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信息商品价格价值决定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决定论论文,商品价格论文,价值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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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信息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生产的非重复性,交易过程中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性,消费的非消耗性、不确定性和难以计量性,使信息商品价格确定机理十分复杂。信息商品价格是信息市场研究中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垄断价格论〔1〕、效用价格论〔2,3〕和价值价格论。本文拟从价值价格论的理论基础价值规律出发,通过论证价值规律所面临的危机和价值价格论对信息、市场的误导,对信息商品的价值价格论提出质疑。
2 信息商品价值价格论的基本内容
信息商品价值价格论又称信息商品价格价值决定论。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核心内容是生产信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其价值的根源所在,而信息商品的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5〕。 只是由于信息生产的独创性和一次性,生产信息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信息商品的价值量。信息商品的价格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因而生产信息商品的单位成本是信息商品定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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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商品价值价格论的理论基础价值规律所面临的危机
3.1 价值规律的基本思想
迄今为止,凡是涉及到价值规律的文献基本上都是这样来概括价值规律的:第一,“价值规律从它的基本意义来讲,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6〕。第二,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7〕。第三, 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围绕价值上下波动〔8〕。第四, “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9〕。 即商品交换要以等量价值为基础来进行。
3.2 价值规律所面临的危机
3.2.1 理论的证实与证伪
一个理论若要得到人们的肯定,那么该理论必须是个普遍的定律,即必须对其相关范围内的一切事例都确实有效。无疑,人们无法对普遍定律中涉及的无数具体事例全部都一一给予验证。但是,假若在验证中出现了相反的事实,该定律所面临的情形就比较复杂。若能对理论某些辅助部分做些修正或者做出新的辅助性假说,该理论就可以继续坚持下去,以待新的检验。严格地说,一次性证伪是不能成立的。但一次性证伪又不是毫无效力的,它或多或少地起到了对该理论的拒斥作用。当反常事例累积到一定程度,或者说作为一门理论在试图解决所遇到的疑难和反常再三失败时,就导致这门理论的危机。这些疑难的解决意味着一次科学理论的革命。
3.2.2 价值规律所面临的困难
本文将价值规律所面临的疑难问题归纳为以下四点:
(1)非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数量在逐渐增多。
市场经济总是尽可能地将一切物质商品化,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只要是社会确有需求,可以拿到市场上去交换的东西都逐渐步入商品这个大家庭。与劳动相对的休闲与娱乐已成为一种消费。商品化使众多非人类劳动产品进入市场。例如乐山睡佛的发现,仅1992年就使乐山接待中外游客50多万人次,收入3.3亿元〔10〕。 这种自然资源与景观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没有价值,却有价格。再比如,吉祥日子、吉祥号码无论受到什么非议,目前也走入市场。它们之所以成为商品是由社会文化及社会心理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有些东西本身不是商品……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11〕。即“没有价值的东西也能够采取一种虚幻的价格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又使这些东西取得商品形式,所以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12〕。
既然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又怎能得出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这样的结论?
(2)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类独创性精神产品成为商品
人类独创性精神产品生产过程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的大量出现,使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之一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面临严峻的考验。
(3)价格对价值的严重背离
价值规律至今已发展成一部庞大的机器,哪里出了漏洞就在哪里添加辅助性假设加以限制。对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现象,相关文献通常做如此解释:“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决定商品的价格本身。商品的价格可以由于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围绕商品价值这个中心浮动。一个浮动似乎就足以吸纳对价值规律的任何怀疑。
但这些文献又总要强调,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是商品价格的基础或轴心。
具体到信息商品,尤其是经济信息,其价格随着时间而急剧变化,最终会成为过时无效信息而一文不值。这种经济现象又怎能是“轴心”加“波动”这样的框架所能容纳的呢?
