带、分水岭地带、河流流域、湖泊区域、地下水。
5.在农业土壤保护和管理方面,在牲畜饲养、林业,以及与沙漠化作斗争方面,改进其实践。
6.通过城市发展规划,实施在技术上合适的有关计划,以及在交通、废弃物、废水、饮用水供应和空气污染方面的先导性项目,来改进环境规划与区域规划。
7.应用和转让那些适用于当地环境条件和需要的有关技术,特别是能源领域中的技术,并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应考虑到这些技术的长期环境效果,以及对各个地区的传统生活的适应问题。
8.避免对大气层造成危害的各种排放。
9.推助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过程的适应性,使其经济上的行为主体和社会上的操作者对那些可能影响贸易的环境约束(如各种标准、标签、证书)有所认识。
10.特别是通过支持信息宣传运动,来使当地人民对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有更多的认识。
11.支持旨在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种创见。
在展开上述各项活动时,除了要进行审计、评估和监测外,还将包括科研、技术支持、教育、培训或其它有关服务工作。
在界定了欧盟的环境合作活动范围后,该文件指出适合资助的项目包括下述几类:
1.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长期性管理的先导性方案(pilot schemes)。
2.建立旨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整合的指导纲要和运作手段,特别是以计划、一体化的管理规划和经济手段的形式来体现的指导纲要与运作手段。
3.关于可持续发展计划、规划、战略和政策的环境影响研究,以及针对这些计划、规划、战略和政策对社会与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而进行的评价研究。
4.在清单、核标和统计方面的工作,其目的是对环境数据与指标加以改进。
同时,该文件还指出在环境合作上应对下列方面予以特别注意:
1.来自当地创议的和具有创新措施的旨在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2.发展中国家在全国、地区和地方水平上操作能力建设和制度能力建设的方案,这些方案对非政府组织应给予支持;
3.对包括当地各社会群体的本地人民进行预先咨询,在确认、规划和实施项目时要获得他们的参预与支持,特别要对妇女的作用及其特定状况加以考虑;
4.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开展的地区性活动,或有助于强化地区性合作的活动。
通过以上所述,可见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具有系统的考虑,这种政策上的系统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第二,环境合作的活动范围覆盖广阔,包括了各个重要的环境领域;第三,对开展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先导性方案、指导纲要、运作手段、影响评价、环境信息皆给予强调,从而比较全面地兼顾了各实践环节;第四,注意到各种行为主体在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除政府外,还包括了非政府组织以及当地人民和妇女群体等。
二、环境合作政策的重要实例
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遍及非加太地区(ACP)、地中海地区、亚洲与拉美地区。本文将选取3个重要的政策实例来加以考察,以加深对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认识。这3个实例是:1、涉及6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第四洛美协定;2、热带森林保护项目;3、从对亚洲新战略到对华新战略。
(一)第四洛美协定。
欧盟对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69个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政策系统地反映在第四个洛美协定里(注:OJ NOL 299,17.8 1991.),该协定于1989年12月签署,为期10年。
在该协定陈述“合作目标与原则”的第1章中,其第4条有如下说明:“发展应以在经济目标与对环境的合理管理以及对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改进上达成可持续的平衡为基础”,这一说明实际上即是对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表达。在第6条中,又进一步指出:“签约各方认为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应给予优先考虑,从经济的和人文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可持续的和平衡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上述两条构成了环境合作的指导方针。
在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的合作方面,第四洛美协定是专设题为“环境”的部分(第33条至第41条),以示对环境合作的重视,其基本内容如下:
欧共体支持非加太国家保护自然资源,阻止土地和森林退化,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等基本目标。
非加太国家与欧共体认为,一些非加太国家正处于生存威胁之中,其原因是迅速的环境恶化阻碍了在发展上的努力,特别是阻碍了在粮食自足和粮食安全方面的努力。对于许多非加太国家来说,阻止环境恶化和保护自然资源是基本要求,这就需要对尊重生态平衡的发展模式有所准备和加以贯彻。
在环境保护上,签约各方同意对具备下述三种方式的合作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预防性方式”,旨在避免有关项目对环境造成损害效应;
“系统化方式”,从确认到实施的各阶段都能保证生态保护上的可行性;
“跨部门方式”,把项目运作在本部门的直接后果与在其它部门的间接后果都考虑在内。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应将社会与文化方面包括进来,有关教育、培训、信息和科研的方案应纳入项目考虑之中。
项目不论大小,都要对其在环境上的可行性作出评估,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应作环境影响评价(EIA)。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协定第39条中,欧共体作出承诺,禁止向非加太国家输入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
在第四洛美协定中,除设立上述“环境”专篇外,还对在控制干旱和沙漠化方面的合作进行了专门阐述(第54条至第57条)。
干旱和沙漠化问题在许多非加太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十分严重。欧盟环境合作政策对此相当关注。例如,从1986年至1989年,多达230个反沙漠化的项目得到欧共体的资助,数额共达1亿7000万埃居(注:Commi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Touards Sustainability, Chapter 12,1993.)。第四洛美协定对于旱和沙漠化问题继续给予重视,现将其要点概述如下:
非加太国家和欧共体认为,一些非加太国家由于干旱与沙漠化的不断扩大,正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干旱与沙漠化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发展,特别是对达到粮食自足和粮食安全的目标造成阻碍。因此,双方一致认为许多非加太国家对于旱和沙漠化的控制,是其面临的主要的挑战。
控制干旱与沙漠化的措施应纳入各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运作之中,例如:
扩展那些把耕作、营林、树种的科研与开发相结合起来的农村林业体系;引进合适的技术控制各种形式的土壤侵蚀,以此增进和维持农业土地与自然牧场的生产力;通过重新造林或进行农用地改良,使已经恶化的土地得到恢复。
加速进行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的科研和应用,以及使用产热率较重的炉灶,以此鼓励节约利用薪柴林。
通过建立旨在优化林业资源利用的国家或地区水准和林业管理计划,使森林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合理化。
对有关民众开展教育运动,使其对干旱与沙漠化现象有所认识,并在控制方法上给予培训。
在科研方面的举措,包括通过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来改进关于沙漠化现象的知识和预报能力;制作地下水水位及其补充能力的有关清单,改进气象预报,以便更好地预测水的供应和改善水资源的管理;以及建立预防和控制灌木林火和森林毁坏的有关体制等。
从上述第四洛美协定中的环境专篇与控制干旱和沙漠化的专门阐述这两部份来看,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在环境合作上达成了许多共识,一个环境合作框架已经成形。这一框架既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指导意义,又体现了对非加太国家诸如干旱与沙漠化等专门问题的认识,由于这一框架涉及60多个发展中国家,且时间跨度长达10年,其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热带森林保护项目。
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热带森林的保护持积极态度。欧共体委员会于1989年10月向部长理事会递交了一份题为“热带森林保护:欧共体的作用”的通讯(注:OJ.NOC264,16.10.1989.),为欧共体在该领域的行动树立了指导方针。1990年5月欧共体的发展合作部长理事会发表了题为“热带森林”的决定,指出要为热带森林的保护建立相应的手段基础。1990年6月的欧洲理事会《都柏林宣言》中,要求实施一项针对热带森林保护的行动计划。欧洲议会于1991年特地在欧共体预算中设立了“热带森林”这一专项名目(B7-5041,现改为B7-6201)。1993年2月,欧盟委员会就热带森林保护的合作事项提出一份法规创议,该法规于1995年12月得到了部长理事会正式批准(注:OJ.NOC327,30.12.1995.),从而欧盟在热带森林保护的合作事务上有了一个系统的指导方案。
从1992年至1995年,欧盟在“热带森林”预算专项中共拨出1亿9950万埃居(注:SEC(96)903,Annexl.13.05.1996.),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热带森林保护活动。受援国众多,涉及拉美地区、亚洲地区以及非加太地区的27个国家。根据1995年12月的法规文件,从1996年至1999年,欧盟还将拨出2亿埃居,支持各种热带森林保护行动项目。
1995年12月的法规文件对在一个具体领域(热带森林保护)中的欧盟环境合作政策作出了系统阐述,现将其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欧盟支持那些旨在推进热带森林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性管理的动作措施(文件中所有“热带森林”一词,意指处于北纬30度与南纬30度之间的森林,因而除了严格意义上的热带森林系统外,还包括了亚热带森林系统)。
该文件认为,“保护”指的是保存和恢复热带森林的举措,特别是指那些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举措,包括保护森林生态功能,以及尽可能确保热带森林对人类,特别是对林区人民在当前及未来的利用价值。而“可持续性森林管理”指的是,维护热带森林的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再生能力,以及在地方、国家及全球各级水平上为实现适当的生态、经济及社会功能而具有的潜力。
优先合作项目的确定,一要取决于各受援国在区域和国家发展上的需要,以及与森林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二要取决于欧共体自己的优先合作方向,但下述方面将获得欧共体的特别考虑:
1.原生性热带森林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对已遭受破坏的热带森林的恢复。
2.为木材生产和其它林产品生产而设计的森林可持续性管理,但不包括在原生性热带森林的商业性伐木运作,除非这种运作是以当地社区为基础的、小规模的和具有可持续性并在环境上是稳靠的。