(4)价值价格论与市场经济的冲突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市场成为微观经济运行的中枢,价格本身就是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市场要求价格作为自身的机制起到相应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与整个体制排斥市场相适应,价格体制也是高度集中的,即几乎所有价格都基本上由国家根据价格价值决定论来确定。价格丧失了其作为市场机制的本性。市场导入后,市场要求改变原有的价格体制,使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所谓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就是将价格的形成及变动基本上放给市场,使其在市场运行中自行形成,变动并起到调配市场的作用。
价格既然是市场机制之一,就不可能在生产领域中(即进入市场之前)就确定下来。价格作为市场机制,其能够发挥作用的最关键的条件,是价格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是价格自身内在的本质所要求的。
综上所述,价值规律无法圆满解释现实中的经济现象。作为信息商品价值价格决定论的理论基础,其自身已面临着许多危机。
价值价格论不仅无法合理解释一些经济现象,而且给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带来严重的误导。
4 信息商品价值价格论对信息市场的误导
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信息市场是信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12〕。它涉及到信息商品生产者、信息商品的交换、信息消费者及其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
4.1 价值规律对信息企业经营的误导
价值规律认为价值的形成存在于生产领域,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与市场无关。按此思维,哪个企业能够使自己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那个企业就能成功,舍此别无它途。换句话说,价值规律要求企业经营的着眼点放在生产过程。与价值规律相竞争的理论是市场规律,其核心是价格市场决定论。即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商品的价格。该理论要求企业不仅要精心组织生产,而且首先要精心分析市场,瞄准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供求关系把握得好,企业经营就会成功;供求关系把握不好,企业经营就会受挫。
有些学者认为许多信息产品由于其独一性和完整性,没有再生产的必要,因此,无论其价格如何变化,都不会引起供给量的变化〔13,14〕,所以“供求决定价格论”对信息商品不适用。
然而,笔者认为,对于物质产品型信息商品,“供求决定价格”规律仍是适用的。对于深化型信息生产的信息商品,决定价格的虽不是供给量和需求量,却是供给强度和需求强度的函数。
同时,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信息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交易过程一般受到法律保护,使信息市场的竞争机制较弱。笔者认为,信息商品因其独创性和难以替代性确实使某些信息商品的供给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质,但是受专利法保护强度最大的技术商品,尤其是高科技商品是目前竞争最激烈的商品,已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数据库,联机检索系统,各种软件等信息商品供给市场竞争十分剧烈也是事实。信息企业和其它领域中的企业一样也必须以需定产,若供给与需求错位,具有完全垄断地位的信息产品也无法转化为信息商品。
因此,价值规律或市场规律决定着企业的经营准则。
4.2
价值规律将使国内信息企业无法与外资及国外信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例〔15〕。在房地产经营初期,国内房地产经营企业与同类外资企业处于很不平等的地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国内企业经营的房地产价格基本上是在成本的基础上加8%的利润,而外资企业不受这个8%的限制,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形势自主确定房地产的价格。这样,两种企业经济利润的差距就十分巨大,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本无法进行市场竞争。成本加8%利润的价格政策, 不仅规定了商品的市场价格必须由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确定,而且预先规定了房地产业的劳动增值只能是8%。
目前,我国信息企业逐步兴起,国外信息企业也开始进入我国的信息市场。笔者真诚地希望不要用价值价格论使我们自己头脑僵化,自缚手脚。否则,根本无法平等地与外资或国外信息企业竞争,更不要说进入国际信息市场。
4.3 信息商品价值价格论使信息市场的功能无法实现
信息市场的功能是引导信息企业生产,使市场机制成为合理配置社会信息资源的主要方式。若坚持价值价格论,那么信息价格信号无法反映信息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使信息市场通过信息价格引导信息企业的功能无法实现。
5 结 语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任何科学理论都只能是一定时期人们对研究对象规律的近似的理性描述。马克思关于价值规律中劳动价值学说的历史贡献是作为剩余价值学说的基础,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这一伟大成就将永载人类史册。但在马克思时代,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和信息产业是微不足道的。在其后的100多年时间里, 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得价值规律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文便是根据这一基本思想对信息时代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