3.界定和发展木材证书体制,这种证书体制要与独立的评价体制相结合,对于产自热带森林的木材,要根据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原则来认证。4.为林区人民事先提供信息,以使他们随后能对行动项目的确认、规划及实施采取支持态度。
5.各种加强能力建设的培训方案,包括对当地人民、森林管理者、科研工作者的培训方案,以及在立法方面、增加政治与社会支持方面、制度强化方面的培训方案,以及活跃于森林保护的组织与社团的有关培训方案。
6.具有战略性和适应性的科研政策,其目的是为森林保护及可持续性管理提供所需知识,以及为在项目框架的活动实行科研监测提供所需知识。
7.设立缓冲区,以帮助热带森林的保护或再生,这种缓冲区的设立应作为范围更广的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
8.发展和贯彻旨在保护热带森林和推进林材及其它林产品的可持续开发的森林管理计划。
根据以上所述,热带森林保护项目有两个值得注意之处:一是在决策过程上,从欧洲理事会到欧盟各权威机构(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皆持积极态度,对推进该项目具有共识;二是在政策设计上,具有综合配套的特点,对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管理的相关方面有比较系统的安排。
(二)对亚洲新战略与对华新战略。
1994年7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了欧盟的亚洲新战略方案(Towards a New Astastratege)(注:COM(94)314 final of 27.07.1994.),该方案于同年12月在欧盟首脑会议上获得批准。这一新战略所开创的优先合作领域中,包括了可持续发展。该文件还专门列出题为“加强环境领域中的合作”一节,简要阐述欧盟的观点,认为鉴于“许多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亚洲一些国家中(环境)问题的严峻性,以及欧共体在里约(环发大会)所作出的承诺”,因此需要开展环境的对话,并发展欧盟与亚洲国家的环境合作关系。在另一个题为“在缓解贫困方面的合作”的小节中,还指出反贫困的工作重点不仅有改善初级教育、保健、城市贫民区服务等,还包括环境保护。
上述欧盟亚洲新战略中所述及的环境合作,只是一种提纲挚领的观点,而其实施内容与实施方式,要根据不同亚洲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因此下面将以中国为例,来看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具体化。
欧盟对与中国进行环境合作是相当重视的,1995年7月欧盟委员会递交给欧洲理事会的一份名为《中国欧洲关系长期政策》的通讯(注:COM(95)279 final of 05.07.1995.),其中指出,中国在分担许多全球性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该文件认为,中国应该参与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对话与合作、环境和全球资源的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信息社会、(控制)人口增长、消除贫困、森林保护、处理非法移民问题、控制和根除疾病、艾滋病、毒品和犯罪活动,该文件提出有两个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合作领域,即科技合作与环境合作。
关于环境方面,该文件指出,中国政府在里约热内卢环境首脑会议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改善环境的举措,表明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迅速发展的中国所面临的环境挑战。该文件还认为,中国在环境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有制度上的因素和技术上的因素,并进而提出:“至关重要的是将环境方面的考虑融入其它政策之中,如经济计划政策”。在开展环境合作上,欧盟已建立了一个工作组来讨论如何在环境方面更好地帮助中国,并认为“必须最好地利用欧盟在环境决策和技术方面的知识,包括能源清洁技术”。
该文件还注意到,同中国的规模比起来,欧盟的任何项目和实施手段都显得微不足道,但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在培训、技术援助、环境保护等领域十分活跃,因此提出,如果汇集经验与适当的资源来设计和实施这类共同的活动,肯定会受益不浅。言之意,即是强调成员国一级要与欧盟一级有更多的协调。
1995年的《中国欧洲长期关系政策》已对环境合作的重要性作出基本阐述,而在199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布里坦率团来访中国时,这种基本阐述已获得进一步的落实。在欧盟委员会为布里坦访华特地准备了的一份《欧盟对华新战略》(注:EU Commission,A new EU Strategetowards China,1996.)的文件中,其合作方案已经成形,环境合作的内容也明确可见。
首先,可持续发展被列为合作目标之一。该文件明确指出:“欧盟的关键目标是维持外交和安全关系的稳定、使中国融入世界贸易体系、支持可持续发展、帮助缓解贫困和促进法治。”
其次,欧盟选定了4个优先合作领域,除“开发人力资源”、“支持中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改善工商业氛围”外,还包括“改善环境”。
欧盟对华新战略由4组战略构成,这些战略分别是“摆脱贫困战略”、“推进民权社会战略”、“扶助中国工商业战略”以及“推动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被列为四大战略之一,可见欧盟对环境合作的重视程度。
“推动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包括原则、领域、手段、项目共四部份。
在合作原则上,欧盟表明希望在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维护全球资源方面与中国合作,并准备“进一步支持中国政府达到预定目标,尤其是改善环境保护,限制工业增长和城市化对中国人民健康的负作用”。
在合作领域上,涉及科技、能源、环保、人才四大类。科技方面,包括开展联合研究项目,尤其是应用于农业、医药、健康和自然资源等方面的生物技术;能源方面,为下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发能源资源、提高能源效率、能源保护、清洁或再生能源供应等,为此将向中国转让能源技术和技能;环保方面,欧盟特别注意那些处于环境压力和社会压力下的地区的开发项目,以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大气和水质量、废弃物管理、城市城镇的污染等;人才资源方面,为中国在解决各级(地方、国家、区域、全球)环境问题上改进决策、管理能力与技术能力作出贡献,并将此视为各项目中的组成内容,也即人才开发。
在合作手段上,欧盟将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其目标是缓解贫困、改善食品卫生、促进最贫困地区的就业与提高妇女地位;在环保与能源方面进行包括投资在内的合作;在可再生自然资源、农业和人民健康等方面发展科研与技术;在保护森林等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给予资助。从以上对《欧盟对华新战略》的概述,可见欧盟在政策设计上对环境合作是十分重视的,并在合作的原则、领域、手段、项目上均有比较系统的阐述,对华环境合作政策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与《中国欧洲关系长期政策》相比较,《欧盟对华新战略》的环境合作政策已有较大的推进。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欧盟对华新战略》中的“摆脱贫困战略”这一合作领域,该文件特别列出题为“环境保护”的一节,其中指出,欧盟将通过帮助中国人改进水资源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农业、改善自然资源保护与贫困人口需求二者间的平衡关系,来减少环境所受损害。这表明欧盟对环境合作政策与其它合作政策之间的关联性有明确的认识,符合欧盟提出将的环境考虑纳入各种相关合作领域的一贯主张。
三、对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几点评论
上面关于90年代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及重要实例的概述,提供了对其作进一步探讨的认识基础。本文将从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形成基础、主要特点和战略意图这几方面展开扼要的评论。
(一)政策的形成基础。
1.共识基础。
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形成,与欧盟本身决策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具有较高的共识程度有很大关系。热带森林保护项目的政策形成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以及欧洲议会对保护热带森林皆持积极态度,各权威机构从指导方针、基本方案、预算立项、法规制定等方面分别加以推进。与欧盟的其它对外关系政策相比较,可以说在环境合作政策上的共识是比较明显的。欧盟的这种共识基础,与欧盟长期以来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政策实践是分不开的。从70年代开始至今,欧盟已通过了200多个环境保护的指令(注:Europeancommiss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 Shared Responsibility,p.4,1996.),并且已实行了5个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特别是1992年推出的“第五环境行动计划”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并且在《单一欧洲法令》与《欧洲联盟条约》中皆设有环境保护专篇。多年来的政策实践经历,使欧盟的超国家环境管理体制不断发展,因此也促进在欧盟这一级水平上形成环境决策共识,这种较高的共识自然也会反映到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去。
2.经验基础。
欧盟及其所属成员国的环境保护在世界上起步较早,因而在环境科学、环保技术、环境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当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在全球各地以及在形形色色的环保项目中展开时,尽管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与欧盟本身的环境问题有较大差异,但相当多的经验还是具有较大的引鉴和参考价值。这些经验对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制定无疑起着很大的支持作用,从而为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形成奠定了较好的经验基础。
(二)政策的主要特点。
1.目标和明确性。
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明确的,这种目标即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来帮助推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从前面所介绍的第四洛美协定、热带森林保护项目以及欧盟对华新战略等文件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目标的阐述。
2.框架的系统性。
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具有较为系统的框架,这种系统性反映在两个层面上:第一,从一般性政策层面来看,对政策导向、环境问题领域、实施环节与手段、各类行为主体均有考虑。前文介绍过的法规性文件《可持续发展领域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措施》,即是一个有着代表性的一般政策样本。第二,从较为具体的政策层面来看,也有比较系统的框架,欧盟对华新战略中的环境合作部份,包括原则、领域、手段、项目四方面的阐述,又如热带森林保护项目也有一个系统框架。
3.范围的宽广性。
总体来看,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覆盖面是相当宽广的。这种宽广性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涉及的发展中国家为数甚多,这从第四洛美协定与热带森林保护项目即可得知。第二方面涉及环境问题的各个领域,在“环境合作政策的基本内容”一节中对此已作介绍。第三方面则是由于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密切相关,因而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大量涉及经济开发、地区规划、科技发展、反贫困、教育等问题。
4.安排的长期性。
由于许多环境问题呈现的持久性,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也有相应的长期安排。例如在非加太国家开展的反沙漠化项目以及热带森林保护项目,在政策上都有长期安排的考虑,特别是热带森林保护项目还设立了长期的预算专项,这两种项目的实施贯穿于整个90年代。
(三)政策的战略意图。
1.拓展活动空间。
欧盟环境政策的推行相应扩展了发展合作领域的活动内容,以适应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付严峻的环境压力这一重大挑战。这种扩展不单纯是在发展合作中增大环境合作的份量,由于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还在发展合作的诸多方面渗入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使环境合作成为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上,环境合作政策使欧盟有更多的机会去介入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拓宽欧盟在发展中国家的活动空间。
2.扩大欧盟影响。
在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中,环境问题所占的地位日益突出,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的关注焦点。特别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这种关系更加强烈。环境保护无疑将成为一个跨世纪的人类主题。欧盟在90年代抓住这一契机,以环境合作政策作工具,并与欧盟近年来在对外关系战略上的其它调整相配合,积极扩大欧盟的影响。在东西方意识形态对抗已经消解和世界格局发生重大改变的新形势下,欧盟力图在国际社会中重塑自己的新形象。鉴于前面所说的欧盟环境合作政策在政策形成上的共识基础与经验基础,以及政策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即目标的明确性、框架的系统性、范围的宽广性和安排的长期性,环境合作政策将成为欧盟新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值得注意的问题。
通过前面的论述,对90年代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以及主要政策特点,有了一个概要性的认识,但仍有一些问题是值得注意和有待进一步加以探讨的。这些问题中尤其需要给予关注的,是环境合作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和协调性问题。在此权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一些提示性的考虑,至于深入的研究尚待掌握充分资料后再加以展开。
1.政策有效性问题。
对政策的完整评价,是应该结合政策的效果来进行的。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是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考察其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检讨欧盟政策在设计和执行上的合理程度,另一方面可以观察发展中国家对环境合作政策在本土实施上的配合方式与配合效率。但这种考察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由于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原因一般都很复杂,并且不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以及对待环境问题的方式互有差异,而欧盟环境合作政策所涉及的具体项目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只有通过众多详实的个案分析才有可能提升出关于政策有效性的概括性结论。但仍有一些基本的考察视角是比较具有普遍性的,例如: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及其项目是否充分注意到了受援国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权衡要求?是否对发展中国家的贫困状况与环境问题成因的关系给予了必要考虑?这些政策及其项目是否结合了受援国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上的优先重点?所提供的财政援助与技术支持是否安排合理?受援国参与项目活动的各级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能力状况是否受到恰当考虑?本地公众及相关社会群体的作用与要求是否得重视?等等。
2.政策协调性问题。
欧盟环境合作政策的协调性问题主要涉及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处于欧盟这一级水平上的,具体而言即是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是否及如何与欧盟的其它发展合作政策相互协调,例如是否及如何与贫困、粮食安全、卫生保健、教育培训等政策领域相互协调?第三个层次是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也即欧盟环境合作政策是否及如何与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政策相协调?第三个层次是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是否及如何与诸如世界银行等多边国际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援助活动相协调?第四个层次则是欧盟的环境合作政策怎样与具体受援国的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协调?这四个层次的协调问题都有待深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